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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歷史依照時間線分成上古、中古、近古與近世,中國歷史也以此畫分,將兩千多年的歷史分成四個部分。作者依照時間序列討論不同朝代的稅賦制度,討論其背景、內容以及帶來的影響。
第一部分〈上古時期,初稅畝田〉是從夏商周開始介紹。三代原為奴隸社會,在稅賦制度的影響下,漸漸於春秋戰國之時轉變為封建社會,而勞役在朝廷建設與鞏固國防方面,都於此時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部分〈中古時期,賦役成制〉的時間線涵蓋秦代至唐朝。秦朝是中國史上第一個大一統王朝,自然有許多影響後世的作為,稅制便是其一。在商鞅的努力下,秦朝慢慢地走向土地私有制,可當中還有許多瑕疵值得修改,故而承接其下的各個朝代多有修正,並根據自身的利益考量與時代背景出現更多制度。此時是各項制度創立的重要階段,南北經濟交流頻繁,稅賦制度反映出各王朝的財政思想與治國方針。
第三部分〈近古時期,順勢建制〉討論五代十國到宋元,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相較先前,此時期的外族特色鮮明,又帶著中原本土的色彩,形成特殊的典章制度。
第四部分〈近世時期,應時改化〉敘述明清的各類制度。明清時期為了適應封建社會經濟發展以及政治需要,紛紛對稅賦進行重大改革,如張居正的一條鞭法、雍正推行的攤丁入畝等。這些都對中國人口增加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於後世的史料探索也是濃重的一筆。
第一部分〈上古時期,初稅畝田〉是從夏商周開始介紹。三代原為奴隸社會,在稅賦制度的影響下,漸漸於春秋戰國之時轉變為封建社會,而勞役在朝廷建設與鞏固國防方面,都於此時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部分〈中古時期,賦役成制〉的時間線涵蓋秦代至唐朝。秦朝是中國史上第一個大一統王朝,自然有許多影響後世的作為,稅制便是其一。在商鞅的努力下,秦朝慢慢地走向土地私有制,可當中還有許多瑕疵值得修改,故而承接其下的各個朝代多有修正,並根據自身的利益考量與時代背景出現更多制度。此時是各項制度創立的重要階段,南北經濟交流頻繁,稅賦制度反映出各王朝的財政思想與治國方針。
第三部分〈近古時期,順勢建制〉討論五代十國到宋元,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相較先前,此時期的外族特色鮮明,又帶著中原本土的色彩,形成特殊的典章制度。
第四部分〈近世時期,應時改化〉敘述明清的各類制度。明清時期為了適應封建社會經濟發展以及政治需要,紛紛對稅賦進行重大改革,如張居正的一條鞭法、雍正推行的攤丁入畝等。這些都對中國人口增加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於後世的史料探索也是濃重的一筆。
目次
上古時期 初稅畝田
夏商西周賦稅與徭役
春秋時期的稅制
戰國時期的稅制
先秦時期的徭役征發
中古時期 賦役成制
秦代完整的賦役制度
漢代體系化賦稅制度
漢代減輕徭役的措施
三國時期賦稅與徭役
兩晉賦稅制度與徭役
南北朝時期賦役制度
隋代賦稅制度與徭役
唐代賦稅制度與徭役
近古時期 順勢建制
五代十國的賦役制度
宋代賦稅制度及徭役
遼西夏金賦稅和徭役
元代賦稅和徭役制度
近世時期 應時改化
明代賦稅制度及轉化
明代徵役機制的建立
清代定額化賦稅制度
清代獨特的旗人兵役
夏商西周賦稅與徭役
春秋時期的稅制
戰國時期的稅制
先秦時期的徭役征發
中古時期 賦役成制
秦代完整的賦役制度
漢代體系化賦稅制度
漢代減輕徭役的措施
三國時期賦稅與徭役
兩晉賦稅制度與徭役
南北朝時期賦役制度
隋代賦稅制度與徭役
唐代賦稅制度與徭役
近古時期 順勢建制
五代十國的賦役制度
宋代賦稅制度及徭役
遼西夏金賦稅和徭役
元代賦稅和徭役制度
近世時期 應時改化
明代賦稅制度及轉化
明代徵役機制的建立
清代定額化賦稅制度
清代獨特的旗人兵役
書摘/試閱
夏商西周賦稅與徭役
賦稅和徭役是實現朝廷職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中國歷史上三個奴隸制王朝,被稱為「三代」。三代在氏族社會及其變種,也就是井田制的基礎上建立了貢助徹賦稅制度。
貢助徹賦稅制度的產生,對朝廷的鞏固和發展意義重大,它加強了朝廷政權的鞏固,同時維護了宗法統治秩序,促進了奴隸經濟的發展。
夏代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社會,建立了與其相應的比較完備的賦稅制度。夏代的田賦徵收有兩種,一種是按田土的農產品產量徵收定額的田賦;一種是根據各地的特產貢納土特產品。
相傳夏禹在治水之時,即觀察土地,識別土質,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況分為九等,又根據使用的情況規定了賦稅等級。據史籍記載,夏代把全國分為五個區域,在王城之外,每兩百五十公里為一區,根據各區距離王城的遠近和運輸負擔,確定繳納物品的精、粗。
賦稅的比率,一般是收穫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壞,夏代的做法是將相鄰幾年的收穫,求出一個平均數,作為貢賦定額。不分災年、豐年,都要繳納規定數量的糧食。所以,夏代的稅收,實際上是一種農業定額稅。
