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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單可得紅利積點: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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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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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 必知!不可不知的著作權觀念,讓您也能當著作權達人!


哈利波特的作者羅琳竟是著作權達人?
歐巴馬要用自己的照片,竟需要攝影師同意?
利用古物要經過故宮的授權嗎?
掃描書籍內容上網分享,會被抓去吃牢飯?

有了著作權一本就通,再也無需擔心著作權法!
藉由49個單元,輕鬆明白著作權的行使與保護!
透過淺顯易懂的敘述,了解著作權原來這麼簡單!

在所有智慧財產權領域裡,著作權是與工作及生活最密不可分的權利,沒有人可以完全脫離著作權法的規範。
因為科技的進步與便利,使得日常對於著作的利用無所不在,一般「想當然爾」的習慣,更容易讓人忽略著作權法的存在,往往在無意間侵害別人的著作權,相對地,對自己的著作權,也不知如何保護。

本書將以基礎篇、著作人必讀篇、誰有著作權篇、網路篇、圖書館篇、出版規劃篇、著作權賞味期篇及利用篇等八大類別,解說日常生活常碰到的著作權議題,讓您輕鬆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作者簡介

章忠信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專家諮詢資料庫「著作權法」諮詢專家
.教育部、文化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智慧財產權議題諮詢顧問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www.copyrightnote.org)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學院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

經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簡任督導)
.交大、清大科法所;臺科大智慧財產學院;銘傳法研所、逢甲財法所、大葉智財碩士學程;警察大學、中原、世新等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專題、智慧財產權概論)

目次

第1篇 基礎篇
 單元1 著作權基本觀念透析
 單元2 著作權與數位科技保護
 單元3 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
 單元4 出版品的版式、裝幀、插畫與權利保護
 單元5 利用著作的授權好幫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2篇 著作人必讀篇
 單元6 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
 單元7 我的著作,我決定──談學術論文公開發表權
 單元8 怎樣才算作品的公開發表?
 單元9 「哈利波特」的法律金鐘罩──著作權
 單元10 當電子書變成有聲書,作者怎麼辦?

第3篇 誰有著作權篇
 單元11 漫談政府出版品著作權如何歸屬?
 單元12 政府經費完成著作之著作權如何歸屬?
 單元13 他的一生,我的自傳,誰的著作權?
 單元14 報章期刊論文與徵稿作品的著作權爭議
 單元15 孤兒著作與期刊論文的法定授權制度

第4篇 網路篇
 單元16 部落格vs.著作權
 單元17 網路鏈結面面觀
 單元18 搜尋引擎的著作權爭議
 單元19 資訊分享vs.利益分配──YouTube的下一步
 單元20 邁向世界圖書館之路?──Google與出版界和解之後
 單元21 自由不是免費,free不等於free
 單元22 Free?自由的網路≠免費的內容
 單元23 開房間的法律議題──Clubhouse之著作權議題
 單元24 機上盒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

第5篇 圖書館篇
 單元25 數位圖書館的挑戰與未來
 單元26 公共借閱權──圖書館應補償作者的損失?
 單元27 大英圖書館的遠距文獻傳遞
 單元28 數位化後百科全書的著作權議題

第6篇 出版規劃篇
 單元29 譯著的著作權規劃
 單元30 「著作等身」,是福?是禍?
 單元31 天下文章一大抄,不必然違法,可能失格
 單元32 有聲書的著作權議題
 單元33 堅持賣整本書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單元34 快樂分享,創用CC
 單元35 報童失業之後

第7篇 著作權賞味期篇
 單元36 著作權保護期間應該要多長?(上)
 單元37 著作權保護期間應該要多長?(下)
 單元38 利用公共所有的著作還要取得授權?
 單元39 製版權──古籍新生的保護
 單元40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如何保護?
 單元41 美食的著作權保護

