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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牆內的黑暗角落:獄政管理與假釋更生制度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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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牆內的黑暗角落:獄政管理與假釋更生制度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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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牆內的黑暗角落:獄政管理與假釋更生制度之改革

商品資訊

定價
:NT$ 300 元
優惠價
9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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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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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 綜合「司法程序」與「獄管實務」論述彙編之法律自衛參考工具書
★ 讓法律人真正走出抽象法律的象牙塔,認真思考社會正義與價值的問題
★ 藉獄管實務之概述,讓一般讀者對監獄、看守所能有基本之認識與理解

重整與正視假釋施行之落實~必須回歸於法律保留原則。
刑法重刑化政策+監獄政管理制度之重建+監獄受刑人超收+流於表面式之教化+政府機關與社會之排斥=假釋並非是天堂→出獄即迎向絕望!


我國刑法正走向「重刑化」與「老年化」,而刑罰也許有威嚇作用,但是從結果來看,卻是成效不彰。當一位受刑人回到社會無法生存時,再度犯罪可能是不得已下的無奈,最壞不過是再度回監吃牢飯罷了。一位受刑人即所謂之更生人回到社會後,卻處處受限→如擔當刑罰執行與更生人輔導之法務部,竟都要求受有期徒刑者不得擔任觀護人、不得為參審團成員等諸多作為,即以阻斷更生人求上進與回歸正途之權利。殊知真正受過刑罰入監服刑之更生人,才真正知道如何輔導出獄後之更生人,也才真正的知道法官審理案件時,其心證的取捨是否適法。

本書參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行刑處遇累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援引美、德、日、澳等現行「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制度之施行對比我國監獄管理制度施行之實況,與就更生人之具體輔導與發展為探討,實為一本綜合司法與獄政管理實務論述之參考工具書。

作者簡介

▍彙編合著 王健驊

三軍大學/指參學院及戰研班
美國OHIO資料整合研析研究
澳洲Melb.策略危機談判研究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習班12期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學/碩士)
佛羅里達Coastal海濱法學院 法律學博士函授
法律資源策略整合協會理事長

▍彙編合著 趙志霖

萬能科技大學航運管系
真理大學法律研究所(法碩生)
法律資源策略整合協會法務助理

▍自序

就『高牆內的黑暗角落~獄政管理教化與假釋更生制度之改革』著作之彙編,係集結與整合相關法令法規,並綜合具體實務論述;並以法律為基砥架構,藉策略整合方式維護被害人與被告兩造間應有之權益為導引。筆者畢業於三軍大學指參學院及戰研班『指揮與組織管理』。並分於美國OHIO『資料整合研析』、澳洲Melb.『策略危機談判』之研究;復於台灣大學法律研習班12期結業,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學/碩士畢業。副筆趙志霖畢業於萬能科技大學航運管理系,真理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服務於法律資源策略整合協會法務助理,負責監所實況專章之編撰。本著作彙編緣啟,肇因筆者親見諸多司法冤抑與法律訴訟程序,及獄政管理實務施行之爭議,深感一般人更常因缺乏充分法律資源之憑藉與策略之整合,而無法爭取到應有基本權益之保障。

就『高牆內的黑暗角落~獄政管理教化與假釋更生制度改革』著作之彙編,係集結與整合相關刑事法令法規,並綜合具體實務論述;並以法律為基砥架構,藉策略整合方式維護被害人與被告兩造間應有之權益為導引。在研究本著作彙編期程,非常感謝前台北大學法學院長梁宇賢教授(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律師),與刑事法崔汴生教授(美國猶他洲大學法學博士/律師)、真理大學刑事法中心吳景欽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法律系所主任刑事法傅美惠教授(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之指導;及我的摯友陳慶瑞律師與汪志雄將軍等之輔佐。同時也很欣慰澳洲Deakin大學及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的王苡琳律師、王政皓兄妹,及真理大學法碩生趙志霖在資料蒐整上給予之協助,始能圓滿完成這本攸關獄政管理及假釋更生實務改革之『高牆內的黑暗角落』著作彙編。

