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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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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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內容簡介】
★少即是多:
簡單幾個字,裡面很多事!透過輕鬆的筆法、簡單的架構和八點檔般的劇情,說明生活中各種可能「有事」的情境;除了長知識,連腦洞也一起大開!
★人生好難:
法律不保護讓權益睡著的人,看似無傷大雅的言行舉止,可能一不小心就觸法!怎樣才能不踩雷?怎麼自保權益?
★律師也能超有梗:
打破一般法普書籍分門別類的寫法,腦洞大律師雷丘透過幽默的文章和意想不到的角度,為你細說職場、家庭、兩性、日常生活的法律大小事。除了善用網路笑梗寫成文章,連武俠小說也能寫成題組!想知道梗梗如何相連到天邊,還不快看!
★我推我驕傲:
蔡孟利(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系教授)、蔡昆洲(尚澄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史書華(盾牌牙醫)、ICU醫生陳志金、阿爸小生(作家)、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楊晴翔(律師)、林智群(律師)、吳俊達(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別讓黑心裝潢坑你錢》合著者)、P律師(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合著者)、郭榮彥(Lawsnote創辦人暨執行長)、陳業鑫(律師)、小益(粉專「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主理人)、林大涵(貝殼放大創辦人)──有事沒事都說讚
只是看一下伴侶的手機,
或隨口對人罵句「白癡」……
這樣也有事?
法律不保障讓權益睡著的人!
幽默筆調+八點檔般的劇情+簡明專業法律解說,
雷丘律師不但讓你長知識,就連腦洞也一起大開!
◆只是看一下伴侶的手機,這樣也不行?
◆樓上彈鋼琴超吵,還彈得超爛,可以告他製造噪音嗎?
◆我只是業配,為什麼產品出事了也要算我頭上?
◆隨口說句「白癡」也要告,有沒有那麼玻璃心?
◆女友和媽媽同時掉進水裡,該救誰竟然也是法律問題?
◆就算瞞著老婆偷偷買樂透,中獎了還是要拿出來分?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挨刀的可能。生活與法律如此密不可分,但人們常常認為「這不干我的事」「我不會那麼衰」。
忍一時不會風平浪靜,只會讓你越想越氣;退一步不會海闊天空,只會讓你吃虧更多。社會越來越複雜,看似無傷大雅的言行舉止,一個不小心就會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等到發現自己不慎觸法、權益受損,才吶喊「我不懂法律」就太晚了!
雷丘律師以幽默的筆調、簡單的架構和有如八點檔的劇情,說明生活中各種可能「出事」的情境,再用簡明淺白的專業解說,帶你了解隱藏在生活中的各種法律眉角。不論是避免被人軟土深掘,或不想一言不合就挨告,都能透過事先預防,省去事後的勞民傷財,不再讓自己的權益莫名其妙變成犧牲品!
【各界推薦】
蔡孟利|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系教授
蔡昆洲|尚澄律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ICU醫生陳志金
史書華|盾牌牙醫
阿爸小生|作家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楊晴翔|律師
林智群|律師
吳俊達|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別讓黑心裝潢坑你錢》合著者
P律師|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合著者
郭榮彥|Lawsnote創辦人暨執行長
陳業鑫|律師
小益|粉專「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主理人
林大涵|貝殼放大創辦人
──有事沒事都推薦
身為雷丘律師平時一起睡公園的好夥伴(?),這本歪掉的法普小書可以說是相當實用,
從家庭、日常、工作、婚姻、勞資,到發達的網路生活。
俗話說得好,「法律是拿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自身做為一個多方面斜槓又常常挨刀的公眾人物(?),多少也該懂點法律。
人在江湖跑,哪有不挨刀,了解法律除了能保護自己,還可以講話大聲不怕被告。
雷丘律師用幽默詼諧的文字,點出每個人或多或少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告訴我們沒兩把刷子,就不要隨便出來混,這本法律書就跟關刀一樣好用。
──史書華|盾牌牙醫
我與雷丘律師,曾有一面之緣,但他本人並未察覺。
彼時他在暗處,我在明處;一個睡公園,一個住陽臺。
我遙敬了他一杯,畢竟任何一位能面不改色去公園打地鋪的男人,
都是正直敢言、剛毅不屈的男子漢,都值得Respect。
相信此書必如其作者,不打誑語、不開車。
讀完此書的人,也都會收穫滿滿的,法學姿勢。
抱歉我是說知識。
──阿爸小生|作家
面對大眾對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應用之疏離,
雷丘律師選擇以幽默詼諧的方式推廣法普知識,吸引更多人關注並了解法律,
光耀雷家門楣,也順帶提升了「雷律師」三個字在相關關鍵字的排名,
敝人除身蒙其利外,亦深表感佩,
對雷丘道長的謝意有如滔滔江水,將再具狀補陳。
本書以各種生活中常見的狀況,
深入淺出(非開車)地向讀者說明其背後的法律意義及應當留意的事項;
尤其是〈關於工作,我一律建議竹科輪班〉這一篇讀得我虎軀數震,
心有戚戚焉,非常推薦!
米国作家Robert White有句名言:
「There are no funny lawyers-- only funny people who made a career mistake.」
竊以為,若他有機會認識雷丘律師,
這句話就會改為「There are no funny lawyers, except Ray Chu.」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聽說雷丘律師出書了,跺腳!
為什麼出版社要找一個睡公園的律師出書,而不是找我呢?
難道我講幹話的功力比不上雷丘嗎?
什麼時候出版社變成照顧流浪律師的社會福利機構了?
不過看了書籍內容之後,我的怨恨消失了!
雷丘用一個又一個淺顯的好笑例子,帶出要介紹的法律問題,
並以詼諧的方式跟大家解說這社會上的遊戲規則(法律)。
喜歡法普的人,可以藉由這本書得到一些基本法律常識,
在社會上開車,就不會受傷了!
──林智群|律師
看著雷丘律師瘋狂歪樓、充滿典故、搭配梗圖的發文,總讓我在忙碌生活中開懷大笑。
雷丘擅長在故事敘述與法律分析間保留空間,讓讀者自己動腦思考、想像推理,
這讓大家的法律常識學習過程更充滿許多趣味。
修練魔「法」之路,也可以心情愉悅!
──吳俊達|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別讓黑心裝潢坑你錢》合著者
本書每篇文章都以幽默開頭,後寫到法律觀念,
好笑又有寓意的廢文、專業白話的法律分析,
真是佩服雷丘律師,明明睡在公園,卻可以寫出兼具笑點與專業的好書,
裡頭諸多創意,令人拍案。
──P律師|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合著者
雷丘律師很難得的是,
大部分律師是先念法律才出社會,習慣用法律理解社會;
而他是先出社會再念法律,用社會理解法律。
這樣的經歷始終可以帶給我們很多不一樣的刺激。
──郭榮彥|Lawsnote創辦人暨執行長
大約二、三年前吧,臉書出現一個自稱「雷丘律師」的帳號加我好友,
沒頭沒尾的,我以為是假帳號來騙財騙色騙個資的,當然沒理他。
去年因為籌備高中畢業三十年同學會,
偶然知道,原來雷丘就是我高二就認識的朱同學啊!
非常驚訝:他在建中念的是資優班,最後知道他的消息是讀了臺大電機系,
怎麼想不開、放棄傳說中電子新貴大好前程、跑來當律師呢?
因為家裡有困難嗎?
也因此,跟雷律師(其實我搞不清楚到底要叫他朱律師還是雷律師,
因為藝名「雷丘」比本名響亮多了)互動漸漸多了來,
發現他的粉專看似搞笑,其實用心良苦地置入不少正確的法律觀念,
讓素人可以建立正確的觀念,理解法律含意。
此次集結文章成冊,必能造福關注生活中各種法律問題的讀者。
當然,他時不時突然開車的良好(?)習慣已經成了註冊商標,
因此我鄭重邀請雷丘下一本書跟我一起合著,
好好談談「職場性騷擾」這個熱門話題,不要浪費雷大律師丘的天賦(哈)。
──陳業鑫|律師
很多人都說律師欠缺幽默感,我只能說:都當律師了哪還笑得出來?