第8篇 利用篇
 單元42 鐵牛運功散──從當兵當不完的阿榮看著作權與肖像權
 單元43 小小照片,大大學問
 單元44 編製教科書的法定授權制
 單元45 美術館對於館藏真跡的利用
 單元46 創作與侵權的界線──合理使用歐巴馬?
 單元47 視障者權益之著作權議題
 單元48 旅遊創作與著作權
 單元49 旅遊業的經營與著作權

書摘/試閱

單元1
著作權基本觀念透析

我們每天接觸到很多資訊,創造很多資訊,也利用很多資訊,可惜真正了解或意識到其中所牽涉之著作權問題的人,其實並不多,所以也就容易發生著作權爭議。不是侵害了別人的著作權,就是不知道能不能主張自己的著作權。有鑑於此,筆者為大家整理出以下幾個簡單的著作權觀念,讓大家可以快速認識著作權。

●「著作權」才是正確的用語
大家可能常在一般出版品的版權頁上看到「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等文字,偶爾在報章雜誌上也看到某製作人說已將電視連續劇的「海外版權」賣給國外某電視臺,某知名作家說已將小說的「電影版權」賣給某導演,某出版社說已取得外國知名作家小說的「發行版權」,這其中的「版權」,各人說法不同,容易造成混亂。
其實,「版權」一詞只是通俗說法,並非正確的法律名詞,「著作權」才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正確用詞。不過,因為「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又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可以讓與或繼承,所以一般在洽談書籍出版發行或其他利用時,都是以「著作財產權」為重點,如果還要再區分「著作財產權」中的特定權利,就更要明白地以文字表達,例如,前面所說的電視連續劇「海外版權」賣給國外某電視臺,應該是指授權該電視臺可以在該國「公開播送」此電視連續劇;某知名作家說已將小說的「電影版權」賣給某導演,應該是指授權該導演可以將小說「改作」成電影;某出版社說已取得外國知名作家小說「發行版權」,應該是指該作家授權臺灣的出版社可以在臺灣「重製」或「以中文翻譯的方式」,「改作」及「散布」他的小說。
以上這些授權的內容都是「著作權」的一小部分,不是全部的「著作權」,甚至也不是「著作財產權」的全部,必須精準地使用,以避免造成權利上的損害或事後的爭執。