本著作主在針對獄政管理之實務運作為探討。然而矯正機關(監、所)向來都是受到禁控的場所(封閉隔絕於外),因之外界所能得到的資訊,無非僅能由官方網站得知;而受刑人與更生人親生之經歷,或許成了外界能了解矯正機關(監、所)真實情狀的唯一管道。就本著作之彙編筆者特別感謝我的摯友江捷中先生,以其受刑人及更生人之親身經歷,始得以完成本『高牆內的黑暗~獄政管理教化與假釋更生制度施行改革』著作之彙編(其雖曾為江湖大哥,惟於接受國家十餘年刑罰假釋後,能於虛表之假釋更生空泛政策下,自為戮力向善→開創水果代銷事業;並於真理大學法研所碩士班進修肄業)。

終歸,法治趨勢的走向及延伸,是寬廣與多樣性的,然而卻也受束於「立法者」政治之導因,這也是筆者之所以決定為本『高牆內的黑暗角落~獄政管理教化與假釋更生制度改革』著作之彙編。

王健驊 謹於 07-29-2020

目次

綜合序文/梁宇賢、崔汴生、吳景欽、陳慶瑞
自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源起及架構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限制
第五節 結語

▍第二章 監獄服刑實務概論
第一節 入監服刑之基本認識
第二節 監、所舍房與工廠簡介
第三節 編輯與累進處遇
第四節 接見(會客)與通信
第五節 假釋及縮短刑期
第六節 監所既成之生活眉角
第七節 收容人各式『報告』撰寫範例

▍第三章 各國刑罰「矯正教化」施行之淺述
第一節 現行矯正機關矯正施行之檢討
第二節 矯正教化職業技能培訓之檢討
第三節 現行外役監專業技職之培訓
第四節 我國刑罰矯正教化興革諫言
第五節 章節結論

▍第四章 各國刑罰「假釋更生」法制之淺述
第一節 我國假釋制度施行概述
第二節 各國假釋制度與施行之淺述
第三節 我國更生保護制度施行之概述
第四節 我國刑罰「假釋更生」之興革諫言
第五節 章節結語

▍第五章 黑暗中靜默的沉潛省思
第一節 監獄品格教化之重建
第二節 司法改革之淺析諫言
第三節 由媒體審判談司法正義
第四節 給孩子的一封信
第五節 結論(檢討與興革建意)

▍第六章 結 論(檢討與興革建議)
第一節 善待受刑人之正面社會意義
第二節 受刑人之累進處遇
第三節 以國際監獄人權規範檢討我國實務
第四節 改進受刑人處遇之建議

▍第七章 法律、法規條文
監獄行刑法
羈押法

書摘/試閱

▍第一章 緒 論

凡只要討論到刑法「犯罪問題或犯罪抗制」議題時,最後總是「加強監獄矯治功能、加強監獄教化功能」等結論;似乎都只再把犯罪受刑人「關進高牆(監獄)」與社會隔離後,然後再高舉著「加強矯正教化」的大旗,就可以期待改善嚴重的犯罪問題。筆者認為「獄政管理與矯正政策」不僅是刑事矯正政策改革之方向,也是社會政策的重要環節,是需要社會為共同面對與共同解決的問題。而任何於討論受刑人矯正教化與處遇等作為時,必須先就落實根除矯正制度面,亦即既存與沿襲常久的「虛假浮誇、流於形式」,與僅著重於「虛表績效掛帥」之事實,否則期待矯正教化改革之成效,必將極其有限,甚或更可能再次流於空泛之虛談。

在刑法修正走向重刑化的今天,刑罰也許有威嚇與阻嚇作用;但是從結果來看,卻是成效不彰。當一位受刑人回到社會無法生存時,再度犯罪可能是不得以下的無奈,最壞不過再回去吃牢飯罷了。一個犯人如果不願意悔改,刑期屆滿後很快再犯,被抓到回鍋,沒被抓到則繼續危害社會,結果是監獄裡人滿為患,製造出更多之困擾!

