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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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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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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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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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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應廣大讀者要求,特將2007年版本重新編寫,收錄以下內容:
? 臺灣個人及公司所得、贈與、遺產稅案例解析
? 跨境傳成架構解析與實際操作
? 美國信託及離岸信託架構解析及實際運作
? 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如何來臺設立投資專戶
一次解決您個人關心的稅務及跨境財富籌劃問題,更是台商資金回流、華人返臺繼承實操必備指南

作者簡介

呂旭明(Peter Lu)

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KEDP CPAs Group)創辦人、總裁╱臺灣執業會計師、大陸註冊會計師╱前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 Young)經理、合夥人╱前臺灣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資深稅務員

著作:《呂旭明會計師教你如何節稅致富》《美中台跨國稅務Q&A》《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跨境財富傳承與家族信託籌劃實務(Estate Planning by U.S. Trusts)》中英雙語等

三十多年來歷經臺灣國稅局稅務稽查、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 Young)的個人稅務服務,至今主要協助跨境財產傳承與信託架構籌劃,可說一路走來專精於服務美中臺華人及台商之個人稅務籌劃。12年前創立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延攬四大事務所個人稅之專業人士,並成立美中臺各地服務據點,主攻遭稅局查稅的個人案件、華人及臺商跨境財富傳承規劃與家族信託成立,執業累積數百個籌劃案例,最能為高資產個人及家族兼顧稅務、跨境及永續財富傳承之需求。近年來深知國內高資產家族及人士對於跨境財富規劃的迫切需求,因此藉由自身豐富之專業籌劃實操經驗深入了解各家族的問題、提供解決之道,更在美國聯合當地資深之會計師、律師、信託公司等,為高資產華人打造最適切之規劃架構。

審訂者
呂嘉昕(Max Lu)
美國投資顧問公司(CL Family Consulting LLC)創辦人、總裁╱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金融經紀人及投資顧問法考試合格╱前美國MTS投資銀行(MTS Health Partners)併購團隊研究分析員╱前美國古根漢集團(Guggenheim Partners)併購團隊研究分析員╱康乃爾大學商學院本科畢業(Cornell University SC Johnson College of Business)

譯作:《跨境財富傳承與家族信託籌劃實務(Estate Planning by U.S. Trusts)》

Max曾於紐約投資銀行從事投資併購,並曾參與交易金額超過一百億美金之併購案件,對投資金融市場具有專業的見地。Max也參與過呂旭明會計師在美國各地舉辦之稅務及信託演講,親自了解華人在美對於稅務、投資、信託之種種需求;更與無數美國稅務律師及信託律師就適合華人需求之信託架構進行交流,進而更能將華人需求落實於美國信託,達成最完善之資產規劃目的。此外,Max亦能協助信託設立後之有效管理及投資,引介信託投資顧問與美國各大投資機構接洽,選取適合的投資項目。目前Max定居美國,頻繁往來於美國東西岸,可提供華人零時差之稅務及財富規劃服務;同時針對有臺灣資產、返臺繼承及贈與、美國信託籌劃、美中臺三地財富傳承籌劃等問題之在美華人,提供最完整之諮詢服務。