但即便自己笑不出來,卻還是能在傳遞知識的同時帶給大眾歡笑,
這就是我眼中的雷丘律師。
──小益|粉專「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主理人
【推薦序】
〈關於雷丘的真本事〉
蔡孟利|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教授。曾任《科學月刊》總編輯,是一個會做用在老鼠、蝦子、螃蟹身上的電極,也會寫小說和詩的中年人
對工程師而言,設計與製造出來的工具不是能解決問題就好,「使用者友善性」(user friendly)更是判斷問題是否被完美解決的重要標準,因為工具的整體結構是否方便到能讓使用者在第一時間就可操控自如,才是大賣與否的關鍵。而且對工程師來說,設計與製造出來的工具也不是功能越多就越好,那些關於價格、耗材、保養……等「顧客導向」(customer oriented)的思考,是否在設計之初就已經納入考量,讓工具所具備的功能在取得各方平衡之後恰到好處,也是對工程師真本事的考驗。
而法律,基本上跟程式語言有某種本質上的相似,像是用來陳述它們的內容之語法都有嚴格的定義,使用時也需要謹守各種脈絡下的邏輯;也因此,能夠執行這兩類工作的人,都必須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士才能勝任。但是程式與法律不是只有專業人士才需要使用,特別是法律,那是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會用到的東西;也許不是那麼直接,但至少間接或再間接地,法律滲透我們的生活幾乎到了無孔不入的程度。也因此,即便不是以法律為業的一般人,也應該要對法律的內容有一定程度的掌握才行。
所以「法普」是必要的。要怎麼將專業的、生硬的法律條文以活潑、淺顯的方式轉化表達出來,讓一般大眾都能清楚明瞭這些法律立法的原意、適用的條件,以及對應的狀況,這是高難度的「user friendly」挑戰。社會的面貌不只千百態,因此,社會據以運作的法律條文也不止千百條,對於一輩子也不會用到那麼多法條的芸芸眾生來說,要怎麼從浩瀚的條文海裡撈出一般人最需要的、生活上很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那就是高難度的「customer oriented」工作。
讀完雷丘的這本書,我更加確定,雷丘不只在二十五年前是位優秀的工程師,提供了我 user friendly和customer oriented 的程式,讓我得以解決我的生物學問題;二十五年後,他依然是位優秀的工程師,提供了我 user friendly和customer oriented 的法普知識,讓我得以快速整備腦中的生活法律資料庫。
所以,我很滿意既是律師也是工程師的雷丘所寫的這本書,並且希望很快能再看到下一本。
〈不只搞笑,也認真傳遞法律常識,還能降載負能量〉
蔡昆洲|尚澄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若干年前,我和當時任職外商科技公司法務主管的雷丘律師,約在星巴克討論案件,聊完案件後的閒聊中,我問起他:做為一個跨領域的法律人,對律師業有什麼看法?彼時,透過社群媒體提高知名度、經營臉書粉絲專頁的「網紅律師」熱潮方興未艾,我問理工科的雷丘律師怎麼看。他明快回答:從科學的觀點,應該先研究哪些貼文最容易被臉書的演算法所推薦;而從觸及率來看,最多人看的臉書粉專不外三種:有妹、有貓、搞笑。前兩者是他生平所愛,但因為不想把興趣變成工作,所以他來經營粉專的話,應該會做一個專寫笑話的搞笑型粉專。
原本只是中年大叔律師間的閒聊,沒想到他真的在臉書上設了粉絲專頁,並且開始一篇篇地創作,不論是拿自己執業的情形開律師玩笑,或是結合新聞時事的諷刺笑話,以及最受網友歡迎的白天開慢車、午夜開快車風格,經過這幾年的累積,竟然成為近十萬粉絲數的知名網紅。不過他倒也沒完全忘記自己身為律師的本分,不時還是會分享一些實用、正確的法律常識。先前司法院小編在盤點法律知識型粉專時,他的粉專「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也名列其中,可見他的粉專除了搞笑,對於法律知識的普及也有很大的貢獻(應該)。
律師這份工作做久了,很容易厭世,因為我們工作上所見所聞多半不是什麼讓人覺得世界很美好的事物:法庭或商場上的惡鬥、當事人間的負面情緒、現實中的無奈與苦難,是我們的日常生活。畢竟如果不是家裡有困難,誰要出來當律師呢?所以,如何卸下這些負面能量,是律師自己所要面對的修煉,而我認識的律師幾乎都有訂閱雷丘律師的粉專,或許每天看他貼的笑話,有助我們降載身上的負能量;特別是看到一個當律師的,竟然還有機會坐擁萬坪公園綠地(笑),心中自是寬慰不少。
我認為,所謂的幽默是一種能力,是指一個人能夠以寬容及釋然來看待自己或他人的愚昧和失敗,及世上的各種不幸,是讓人得以「Keep calm and carry on」(保持冷靜,繼續前進)的處世態度。我對雷丘律師滿到溢出來的幽默感和源源不絕的創作能量,始終感到敬佩,而他這次寫作新書,除了幽默有梗的搞笑,更加上對法律問題的細膩分析,並且用說人話的方式加以解釋。如果各位讀者在莞爾一笑之餘,也能多少認識到這些故事背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學習到如何運用法律知識趨吉避凶,可說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少即是多:
簡單幾個字,裡面很多事!透過輕鬆的筆法、簡單的架構和八點檔般的劇情,說明生活中各種可能「有事」的情境;除了長知識,連腦洞也一起大開!
★人生好難:
法律不保護讓權益睡著的人,看似無傷大雅的言行舉止,可能一不小心就觸法!怎樣才能不踩雷?怎麼自保權益?
★律師也能超有梗:
打破一般法普書籍分門別類的寫法,腦洞大律師雷丘透過幽默的文章和意想不到的角度,為你細說職場、家庭、兩性、日常生活的法律大小事。除了善用網路笑梗寫成文章,連武俠小說也能寫成題組!想知道梗梗如何相連到天邊,還不快看!
★我推我驕傲:
蔡孟利(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系教授)、蔡昆洲(尚澄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史書華(盾牌牙醫)、ICU醫生陳志金、阿爸小生(作家)、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楊晴翔(律師)、林智群(律師)、吳俊達(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別讓黑心裝潢坑你錢》合著者)、P律師(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合著者)、郭榮彥(Lawsnote創辦人暨執行長)、陳業鑫(律師)、小益(粉專「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主理人)、林大涵(貝殼放大創辦人)──有事沒事都說讚
只是看一下伴侶的手機,
或隨口對人罵句「白癡」……
這樣也有事?
法律不保障讓權益睡著的人!
幽默筆調+八點檔般的劇情+簡明專業法律解說,
雷丘律師不但讓你長知識,就連腦洞也一起大開!
◆只是看一下伴侶的手機,這樣也不行?
◆樓上彈鋼琴超吵,還彈得超爛,可以告他製造噪音嗎?
◆我只是業配,為什麼產品出事了也要算我頭上?
◆隨口說句「白癡」也要告,有沒有那麼玻璃心?
◆女友和媽媽同時掉進水裡,該救誰竟然也是法律問題?
◆就算瞞著老婆偷偷買樂透,中獎了還是要拿出來分?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挨刀的可能。生活與法律如此密不可分,但人們常常認為「這不干我的事」「我不會那麼衰」。
忍一時不會風平浪靜,只會讓你越想越氣;退一步不會海闊天空,只會讓你吃虧更多。社會越來越複雜,看似無傷大雅的言行舉止,一個不小心就會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等到發現自己不慎觸法、權益受損,才吶喊「我不懂法律」就太晚了!
雷丘律師以幽默的筆調、簡單的架構和有如八點檔的劇情,說明生活中各種可能「出事」的情境,再用簡明淺白的專業解說,帶你了解隱藏在生活中的各種法律眉角。不論是避免被人軟土深掘,或不想一言不合就挨告,都能透過事先預防,省去事後的勞民傷財,不再讓自己的權益莫名其妙變成犧牲品!
【各界推薦】
蔡孟利|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系教授
蔡昆洲|尚澄律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ICU醫生陳志金
史書華|盾牌牙醫
阿爸小生|作家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楊晴翔|律師
林智群|律師
吳俊達|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別讓黑心裝潢坑你錢》合著者
P律師|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合著者
郭榮彥|Lawsnote創辦人暨執行長
陳業鑫|律師
小益|粉專「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主理人
林大涵|貝殼放大創辦人
──有事沒事都推薦
身為雷丘律師平時一起睡公園的好夥伴(?),這本歪掉的法普小書可以說是相當實用,
從家庭、日常、工作、婚姻、勞資,到發達的網路生活。
俗話說得好,「法律是拿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自身做為一個多方面斜槓又常常挨刀的公眾人物(?),多少也該懂點法律。
人在江湖跑,哪有不挨刀,了解法律除了能保護自己,還可以講話大聲不怕被告。
雷丘律師用幽默詼諧的文字,點出每個人或多或少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告訴我們沒兩把刷子,就不要隨便出來混,這本法律書就跟關刀一樣好用。
──史書華|盾牌牙醫
我與雷丘律師,曾有一面之緣,但他本人並未察覺。
彼時他在暗處,我在明處;一個睡公園,一個住陽臺。
我遙敬了他一杯,畢竟任何一位能面不改色去公園打地鋪的男人,
都是正直敢言、剛毅不屈的男子漢,都值得Respect。
相信此書必如其作者,不打誑語、不開車。
讀完此書的人,也都會收穫滿滿的,法學姿勢。
抱歉我是說知識。
──阿爸小生|作家
面對大眾對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應用之疏離,
雷丘律師選擇以幽默詼諧的方式推廣法普知識,吸引更多人關注並了解法律,
光耀雷家門楣,也順帶提升了「雷律師」三個字在相關關鍵字的排名,
敝人除身蒙其利外,亦深表感佩,
對雷丘道長的謝意有如滔滔江水,將再具狀補陳。
本書以各種生活中常見的狀況,
深入淺出(非開車)地向讀者說明其背後的法律意義及應當留意的事項;
尤其是〈關於工作,我一律建議竹科輪班〉這一篇讀得我虎軀數震,
心有戚戚焉,非常推薦!