緣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影響,有關受刑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問題一直乏人問津。復以我國對於刑罰「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之法律性質,係採取行政處分之概念;而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運用,社會大多數人猶然視之「給予恩惠」,殊無當事人對其相關處分置喙之餘地。至如受刑人有無假釋之請求權?受駁回假釋之申請可否請求救濟?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受權利限制?或強制處分可否不服?假釋遭撤銷時其救濟條款等?現行矯正假釋之制度與施行,實為可議!

按「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所明確揭示。然實務上,現行矯正政策目標只是在「建造個強制隔離禁錮犯人之處所」,也就只是在「剝奪犯罪受刑人的自由」,並非想有實質的矯正或教化。就國民黨與民進黨三次政府更迭下,政府矯正政策「並不見有矯治犯罪」或「減少再犯之效果」。審觀,當前嚴重的是矯正機關管理之心態,不願「積極面對」與展現「具體改善」獄管之問題;行政院並未積極與迫切的要求法務部,就獄政管理等相關刑事法律法規從根本修法為積極之推動,致困束於現今矯正機關(監/所)問題之嚴重累積,已猶如火山正待爆發中。獄政管理與改革若仍僅只是口號式的喊著「檢討人力、概善硬體設置」,卻不從「法律面研修」著手,就算再多獄政改革之口號,也難發揮矯正教化實質之效果。就「矯正教化」與「假釋制度」施行之目的,爰參引「各國矯正教化與假釋施行實效」對比「我國現行矯正教化與假釋施行缺失」檢討與改進等面向,彙整探討『以我國司法獄政管理制度~論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之改革』為研究。今茲藉筆者2010年彙編出版之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實務拙著中:『假釋並非「監獄之恩惠」實係「國家律法」之規範』文稿,為本著作撰寫之緒論引言。

假釋並非「監獄之恩惠」,而是「國家律法」之規範

我們不是某色黨派之立委(正服刑立委)、我們也不是貪玗保外就醫號稱台灣之子,或是握有媒體的企業主王○齡,自然沒有立委的權勢及政商之光環,能在『法定程序』下即時獲得假釋。當然,我們也不是機要會計,更不會有機會能因總統,於市長任內所涉貪污偽造文書案,而能獲得『主動依法』為假釋之提報!

前些時日媒體報刊接續在暢談人權自由,乃普世追求的價值下,抱著丁點的希望,寫出全國54所監獄及看守所中,受刑人內心對司法及獄政管理的無奈與無助!僅祈望法務部於全力關注『人權保障與維護』議題之同時,及各方殷切期待司法獄政改革之際,也能稍微分出一點點的心力,關注下監獄及看守所中的受刑人,在人權法治』,應有的『基本人權』之維護及保障。

政府如同嚴父,司法則如猛虎;真的是所謂的虎毒不食子嗎?或許不然!只要是人,在生命成長的歲月歷程中,都難免會有不經意犯錯,或迷失方向的時候;而執司國家司法與獄政管理的政府,就如同嚴父般的對犯了過錯的孩子,適切的給予嚴厲之責罰;但在責罰中,卻是有著期勉的教誨和慈愛的關懷,更是有著心痛的不捨(所謂打在兒身痛在娘心),更應是沒有一絲一毫報復或報應的心態。然而靜觀,現行之司法審理與獄政之管理,卻有著毫無約束與節制『自我權利的擴張和濫用』;更有著種似乎『報應式報復』的心態;竟看不到,更感受不到一絲ㄧ毫的寬容,與矯正教化的感覺,反應出的卻是種虎毒更食子的報復心態!

