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還在為保險法煩惱嗎?
專為想要參加律師、司法官、高考、法研所、保險所的學(考)生量身打造,如果你不是上述之一,只是想要迅速掌握保險法的重點,也絕對不能夠錯過此書,本書讓讀者在應付考試之餘,全面提昇保險法的實力。
◎還在害怕一進考場就遭到突襲嗎?
內容羅列蒐集最新期刊論文、各家學說以及實務見解,以最淺顯的文字,闡述最艱澀的法律爭點,讓讀者再也不須擔心近年命題趨勢之重點無法掌握,在考場下筆絕對行雲流水、言之有物、層次分明,在考場上再也不用擔心被保險法攻其不備,任何題型更是攻無不克,迅速攻占審題老師的心,高分自然手到擒來。
◎單念保險法一科就入場考試足夠嗎?
準備考試的學生都知道,保險法牽涉領域廣泛,本書不只對保險法有深入淺出、抽絲剝繭的講解,更結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與民法綜合說明,準備考試全方位,不遺漏任何高分機會!
作者簡介
政大博士班
律師高考及格
執業律師
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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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第一章 總論及保險的概念/001
本章要學習保險法之規範內容及法律適用,亦須瞭解危險與保險的特徵,是保險法的基礎概念,有些保險法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保險法的法律適用/001
第二節 保險法的編制體例/017
第三節 保險的概念/020
第四節 危險的五大特徵/020
第五節 保險的六大特徵/072
第六節 保險的定義/076
第二章 保險契約的概念/077
本章要學習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契約的性質,諸如雙務契約、有償契約、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射倖契約、最大善意契約、對人契約、繼續性契約與附合契約等。須特別注意由此衍生的諸多問題,因為甚多保險法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保險契約的意義/077
第二節 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077
第三節 保險契約的性質/078
第三章 保險利益/129
保險利益,長久以來有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爭議,也是命題焦點之所在,特別是人身保險利益的內涵為何、保險利益存在的對象與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點等。讀者對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觀點皆須有所瞭解,以避免考試時遭到突襲。
第一節 意義/129
第二節 性質/129
第三節 存在目的(功能)(作用)/129
第四節 保險利益之學說發展(江朝國老師)/134
第五節 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137
第六節 保險利益的分類/139
第七節 財產上保險利益/140
第八節 人身上之保險利益(§16)/171
第九節 保險利益的存在對象/177
第十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180
第十一節 如何判斷考題是英美/大陸法系考題/183
第十二節 所有權人保險利益與抵押權人保險利益的競合/185
第四章 保險契約的分類/191
保險契約有各種的分類方式,諸如依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發生的客體)來區分、依保險契約的保護內容為區分、依保險利益之性質來區分與依保險標的之價值是否先予確定來區分等。熟讀本章,將對於保險契約的類型有深入的瞭解。
第一節 依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發生的客體)來區分/191
第二節 依保險契約的保護內容為區分/192
第三節 依保險利益之性質來區分/193
第四節 依保險標的之價值是否先予確定來區分/194
第五章 保險契約之主體(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203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有保險人與要保人,關係人有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輔助人有代理人、經紀人與業務員。研讀本章,須特別注意各該主體的特質及其相關規定。
第一節 當事人/203
第二節 關係人/204
第三節 輔助人/241
第六章 保險契約的要件/257
保險契約是法律行為之一,故其亦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的要求,本章之目的即在於建立整個保險契約的基本架構。
第七章 保險契約的控制/259
保險法的「強制規定」有「相對強制規定」與「絕對強制規定」之分,其間的區別,是本章重點之所在。
第八章 保險契約的效力/269
保險契約的效力,主要係針對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四大義務作說明-「保險費給付義務」、「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義務(主要係指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本章是保險法最重要之命題焦點之一,讀者絕對要好好把握。第一節 保險費給付義務/269
第二節 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298
第三節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360
第四節 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義務/374
第九章 複保險/389
複保險之目的在防止以化整為零的方法以達超額保險的目的,除須注意其要件外,尚須注意惡意複保險與善意複保險的不同。另外,釋字第576號解釋已明確解釋人身保險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附錄:醫療費用保險與複保險的關連性-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民事判決評釋/420
第十章 保險人的代位權/427
「保險人的代位權」係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53I參照),但因為本法僅就其構成要件有做較完整的規定,至於其法律效果則多未有明確規定,故引發甚多爭議,此亦係命題焦點之所在。
第十一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481
近來亦常出現牽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考題。研讀本章,須特別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別於任意責任險的獨特設計,其偏離責任保險基本原理(即「無責任,即無責任保險賠償;有責任,其責任保險賠償額度,亦以被保險人損害賠償範圍為依歸」)之理由何在,是否妥當。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具體條文而言,甚多情形是與「責任保險」脫離,而近於「傷害保險」,若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游移於「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間的「法律幽靈」,似不為過。
第一節 責任保險的發展(劉宗榮老師)/481
第二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內容/482