米国作家Robert White有句名言:
「There are no funny lawyers-- only funny people who made a career mistake.」
竊以為,若他有機會認識雷丘律師,
這句話就會改為「There are no funny lawyers, except Ray Chu.」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聽說雷丘律師出書了,跺腳!
為什麼出版社要找一個睡公園的律師出書,而不是找我呢?
難道我講幹話的功力比不上雷丘嗎?
什麼時候出版社變成照顧流浪律師的社會福利機構了?
不過看了書籍內容之後,我的怨恨消失了!
雷丘用一個又一個淺顯的好笑例子,帶出要介紹的法律問題,
並以詼諧的方式跟大家解說這社會上的遊戲規則(法律)。
喜歡法普的人,可以藉由這本書得到一些基本法律常識,
在社會上開車,就不會受傷了!
──林智群|律師
看著雷丘律師瘋狂歪樓、充滿典故、搭配梗圖的發文,總讓我在忙碌生活中開懷大笑。
雷丘擅長在故事敘述與法律分析間保留空間,讓讀者自己動腦思考、想像推理,
這讓大家的法律常識學習過程更充滿許多趣味。
修練魔「法」之路,也可以心情愉悅!
──吳俊達|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別讓黑心裝潢坑你錢》合著者
本書每篇文章都以幽默開頭,後寫到法律觀念,
好笑又有寓意的廢文、專業白話的法律分析,
真是佩服雷丘律師,明明睡在公園,卻可以寫出兼具笑點與專業的好書,
裡頭諸多創意,令人拍案。
──P律師|律師,《上法院這檔事》合著者
雷丘律師很難得的是,
大部分律師是先念法律才出社會,習慣用法律理解社會;
而他是先出社會再念法律,用社會理解法律。
這樣的經歷始終可以帶給我們很多不一樣的刺激。
──郭榮彥|Lawsnote創辦人暨執行長
大約二、三年前吧,臉書出現一個自稱「雷丘律師」的帳號加我好友,
沒頭沒尾的,我以為是假帳號來騙財騙色騙個資的,當然沒理他。
去年因為籌備高中畢業三十年同學會,
偶然知道,原來雷丘就是我高二就認識的朱同學啊!
非常驚訝:他在建中念的是資優班,最後知道他的消息是讀了臺大電機系,
怎麼想不開、放棄傳說中電子新貴大好前程、跑來當律師呢?
因為家裡有困難嗎?
也因此,跟雷律師(其實我搞不清楚到底要叫他朱律師還是雷律師,
因為藝名「雷丘」比本名響亮多了)互動漸漸多了來,
發現他的粉專看似搞笑,其實用心良苦地置入不少正確的法律觀念,
讓素人可以建立正確的觀念,理解法律含意。
此次集結文章成冊,必能造福關注生活中各種法律問題的讀者。
當然,他時不時突然開車的良好(?)習慣已經成了註冊商標,
因此我鄭重邀請雷丘下一本書跟我一起合著,
好好談談「職場性騷擾」這個熱門話題,不要浪費雷大律師丘的天賦(哈)。
──陳業鑫|律師
很多人都說律師欠缺幽默感,我只能說:都當律師了哪還笑得出來?
但即便自己笑不出來,卻還是能在傳遞知識的同時帶給大眾歡笑,
這就是我眼中的雷丘律師。
──小益|粉專「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主理人
【推薦序】
〈關於雷丘的真本事〉
蔡孟利|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教授。曾任《科學月刊》總編輯,是一個會做用在老鼠、蝦子、螃蟹身上的電極,也會寫小說和詩的中年人
對工程師而言,設計與製造出來的工具不是能解決問題就好,「使用者友善性」(user friendly)更是判斷問題是否被完美解決的重要標準,因為工具的整體結構是否方便到能讓使用者在第一時間就可操控自如,才是大賣與否的關鍵。而且對工程師來說,設計與製造出來的工具也不是功能越多就越好,那些關於價格、耗材、保養……等「顧客導向」(customer oriented)的思考,是否在設計之初就已經納入考量,讓工具所具備的功能在取得各方平衡之後恰到好處,也是對工程師真本事的考驗。
而法律,基本上跟程式語言有某種本質上的相似,像是用來陳述它們的內容之語法都有嚴格的定義,使用時也需要謹守各種脈絡下的邏輯;也因此,能夠執行這兩類工作的人,都必須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士才能勝任。但是程式與法律不是只有專業人士才需要使用,特別是法律,那是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會用到的東西;也許不是那麼直接,但至少間接或再間接地,法律滲透我們的生活幾乎到了無孔不入的程度。也因此,即便不是以法律為業的一般人,也應該要對法律的內容有一定程度的掌握才行。
所以「法普」是必要的。要怎麼將專業的、生硬的法律條文以活潑、淺顯的方式轉化表達出來,讓一般大眾都能清楚明瞭這些法律立法的原意、適用的條件,以及對應的狀況,這是高難度的「user friendly」挑戰。社會的面貌不只千百態,因此,社會據以運作的法律條文也不止千百條,對於一輩子也不會用到那麼多法條的芸芸眾生來說,要怎麼從浩瀚的條文海裡撈出一般人最需要的、生活上很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那就是高難度的「customer oriented」工作。
讀完雷丘的這本書,我更加確定,雷丘不只在二十五年前是位優秀的工程師,提供了我 user friendly和customer oriented 的程式,讓我得以解決我的生物學問題;二十五年後,他依然是位優秀的工程師,提供了我 user friendly和customer oriented 的法普知識,讓我得以快速整備腦中的生活法律資料庫。
所以,我很滿意既是律師也是工程師的雷丘所寫的這本書,並且希望很快能再看到下一本。
〈不只搞笑,也認真傳遞法律常識,還能降載負能量〉
蔡昆洲|尚澄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若干年前,我和當時任職外商科技公司法務主管的雷丘律師,約在星巴克討論案件,聊完案件後的閒聊中,我問起他:做為一個跨領域的法律人,對律師業有什麼看法?彼時,透過社群媒體提高知名度、經營臉書粉絲專頁的「網紅律師」熱潮方興未艾,我問理工科的雷丘律師怎麼看。他明快回答:從科學的觀點,應該先研究哪些貼文最容易被臉書的演算法所推薦;而從觸及率來看,最多人看的臉書粉專不外三種:有妹、有貓、搞笑。前兩者是他生平所愛,但因為不想把興趣變成工作,所以他來經營粉專的話,應該會做一個專寫笑話的搞笑型粉專。
原本只是中年大叔律師間的閒聊,沒想到他真的在臉書上設了粉絲專頁,並且開始一篇篇地創作,不論是拿自己執業的情形開律師玩笑,或是結合新聞時事的諷刺笑話,以及最受網友歡迎的白天開慢車、午夜開快車風格,經過這幾年的累積,竟然成為近十萬粉絲數的知名網紅。不過他倒也沒完全忘記自己身為律師的本分,不時還是會分享一些實用、正確的法律常識。先前司法院小編在盤點法律知識型粉專時,他的粉專「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也名列其中,可見他的粉專除了搞笑,對於法律知識的普及也有很大的貢獻(應該)。
律師這份工作做久了,很容易厭世,因為我們工作上所見所聞多半不是什麼讓人覺得世界很美好的事物:法庭或商場上的惡鬥、當事人間的負面情緒、現實中的無奈與苦難,是我們的日常生活。畢竟如果不是家裡有困難,誰要出來當律師呢?所以,如何卸下這些負面能量,是律師自己所要面對的修煉,而我認識的律師幾乎都有訂閱雷丘律師的粉專,或許每天看他貼的笑話,有助我們降載身上的負能量;特別是看到一個當律師的,竟然還有機會坐擁萬坪公園綠地(笑),心中自是寬慰不少。
我認為,所謂的幽默是一種能力,是指一個人能夠以寬容及釋然來看待自己或他人的愚昧和失敗,及世上的各種不幸,是讓人得以「Keep calm and carry on」(保持冷靜,繼續前進)的處世態度。我對雷丘律師滿到溢出來的幽默感和源源不絕的創作能量,始終感到敬佩,而他這次寫作新書,除了幽默有梗的搞笑,更加上對法律問題的細膩分析,並且用說人話的方式加以解釋。如果各位讀者在莞爾一笑之餘,也能多少認識到這些故事背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學習到如何運用法律知識趨吉避凶,可說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雷丘律師
念過電機、化工、醫學工程、法律的斜槓中年人,現職是一家小小的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在科技業做了15年,當到高階主管後,想不開改念法律,不小心還沒畢業就考上律師,然後人生就變成現在這個樣子了。興趣是養貓、動漫、虧老婆和在網路上發廢文。