就拿最近的案例來說,一個剛踏入社會的年輕人,因遺失了證件遭冒用開戶,而涉嫌成了詐騙集團的共犯,遭司法之追訴而判刑入監。但反觀亞歷山大健身中心涉嫌詐欺之犯罪,其於惡意倒閉前擴大招攬會員,詐取高達數億元之會員費,受害人更達數千人之詐欺犯罪,卻僅判其二年之有期徒刑,更予緩刑五年而不用入監服刑之判決,實是『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最新註腳,司法公義究何在?真坐實了特權操控司法的詬言,也更彰顯了握有操控人民生死大權的司法人員,其假自由心證法定權力下之傲慢,與自由心證權力之濫用。

復觀,犯有過錯的受刑人,在接受國家司法判決入監服刑後,在其應承擔國法量刑制裁下,有的服刑了十年以上,有的服刑了近十年;然而在其已符合國家法定假釋之條件下,卻為獄政管理機關擅權為剔除,或不為法定應為假釋之陳報;就此擅權與自我擴張法律解釋之惡行,實顯於國家司法程序判決之外,另為違法侷束人身自由的私刑存在!在這種假國家公器(獄管劣習)濫權違法的執刑,職司獄政管理之法務部,及歷任高舉人權維護大旗的法務部部長,竟仍視若罔聞,間接縱容所屬私刑之氾濫,實令人感歎『基本人權與司法公義』竟在職司刑罰公務員之違法陋習下,是如此的蕩然無存;難怪中天新聞、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民調,顯示全國高達79%之人民對國家司法之公信力,實已完全失去信賴與寄望了!

綜觀,全世界法治國家(連共產國家亦然),就刑罰之目的均旨在矯正向上;而刑罰假釋之制度,則是為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究,刑罰與假釋之立意與其立法精神,都是在以矯正教化受刑人遷善向上為宗旨,而非為報應式之報復為目的,更非為國家司法判決後另種私刑之執行,怎不讓人深感痛心與冤憤難抑呢?就現行國家法律對初犯者給予其自新假釋之要件,業經立法為國家法律所明定:

一、 按刑法第77條與監獄行刑法第81條就『假釋條件』之明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有期徒刑執行逾1/2、累犯逾2/3;並於服刑期間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經假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許假釋出獄。究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修正條文中,明確律定就初犯者不得假釋,僅有該條文第1項『服刑須滿六個月』但書之規定。

二、 究,於憲法對人民之人身自由權利第8條與23條明定,應予保障,並不得以法律為限制。故就法令、法規不得牴觸法律,更不得悖離憲法之規定言,刑罰執行機關不得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必須為依法行刑之原則,方符憲法基本人權應有之保障。然,現行法務部及各監、所在獄政管理上,卻以擁有假釋之權利而傲慢,輕忽受刑人基本人權應有之保障與維護;更專擅濫權為國家司法判決後另為私刑之執行;立法院諸公及監察院大人們,卻不為聞問,致使國家司法之公義與公信力盪然無存!

三、 就法律衡平原則之要義,執行機關就該管程序之執行應於當事人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一律為注意;亦即比附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條客觀性義務」之明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就刑罰執行機關其裁量之界限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此亦即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基本原則;換言之行政行為應受憲法及一般法律之拘束,以期符法律明確性及人民對公務機關應具誠實信用之信賴保護原則。

四、 司法改革並沒有特效藥,也不需要花俏與喝采;司法改革更沒有英雄,只賴於遠見及堅持。而基本人權之維護與保障則賴於維護司法之正常程序,司法能正常進行,則賴於行政權能尊重司法權。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40條權利告發之規定,亦即不問任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復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申訴之規定,就受刑人已符合刑法假釋聲請之要件,卻不為監獄依法呈報於法務部審核之情事(美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有將有利之證據通知被告之義務),作者呼籲所有監、所受刑人,基於憲法基本人權之維護與保障,並依刑訴法及權衡理論之法義,應勇於為自身權益提出刑事之告訴或告發,並勇於撰文揭發獄政管理之違法於媒體,以維受刑人應有之權利與權益。社會應該給悔過的犯人另一次機會,關懷並協助悔改向善的失足者,讓他們能重新復歸、融入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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