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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哲學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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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哲學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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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權利哲學史》圍繞“權利”這一核心概念,細緻梳理從古希臘到現代政治哲學有關權利的哲學闡釋,對於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費希特、黑格爾等現代政治哲學家的權利理論,尤其做了精彩的發揮。在系統解釋了權利哲學史的發展脈絡之後,本書對後現代有關權利的解構與論證亦有涉及。
本書是一部系統而完整的權利哲學史著作,作者對“權利”概念進行了極為細緻的學術研究,其視野寬廣,且書寫縝密。本書有助於豐富我們對於權利觀念的內在結構、歷史演進的更深層次理解,可為推動和更新當代中國權利觀念研究提供不可或缺之資源。

作者簡介

作者 加里·B. 赫伯特(Gary B. Herbert1941- ),1972年畢業於賓夕法尼亞大學,之後任教於新奧爾良的洛約拉大學(Loyola University)哲學系,2011年退休,主要研究領域為政治哲學和哲學史,特別是權利和人權問題,長期擔任《人權評論》(Human Rights Review)總編。著有《權利哲學史》、《湯瑪斯·霍布斯:科學與道德智慧的統一》等。

譯者 黃濤,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太大學管理學博士,主要從事政治哲學與法哲學研究,著有《自由、權利與共同體——德國觀念論的法權演繹學說》等,譯有《黑格爾的倫理思想》、《費希特和康得論自由、權利和法律》、《從德性到自由——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講疏》等。

譯者 王濤,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主要從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譯有《論財產權:約翰·洛克和他的對手》、《自然法、自然法則、自然權利:觀念史中的連續與中斷》、《邊沁的現代國家理論》等。

名人/編輯推薦

1.《權利哲學史》是迄今為止最完整的一部有關權利的哲學史著作。
2. 本書系統而完整地梳理了從古希臘到現代政治哲學和法哲學有關權利的哲學闡釋,尤其重視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費希特、黑格爾等現代政治哲學家的權利理論。

譯 後 記


眾所周知,權利是現代法學和現代政治學的一個具有奠基性意義的概念。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現代法學和政治學的發展圍繞權利概念和原則而展開。如今,我們不僅用權利表達對個體人格的關切,也用它來表達共同體的昌明。權利已然成為我們審查現代政治社會發展的基本尺度,它與自由、民主、平等這些基本的現代社會價值緊密關聯在一起。當然,權利概念以及相關問題並不局限於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視野。實際上,權利的概念和原則同樣是哲學、倫理學、歷史學、宗教學等各個領域關注的重要議題,因為,究其根本,權利表徵了人類在進入現代社會之後的一種基本的生活方式。
19世紀晚期,中國社會開始熟悉權利概念表達的個體性原則,以及與之相伴隨的對於個體幸福生活的承諾,並逐漸接納權利概念。但對權利一詞有更現實和深刻的感覺,卻是近40年來的事情。伴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的開始以及當代中國社會的轉型,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權利的生活即便不是美好生活本身,也是美好生活的前提條件。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在那個迄今仍然為知識人懷念的年代裡,權利的概念伴隨著我們對於個體性原則的感受而產生,並成為當代中國法理學發展中的一個核心範疇。
當代中國人對於權利的概念和原則的認識,並非一開始就非常清晰,最初它表達的是某種情緒,一種想要在集體主義的束縛中擺脫出來,尋求個體自由和解放的情緒。這種情緒曾一度帶來了巨大的力量,也引發了激烈爭論,此後至今,我們才開始慢慢地探究,在這種個體性的情緒中究竟包含哪些客觀的和肯定的方面。但無論如何,權利概念的出現釋放了年輕靈魂的激情,也釋放了市場的力量。權利曾一度被認為與市場原則有內在關係。權利的核心被認為是利益的個別化和個別化利益的增長。這一有關權利的認識在上個世紀90年代得到了極大發展,也引發了強烈批評。
迄今為止,圍繞權利的內涵和思想的討論,有相當多的作品,學者們或從思想史出發,或從經驗的社會學描述出發,甚至僅僅從權利規範的結構出發,觀察和審視當代中國的權利發展。我們基於權利的範疇來建構實定法體系,從理論上,我們可以將任何一種實定法體系還原為權利體系。我們認同克減一項權利的理由只能是促進更多權利的實現。我們期待當代的政治法律體系能夠帶來一個權利社會或權利共同體。在這裡,每個人的人格都得到尊重,每個人的幸福都得到保障。這是當代中國法學歷經40年發展之後獲得的常識。
然而,在當代有關權利的種種思辨中,對於為什麼會誕生權利的概念和原則,權利概念和原則經歷過怎樣的歷史發展,尚無一部著作系統地回答這些問題,儘管學者們偶有觸及。迄今為止,我們仍然缺少一部體系性地梳理權利思想史的作品。我們僅僅將權利的概念和原則視為西方的舶來品,而忽視了權利的概念和原則有可能源自對於人的本質的探究。換句話說,我們缺乏一種權利的形而上學,或者權利的哲學。有鑑於此,我們起意翻譯這部名為《權利哲學史》的書。本書深入到人類哲學探究的歷程中,尋找權利概念與原則演進的線索,從而使對權利問題的理解具有形而上學的深度。這種探究的一個重要的價值是,它使我們看到,權利的概念和原則並不隸屬任何單獨的國家政治體系,相反,它伴隨著人類對於自然,對於人性本身的觀察和領悟而出現。