第十二章 保險法其他實務與理論上之重要議題/581
本章係就保險法其他實務與理論上之重要議題予以解析,其屬較難歸類於保險法傳統上之哪一考試章節,故合併於本章說明。諸如「保險金不是一種賠償金」、「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與「自負共保條款/扣減式自負額」、「要保人終止權、解約金與強制執行」、「責任保險人應否負擔保險責任,其決定基準可分為『事故發生基礎』及『索賠基礎』兩種」與「投資型保險」等,亦屬保險法新興的重要考點,亦須請讀者多加注意。
目次
本章要學習保險法之規範內容及法律適用,亦須瞭解危險與保險的特徵,是保險法的基礎概念,有些保險法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保險法的法律適用/001
第二節 保險法的編制體例/017
第三節 保險的概念/020
第四節 危險的五大特徵/020
第五節 保險的六大特徵/072
第六節 保險的定義/076
第二章 保險契約的概念/077
本章要學習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契約的性質,諸如雙務契約、有償契約、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射倖契約、最大善意契約、對人契約、繼續性契約與附合契約等。須特別注意由此衍生的諸多問題,因為甚多保險法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保險契約的意義/077
第二節 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077
第三節 保險契約的性質/078
第三章 保險利益/129
保險利益,長久以來有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爭議,也是命題焦點之所在,特別是人身保險利益的內涵為何、保險利益存在的對象與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點等。讀者對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觀點皆須有所瞭解,以避免考試時遭到突襲。
第一節 意義/129
第二節 性質/129
第三節 存在目的(功能)(作用)/129
第四節 保險利益之學說發展(江朝國老師)/134
第五節 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137
第六節 保險利益的分類/139
第七節 財產上保險利益/140
第八節 人身上之保險利益(§16)/171
第九節 保險利益的存在對象/177
第十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180
第十一節 如何判斷考題是英美/大陸法系考題/183
第十二節 所有權人保險利益與抵押權人保險利益的競合/185
第四章 保險契約的分類/191
保險契約有各種的分類方式,諸如依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發生的客體)來區分、依保險契約的保護內容為區分、依保險利益之性質來區分與依保險標的之價值是否先予確定來區分等。熟讀本章,將對於保險契約的類型有深入的瞭解。
第一節 依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發生的客體)來區分/191
第二節 依保險契約的保護內容為區分/192
第三節 依保險利益之性質來區分/193
第四節 依保險標的之價值是否先予確定來區分/194
第五章 保險契約之主體(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203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有保險人與要保人,關係人有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輔助人有代理人、經紀人與業務員。研讀本章,須特別注意各該主體的特質及其相關規定。
第一節 當事人/203
第二節 關係人/204
第三節 輔助人/241
第六章 保險契約的要件/257
保險契約是法律行為之一,故其亦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的要求,本章之目的即在於建立整個保險契約的基本架構。
第七章 保險契約的控制/259
保險法的「強制規定」有「相對強制規定」與「絕對強制規定」之分,其間的區別,是本章重點之所在。
第八章 保險契約的效力/269
保險契約的效力,主要係針對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四大義務作說明-「保險費給付義務」、「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義務(主要係指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本章是保險法最重要之命題焦點之一,讀者絕對要好好把握。第一節 保險費給付義務/269
第二節 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298
第三節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360
第四節 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義務/374
第九章 複保險/389
複保險之目的在防止以化整為零的方法以達超額保險的目的,除須注意其要件外,尚須注意惡意複保險與善意複保險的不同。另外,釋字第576號解釋已明確解釋人身保險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附錄:醫療費用保險與複保險的關連性-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民事判決評釋/420
第十章 保險人的代位權/427
「保險人的代位權」係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53I參照),但因為本法僅就其構成要件有做較完整的規定,至於其法律效果則多未有明確規定,故引發甚多爭議,此亦係命題焦點之所在。
第十一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481
近來亦常出現牽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考題。研讀本章,須特別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別於任意責任險的獨特設計,其偏離責任保險基本原理(即「無責任,即無責任保險賠償;有責任,其責任保險賠償額度,亦以被保險人損害賠償範圍為依歸」)之理由何在,是否妥當。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具體條文而言,甚多情形是與「責任保險」脫離,而近於「傷害保險」,若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游移於「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間的「法律幽靈」,似不為過。
第一節 責任保險的發展(劉宗榮老師)/481
第二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內容/482
第十二章 保險法其他實務與理論上之重要議題/581
本章係就保險法其他實務與理論上之重要議題予以解析,其屬較難歸類於保險法傳統上之哪一考試章節,故合併於本章說明。諸如「保險金不是一種賠償金」、「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與「自負共保條款/扣減式自負額」、「要保人終止權、解約金與強制執行」、「責任保險人應否負擔保險責任,其決定基準可分為『事故發生基礎』及『索賠基礎』兩種」與「投資型保險」等,亦屬保險法新興的重要考點,亦須請讀者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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