FB粉絲團「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https://www.facebook.com/raychu.eclat12
IG @ raychu.eclat12:https://www.instagram.com/raychu.eclat12/
〔繪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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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室小綠人」漫畫的創作者。以第一人稱的方式,透過插畫分享手術室的工作生活。擅長融合護理和醫學說故事、畫漫畫,希望讓閱讀者不分職業年齡,都能認識不同於白衣天使的小綠人。
雷丘律師
念過電機、化工、醫學工程、法律的斜槓中年人,現職是一家小小的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在科技業做了15年,當到高階主管後,想不開改念法律,不小心還沒畢業就考上律師,然後人生就變成現在這個樣子了。興趣是養貓、動漫、虧老婆和在網路上發廢文。
FB粉絲團「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https://www.facebook.com/raychu.eclat12
IG @ raychu.eclat12:https://www.instagram.com/raychu.eclat12/
〔繪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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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室小綠人」漫畫的創作者。以第一人稱的方式,透過插畫分享手術室的工作生活。擅長融合護理和醫學說故事、畫漫畫,希望讓閱讀者不分職業年齡,都能認識不同於白衣天使的小綠人。
序
【序】
〈作者序 斜槓中年的奇幻漂流〉
如果有人能坐著時光機器,回到我三十五歲的時候,告訴當時的雷丘律師:「嘿!未來你會成為一名律師,而且是整天在網路上發廢文的那種,最後廢文還多到能出一本書!」我一定嗤之以鼻。
當時的我,剛升任一家上市櫃科技公司最年輕的高階主管,直接向CEO報告,掌管占公司營收近七成的產品線。意氣風發的我,自認前程似錦,這輩子應該可以憑自己的專業在科技業終老和退休了,壓根不會想到什麼培養第二專長、準備人生後半場之類的事情。
然而人生的轉折有時就是比小說或電影更精采。最近,有時我坐在辦公室裡,一面寫著訴狀,一面想著剛才當事人離婚諮詢的故事,而電腦螢幕上顯示的,是一則又一則的判決、一份又一份的契約,驀然回首,竟發現這是我當年從來沒想過的生活。
我回想起當初為什麼開設粉絲專頁,其實是因為自認並非典型法律人,唯一的優點是,可能比一般律師更了解造成普羅大眾不懂法律的盲點在哪裡。所以自我期許,要為法律普及盡一份心力。至於後來粉專整個歪掉、充滿笑話和廢文,甚至還讓我斜槓變成作家,就更是始料未及的發展了。
總之,謝謝這些年陪著我一起成長的粉絲讀者們,也謝謝你們喜歡我的文章。這本小書雖然一樣有大家想看的笑話和廢文,但是我特意挑選了幾篇和日常生活中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相關的文章,並新增法律小常識,也算是呼應一下當初開設粉絲專頁的初心。
如果這本小書真的能幫助大家解決一些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疑難雜症,我會感到無比開心。如果大家能從這些斜槓中年的廢文中,體會到人生不管什麼時候都不要輕言放棄,起起落落才是人生的醍醐味,我必然會更開心。
最後謝謝究竟出版社很有勇氣地給了我這個機會。這篇可能是這本小書唯一正經的一篇文章,接下來就請不小心買了這本書的你,享用雷丘律師式的腦洞廢文法普吧!
〈作者序 斜槓中年的奇幻漂流〉
如果有人能坐著時光機器,回到我三十五歲的時候,告訴當時的雷丘律師:「嘿!未來你會成為一名律師,而且是整天在網路上發廢文的那種,最後廢文還多到能出一本書!」我一定嗤之以鼻。
當時的我,剛升任一家上市櫃科技公司最年輕的高階主管,直接向CEO報告,掌管占公司營收近七成的產品線。意氣風發的我,自認前程似錦,這輩子應該可以憑自己的專業在科技業終老和退休了,壓根不會想到什麼培養第二專長、準備人生後半場之類的事情。
然而人生的轉折有時就是比小說或電影更精采。最近,有時我坐在辦公室裡,一面寫著訴狀,一面想著剛才當事人離婚諮詢的故事,而電腦螢幕上顯示的,是一則又一則的判決、一份又一份的契約,驀然回首,竟發現這是我當年從來沒想過的生活。
我回想起當初為什麼開設粉絲專頁,其實是因為自認並非典型法律人,唯一的優點是,可能比一般律師更了解造成普羅大眾不懂法律的盲點在哪裡。所以自我期許,要為法律普及盡一份心力。至於後來粉專整個歪掉、充滿笑話和廢文,甚至還讓我斜槓變成作家,就更是始料未及的發展了。
總之,謝謝這些年陪著我一起成長的粉絲讀者們,也謝謝你們喜歡我的文章。這本小書雖然一樣有大家想看的笑話和廢文,但是我特意挑選了幾篇和日常生活中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相關的文章,並新增法律小常識,也算是呼應一下當初開設粉絲專頁的初心。
如果這本小書真的能幫助大家解決一些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疑難雜症,我會感到無比開心。如果大家能從這些斜槓中年的廢文中,體會到人生不管什麼時候都不要輕言放棄,起起落落才是人生的醍醐味,我必然會更開心。
最後謝謝究竟出版社很有勇氣地給了我這個機會。這篇可能是這本小書唯一正經的一篇文章,接下來就請不小心買了這本書的你,享用雷丘律師式的腦洞廢文法普吧!
目次
【目次】
推薦序 關於雷丘的真本事 蔡孟利
推薦序 不只搞笑,也認真傳遞法律常識,還能降載負能量 蔡昆洲
作者序 斜槓中年的奇幻漂流
Part 1 小明和他的快樂夥伴
老司機開車了──開車不好好開,小心撩妹不成反吃罰單
雷丘律師是大家的好朋友──醒醒吧!你沒有妹妹!談同母異父的手足繼承權
千金難買早知道──公共空間堆雜物,真的很母湯
勿因惡小而為之──竊盜?詐欺?傻傻分不清楚
出車禍怎麼辦──車損人損分清楚,時限要掌握
我有說我要買嗎?──你OK,我OK,契約就OK
Part 2 向經典致敬
毒品碰不得──不該碰的東西,真的一次都不要碰
偷窺可不是男人的浪漫──偷聽偷看要罰錢,使用工具罰更重
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親權不是父母愛怎麼樣就怎麼樣
一定要白紙黑字嗎?──有些契約就是要書面加登記才算數
虛擬世界我是誰──網路發言多小心,侮辱誹謗遠離你
飛雪連天射白鹿,笑書神俠倚碧鴛──倚天劍、屠龍刀,大俠也要學法律
Part 3 一言不合,老婆就叫我睡公園
你會先救誰?──什麼都不做也會犯法的「不作為犯」
愛的鉗型攻勢──原來法律是這樣判斷行為和結果的關係?
是你的?是我的?夫妻財產!──婚後財產真的一人一半?
手機讓我看看都不行?──偷看手機或電腦,小心警察叔叔找上你!
我不是澳洲來的客人──商品有瑕疵或保固問題時怎麼辦?
老婆無錯推定原則──只要無法證明對方有罪,那就是無罪!
床頭吵架一定床尾和嗎?──就算是配偶,隨便推倒也NG!
Part 4 這輛不是開往幼稚園的車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你情我願沒問題,涉及金錢和未成年就不行
我今天網路用得夠多了──同性伴侶收養子女怎麼這麼難?
爸爸對了,什麼都對了──胎兒也有繼承權嗎?繼承順位誰先誰後?
男人四十歲,不要只剩一張嘴──到底什麼理由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
郎騎竹馬來,遶床弄青梅──談戀愛可以,嘗禁果還是先不要
Part 5 那些年,雷丘律師遇見的客戶們
關於工作,我一律建議竹科輪班──裝潢施工品質不良,可以解約嗎?
千金難買好厝邊──鄰居一直製造噪音,叫警察有沒有用?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勞基法》的責任制跟你想的不一樣
一言不合就業配──業配可不是爽拿錢就好,出事了一樣要扛
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客戶烙跑不付錢怎麼辦?