我們最早是在施特勞斯學派的機關刊物《解釋》(Interpretation)雜誌上獲知本書作者赫伯特(Gary Herbert,1941―)。在翻譯《權利哲學史》之前,赫伯特發表在《解釋》上的“康德論懲罰與道德存在的政治前提” 和“費希特從自我意識出發對法權的演繹” 兩文已經由黃濤組譯發表。其實,赫伯特與施特勞斯學派的師承關係可以追溯到他在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其指導老師是斯坦利·羅森(Stanley Rosen)和理查德·肯寧頓(Richard Kennington),而這兩位均是列奧·施特勞斯(Leo Strauss)的弟子。赫伯特1972年畢業於賓大,後任教於新奧爾良洛約拉大學哲學系,2011年退休。他關注權利和人權問題,曾長期擔任《人權評論》(Human Rights Review)主編。 2016年,赫伯特曾因在人權研究和人權教育方面的貢獻,榮獲第25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獎的提名。
本書延續了施特勞斯學派關注解讀經典文本的研究方法,共享了施特勞斯學派的一些學術觀點和見解,例如接受了施特勞斯學派有關古希臘政治哲學的核心判斷(參見本書第一章)。就個人研究內容和學術興趣而言,赫伯特的研究側重於從哲學的角度分析權利概念,這也是他一直以來的研究重心。在《權利哲學史》之前,赫伯特就寫過一本研究霍布斯的書――《霍布斯:科學與道德智慧的統一》 。該書直接承繼施特勞斯有關霍布斯的研究。施特勞斯在早期成名作《霍布斯的政治哲學》(1936)出版後,承認霍布斯的自然哲學對他的政治哲學的影響應當得到更多重視。赫伯特坦言他的霍布斯研究以及《權利哲學史》中有關霍布斯的部分都受惠于施特勞斯的洞見。
赫伯特此前的《霍布斯:科學與道德智慧的統一》一書聚焦霍布斯的自然權利理論,而他耗費十年時間寫成《權利哲學史》則有更大的抱負,試圖從思想史上全面梳理權利和權利理論的發展和演變。此書囊括了思想史上所有重要的權利理論家和流派,以及相關的政治、法律、倫理方面的關鍵議題。這很容易使我們思考《權利哲學史》與施特勞斯的經典作品《自然權利與歷史》之間的關聯。就其內容而言,《權利哲學史》延續了《自然權利與歷史》中從自然正當到自然權利轉向的基本論斷,呈現了古今之爭的視野,但相對于《自然權利與歷史》,《權利哲學史》的寫作更系統,儘管未曾談論柏克,但大篇幅地補充了有關德國古典哲學、中世紀和19世紀以來直到當代權利哲學發展的重要內容。《權利哲學史》出版後,赫伯特依然繼續權利的哲學研究。據說,赫伯特正在著手寫作一本專門研究康德人權理論的著作。
將德國古典哲學有關法權(Recht)的思考納入權利哲學史之內,是《權利哲學史》的引人注目的特徵,在此過程中,赫伯特凸顯了權利社會性,開啟了一種不同於當代自由主義的權利理解,他將霍布斯以來的權利學說視為表達了一種疏離的原則(principle of alienation),亦或可以稱之為一種孤立的原則,人與人之間缺乏一種穩定的內在關聯。然而,在赫伯特呈現給我們的德國古典哲學的權利理解中,我們看到,權利本身蘊含著一種更為穩定的社會關係或者共同體結構。由此或許可以說,《權利哲學史》的要義與自由主義權利學說保持了距離,而這恰好同施特勞斯派的根本立場一致。只是《權利哲學史》一書重點潑墨于現代部分,尤其是德國古典哲學的部分,這一點同施特勞斯派所推崇的柏拉圖式的政治哲學相去甚遠。《權利哲學史》的主要篇幅(約全書三分之一)圍繞康德、費希特和(尤其是)黑格爾的權利學說展開。也因此,儘管赫伯特在師承關係和某些核心論題的表達方面屬�施特勞斯派,但這本書是否屬�一部徹底的施特勞斯派的權利哲學史著述,仍然值得爭論。無論如何,我們可以將《權利哲學史》視為對《自然權利與歷史》一書中尚未展開論述的內容的補充。如果將兩書合觀,我們或許可以對於權利哲學史有更完整和系統的瞭解。