●創作完成就享有著作權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原則上,著作人完成著作就自動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必辦理任何登記或申請。所以,寫完一篇文章或畫完一幅畫,不管有沒有發表,都自動受到保護,別人要轉載使用,都要經過自己的同意。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享有的著作人格權包括如下:
1.公開發表權:決定要不要對外發表的權利。
2.姓名表示權:決定要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方式對外發表的權利。
3.禁止不當修改權:禁止他人修改而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即使著作人將著作財產權讓給出版社,仍不會喪失他的著作人格權,但雙方可以透過約定,讓著作人對於出版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死亡後,關於他的著作人格權,事實上仍視同生存時加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所以說,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是沒有期間限制的。
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會因為不同著作類別而有不同,在文字方面的創作,包括重製權(影印)、公開口述權(朗誦)、公開播送權(廣播)、公開傳輸權(網路)、公開演出權(舞臺演出)、改作權(翻譯或改編)與編輯權(收錄於專輯)、散布權(賣書)及出租權(小說出租)等。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原則上,著作財產權的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只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
著作是創作者情感與人格特質的外部展現,透過「文字」、「圖畫」或「音樂」等方式的對外表達,讓大家眼觀耳聞,這是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至於這些「文字」、「圖畫」或「音樂」等所要傳達的「觀念」或「方法」,就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中,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正是在顯示著作權法對於「觀念/表達」之保護區別。所以,看了一篇烹飪的文章後,依文章所教的方式煮一道佳餚,是使用它的「觀念」,不必獲得授權,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可是如果影印這篇文章,是使用它的「表達」,就要獲得授權。
從以上的說明,我們也可以進一步了解,學術上的剽竊,有時並不等於著作權的侵害。例如看了一篇大師的新著作,知道文章所傳達的理論或概念,再用自己的文字,寫一篇相同理論的文章,但沒有說明是源自大師的創見,這種情形因為只是利用了大師的「觀念」,而沒有使用到大師的「表達」,雖然是一種學術上的剽竊,但並沒有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同樣地,看到別人照一張「臺北101大樓」的照片很美麗,自己也用照相機在同一個角度照一張「臺北101大樓」照片,因為沒有使用到他人的底片,只是參考別人照片的角度或布局,也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和「著作利用的授權」天差地別
創作者完成作品,通常都是交給別人去發行或利用,自己獲取金錢上的報酬,很少是自己出版發行的。不過,到底領了一筆稿酬,是「著作財產權的讓與」還是「著作利用的授權」,其間的差別是天壤之別,不能不弄清楚。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後,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喪失著作財產權,由受讓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任何人要利用著作,都要獲得受讓人,也就是新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至於「著作利用的授權」,著作財產權仍保留在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身上,被授權人只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其他人要利用著作,仍要獲得授權人,即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被授權人除非經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不得再為轉授權。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通常就是一般人所稱的「賣斷版權」,除了要使用精確的「讓與著作財產權」的法律用語外,有兩方面的問題也必須注意:1.讓與全部還是部分著作財產權;2.讓與本國還是全球的著作財產權,這些都要清楚地約定。
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在文字方面的創作,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等,在做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時,當然也要想清楚,要讓與哪些部分。例如,若只是要讓出版社將書籍出版發行,就應該明文約定只讓與重製權及散布權,則未來要翻譯或改拍成電影,或在網路上流傳,要再經著作人的同意。
由於著作權法採屬地主義,在臺灣依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則依當地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人在各國其實享有各自獨立不同的著作財產權。所以,當著作權人與出版社在洽談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時,就要明白地約定,讓與的部分到底只限於本國的著作財產權,還是包括全球的著作財產權,以避免書籍將來在美國、加拿大、歐洲或中國大陸的出版發行時,出版社與著作權人之間發生誰才有權利發行的爭執。國學大師錢穆生前與東大出版社簽訂「著作物權讓與契約」,事後大師遺眷與出版社間,對於該項約定是否及於大陸地區,纏訟數年;武俠小說家司馬翎的後人,為了當年司馬翎與真善美出版社簽訂的「白骨令」等數十部武俠小說的「著作物權讓與契約」,其讓與範圍是否及於大陸地區,爭訟不斷,均足為殷鑑。
著作利用的授權條件,可以做很細部地切割,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雙方也是要先預做規劃,約定清楚,要思考的範圍包括:
1.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不能再行使權利,也不可以再做授權;取得專屬授權的利用人,對於侵害行為可以用自己名義主張權利。若是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自己還能再行使權利,也可以再授權第三人;而取得非專屬授權的利用人,對於他人侵害著作權行為並不能主張權利。
2.授權期間多長?期間結束後,未銷售完的書籍要如何盤點、後續處理?還是不採期間制,改以一刷幾冊作為約定?
3.授權出版發行地點有無限制?僅限臺澎金馬地區,還是包括大陸地區、美加、歐洲或其他國家或地區?
4.利用方法有無限制?只限單純紙本發行,還是包括電子書或網路版?可不可以翻譯、改編或拍成電影或做成遊戲軟體等?正體字版還是簡體字版?美國藍燈書屋就曾因為早年的書籍發行契約,對於是否包括網路電子書發行約定不明,經法院判決敗訴。
5.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可否再授權第三人?

結語
創作出好的著作雖然困難,但創作基本上是容易的,信手寫來的文章,自動受法律保護,所見所聞的文章、音樂或圖片,也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了解以上基本的著作權觀念,就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避免無意間侵害別人的著作權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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