發生職災算誰的?──維護安全勞動環境,雇主責無旁貸!
轉角遇到慣老闆──用扣薪來處罰員工,這合法嗎?
推薦序 關於雷丘的真本事 蔡孟利
推薦序 不只搞笑,也認真傳遞法律常識,還能降載負能量 蔡昆洲
作者序 斜槓中年的奇幻漂流
Part 1 小明和他的快樂夥伴
老司機開車了──開車不好好開,小心撩妹不成反吃罰單
雷丘律師是大家的好朋友──醒醒吧!你沒有妹妹!談同母異父的手足繼承權
千金難買早知道──公共空間堆雜物,真的很母湯
勿因惡小而為之──竊盜?詐欺?傻傻分不清楚
出車禍怎麼辦──車損人損分清楚,時限要掌握
我有說我要買嗎?──你OK,我OK,契約就OK
Part 2 向經典致敬
毒品碰不得──不該碰的東西,真的一次都不要碰
偷窺可不是男人的浪漫──偷聽偷看要罰錢,使用工具罰更重
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親權不是父母愛怎麼樣就怎麼樣
一定要白紙黑字嗎?──有些契約就是要書面加登記才算數
虛擬世界我是誰──網路發言多小心,侮辱誹謗遠離你
飛雪連天射白鹿,笑書神俠倚碧鴛──倚天劍、屠龍刀,大俠也要學法律
Part 3 一言不合,老婆就叫我睡公園
你會先救誰?──什麼都不做也會犯法的「不作為犯」
愛的鉗型攻勢──原來法律是這樣判斷行為和結果的關係?
是你的?是我的?夫妻財產!──婚後財產真的一人一半?
手機讓我看看都不行?──偷看手機或電腦,小心警察叔叔找上你!
我不是澳洲來的客人──商品有瑕疵或保固問題時怎麼辦?
老婆無錯推定原則──只要無法證明對方有罪,那就是無罪!
床頭吵架一定床尾和嗎?──就算是配偶,隨便推倒也NG!
Part 4 這輛不是開往幼稚園的車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你情我願沒問題,涉及金錢和未成年就不行
我今天網路用得夠多了──同性伴侶收養子女怎麼這麼難?
爸爸對了,什麼都對了──胎兒也有繼承權嗎?繼承順位誰先誰後?
男人四十歲,不要只剩一張嘴──到底什麼理由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
郎騎竹馬來,遶床弄青梅──談戀愛可以,嘗禁果還是先不要
Part 5 那些年,雷丘律師遇見的客戶們
關於工作,我一律建議竹科輪班──裝潢施工品質不良,可以解約嗎?
千金難買好厝邊──鄰居一直製造噪音,叫警察有沒有用?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勞基法》的責任制跟你想的不一樣
一言不合就業配──業配可不是爽拿錢就好,出事了一樣要扛
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客戶烙跑不付錢怎麼辦?
發生職災算誰的?──維護安全勞動環境,雇主責無旁貸!
轉角遇到慣老闆──用扣薪來處罰員工,這合法嗎?
書摘/試閱
【內文連載】
〈老司機開車了──開車不好好開,小心撩妹不成反吃罰單〉
小欣努力了五年,終於有能力買車了。
雖然只是一輛國產小車,但這是用自己賺的錢,買給自己的禮物,感覺就是不一樣。
交車後,小欣趁著假日晚上人少,在自家附近一圈一圈地馴著車。
小欣打開車窗,慢慢開著自己的愛車,享受微風拂面的快感。突然,從後面駛來一輛車,那輛車經過小欣的愛車時,駕駛座上的年輕小夥子從車窗探出頭,對小欣說:「阿姨,妳開過特斯拉嗎?……」
那輛車看起來是一輛嶄新的白色特斯拉。因為車子開遠了,小欣沒聽清楚後面的幾句話,但前面兩個字「阿姨」,她可是聽得清清楚楚。
小欣心想:「你看起來也沒比我年輕幾歲,居然敢叫我阿姨?!不但叫我阿姨,還跟我炫耀你開的是特斯拉!」
小欣覺得自己開新車的好心情有點被打壞了,但轉念一想:今晚還是慢慢馴車吧!不要理他就好了。
過了沒多久,那輛特斯拉居然又繞了一圈回來。該不會也在馴車吧?那小夥子又趁著經過時大喊:「阿姨,妳開過特斯拉嗎?……」然後車子又開遠了。
這時候的小欣很不高興:老娘還不到三十歲!居然連著被人叫兩次阿姨!你有錢開特斯拉了不起啊!誰像你,富二代,年紀輕輕就可以開特斯拉,我這輛車可是老娘辛辛苦苦靠自己的血汗錢買的!
正當她心中胡思亂想、暗自咒罵時,那輛車又繞了回來,擺明了纏上小欣,駕駛的聲音還特別興奮高亢:「阿姨!妳開過特斯拉嗎!!!」語音未落,「碰」的一聲,車子就撞上了安全島。
小欣心中升起一絲快感:特斯拉又怎樣?撞不壞嗎?不過人命關天,小欣還是趕緊把車停在路邊,想看看駕駛的情況。
這時,那名年輕人已從駕駛座爬出來。特斯拉不愧是好車,駕駛毫髮無傷。
小欣看他沒事,忍不住問他:「你憑什麼叫我阿姨?是嘲笑我年紀比你大、但是開的車比你小嗎?開特斯拉了不起啊?」
年輕人苦笑道:「歹勢,天色晚了,看不清楚。我其實是想問,如果妳開過特斯拉的話,這款車的煞車到底在哪啊?」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故事中,特斯拉駕駛的行為,除了一般民眾比較容易想像到的超速問題外,還有一個較容易忽略的問題是併排行駛。如果這位年輕人為了撩妹,在超車時和小欣行駛在相同車道並行說話,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以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①。
不過罰鍰是一種行政罰,性質不同於《刑法》裡的罰金;換言之,沒有一般民眾擔心「留前科」的問題。不過這種開車撩妹的行為,如果達到像飆車般的危險駕駛程度,可能就觸犯了《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依規定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②。因此,在這個故事中,如果小欣忍不住跟著追車,很可能兩人都會觸犯公共危險罪。
最後一點則是,即使沒有達到飆車程度的危險駕駛行為,例如蛇行等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然是有法可管的,依法可以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的罰鍰③。所以雷丘律師建議,雖然撩妹要緊,車子還是不能隨便愛怎麼開就怎麼開的喔。
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② 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出車禍怎麼辦?──車損人損分清楚,時限要掌握〉
小明考上大學,央求家裡買輛機車給他。
媽媽不同意。
媽媽說:「難道你不知道,爸爸上個月就是騎機車跌倒,現在嚇得只敢搭捷運上班嗎?」
小明看著媽媽,不知道該說什麼。
媽媽繼續說道:「那輛車現在沒人騎,你騎舊的就行了,別浪費錢。」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首先,發生車禍時,一定要分清楚車損(車輛或其他財產)和人損(駕駛或乘客的生命身體),這兩種情況的處理方式、適用的法律和保險都是不一樣的。
先說車損,也就是財產上的損害,其實只有民事賠償問題,並不涉及刑事責任。網路上謠傳這屬於《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是大錯特錯的,因為毀損罪只罰故意,不罰過失。因此,發生車禍時,如果只有車損,那就只有財產權受到侵害,這是《民法》上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問題①。換言之,這也是為什麼警察做完筆錄、盡到行政上責任後,頂多只會再問一下雙方要不要和解,之後就不會再介入的原因。
另一個常見的網路謠言則說「警察會代為求償」,這也是不對的,因為民事上的權利,是要靠自己爭取的,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那如果雙方對車禍的發生都有過失呢?這時就會涉及過失比例分配的問題。
這邊有另一個誤區:誰有過失,並不是雙方自己認定或談一談就能決定的。警察單位會在事故後三十日出爐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這時,許多當事人都會直接拿著這份表格去向對方要錢。但是這邊要提醒大家,肇事責任的鑑定,本來就不是警察的業務,而初判表也不是肇事責任過失比例分配最後的依據。因此雷丘律師建議,初判表只能當做參考,應該再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意見書」,才是最正確的做法(至於怎麼申請,初判表上都有寫)。
此外,鑑定意見書只有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且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而且比起訴訟中其他公正第三方單位的鑑定費用,車禍鑑定委員會的費用已經算是超級便宜的了。如同前面所說的,民事權利要靠自己爭取,連這一點小錢都捨不得花,往往只會讓後面花大錢,所以越早申請越好。
另外一個要注意的是期限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很短,只有兩年②,千萬不要等到超過時限才請求,這時對方是可以做時效抗辯的。實務上常常見到,當事人只知道要提出刑事告訴(發生人損時),但刑事程序拖著拖著就過了兩年;這時,民事上的請求權時效已經過去,對方可以拒絕賠償。
至於人損,也就是人身損害,可就不只是民事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問題而已!當然,人身損害也可以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又可區分為財產上損失(如醫藥費、無法工作期間的損失、未來的工作能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失(如精神慰撫金),請求方式和車損一樣,要透過民事程序求償。
但人損還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主要是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③和過失致死罪④。要特別注意的是,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都是告訴乃論罪⑤,只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⑥,如果超過期限,就只能透過民事程序請求侵權責任損害賠償了。
