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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稅賦:歷代賦稅與勞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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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稅賦:歷代賦稅與勞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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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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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歷史依照時間線分成上古、中古、近古與近世,中國歷史也以此畫分,將兩千多年的歷史分成四個部分。作者依照時間序列討論不同朝代的稅賦制度,討論其背景、內容以及帶來的影響。
第一部分〈上古時期,初稅畝田〉是從夏商周開始介紹。三代原為奴隸社會,在稅賦制度的影響下,漸漸於春秋戰國之時轉變為封建社會,而勞役在朝廷建設與鞏固國防方面,都於此時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部分〈中古時期,賦役成制〉的時間線涵蓋秦代至唐朝。秦朝是中國史上第一個大一統王朝,自然有許多影響後世的作為,稅制便是其一。在商鞅的努力下,秦朝慢慢地走向土地私有制,可當中還有許多瑕疵值得修改,故而承接其下的各個朝代多有修正,並根據自身的利益考量與時代背景出現更多制度。此時是各項制度創立的重要階段,南北經濟交流頻繁,稅賦制度反映出各王朝的財政思想與治國方針。
第三部分〈近古時期,順勢建制〉討論五代十國到宋元,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相較先前,此時期的外族特色鮮明,又帶著中原本土的色彩,形成特殊的典章制度。
第四部分〈近世時期,應時改化〉敘述明清的各類制度。明清時期為了適應封建社會經濟發展以及政治需要,紛紛對稅賦進行重大改革,如張居正的一條鞭法、雍正推行的攤丁入畝等。這些都對中國人口增加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於後世的史料探索也是濃重的一筆。

目次

上古時期 初稅畝田
夏商西周賦稅與徭役
春秋時期的稅制
戰國時期的稅制
先秦時期的徭役征發
中古時期 賦役成制
秦代完整的賦役制度
漢代體系化賦稅制度
漢代減輕徭役的措施
三國時期賦稅與徭役
兩晉賦稅制度與徭役
南北朝時期賦役制度
隋代賦稅制度與徭役
唐代賦稅制度與徭役
近古時期 順勢建制
五代十國的賦役制度
宋代賦稅制度及徭役
遼西夏金賦稅和徭役
元代賦稅和徭役制度
近世時期 應時改化
明代賦稅制度及轉化
明代徵役機制的建立
清代定額化賦稅制度
清代獨特的旗人兵役