本書的兩位譯者一直較為關注權利問題,尤其是權利思想史問題。王濤最初在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時,對自然權利、財產權、抵抗權等問題有了一些初步瞭解,與此同時,也將格勞秀斯、霍布斯等現代早期思想家納入研究視野,並向前追溯,對前現代特別是中世紀的權利理論均有涉獵。黃濤的關注點主要是德國古典思想家的權利思想,同時也注重古希臘城邦時代對自然正當的思考。可以說,我們的學術興趣和研究領域與赫伯特這本書涵蓋的內容有較大重疊。這也是我們當初決定合作翻譯此書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們翻譯分工是:王濤翻譯導言、第二章(“基督教與轉向現代自然權利”)、第三章(“權利的現代基礎”)和第六章(“權利的後本體論史”);黃濤翻譯第一章(“古代權利”)、第四章(“權利的社會性:盧梭、康德與費希特”)、第五章(“黑格爾:權利與倫理存在”)和第七章(“附論”)。譯稿完成之後,我們統一了譯名,並由黃濤通讀了一輪譯稿。
由於是合譯,我們保留了各自的風格,因此,譯稿當然無法避免因文風差異而帶給讀者不同的閱讀體驗,在此要提請讀者們諒解。本書引用的經典文本,我們盡可能地參考了(但並非完全照搬)已有中譯本,未一一指明出處,在此需要特別申明,並對前輩的翻譯表示感謝。
本書起意翻譯迄今已有三年,其間因生活與工作種種,而使譯事中斷,感謝責編彭文曼女士的耐心與包容。譯文在修訂過程中亦得友人們的智力支持,感謝彭磊博士幫助迻譯古希臘文和拉丁文,曹聰博士通讀了初譯稿第一章,提出了諸多修訂意見。離開了這些幫助,本書不可能成為現在的模樣。
本書的譯成是兩位譯者友誼的見證,十年來,我們談學論人、相互激勵、往來頻繁,卻少有直接文字的合作,因此,這次合作就特別值得紀念。此外,這些年來,我們對思想史的研究與翻譯,多有針砭,這次輪到自己,況且是翻譯各自相對熟悉的內容,拿出來的東西是否能夠令人滿意,其實是我們最憂心的事。如今譯事已畢,一切交由讀者諸君評斷吧!