除了上述的賦外,夏代朝廷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土貢,各地諸侯、臣屬向夏國王貢納的土產、珍寶。
根據《史記•夏本紀》和《尚書•禹貢》的記載,當時地方諸侯、方國、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貢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產,諸如絲、銅、象牙、珠玉等。
這裡面又分常貢和臨時貢納,後者一般是那些難得的物品或新鮮果品。為了保證稅收的執行和夏王朝有穩定的收入,夏朝廷已經發明並使用石、鈞等衡器來徵收賦稅。
夏代的賦稅說明,中國奴隸制朝廷建立後,曾經及時採取法律形式確立朝廷賦稅制度。
商朝仍沿襲夏朝的貢制,但商朝有自己的田賦制度,這就是助法。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礎上的一種田賦制度。
在商代實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記載:「殷人七十而助。」據朱熹解釋:以六百三十畝的土地,分為九塊,每塊七十畝,中為公田,八家共耕;外為私田,八家各授一區。納稅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獲交公。私田不再納稅。
這種田賦的性質,實是上一種借民力助耕的勞役地租。這種以租代稅的形式實際上是對勞動力的直接征發。
助法的稅率,《孟子》說是十一稅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稅率。因為每家負擔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點五,比十一稅率要高。
此外,商朝也有土貢制度。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獻令》中規定:受封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貢納當地的土特產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制度。西周仍實行井田制,在此基礎上推行「徹法」。據《漢書•食貨志》記載:一井之內的所有人家,通力協作耕種,均分收穫物,以其中百畝的收穫物作為田賦上繳給朝廷,稅率約為十一而稅,這就是徹法。
徹法同助法一樣,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礎上。但徹法的徵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畝數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額稅,周代則採取比例稅形式;最後,它能多收多得,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可見,徹法比貢法要進步得多。
周朝的貢法,是各國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獻納物品的制度。貢納是各諸侯應盡的義務。
西周的周公旦把封國按照「公侯伯子男」五個爵位來區分高低。西周的貢法要求:屬地為兩百五十公里的公需要貢二分之一;屬地分別為兩百公里和一百五十公里的侯和伯需要貢三分之一;屬地分別為一百公里和五十公里的子和男需要貢四分之一。
貢法同時規定,貢品都是實物。上繳的貢物必須按時繳納,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除了上述田賦和貢納制度外,周王朝還出現了關市稅。這一稅制的出現是有一定歷史背景的。
中國古代手工業發展得早,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故不徵稅。去市場上交換的物品,在關卡上只檢查是否有違禁事例,而不徵稅;在市場上也只對市肆收點管理費。
至西周後期,由於農業的剩餘生產物和手工業產品的交換活動日益增多,在官營手工業和官營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形式的私營個體手工業和商業,商人活動的範圍已不是幾十千米、上百千米的小範圍,而是來往於各諸侯國乃至海外。
針對這種情況,朝廷一方面出於保護農業勞動力的需要,對從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滿足日益增加的財政需求。因此,需要對參加商品交換的物品徵稅。
西周的關市稅指的是關稅和市稅。古代的關,主要指陸路關卡,或設於道路要隘之處,或設於國境交界之處;其作用是維持治安和收稅,即有雙重作用。
市稅是指對開設的商舖等進行徵收,實際上是費的性質。
據史載,有質布、罰布、廛布等名目。布就是當時的貨幣。質布是買賣牛馬兵器等,朝廷給予貿易契券,並收取稅金和契紙的成本費。罰布是對犯市令者的罰款。廛布是對商人儲存貨物的店鋪所收的費。
西周關市方面的賦稅用「布」即貨幣來交納,意味著西周時貨幣經濟已開始發達起來。
周朝還有一項山澤稅,即對山林、園池水澤所產所徵的稅。包括山林所出的獸皮、齒、羽翮,池澤所出的魚、鹽等物所收取的實物。