①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②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③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④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⑤ 刑法第287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⑥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你會先救誰?──什麼都不做也會犯法的「不作為犯」〉
小明第一次帶小花回家吃飯。
「你從哪裡騙來那麼漂亮的女朋友?」小明的媽媽眉開眼笑:「這下子,如果媽媽和她同時掉進水裡,還真不知道你會先救誰呢!」
小花當機立斷:「我想小明一定會先救您的!」
小明如釋重負:「對對對,我會先救媽媽。」
小明媽媽微笑看著小花:「兒子大了,果然都是聽老婆的啊……」
那一天,小明感受到即將身處兩個女人支配下的恐懼,以及被囚禁在婆媳問題中的屈辱。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要先救媽媽還是女朋友這個千古送命題,不是雷丘律師能在這邊給出標準答案的。但雷丘律師可以和大家討論一下與這個送命題高度相關的法律概念:保證人地位。
要理解保證人地位,就要先理解《刑法》的一個重要概念:刑法處罰的是「行為」,也就是因為這項行為本身很可惡,所以處罰做出此行為的人;而不是因為這個人很可惡,所以才處罰他。講得學術一點,如果一個人積極做了足以讓侵害法益(法律所保護的重要權益,例如人身、名譽、公共安全)的風險升高的行為(又稱「積極作為」),我們就說這項行為具有可罰性,並依《刑法》的規定來處罰他。
然而有些時候,就算沒做什麼事,也一樣會使侵害法益的危險性升高(又稱「消極不作為」),這時《刑法》同樣也會處罰,這就是大家常聽說的「不作為犯」①。
什麼!沒做事也要被罰?那豈不是人在家中坐,刑從天上來嗎?其實,在《刑法》上,並不是每種消極不作為都能構成犯罪,除了《刑法》明文規定的不作為行為外,其他情況都必須要消極不作為的人具有「保證人地位」,才能成罪。
比較常見的保證人地位可能來自於:
一、基於法令,例如消防隊員在執行公務時,依法令有救助的義務。 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例如保姆對於所照顧小孩的保護義務。 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例如家長對小孩的保護照顧義務。 四、基於危險共同體,例如朋友相約一起登山,彼此間的照顧義務。 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例如獒犬等大型犬的主人,對於被咬傷者的救助義務。 六、基於危險前行為,例如開車不小心撞傷人,駕駛對傷者的救助義務。 七、基於場所管理者,例如商業場所(如賣場、餐廳),管理者有維護消費者在場所內活動安全的義務。
說了老半天,終於可以來說說這個千古難題和「保證人地位」的關係了。假設小明對溺水的媽媽見死不救,由於小明和媽媽是親人,已有密切的生活關係,對媽媽的安全也有保護義務,如果見死不救,可能就有「不作為」殺人罪的問題。
那麼,如果小明對溺水的女朋友見死不救,是不是就完全沒問題了呢?這時要看小明和女友是否已進展到有親密共同生活、類似未婚夫妻的關係。如果是,也可能會被認為有保證人地位,應該要救女友。由此可見,如果媽媽和老婆同時掉進水裡,兩人當然都和自己有密切生活關係,就更應該都救才是。
這也意味著,如果小明今天才剛認識的新女友,不幸和媽媽同時溺水,小明應該優先救媽媽才對;但這僅僅是從「密切的生活關係」所產生的保證人地位來分析的結果。如果女朋友是小明踢下水的(無論是故意、過失、開玩笑),小明都會因為危險前行為,而被認為具有保證人地位。這時,即使這位女友是今天才剛認識的,小明一樣有可能因為不救她而觸犯「不作為」殺人罪。
這樣說來,基於保證人地位,小明既應該救媽媽,也應該救女友,但他又只有救其中一人的能力,豈不是必然觸犯「不作為」殺人罪嗎?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刑法》上是一種稱為「義務衝突」的阻卻違法事由,之後有機會再特別寫一個章節為大家說明(老高語氣)。
① 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男人四十歲,不要只剩一張嘴──到底什麼理由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
晚上十一點多,隔壁傳來女人的咆哮。
雷丘律師一向以支持美豔人妻為己任,置增加案件收入於度外,自是凝神傾聽。
「你到底想怎樣?插又插不進去,吸也吸不起來,然後現在又整根軟掉……」美豔人妻可能沒意識到,她的聲音已經傳遍了整幢樓。
雷丘嘴角泛起了淺淺的微笑,正在思考明天要如何自然地遞上名片時,隔壁又傳來同一個聲音:「……我不是告訴過你,珍珠奶茶不能用紙吸管嗎?你現在要我宵夜拿什麼配鹽酥雞?」
空氣中接著傳來她老公討饒的聲音,然後是隔壁開門、關門,和樓下機車引擎發動的聲音。這又是我們社區另一個平靜的夜晚。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這一篇雷丘律師想和大家談談深夜話題(其實哪一篇不深夜),就是如果夫妻之間不性福,可以離婚嗎?
有關離婚,大家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外遇、家暴之類的問題。事實上這些也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十項列舉離婚事由,例如外遇就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而家暴就是「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其他還有像是惡意遺棄之類的①,這邊就不一一舉例。
難道夫妻之間只有這十個理由可以離婚嗎?當然不是,就算臺灣結婚率再低、離婚率再高,立法者再怎麼勸和不勸離、不希望大家離婚,十個理由未免也太少了,絕對無法涵蓋所有怨偶的情況!因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外規定了概括事由,也就是學說上所稱的破綻主義,意思是,如果兩個人的婚姻狀況已經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的「重大事由」,產生了難以回復的破綻,即所謂的破鏡難圓,沒有回復的希望,一樣可以請求離婚②。
當然,雖說每對夫妻的情況不太一樣,到底還有沒有回復的希望也很難說,但是法院在實務上還是希望採取客觀標準,意思就是法院會用「如果其他夫妻也處於一樣的狀況,是不是任何人都不會想繼續維持這段婚姻呢?」來當做是否為「重大事由」的標準。所以並不是當事人雙方說了算。
另外要補充的是,法條中還提到「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是為了公平起見,直接規定只有造成這項重大事由的另一方,才能請求離婚;不然只要我想離婚,就故意造成對方很難過就好啦!不過在實務上,一段婚姻產生破綻,往往不會只有一方的問題,這時該怎麼辦呢?難道就不能離婚了嗎?法院認為,如果夫妻雙方都要為重大事由負責時,應該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可以向責任較重的另一方請求離婚。除非有責程度完全相同,雙方才都可以請求離婚③。
說了老半天,性福不性福,到底可不可以當做離婚事由呢?依照上面的分析,首先,不性福並不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列舉事由,所以只能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如果不性福的程度已經達到任何夫妻都不會想繼續維持婚姻的程度,那就屬於沒有回復希望的重大事由,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要注意的是,這邊仍要看不性福的原因是否為其中一方造成的。一般人聽到不性福,通常都會聯想是男方不能人道;雖然不能人道確實可做為重大事由④,但這得要經過醫師診斷鑑定才算數。如果男方不願意和女方行房的原因,是因為女方不愛清潔、不洗澡,那就不能說是男方無法人道了,甚至可以把這項不性福的重大事由歸責於女方,使得男方可以請求離婚。
①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②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③ 最高法院 103 年臺上字第858號判決:「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乃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
④ 最高法院8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千金難買好厝邊──鄰居一直製造噪音,叫警察有沒有用?〉
老王樓上的鄰居每天晚上都會彈鋼琴,他覺得很吵,於是他決定走到樓上找鄰居談談。
開門的是位美豔人妻。老王說:「我很喜歡妳彈的鋼琴。不如這樣,妳每天都彈給我聽,我會每週付妳一千元的欣賞費。」
人妻答應了,老王果然每週都付一千元給人妻。就這樣過了一個月,老王對人妻說:「抱歉,最近公司生意不好,但我還是很喜歡聽妳彈琴,我可以改成每週付妳五百元嗎?」
人妻感到不滿,但心想不賺白不賺,還是答應了。再過了一個月後,老王又說:「抱歉,我公司快倒了,從今天開始,我每週付妳兩百元好嗎?」
人妻非常不爽:「你是在汙辱我嗎?我每天彈鋼琴給你聽,結果你一天只想花幾十元,有那麼便宜的事嗎?請你尊重專業好嗎?」
從此之後,人妻就不在晚上彈鋼琴了。於是老王得以過著耳根清淨的日子。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俗話說:「千金難買好厝邊。」一樣米養百樣人,如果和鄰居的生活作息相差太大,有時是非常惱人的。實務上常見和鄰居之間的糾紛,噪音問題絕對是大宗。不過要注意的是,造成民眾生活困擾的聲音並非都是「噪音」喔!