黃濤 王濤
2019五四青年節於松江

目次

致謝

導言
第一章 古代權利
第二章 基督教與轉向現代自然權利
第三章 權利的現代基礎
第四章 權利的社會性:盧梭、康得和費希特
第五章 黑格爾:權利與倫理存在
第六章 權利的後本體論史
第七章 附論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後記

書摘/試閱

導 言

人們通常訴諸概念的權威性解決道德困惑,這些概念不像那些問題一樣含糊不清。這是西方生活中的一個哲學事實。但其實,最初正是這些概念(它們暗中支配著我們的思想)的模糊性導致了道德困惑。諸如“自由”、“平等”、“正義”、“配得”(worth)、“真理”、“人格”這些概念都如此難以捉摸,造就了眾多相互衝突的見解,而人們由此做出的道德判斷也只能如實反映之。
這並不是說,人們對涉及這些高級概念的問題感到迷茫。恰恰相反,人們往往對這些問題有清晰的認識,這種清晰的認識反映在他們確信的信條中。堅信自己信條的人與其他持有不同看法但同樣清晰認識且確信自己信條的人展開道德論辯。人們之間的分歧根深蒂固且無法解決。這意味著,清晰和確信這兩個指標都無濟於事,它們不過反映了此人堅持自己看法的程度。
在這方面,相較其他概念,“權利”這個概念的歷史更明顯地反映了這個情況。某些人將此概念作為道德支柱,使各種事務能在不穩定的時期――即個體或個體依賴的體制地位遭到威脅時――依然井井有條。當採取之前被認為應受譴責而不敢採取的行為,開始被視為合理且切合實際、故而正確的做法時,“權利話語”就出現得更頻繁,吸引更多人的注意力。那些誕生于社會和道德論爭中的權利就更是如此,例如安樂死的權利、婦女對自己身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以及與此相對的胎兒的出生權。相互衝突的權利主張皆被他們的主張者認為是不證自明的權利,或是享有更高道德權威的權利。任何對“權利”進行哲學探究的人都會發現,這個概念的哲學同質性已然破碎,留下一地令人眼花繚亂的權利。這裡有自然權利、人權(這個概念實際上否認,我們可以從道德上證成人們基於個體的非中介的自然權利做出的行為)、上帝賦予的權利(這個概念可能是在否認自然權利的一些隱含之意,也可能是在倡導這些隱含之意)、不可讓渡的權利(這種權利可能被認為也可能不被認為是絕對的、普遍的或歷史的權利)。權利可能是根本的、基本的,或表面上的(一項絕對權利並非完全絕對)。這些權利可以通過公民權利、政治權利或法律權利被擴展、被辯護或與之相對立。權利在今天(比以往更經常)被認為僅僅是一些語言用法。它們在“自然”中的基礎被視為無用的形而上學包袱而被拋棄。在今天,人們將它們稱為自然權利,通常只不過是在委婉地強調“我們真的很看重它”。在今天,權利在哲學上被等同於、被解釋為因襲的習慣、請求、各種不同的資格、選擇、願望或僅僅是一種“迫切的需要”。在今天,權利理論的哲學目的(在某些權利理論家看來),已然僅僅是將一系列鬆散成型且變化多端的語言常規統一起來。要想在這方面取得成功實在有點困難;這項哲學任務就好似要在一個袋子中抓住一縷煙。
