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研究彙編(二十三、二十四):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法學論文徵選得獎作品集一O七年第二十三屆、一O八年第二十四屆
商品資訊
ISBN13:9789575115159
出版社:元照
作者: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主編
出版日:2021/06/01
裝訂/頁數:精裝/304頁
規格:23cm*17cm*1.5cm (高/寬/厚)
商品簡介
歷年來之論文徵選,均為上乘之作,而經由法學專家仔細評審獲獎者,均為一時之選,法理精湛,極具參考價值。本書謹將第二十三屆及第二十四屆論文彙集付梓,期能對法治社會的建立,略盡棉薄之力。
序
序
臺灣的經濟奇蹟,乃舉世所稱羨,生活的富足,使我們的社會更加進步,然先父李模教授在多年前就十分憂慮,我們法治建設顯然跟不上經濟發展及民主運作的腳步,證諸目前社會亂象,亦讓人欽佩先父當年之灼見。為使讀者仍能一炙家父的理念,特將其親撰之原序文再次附印在本文之後,敬祈參酌。
先父認為臺灣為向前跨一步邁向先進國家之林,貫徹法治是唯一途徑。檢討過去法治不易貫徹的根本原因及障礙是法律專業人才的不足,因此先父自公職退休後,即積極推動並參與籌畫新制法律教育,由先父發起與趙廷箴文教基金會及東吳大學合作,於民國八十年假東吳大學創辦第一屆學士後法律碩士班乙組(民國八十九年更名為法律專業碩士班),以培育具有各領域專業知識,並兼備法律專業的人才。同年十二月更創設務實法學基金會,以宏揚法學、推行法治為基金會設立的宗旨,並以辦理法律推廣教育,獎助從事法學研究工作或教學,或委託並受託辦理法學研究或學術研討會等方式,來推廣法治觀念於社會。
然而,先父亦深切體認到司法解釋與判決的品質,對於法治觀念的推行舉足輕重,而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更源自於此。故為提升裁判品質,倡導法學研究,於民國八十五年起更進一步會同法治建設基金會合作舉辦首屆甄選法學論文,其後每年並由務實法學基金會繼續辦理。徵選論文主題以判例或解釋之研究為主,期使法學研究切合實務需要,以研究為中心,配合實務之檢討以改進審判素質,確立司法威信;凡傑出判解加以肯定,有瑕疵判解則提供商榷意見,俾供學術研究之參考。各屆獲選的論文本會並曾彙集成冊,分贈各級法院及各學校法律院所作為參考研究資料之用。
歷年來之論文徵選,投稿者均為上乘之作,而經由法學專家仔細評審獲獎者,均為一時之選,法理精湛,極具參考價值。謹再將第二十三屆及第二十四屆論文彙集付梓,期能對法治社會的建立,略盡棉薄之力。此次出版,自籌畫到刊印,雖力求盡善,諒難周全,如蒙同識者賜教指導,不勝感激。
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李建中
2021年3月
創辦人原序
務實法學基金會倡導法學研究提升法學水準,逐年舉辦法學論文徵選。
我們誠摯為得獎諸位法律人道賀,但對無緣得獎的「遺珠」作者,同樣表示感謝。同時要引用西方學者一句話來希望他們諒解:「我們實在不可能讓人人都成為英雄,總還是要有人在旁邊為英雄們鼓掌嘛!」而且只要繼續努力,鼓掌的人有日也會成為英雄的!
我們基金會所以要辦理法學論文徵選,從根源談起,是為了要倡導法治建設;其次是因為瞭解:為昌明法治,要從司法改革著手,而司法改革又必須從提升裁判素質做起。由於司法實務上講究獨立審判,只有上級法院可以在裁判上指導下級,也只有大法官解釋或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影響各級法院的法律見解;因此,我們熱切期望大法官的解釋與終審法院的裁判可以建立其至高無上的權威,也具有振聾發瞶的功能,讓所有法律人奉為圭臬,讓法學後進有可以研究效法的方向。所以我們的徵文試以判解為主題,希望有專家學者能從判解中擷取其精華作更深一層的發揮,足供所有法律院校研究的教材。即使有應徵文字對判解內容有所質疑,也可以視為不同意見,作為「學而思」「思而學」的範例。我們並不欲盲目吹捧、阿諛取寵,更不欲吹毛求疵、無事生非,只希望鼓勵研究風氣,使我們的法學不致坐困愁城,更重要的是使我們的法院裁判,獲得更多思索的空間,才可以在無形中提高其素質。我們評審過程是:聘請三位學驗俱豐的學者專家做個別評審,綜合每人評審名次平均計分之後,再集會討論評定名次。
所有過程均就抹除姓名後的打字稿進行,擔任評審者皆無由知悉每篇論文作者的真面目,因此應該具有相當程度的公正與機密性。即使仍不免有在題材或文字用語方面的主觀成分,影響去取或名次,只好請受屈者諒解,而我們以主辦者立場,對於所有擔任評審工作者,仍將表示無限的感謝!
所有得獎論文,我們將在基金會的刊物及網站中陸續發表,為提供研究參考之用,特先彙印成冊,並代表所有作者說一聲「謹請指教」!就我們此次辦理論文徵選,同樣希望法界人士給我們以批評與改進的建議!我們確實全心全意期待法學於實務方面精益求精,對國家社會有貢獻,如有冒瀆怠慢之處,並請大雅君子原諒!
務實法學基金會
李模
目次
˙ 憲法法院作為社會變遷的催化劑?
──從釋字第365號解釋對我國女權發展之助力談起/林煜騰/11
˙ 銀行法中違法辦理匯兌業務罪犯罪所得之計算與沒收範圍之研究
──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及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決議/江朝聖/59
˙ 論我國大法官解釋下之損失補償
──釋字第747號後之觀察/陳柏全/83
˙ 再探空氣汙染防制費之公課性質
──以大法官釋字第426號為探討核心/歐陽誠鴻/103
【一○八年度第二十四屆法學論文徵選得獎作品】
˙ 白老鼠的安家費
──被釋字第767號解釋遺忘的藥害特別犧牲與國家保護義務/李之聖/125
˙ 論釋字770號現金逐出合併
──以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平價格之追求為中心/陳柏全/147
˙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的第一道曙光?:兼論重大消息的「具體內容」要件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江朝聖/179
˙ 「知悉」要素作為債權物權化基礎之檢討
──評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7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裁判/林易勳/203
˙ 論基地優先承買通知之合法要件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何奕萱/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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