依照《噪音管制法》的規定,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才叫噪音①,如果只是偶然發生,或是難以量測(誰會沒事在家中裝個分貝計啊?)的聲音,例如小孩哭鬧跑跳、寵物狂叫、彈奏樂器、卡拉OK、房屋裝修、冷氣滴水……統統都不算。
但這些聲音確實對我的生活造成困擾,該怎麼辦才好呢?
在《噪音管制法》中另外有規定,凡是這種日常生活中擾人的聲音,都可由警察機關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以罰鍰②。這邊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達到「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程度,就無法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開罰③。
嗯?前面不是說過,像這種偶然發生、難以量測的擾人聲音才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管,卻又規定必須是「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那客觀標準在哪裡?這就是警察機關的裁量權限了。如果不放心交給警察判斷,實務上找里長陪同也是個可以考慮的方式;至少里長算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該可以提供較為客觀的意見,不至於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畢竟警察有時也是很為難的。
① 噪音管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②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訂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
〈老司機開車了──開車不好好開,小心撩妹不成反吃罰單〉
小欣努力了五年,終於有能力買車了。
雖然只是一輛國產小車,但這是用自己賺的錢,買給自己的禮物,感覺就是不一樣。
交車後,小欣趁著假日晚上人少,在自家附近一圈一圈地馴著車。
小欣打開車窗,慢慢開著自己的愛車,享受微風拂面的快感。突然,從後面駛來一輛車,那輛車經過小欣的愛車時,駕駛座上的年輕小夥子從車窗探出頭,對小欣說:「阿姨,妳開過特斯拉嗎?……」
那輛車看起來是一輛嶄新的白色特斯拉。因為車子開遠了,小欣沒聽清楚後面的幾句話,但前面兩個字「阿姨」,她可是聽得清清楚楚。
小欣心想:「你看起來也沒比我年輕幾歲,居然敢叫我阿姨?!不但叫我阿姨,還跟我炫耀你開的是特斯拉!」
小欣覺得自己開新車的好心情有點被打壞了,但轉念一想:今晚還是慢慢馴車吧!不要理他就好了。
過了沒多久,那輛特斯拉居然又繞了一圈回來。該不會也在馴車吧?那小夥子又趁著經過時大喊:「阿姨,妳開過特斯拉嗎?……」然後車子又開遠了。
這時候的小欣很不高興:老娘還不到三十歲!居然連著被人叫兩次阿姨!你有錢開特斯拉了不起啊!誰像你,富二代,年紀輕輕就可以開特斯拉,我這輛車可是老娘辛辛苦苦靠自己的血汗錢買的!
正當她心中胡思亂想、暗自咒罵時,那輛車又繞了回來,擺明了纏上小欣,駕駛的聲音還特別興奮高亢:「阿姨!妳開過特斯拉嗎!!!」語音未落,「碰」的一聲,車子就撞上了安全島。
小欣心中升起一絲快感:特斯拉又怎樣?撞不壞嗎?不過人命關天,小欣還是趕緊把車停在路邊,想看看駕駛的情況。
這時,那名年輕人已從駕駛座爬出來。特斯拉不愧是好車,駕駛毫髮無傷。
小欣看他沒事,忍不住問他:「你憑什麼叫我阿姨?是嘲笑我年紀比你大、但是開的車比你小嗎?開特斯拉了不起啊?」
年輕人苦笑道:「歹勢,天色晚了,看不清楚。我其實是想問,如果妳開過特斯拉的話,這款車的煞車到底在哪啊?」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故事中,特斯拉駕駛的行為,除了一般民眾比較容易想像到的超速問題外,還有一個較容易忽略的問題是併排行駛。如果這位年輕人為了撩妹,在超車時和小欣行駛在相同車道並行說話,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以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①。
不過罰鍰是一種行政罰,性質不同於《刑法》裡的罰金;換言之,沒有一般民眾擔心「留前科」的問題。不過這種開車撩妹的行為,如果達到像飆車般的危險駕駛程度,可能就觸犯了《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依規定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②。因此,在這個故事中,如果小欣忍不住跟著追車,很可能兩人都會觸犯公共危險罪。
最後一點則是,即使沒有達到飆車程度的危險駕駛行為,例如蛇行等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然是有法可管的,依法可以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的罰鍰③。所以雷丘律師建議,雖然撩妹要緊,車子還是不能隨便愛怎麼開就怎麼開的喔。
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② 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出車禍怎麼辦?──車損人損分清楚,時限要掌握〉
小明考上大學,央求家裡買輛機車給他。
媽媽不同意。
媽媽說:「難道你不知道,爸爸上個月就是騎機車跌倒,現在嚇得只敢搭捷運上班嗎?」
小明看著媽媽,不知道該說什麼。
媽媽繼續說道:「那輛車現在沒人騎,你騎舊的就行了,別浪費錢。」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首先,發生車禍時,一定要分清楚車損(車輛或其他財產)和人損(駕駛或乘客的生命身體),這兩種情況的處理方式、適用的法律和保險都是不一樣的。
先說車損,也就是財產上的損害,其實只有民事賠償問題,並不涉及刑事責任。網路上謠傳這屬於《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是大錯特錯的,因為毀損罪只罰故意,不罰過失。因此,發生車禍時,如果只有車損,那就只有財產權受到侵害,這是《民法》上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問題①。換言之,這也是為什麼警察做完筆錄、盡到行政上責任後,頂多只會再問一下雙方要不要和解,之後就不會再介入的原因。
另一個常見的網路謠言則說「警察會代為求償」,這也是不對的,因為民事上的權利,是要靠自己爭取的,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那如果雙方對車禍的發生都有過失呢?這時就會涉及過失比例分配的問題。
這邊有另一個誤區:誰有過失,並不是雙方自己認定或談一談就能決定的。警察單位會在事故後三十日出爐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這時,許多當事人都會直接拿著這份表格去向對方要錢。但是這邊要提醒大家,肇事責任的鑑定,本來就不是警察的業務,而初判表也不是肇事責任過失比例分配最後的依據。因此雷丘律師建議,初判表只能當做參考,應該再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意見書」,才是最正確的做法(至於怎麼申請,初判表上都有寫)。
此外,鑑定意見書只有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且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而且比起訴訟中其他公正第三方單位的鑑定費用,車禍鑑定委員會的費用已經算是超級便宜的了。如同前面所說的,民事權利要靠自己爭取,連這一點小錢都捨不得花,往往只會讓後面花大錢,所以越早申請越好。
另外一個要注意的是期限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很短,只有兩年②,千萬不要等到超過時限才請求,這時對方是可以做時效抗辯的。實務上常常見到,當事人只知道要提出刑事告訴(發生人損時),但刑事程序拖著拖著就過了兩年;這時,民事上的請求權時效已經過去,對方可以拒絕賠償。
至於人損,也就是人身損害,可就不只是民事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問題而已!當然,人身損害也可以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又可區分為財產上損失(如醫藥費、無法工作期間的損失、未來的工作能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失(如精神慰撫金),請求方式和車損一樣,要透過民事程序求償。
但人損還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主要是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③和過失致死罪④。要特別注意的是,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都是告訴乃論罪⑤,只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⑥,如果超過期限,就只能透過民事程序請求侵權責任損害賠償了。
①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②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③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④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⑤ 刑法第287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⑥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你會先救誰?──什麼都不做也會犯法的「不作為犯」〉
小明第一次帶小花回家吃飯。
「你從哪裡騙來那麼漂亮的女朋友?」小明的媽媽眉開眼笑:「這下子,如果媽媽和她同時掉進水裡,還真不知道你會先救誰呢!」
小花當機立斷:「我想小明一定會先救您的!」
小明如釋重負:「對對對,我會先救媽媽。」
小明媽媽微笑看著小花:「兒子大了,果然都是聽老婆的啊……」
那一天,小明感受到即將身處兩個女人支配下的恐懼,以及被囚禁在婆媳問題中的屈辱。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要先救媽媽還是女朋友這個千古送命題,不是雷丘律師能在這邊給出標準答案的。但雷丘律師可以和大家討論一下與這個送命題高度相關的法律概念:保證人地位。