自序
回想1988年12月本人公務人員高考及格後,從台北市國稅局五職等的基層稅務員的稅務稽查工作做起,五年後離開國稅局進入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現已更名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 Young)服務長達十年,這十五年的歷練讓本人從稅務專員變成事務所合夥人。十二年前,本人離開致遠並正式成立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KEDP CPAs Group),成立之初的專業服務團隊不到十人,轉眼間已於台灣、美國和中國皆設有服務據點,且團隊同仁已擴編到百餘人。這三十餘年的時間,本人憑藉著對於稅務工作的熱情,專注於個人稅務和資產規劃。
憑藉著這三十多年的稅務相關經驗,本人從國稅局稽查個人跨境逃漏稅、致遠(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成立個人稅務專職部門,迄今主要協助各家族進行資產國際化、建立跨境信託架構及財富傳承等,這所有工作之間似乎有著緊密的環扣。沒有稅局的個人稅務稽查經驗,本人難以了解稽徵機關對個人逃漏稅的相應問題、欠缺致遠(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個人稅務服務經驗,本人無法熟知遭國稅局調查後補稅的解決方案,若少了任一項的個人稅務實操經驗,本人實難以成就目前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的家族跨境財富傳承籌劃。
企業稅務與個人稅務有著完全不同法令依據與籌劃思維,處理企業稅務時,會計師面對的是各大公司的財務主管,他們已有基本的財會與稅務概念,雙方就明確的企業稅務法令進行溝通與解釋非常容易,也因此他們仰賴會計師籌劃的空間相對有限;反觀處理個人稅務時,會計師面對的是財產、股權的實際擁有人,可能是家族企業的創始人,或是承接家業的富二、三代,因此涉及的稅務問題若以5W&1H來分析,即可含括以下:財產所有人(Who)的稅務身份(雙重國籍、多重國籍)、財產座落地點(Where)、傳承標的價值與轉移的稅負及成本(What)、傳承給下一代或轉入慈善機構的動機考量(Why)、何時傳承(When)及使用何種傳承工具,例如家族信託(How)等等。
上述各個面向的問題都可能涉及各國相異且繁複的法規,造成籌劃與傳承涉及的層面既廣且深;此外,籌劃者必須直接面對傳承者與被傳承者,傾聽並釐清雙方對於財富傳承籌劃的看法,但協調兩代間的認知及溝通並非易事,畢竟每個決定都與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故雙方在面臨抉擇時皆舉棋不定,再加上財富轉移國城中複雜的稅務問題,因此常導致籌劃傳承的規劃與執行難上加難。
本書首次出版已是二十年前,當時亦曾應讀者需求而多次再版。現隨著大環境下個人稅務法令的變革以及本人實務經驗的不斷積累,本人對於財富及傳承籌劃有更加深刻的認識,因此再次改版之際,除更新原有的個人及公司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財產稅等案例解析,更新增第五章與「跨境傳承信託籌劃」相關等主題,並首次加入美國信託工具於家族財富傳承的運用。本人近十年來為美國及台灣兩地的跨境家族成立了數百個美國朝代信託,深入剖析與彙整籌劃過的信託架構,含概了美國可撤銷信託、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美國離岸信託與從離岸信託轉注到美國信託架構,本書中提供了簡明案例與清晰架構,值得有需求的讀者一窺究竟,相信對於您的家族或是相關專業人士有所裨益。
本書的付梓要由衷感謝美國及台灣兩地KEDP的全體同仁,他們投入相當的心力整理與修編個人稅務相關案例,其中由呂嘉昕在美國統籌的專業服務團隊更提供了美國稅務律師、信託律師的相關訊息,致使本書內容更加充實。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有內人張錦娥會計師所帶領的哈佛人出版社編輯團隊,對於本書再版修編的投入,在此一併致謝!

目次


作者簡介
第一章 所得稅篇
第二章 贈與稅篇
第三章 遺產稅篇
第四章 財產稅╱房地稅篇
第五章 財富傳承籌劃篇

書摘/試閱

呂旭明會計師早期於台灣國稅局負責個人稅務稽查工作,之後於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Young)工作長達十五年(其中近十年為稅務部合夥人),專責個人及跨境華人投資控股架構與稅務規劃服務。現任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KEDP CPAs Group)創辦人、台灣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名譽所長;呂會計師近十年來往來於亞洲北京、上海、廣州、香港及臺北與美國德拉瓦州、加州洛杉磯、舊金山、麻州波士頓及紐約等地,與美國會計師、律師探討最新美國海外所得稅務申報及美國海外金融帳戶與財產揭露規定,更深入瞭解美國海歸華人對美國稅務訊息需求及亞洲赴美新移民應注意之美國稅務問題,出版的《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2020最新版本)》更受到讀者的好評。
近年有鑒於「跨境財富傳承」已成為美、中、臺三地高財富個人共同面臨的問題,如何將非美國稅務居民之境外財產,既可合理節稅且能順利軟著陸傳承給生活在美國的下一代;要解決第一代境外財富累積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又要能順利轉移到美國地區讓下一代將此財富發揚光大,因而再推出《跨境財富傳承與家族信託籌劃實務》一書,將過去數十年來美、中、臺兩岸三地之不當財富傳承案例彙整成冊,結合美國信託之成立,具體提出跨境財富傳承之架構。以及從前人不當案例之借鏡、跨境財富之保護、跨境稅負之節省到世代永續之財富傳承。

緊接著呂旭明會計師著眼目前臺灣個人稅務法令隨著大環境不斷更迭,加上其他個人實務經驗不斷積累,對於財富及傳承籌劃有更加深刻的認識,乃將二十年前首次出版雖經多次再版的《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一書,進行大幅的修改。本次再版除更新原有的個人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財產稅等相關案例與稅務籌劃外,更新增加第五章與「跨境傳承與家族信託籌劃」相關等主題,並首次加入美國信託工具於家族財富傳承的運用,就近十年來為美國、大陸、臺灣兩岸三地台商、華人跨境家族成立數百個美國朝代信託相關經驗,深入剖析與彙整籌劃過的信託架構,其中涵蓋了美國可撤銷信託、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美國離岸信託與從離岸信託轉注到美國信託等架構,在本書中一一提供了簡明案例與清晰架構,值得讀者一窺究竟,相信對於高資產家族或是相關專業人士有所裨益。以下就各章節列舉一、兩篇內容供讀者試閱。