在道德和政治上清晰表達權利的要求帶來了更多的道德和政治衝突,這毫不令人奇怪。清晰地表達權利(無論人們如何獲得這種明確的認識)會為人們指明行動道路。以這種或那種形式,這個概念既成了被壓迫者的訴求,也成了特權者的辯護理由。訴諸權利為自由企業的專有權、私人所有權的正當性、個體自由的特權提供了辯護。與此同時,權利也被譴責為資產階級體制的壓制力量和侵害提供了哲學的正當性,為政治剝削、社會、經濟和性壓制提供了證成。無論權利借助何種概念形式彰顯自己,權利的概念解析似乎都包含了對立和衝突。人們主要在察覺自己的人身、政治和道德福祉遭受到某些威脅(也許是真實存在的,也許是心中認為的)時使用權利,無論這種使用是正當的抑或不正當的。就其最經典的形式而言,這些權利作為各種(社會性的、政治性的或道德性的)疏離原則 而發揮作用,其存在似乎無可置疑,至少對那些在衝突和對立時期運用它們的人來說是如此。
我們對權利的清晰認識瞬間即逝,而且這種清晰的認識還是衝突的製造者。此外,這些權利所代表的不同理想和目標以及它們所涉的對立利益之間的敵視,製造了各種爭論。如此一來,權利的本體論狀況成為了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權利的哲學史實際上是界定權利的本質和存在的哲學工作構成的歷史。許許多多的相關描述和定義都與下述這個更深入且更微妙的問題相關,即個體的本體論地位以及(先於這個問題的)個體化本身的本體論地位。這些問題涉及那些有關自然之本質的問題。就事物的本質而言,個體是否先於歷史進程,或歷史實踐(權利於其中出現)並比它們更為真實?還是說,歷史的力量和實踐(或者說,社會的制度和組織結構)在先且更真實,而個體只是那些頗為複雜且不斷變化的力量和制度的間接反映?權利的歷史起源與上述問題的答案組成的哲學史並行,或更為扼要地說,與自然的哲學史並行,與之共命運。
若想對權利本質做一番認真嚴肅的探究,必須追蹤權利在歷史上從客觀形態到主觀形態的概念變形。這項區分最初由米歇爾·維利(Michel Villey)在一系列討論羅馬法權利問題的論文中從哲學上予以闡明。這些論文收錄在他1962年出版的《法哲學史教程》(Lecons d’Histoire de la Philosophie du Droit)一書中。這項區分是歷史上權利爭論的基本內容。這裡的區分並不是發生在何為客觀的(或實在的)與何為主觀的(僅為個體想像的產物)之間。它是指如下兩者的區分:(1)何為客觀正當(objectively right),即法、自然或上帝決定的正當,或僅僅是正義和/或公平的普遍要求。(2)何為主觀權利(subjectively right),即個體(主觀)的自由,他的選擇自由和他的利益的優先性。權利的哲學史在下述兩種處境之間來回交替,一種處境是,某種確定的客觀正當需要在不摧毀客觀正當本身的情況下為個體自由留有空間;另一種處境是,諸多主觀權利的概念權威面臨相互破壞這個危險的結局,除非能創造某種融洽狀態(某種客觀正當)。當然,這種融洽狀態保護而非壓制主觀權利。在接下來的章節中,我將追蹤構成權利哲學史的那些概念變遷。除了能夠習得此概念的歷史外,這項研究也具有實踐價值,即借助它提供的概念澄清,使當今有關權利的爭論避免一些混淆。例如,我們將看到,人權概念(它對當代世界的那些道德律令是如此重要)其實並非17世紀政治哲學家所講的(或者說,我們的《獨立宣言》中的)那些不可讓渡的權利或自然權利的一種當代說法,而恰恰是在哲學上對後者的否定。除了研究權利哲學史自身的發展外,這項研究的另一個目的是澄清當下的權利爭論,並在某種程度上就這場爭論的最終走向提出一些看法。