要理解保證人地位,就要先理解《刑法》的一個重要概念:刑法處罰的是「行為」,也就是因為這項行為本身很可惡,所以處罰做出此行為的人;而不是因為這個人很可惡,所以才處罰他。講得學術一點,如果一個人積極做了足以讓侵害法益(法律所保護的重要權益,例如人身、名譽、公共安全)的風險升高的行為(又稱「積極作為」),我們就說這項行為具有可罰性,並依《刑法》的規定來處罰他。
然而有些時候,就算沒做什麼事,也一樣會使侵害法益的危險性升高(又稱「消極不作為」),這時《刑法》同樣也會處罰,這就是大家常聽說的「不作為犯」①。
什麼!沒做事也要被罰?那豈不是人在家中坐,刑從天上來嗎?其實,在《刑法》上,並不是每種消極不作為都能構成犯罪,除了《刑法》明文規定的不作為行為外,其他情況都必須要消極不作為的人具有「保證人地位」,才能成罪。
比較常見的保證人地位可能來自於:
一、基於法令,例如消防隊員在執行公務時,依法令有救助的義務。 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例如保姆對於所照顧小孩的保護義務。 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例如家長對小孩的保護照顧義務。 四、基於危險共同體,例如朋友相約一起登山,彼此間的照顧義務。 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例如獒犬等大型犬的主人,對於被咬傷者的救助義務。 六、基於危險前行為,例如開車不小心撞傷人,駕駛對傷者的救助義務。 七、基於場所管理者,例如商業場所(如賣場、餐廳),管理者有維護消費者在場所內活動安全的義務。
說了老半天,終於可以來說說這個千古難題和「保證人地位」的關係了。假設小明對溺水的媽媽見死不救,由於小明和媽媽是親人,已有密切的生活關係,對媽媽的安全也有保護義務,如果見死不救,可能就有「不作為」殺人罪的問題。
那麼,如果小明對溺水的女朋友見死不救,是不是就完全沒問題了呢?這時要看小明和女友是否已進展到有親密共同生活、類似未婚夫妻的關係。如果是,也可能會被認為有保證人地位,應該要救女友。由此可見,如果媽媽和老婆同時掉進水裡,兩人當然都和自己有密切生活關係,就更應該都救才是。
這也意味著,如果小明今天才剛認識的新女友,不幸和媽媽同時溺水,小明應該優先救媽媽才對;但這僅僅是從「密切的生活關係」所產生的保證人地位來分析的結果。如果女朋友是小明踢下水的(無論是故意、過失、開玩笑),小明都會因為危險前行為,而被認為具有保證人地位。這時,即使這位女友是今天才剛認識的,小明一樣有可能因為不救她而觸犯「不作為」殺人罪。
這樣說來,基於保證人地位,小明既應該救媽媽,也應該救女友,但他又只有救其中一人的能力,豈不是必然觸犯「不作為」殺人罪嗎?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刑法》上是一種稱為「義務衝突」的阻卻違法事由,之後有機會再特別寫一個章節為大家說明(老高語氣)。
① 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男人四十歲,不要只剩一張嘴──到底什麼理由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
晚上十一點多,隔壁傳來女人的咆哮。
雷丘律師一向以支持美豔人妻為己任,置增加案件收入於度外,自是凝神傾聽。
「你到底想怎樣?插又插不進去,吸也吸不起來,然後現在又整根軟掉……」美豔人妻可能沒意識到,她的聲音已經傳遍了整幢樓。
雷丘嘴角泛起了淺淺的微笑,正在思考明天要如何自然地遞上名片時,隔壁又傳來同一個聲音:「……我不是告訴過你,珍珠奶茶不能用紙吸管嗎?你現在要我宵夜拿什麼配鹽酥雞?」
空氣中接著傳來她老公討饒的聲音,然後是隔壁開門、關門,和樓下機車引擎發動的聲音。這又是我們社區另一個平靜的夜晚。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這一篇雷丘律師想和大家談談深夜話題(其實哪一篇不深夜),就是如果夫妻之間不性福,可以離婚嗎?
有關離婚,大家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外遇、家暴之類的問題。事實上這些也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十項列舉離婚事由,例如外遇就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而家暴就是「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其他還有像是惡意遺棄之類的①,這邊就不一一舉例。
難道夫妻之間只有這十個理由可以離婚嗎?當然不是,就算臺灣結婚率再低、離婚率再高,立法者再怎麼勸和不勸離、不希望大家離婚,十個理由未免也太少了,絕對無法涵蓋所有怨偶的情況!因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外規定了概括事由,也就是學說上所稱的破綻主義,意思是,如果兩個人的婚姻狀況已經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的「重大事由」,產生了難以回復的破綻,即所謂的破鏡難圓,沒有回復的希望,一樣可以請求離婚②。
當然,雖說每對夫妻的情況不太一樣,到底還有沒有回復的希望也很難說,但是法院在實務上還是希望採取客觀標準,意思就是法院會用「如果其他夫妻也處於一樣的狀況,是不是任何人都不會想繼續維持這段婚姻呢?」來當做是否為「重大事由」的標準。所以並不是當事人雙方說了算。
另外要補充的是,法條中還提到「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是為了公平起見,直接規定只有造成這項重大事由的另一方,才能請求離婚;不然只要我想離婚,就故意造成對方很難過就好啦!不過在實務上,一段婚姻產生破綻,往往不會只有一方的問題,這時該怎麼辦呢?難道就不能離婚了嗎?法院認為,如果夫妻雙方都要為重大事由負責時,應該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可以向責任較重的另一方請求離婚。除非有責程度完全相同,雙方才都可以請求離婚③。
說了老半天,性福不性福,到底可不可以當做離婚事由呢?依照上面的分析,首先,不性福並不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列舉事由,所以只能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如果不性福的程度已經達到任何夫妻都不會想繼續維持婚姻的程度,那就屬於沒有回復希望的重大事由,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要注意的是,這邊仍要看不性福的原因是否為其中一方造成的。一般人聽到不性福,通常都會聯想是男方不能人道;雖然不能人道確實可做為重大事由④,但這得要經過醫師診斷鑑定才算數。如果男方不願意和女方行房的原因,是因為女方不愛清潔、不洗澡,那就不能說是男方無法人道了,甚至可以把這項不性福的重大事由歸責於女方,使得男方可以請求離婚。
①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②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③ 最高法院 103 年臺上字第858號判決:「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乃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
④ 最高法院8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千金難買好厝邊──鄰居一直製造噪音,叫警察有沒有用?〉
老王樓上的鄰居每天晚上都會彈鋼琴,他覺得很吵,於是他決定走到樓上找鄰居談談。
開門的是位美豔人妻。老王說:「我很喜歡妳彈的鋼琴。不如這樣,妳每天都彈給我聽,我會每週付妳一千元的欣賞費。」
人妻答應了,老王果然每週都付一千元給人妻。就這樣過了一個月,老王對人妻說:「抱歉,最近公司生意不好,但我還是很喜歡聽妳彈琴,我可以改成每週付妳五百元嗎?」
人妻感到不滿,但心想不賺白不賺,還是答應了。再過了一個月後,老王又說:「抱歉,我公司快倒了,從今天開始,我每週付妳兩百元好嗎?」
人妻非常不爽:「你是在汙辱我嗎?我每天彈鋼琴給你聽,結果你一天只想花幾十元,有那麼便宜的事嗎?請你尊重專業好嗎?」
從此之後,人妻就不在晚上彈鋼琴了。於是老王得以過著耳根清淨的日子。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俗話說:「千金難買好厝邊。」一樣米養百樣人,如果和鄰居的生活作息相差太大,有時是非常惱人的。實務上常見和鄰居之間的糾紛,噪音問題絕對是大宗。不過要注意的是,造成民眾生活困擾的聲音並非都是「噪音」喔!
依照《噪音管制法》的規定,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才叫噪音①,如果只是偶然發生,或是難以量測(誰會沒事在家中裝個分貝計啊?)的聲音,例如小孩哭鬧跑跳、寵物狂叫、彈奏樂器、卡拉OK、房屋裝修、冷氣滴水……統統都不算。
但這些聲音確實對我的生活造成困擾,該怎麼辦才好呢?
在《噪音管制法》中另外有規定,凡是這種日常生活中擾人的聲音,都可由警察機關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以罰鍰②。這邊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達到「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程度,就無法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開罰③。
嗯?前面不是說過,像這種偶然發生、難以量測的擾人聲音才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管,卻又規定必須是「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那客觀標準在哪裡?這就是警察機關的裁量權限了。如果不放心交給警察判斷,實務上找里長陪同也是個可以考慮的方式;至少里長算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該可以提供較為客觀的意見,不至於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畢竟警察有時也是很為難的。
① 噪音管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②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訂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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