夏商西周三代有一種寓懲於徵的措施,即罰課。
罰課規定,凡不勤勞生產,或不完成生產任務的,都要受到加稅或服徭役的處罰。對於住宅地旁不種桑麻者,閒居而不參加生產者,都要交納數額不等的錢款或者服徭役。
徭役是朝廷無償徵調各階層人民所從事的勞務活動。
夏商西周三代的徭役規定,平民要負擔一定的徭役,隨時服從朝廷的徵調,即使是貴族,也有服兵役的義務。
三代的徭役包括力役和軍役等。其力役主要是讓人民從事勞役活動,軍役是讓壯丁入伍從軍,保衛朝廷安全。
商朝初年禁止力役。商湯剛剛立國時,吸取夏代滅亡的教訓,告誡他的諸侯群後,禁止無故勞役人民。但至商紂王時,勞役繁重。比如強迫百姓為他逐鹿台,迫使百姓到深山密林去獵取野獸等。
周朝的力役有明確規定。一般是一戶一人,任務是跟隨諸侯、大夫從事狩獵、追捕盜賊以及運送官物等事。服役的日數一般為一年三天,少者一天,如遇災荒年則不服勞役。
服役的年齡,國中之民自二十歲至六十歲。對於特權階級都免役,如聖賢之人、有能力的人、老人、有疾病的人等。
再如,西周的卿大夫之家的庶民,往往集中在公子的采邑裡。這些庶民,長年在田間勞作,到秋收完畢,才能與妻兒一同過冬。
在過冬時,他們要為公子田獵,剝制獸皮,釀造春酒,收藏冰塊以及從事其他各種勞役。他們的妻女同樣是公子的僕人,要為公子進行採桑、養蠶、織帛、縫製衣裳等勞作。
周代的軍役稱為軍賦,一般是七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規定輪換。
佔井田一區之地者,要出戰馬一匹,外加牛三頭;佔井田四區為一甸,需要出戰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武器也由自己準備。
由此可見,周代將軍役與賦稅相結合,這是周代財政的特點。
總之,夏商西周三個奴隸制王朝實行貢賦制,是賦稅制度的雛形;而三朝的徭役,在一定意義上為朝廷建設和國防安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賦稅和徭役是實現朝廷職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中國歷史上三個奴隸制王朝,被稱為「三代」。三代在氏族社會及其變種,也就是井田制的基礎上建立了貢助徹賦稅制度。
貢助徹賦稅制度的產生,對朝廷的鞏固和發展意義重大,它加強了朝廷政權的鞏固,同時維護了宗法統治秩序,促進了奴隸經濟的發展。
夏代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社會,建立了與其相應的比較完備的賦稅制度。夏代的田賦徵收有兩種,一種是按田土的農產品產量徵收定額的田賦;一種是根據各地的特產貢納土特產品。
相傳夏禹在治水之時,即觀察土地,識別土質,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況分為九等,又根據使用的情況規定了賦稅等級。據史籍記載,夏代把全國分為五個區域,在王城之外,每兩百五十公里為一區,根據各區距離王城的遠近和運輸負擔,確定繳納物品的精、粗。
賦稅的比率,一般是收穫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壞,夏代的做法是將相鄰幾年的收穫,求出一個平均數,作為貢賦定額。不分災年、豐年,都要繳納規定數量的糧食。所以,夏代的稅收,實際上是一種農業定額稅。
除了上述的賦外,夏代朝廷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土貢,各地諸侯、臣屬向夏國王貢納的土產、珍寶。
根據《史記•夏本紀》和《尚書•禹貢》的記載,當時地方諸侯、方國、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貢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產,諸如絲、銅、象牙、珠玉等。
這裡面又分常貢和臨時貢納,後者一般是那些難得的物品或新鮮果品。為了保證稅收的執行和夏王朝有穩定的收入,夏朝廷已經發明並使用石、鈞等衡器來徵收賦稅。
夏代的賦稅說明,中國奴隸制朝廷建立後,曾經及時採取法律形式確立朝廷賦稅制度。
商朝仍沿襲夏朝的貢制,但商朝有自己的田賦制度,這就是助法。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礎上的一種田賦制度。
在商代實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記載:「殷人七十而助。」據朱熹解釋:以六百三十畝的土地,分為九塊,每塊七十畝,中為公田,八家共耕;外為私田,八家各授一區。納稅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獲交公。私田不再納稅。
這種田賦的性質,實是上一種借民力助耕的勞役地租。這種以租代稅的形式實際上是對勞動力的直接征發。
助法的稅率,《孟子》說是十一稅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稅率。因為每家負擔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點五,比十一稅率要高。