在第一章,我將首先考察古希臘早期家族和城邦的權利早期史。至少就一種前政治、前部落意義上的權利而言,古希臘人並沒有自然權利或人權。如果荷馬時代的希臘人可以說享有權利,這些權利也只能通過其家族的恩惠獲得,或者在晚些時候,通過城邦公民身份確立的安全獲得。如果超出他的家族或城邦的保護範圍,這些權利就不復存在。我們將分析,家族權利和城邦權利之間史詩般的搏鬥――在地美士(Themis)與達克(Dike)之間的衝突中獲得其神學象徵,各自主張自己更為自然――如何最終激發人們從哲學上探究,到底根據自然,什麼是正當的,以及隨後柏拉圖和亞裡士多德的自然正當觀,以及在正義共同體中權利與能力成正比這個觀念(這個觀念此時基於對自然的某種哲學解釋)。在一個真正正義的共同體中,具有音樂自然天賦的人擁有長笛,具有農耕自然天賦的人享有土地,具有統治自然天賦的人成為統治者,這些都是客觀正當的。這一章的結束部分會分析,柏拉圖―亞裡士多德的自然觀最終如何瓦解為將自然視為赤裸裸的必然性這個斯多亞觀點,如何繼而使權利轉化為一種由斯多亞的順從感創造並維持的手足關係(relations of brotherhood) ,並最終使權利還原為約定和基本固定的習慣。我們將接著考察,這個概念如何通過羅馬法學的政治濾網而轉化,並說明,已經在整個羅馬世界業已確立的習慣,如何在羅馬法學家那裡再度分化為一種ius naturale,也就是一種自然權利或自然法,而原因正是在於,它是一種萬民法(ius gentium),一種存在於這個民族固定不變的意見中的正當。
在第二章,我們將看到,羅馬將自然法與萬民法等同起來的做法最終如何在不斷演化的基督教思想中分解,基督教用上帝權威代替了自然(包括自然的斯多亞模式和柏拉圖模式)。權利由自然法(ius natuale)確立,後者由上帝通過啟示揭示並由上帝的中間人予以解釋。權利的基督教概念(其早期模式)被用來確立君權神授,後來發生轉化,並最終用來證成(甚至是要求)反抗權。接著,本章還會追蹤早期基督教有關財產本質的爭論如何影響權利概念,從早期基督教有關上帝將萬物賜予人類共有,只不過貪婪帶來了財產和私人佔有這個觀點,一直到重新被發現的亞裡士多德觀點,即所有權自然而然就存在,並與人的能力自然相稱。本章將說明,中世紀基督教教會有關財產的神學爭論如何為14世紀權利概念的世俗化以及向現代主觀自然權利的轉型奠定概念基礎。
17世紀以降的這段歷史是主觀權利的時代。這個時代在哲學上關注,這個概念如何以一種不會自我削弱的方式獲得發展。從17世紀到現在,權利主要被理解為個體或國民的自由或權力。在第三章,我們將說明,最早的主觀權利概念如何類比性地利用(或者說在其基礎上系統地搭建起來)霍布斯對17世紀伽利略和笛卡爾的數學物理學中的自然觀念的改造。從霍布斯開始,17世紀的政治哲學將個體人視為一種存在性原子,由其自身的動力固有的權力或自由支配,在一個中立的持續發生狀態(continuum)中運動,偶然與道路交叉的其他人發生碰撞。17世紀的政治哲學家明白,好人和壞人一樣享有權利。自然權利並未假定權利享有者具備任何道德配得(worthiness),也不要求權利指向的人具有任何道德配得。每個人都享有自然權利(自然自由)供養自己的生存。自然權利變成了競爭、敵對和對立的原則,成為了真正社會性的障礙。在第三、四、五章,我將追蹤現代霍布斯式主觀權利的歷史演進,追蹤盧梭、康德、費希特和黑格爾如何努力調和 權利,使其具有社會性。我們研究霍布斯式主觀自然權利的現代轉化從洛克開始。洛克將自然權利重新理解為意識的反思行為的產物,即自我所有的單邊行為。如今的權利爭論依然採用這個觀念,雖然我們已經多少拋棄了洛克的哲學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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