書摘/試閱

夏商西周賦稅與徭役
賦稅和徭役是實現朝廷職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中國歷史上三個奴隸制王朝,被稱為「三代」。三代在氏族社會及其變種,也就是井田制的基礎上建立了貢助徹賦稅制度。
貢助徹賦稅制度的產生,對朝廷的鞏固和發展意義重大,它加強了朝廷政權的鞏固,同時維護了宗法統治秩序,促進了奴隸經濟的發展。
夏代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社會,建立了與其相應的比較完備的賦稅制度。夏代的田賦徵收有兩種,一種是按田土的農產品產量徵收定額的田賦;一種是根據各地的特產貢納土特產品。
相傳夏禹在治水之時,即觀察土地,識別土質,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況分為九等,又根據使用的情況規定了賦稅等級。據史籍記載,夏代把全國分為五個區域,在王城之外,每兩百五十公里為一區,根據各區距離王城的遠近和運輸負擔,確定繳納物品的精、粗。
賦稅的比率,一般是收穫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壞,夏代的做法是將相鄰幾年的收穫,求出一個平均數,作為貢賦定額。不分災年、豐年,都要繳納規定數量的糧食。所以,夏代的稅收,實際上是一種農業定額稅。
除了上述的賦外,夏代朝廷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土貢,各地諸侯、臣屬向夏國王貢納的土產、珍寶。
根據《史記•夏本紀》和《尚書•禹貢》的記載,當時地方諸侯、方國、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貢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產,諸如絲、銅、象牙、珠玉等。
這裡面又分常貢和臨時貢納,後者一般是那些難得的物品或新鮮果品。為了保證稅收的執行和夏王朝有穩定的收入,夏朝廷已經發明並使用石、鈞等衡器來徵收賦稅。
夏代的賦稅說明,中國奴隸制朝廷建立後,曾經及時採取法律形式確立朝廷賦稅制度。
商朝仍沿襲夏朝的貢制,但商朝有自己的田賦制度,這就是助法。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礎上的一種田賦制度。
在商代實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記載:「殷人七十而助。」據朱熹解釋:以六百三十畝的土地,分為九塊,每塊七十畝,中為公田,八家共耕;外為私田,八家各授一區。納稅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獲交公。私田不再納稅。
這種田賦的性質,實是上一種借民力助耕的勞役地租。這種以租代稅的形式實際上是對勞動力的直接征發。
助法的稅率,《孟子》說是十一稅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稅率。因為每家負擔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點五,比十一稅率要高。
此外,商朝也有土貢制度。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獻令》中規定:受封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貢納當地的土特產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制度。西周仍實行井田制,在此基礎上推行「徹法」。據《漢書•食貨志》記載:一井之內的所有人家,通力協作耕種,均分收穫物,以其中百畝的收穫物作為田賦上繳給朝廷,稅率約為十一而稅,這就是徹法。
徹法同助法一樣,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礎上。但徹法的徵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畝數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額稅,周代則採取比例稅形式;最後,它能多收多得,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可見,徹法比貢法要進步得多。
周朝的貢法,是各國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獻納物品的制度。貢納是各諸侯應盡的義務。
西周的周公旦把封國按照「公侯伯子男」五個爵位來區分高低。西周的貢法要求:屬地為兩百五十公里的公需要貢二分之一;屬地分別為兩百公里和一百五十公里的侯和伯需要貢三分之一;屬地分別為一百公里和五十公里的子和男需要貢四分之一。
貢法同時規定,貢品都是實物。上繳的貢物必須按時繳納,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除了上述田賦和貢納制度外,周王朝還出現了關市稅。這一稅制的出現是有一定歷史背景的。
中國古代手工業發展得早,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故不徵稅。去市場上交換的物品,在關卡上只檢查是否有違禁事例,而不徵稅;在市場上也只對市肆收點管理費。
至西周後期,由於農業的剩餘生產物和手工業產品的交換活動日益增多,在官營手工業和官營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形式的私營個體手工業和商業,商人活動的範圍已不是幾十千米、上百千米的小範圍,而是來往於各諸侯國乃至海外。
針對這種情況,朝廷一方面出於保護農業勞動力的需要,對從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滿足日益增加的財政需求。因此,需要對參加商品交換的物品徵稅。
西周的關市稅指的是關稅和市稅。古代的關,主要指陸路關卡,或設於道路要隘之處,或設於國境交界之處;其作用是維持治安和收稅,即有雙重作用。
市稅是指對開設的商舖等進行徵收,實際上是費的性質。
據史載,有質布、罰布、廛布等名目。布就是當時的貨幣。質布是買賣牛馬兵器等,朝廷給予貿易契券,並收取稅金和契紙的成本費。罰布是對犯市令者的罰款。廛布是對商人儲存貨物的店鋪所收的費。
西周關市方面的賦稅用「布」即貨幣來交納,意味著西周時貨幣經濟已開始發達起來。
周朝還有一項山澤稅,即對山林、園池水澤所產所徵的稅。包括山林所出的獸皮、齒、羽翮,池澤所出的魚、鹽等物所收取的實物。
夏商西周三代有一種寓懲於徵的措施,即罰課。
罰課規定,凡不勤勞生產,或不完成生產任務的,都要受到加稅或服徭役的處罰。對於住宅地旁不種桑麻者,閒居而不參加生產者,都要交納數額不等的錢款或者服徭役。
徭役是朝廷無償徵調各階層人民所從事的勞務活動。
夏商西周三代的徭役規定,平民要負擔一定的徭役,隨時服從朝廷的徵調,即使是貴族,也有服兵役的義務。
三代的徭役包括力役和軍役等。其力役主要是讓人民從事勞役活動,軍役是讓壯丁入伍從軍,保衛朝廷安全。
商朝初年禁止力役。商湯剛剛立國時,吸取夏代滅亡的教訓,告誡他的諸侯群後,禁止無故勞役人民。但至商紂王時,勞役繁重。比如強迫百姓為他逐鹿台,迫使百姓到深山密林去獵取野獸等。
周朝的力役有明確規定。一般是一戶一人,任務是跟隨諸侯、大夫從事狩獵、追捕盜賊以及運送官物等事。服役的日數一般為一年三天,少者一天,如遇災荒年則不服勞役。
服役的年齡,國中之民自二十歲至六十歲。對於特權階級都免役,如聖賢之人、有能力的人、老人、有疾病的人等。
再如,西周的卿大夫之家的庶民,往往集中在公子的采邑裡。這些庶民,長年在田間勞作,到秋收完畢,才能與妻兒一同過冬。
在過冬時,他們要為公子田獵,剝制獸皮,釀造春酒,收藏冰塊以及從事其他各種勞役。他們的妻女同樣是公子的僕人,要為公子進行採桑、養蠶、織帛、縫製衣裳等勞作。
周代的軍役稱為軍賦,一般是七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規定輪換。
佔井田一區之地者,要出戰馬一匹,外加牛三頭;佔井田四區為一甸,需要出戰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武器也由自己準備。
由此可見,周代將軍役與賦稅相結合,這是周代財政的特點。
總之,夏商西周三個奴隸制王朝實行貢賦制,是賦稅制度的雛形;而三朝的徭役,在一定意義上為朝廷建設和國防安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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