? 是不是華僑或外國人就可以免申報台灣綜合所得稅呢?
課稅年度是依照「曆年制」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止計算,此為一課稅年度。關於外僑在臺的居留天數是以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居留證或護照簽證上的入出境日期,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核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出境多次者,天數需累積計算。舉個實際的案例:蘇好旺即外僑來台灣居住,因其經常出入境,必須注意在臺灣居住的天數,究竟應按非居住者,還是按居住者來辦理扣繳?必須由居留證或護照簽證上所記載居留期間的天數來判斷,計算天數的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華僑或外國人課稅方式與其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在臺居住天數少於183 天時,薪資按18%扣繳稅款,超過或等於183 天時,適用台灣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5% ∼ 40%)。在臺居住天數與薪資申報方式的計算之範例如下:甲君2017年4月1日入境,4月10日出境,9月1日又再入境,直至2018年7月30日才出境,2018年之後未再入境。甲君2017年在臺居住共計131天,因2017年未滿183天,薪資採就源扣繳方式申報;2018年在臺居住超過183天,2018年薪資應於7月30日離境前10 天內以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
※注意:因課稅年度採曆年制,故2017年的天數不列入2018年的年度計算。因蘇好旺2020年在臺居住超過183 天,薪資所得1,200,000元,無其他所得,應於2021年5月辦理綜所稅之結算申報,若中途離境,則需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綜所稅計算方式如下:薪資所得1,200,000元,扣除免稅額88,000元、標準扣除額120,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00,000元,綜合所得淨額792,000 元,適用稅率為12%,可以退抵其已按非居者18% 扣繳之2020年全年度薪資稅216,000 元,以蘇好旺來說,辦理結算申報比就源扣繳之方式來的更節稅。

? 「視同贈與」可以說是「贈與」的分身,它的定義為何?對課徵贈與稅有無不同?
稽徵機關受理本漏報檢舉案後,立即展開調查,並報財政部核准追查王天義銀行帳戶資金流程,結果發現王天義將定期存款解約後轉存活期存款,並即刻以轉帳匯款方式匯至二親等家屬之銀行帳戶,其孫子收到匯款後再轉付房屋出售人,贈與資金流程極為明確,乃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 條規定認為「贈與」核定且贈與總額為40,000,000 元,贈與淨額37,800,000 元,應納贈與稅4,420,000 元〔按37,800,000×15% – 1,250,000〕, 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以一倍罰鍰,計8,840,000 元。王天義對本案之核定頗覺不服,因其為孫子置產頂多依遺贈稅法第5 條第3 款,以「視同贈與」論核課贈與稅,尚不致於遭受钜額罰款,但稽徵機關提出抗辯,稱本案係贈與人將其自身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其大孫子收受此存款後又加以利用購置房地,當符遺贈稅法規定之「贈與」,其核定尚無不符,故本案雖經當事人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若財產為不動產,土地按公告現值,房屋按評定價值課贈與稅,舉例來說,一個市值40,000,000 元之豪宅,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價值應不超過20,000,000 元,那麼稅額不超過2,000,000 元,比本案所課稅額少了將近一半以上。但是,本案例之孫若是受贈取得不動產,之後未來要處分,依房地合一稅的規定,其成本為受贈取得時之價值20,000,000元。若售價仍為40,000,000 元,在不考慮土增稅漲價數額及其他費用的前提下,會有20,000,000 元的利得,須按持有年限的稅率10% ∼ 45% 來核課房地合一稅,不一定會比直接贈與現金後購置不動產划算。建議若有將不動產贈與給下一代之計畫,必須全盤考量,別省了贈與稅而徒增房地合一稅。

? 若被繼承人遺產留有未上市公司股權,其公司股票遺產淨值之計算有什麼學問?
實例背景:歐陽休是建築業公認的巨人,其所經營的房屋仲介公司遍及全國各地,公司推出之建案更遍及臺北市及近郊鄉鎮; 但歐陽君僅有一惡習,即長年嗜好杯中物。在一次與合作夥伴把酒言歡大談新建個案後準備返家時,突因腦血管破裂,經送醫急救,藥石罔效而去世,留下仲介公司及建設公司钜額股權分別為2,200,000 股及4,500,000 股。繼承人為使公司營運正常且順利辦理股權之繼承,乃盡快申報遺產稅,按面值每股10 元申報股票價值,據以計算遺產稅。