此外,商朝也有土貢制度。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獻令》中規定:受封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貢納當地的土特產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制度。西周仍實行井田制,在此基礎上推行「徹法」。據《漢書•食貨志》記載:一井之內的所有人家,通力協作耕種,均分收穫物,以其中百畝的收穫物作為田賦上繳給朝廷,稅率約為十一而稅,這就是徹法。
徹法同助法一樣,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礎上。但徹法的徵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畝數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額稅,周代則採取比例稅形式;最後,它能多收多得,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可見,徹法比貢法要進步得多。
周朝的貢法,是各國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獻納物品的制度。貢納是各諸侯應盡的義務。
西周的周公旦把封國按照「公侯伯子男」五個爵位來區分高低。西周的貢法要求:屬地為兩百五十公里的公需要貢二分之一;屬地分別為兩百公里和一百五十公里的侯和伯需要貢三分之一;屬地分別為一百公里和五十公里的子和男需要貢四分之一。
貢法同時規定,貢品都是實物。上繳的貢物必須按時繳納,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除了上述田賦和貢納制度外,周王朝還出現了關市稅。這一稅制的出現是有一定歷史背景的。
中國古代手工業發展得早,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故不徵稅。去市場上交換的物品,在關卡上只檢查是否有違禁事例,而不徵稅;在市場上也只對市肆收點管理費。
至西周後期,由於農業的剩餘生產物和手工業產品的交換活動日益增多,在官營手工業和官營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形式的私營個體手工業和商業,商人活動的範圍已不是幾十千米、上百千米的小範圍,而是來往於各諸侯國乃至海外。
針對這種情況,朝廷一方面出於保護農業勞動力的需要,對從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滿足日益增加的財政需求。因此,需要對參加商品交換的物品徵稅。
西周的關市稅指的是關稅和市稅。古代的關,主要指陸路關卡,或設於道路要隘之處,或設於國境交界之處;其作用是維持治安和收稅,即有雙重作用。
市稅是指對開設的商舖等進行徵收,實際上是費的性質。
據史載,有質布、罰布、廛布等名目。布就是當時的貨幣。質布是買賣牛馬兵器等,朝廷給予貿易契券,並收取稅金和契紙的成本費。罰布是對犯市令者的罰款。廛布是對商人儲存貨物的店鋪所收的費。
西周關市方面的賦稅用「布」即貨幣來交納,意味著西周時貨幣經濟已開始發達起來。
周朝還有一項山澤稅,即對山林、園池水澤所產所徵的稅。包括山林所出的獸皮、齒、羽翮,池澤所出的魚、鹽等物所收取的實物。
夏商西周三代有一種寓懲於徵的措施,即罰課。
罰課規定,凡不勤勞生產,或不完成生產任務的,都要受到加稅或服徭役的處罰。對於住宅地旁不種桑麻者,閒居而不參加生產者,都要交納數額不等的錢款或者服徭役。
徭役是朝廷無償徵調各階層人民所從事的勞務活動。
夏商西周三代的徭役規定,平民要負擔一定的徭役,隨時服從朝廷的徵調,即使是貴族,也有服兵役的義務。
三代的徭役包括力役和軍役等。其力役主要是讓人民從事勞役活動,軍役是讓壯丁入伍從軍,保衛朝廷安全。
商朝初年禁止力役。商湯剛剛立國時,吸取夏代滅亡的教訓,告誡他的諸侯群後,禁止無故勞役人民。但至商紂王時,勞役繁重。比如強迫百姓為他逐鹿台,迫使百姓到深山密林去獵取野獸等。
周朝的力役有明確規定。一般是一戶一人,任務是跟隨諸侯、大夫從事狩獵、追捕盜賊以及運送官物等事。服役的日數一般為一年三天,少者一天,如遇災荒年則不服勞役。
服役的年齡,國中之民自二十歲至六十歲。對於特權階級都免役,如聖賢之人、有能力的人、老人、有疾病的人等。
再如,西周的卿大夫之家的庶民,往往集中在公子的采邑裡。這些庶民,長年在田間勞作,到秋收完畢,才能與妻兒一同過冬。
在過冬時,他們要為公子田獵,剝制獸皮,釀造春酒,收藏冰塊以及從事其他各種勞役。他們的妻女同樣是公子的僕人,要為公子進行採桑、養蠶、織帛、縫製衣裳等勞作。
周代的軍役稱為軍賦,一般是七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規定輪換。
佔井田一區之地者,要出戰馬一匹,外加牛三頭;佔井田四區為一甸,需要出戰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武器也由自己準備。
由此可見,周代將軍役與賦稅相結合,這是周代財政的特點。
總之,夏商西周三個奴隸制王朝實行貢賦制,是賦稅制度的雛形;而三朝的徭役,在一定意義上為朝廷建設和國防安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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