核定租稅與規劃:稽徵機關在審查上述案件時,歐陽君所投資之仲介及建設公司均未提示歐陽君死亡日之資產負債表,又尚無期末資產負債表,乃按當期期初資產負債表加計截至繼承日營業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算之所得額計算出每股淨值分別為34 元及42 元,仲介公司及建設公司股權分別為220 萬股及450 萬股,加計其他不動產並減除相關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275,620,000 元,遺產稅額為47,624,000 元(275,620,000×20%–7,500,000)。上述核定結果,若所投資之被投資公司可提供繼承日之資產負債表,稅額將會大幅減少。其原因是稽徵機關沒有期中報表來計算年中損益時,也只好用較高的所得額標準來概算。其結果常常產生核定所得額遠高於實際所得,致計算出之公司淨值較高,而增加遺產價值。本案以當日稅後之資產負債表核算各該公司每股淨值分別為28 及35 元,因此遺產總額將減少44,700,000 元[ 按2,200,000×(34–28)+ 4,500,000×(42–35)],因邊際稅率達20%,故立即節省稅負8,940,000 元。不過某些績效較好之公司,也可能超過同業利潤標準,在此情形下,也許用所得額標準計算出的所得將低於實際所得。

? 外國繼承人,該如何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間之親子關係,以順利辦理繼承?
實例背景:何方民早年到美國念書,因緣際會下與美籍妻子結婚,婚後生了兩個美國籍的混血寶寶,一家四口生活在美國和樂融融。何某因工作關係常往返世界各地,卻不幸於2020 年出差遇上全球新冠肺炎大流行而染病過世。美籍妻子為了處理丈夫的後事,獨自飛抵臺灣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因何妻從來沒有來過臺灣,也不熟悉臺灣遺產稅的相關法令,只好透過在臺友人協助。友人告訴何妻,需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何某的除戶,之後申請何某的除戶證明、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再憑這些文件前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但何妻在請領戶籍謄本時,始發現兩個小孩及自己未入籍,申請不到戶籍謄本,無法證明繼承關係,亦無法順利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配偶及小孩沒有在臺灣辦理戶籍登記真的沒辦法辦理繼承嗎?又若可以辦理繼承,有那些限制呢?

核定租稅與規劃:因世界經濟的發展,國與國之間交流越來越密切,跨國婚姻也日趨頻繁,相對的,繼承的關係也越來越複雜。本案例要先確認繼承人的身分,因在臺無戶籍登記,須透過駐外辦事處認證過之配偶結婚證明及小孩出生證明來確認,並以此申報遺產稅。許多雙重國籍的國人因生活重心皆在國外,娶妻生子後未替妻子及小孩在臺辦理戶籍登記,致未來過世後繼承人為了確認繼承關係而四處奔波。建議若無其他考量,結婚及生子還是回臺辦理戶籍登記,避免未來無法確認繼承關係。

? 結合美國不可撤銷朝代信託、保險信託與美國保單、香港保單,可完美達成跨境傳承?
實例背景:張先生在臺灣高科技界可是一個響叮噹的人物,從事IC 設計工作,前後成立了兩家公司,一家被大科技公司收購,一家則被合併,身價已有上百億。周遭不乏私人銀行與保險人員理財專家圍繞著,香港、新加坡私人理財帳戶、香港保單早就購買了一堆,但為讓後代有一個好的學習環境,就要兒子帶著媳婦和孫子移民到美國,兒子、媳婦登陸美國之後,探聽到一些在美投資的消息及管道,其中有個保險人員建議兒子可以利用設立信託的方式來進行財富傳承、及設立保險信託方式(ILIT)來購買保單,未來可節省巨額的美國傳承稅(遺產、贈與稅),不知道其真實性是真是假,是否有哪一些該注意的地方?

核定租稅與規劃:若未來家族下一代或以後各代具有美國籍身分(可能為美國公民或美國綠卡持有者),按照筆者多年實務經驗,一定要成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因若家族信託成立於美國以外地區,未來受益人取得信託分配將會有美國回朔所得稅或受託人相關信託財產披露問題;而若未來家族下一代或以後各代確定不具有美國籍身分,則當然可成立於美國以外地區的離岸信託,但基於目前CRS考量,美國地區以外的離岸信託將會有信託設立人、信託保護人或信託受益人就信託持有財產與收益將會有通報或披露的考量,所以筆者還是建議可以在美國成立不可撤銷的美國離岸信託,相關信託籌劃細節可參考呂旭明會計師著作《跨境財富傳承與家族信託籌劃實務(Estate Planning by U.S. Trusts)》一書。另外在進行此項規劃時,若信託設立人或將財產贈與信託人(Grantor)應特別注意該設立人是否為台灣遺產贈與稅法中規定的贈與稅務居民,若設立人為台灣贈與稅的稅務居民則會有台灣贈與稅的問題,還是應與您的專業會計師好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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