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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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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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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800號【宣告法令違憲解釋後再審最長期間計算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03474號

解釋爭點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否補充?

解釋文

1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應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於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應依前開意旨計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

2 本案聲請人得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不受上開行政訴訟法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

理由書

1 一、本件聲請原因案件之訴訟經過及聲請之受理

2 聲請人莊水池即日新營造廠前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98年度訴字第185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下稱最高行)99年度裁字第102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作成釋字第716號解釋,宣告上開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聲請人據上開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經北高行103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及最高行103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下稱第一次再審確判)以上開解釋僅宣告上開規定違憲但定期失效,「在該解釋所定期限屆滿前,利益迴避法第15條仍屬有效。……對屬原因案件之原審前確定判決,並不發生溯及效力。……」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

3 嗣本院作成釋字第725號解釋,聲請人就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104年度裁字第378號裁定(下稱第二次再審確裁)以再審原告(即本件聲請人)非釋字第725號解釋之聲請人,且該解釋並未溯及至其他釋憲案件之聲請人為由,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3項規定,並以聲請人遲至103年11月18日始就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已逾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自103年9月30日第一次再審確判送達日起算,於同年10月30日屆滿)為由,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4 後本院再作成釋字第741號解釋,聲請人復據該解釋就北高行103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及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106年度裁字第1561號裁定(下稱第三次再審確裁)以聲請人之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已於99年5月6日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規定,其5年再審最長期間應於104年5月6日屆滿;再審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係於105年12月9日始提起再審之訴,已逾5年再審最長期間,且非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但書規定所列之例外情形為由,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5 聲請人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論聲請人有無救濟、提起救濟期間之長短,及逾越提起再審最長期間是否有可歸責聲請人之事由,一律以逾越5年再審最長期間為由,而不許提起再審之訴,使原因案件之聲請人無法據本院解釋獲得實質有效之救濟,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又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亦應予變更,向本院聲請解釋暨變更釋字第209號解釋。

6 查系爭規定為第三次再審確裁所適用,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亦為第三次再審確裁以「基於法例之一體適用」為由而予引用,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

7 本件經審查後,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8 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應不計入其再審最長期間

9 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得據以請求法院實體審酌釋憲原因案件。又本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本院釋字第177號及第185號解釋參照)。人民聲請解釋憲法,經本院解釋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以各該解釋為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之理由,其目的在於貫徹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本院釋字第741號解釋參照)。

10 系爭規定明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僅規定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始不受上述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系爭規定但書參照)。又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5項規定:「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其目的係為兼顧確定判決之安定性,故除有特定之再審事由外,如逾越5年再審最長期間,即一律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為避免當事人就同一實體法律關係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虛耗司法資源,乃明定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原則上係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正當公共利益,其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及其起算時點,並未明顯逾越立法形成範圍,而屬合理限制。是就非依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而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請求再審之一般情形,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11 然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為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據以請求再審之情形,如將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均計入再審最長期間,則可能導致聲請人縱使獲得有利之解釋,亦已逾越系爭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而仍不得請求再審,致無從獲得有效權利救濟(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意旨參照)。故於聲請人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應不計入其再審最長期間,系爭規定所定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依上開意旨為之,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是於本解釋公布後,本院解釋宣告法令違憲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據以請求再審時,其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扣除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如尚有剩餘期間者,應於剩餘期間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其剩餘期間如逾30日,仍應依法於各該解釋公布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

12 又本案原因案件之第三次再審確裁以「基於法例之一體適用」為由所引用之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原係就民事訴訟法第500條有關30日不變期間及5年再審最長期間規定所為之法令統一解釋。其中有關30日不變期間部分,與本解釋意旨相通,並無變更之必要。然有關5年再審最長期間部分,則與系爭規定類似,而法院對於再審最長期間遵守之審查,向多援用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

13 三、本案聲請人得請求再審救濟

14 為保障原因案件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凡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聲請人,本即得於各該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又本院釋字第725號解釋釋示:「……為使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故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公布日,縱已逾越上述5年再審最長期間,本院仍得斟酌聲請個案之情節,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不受系爭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以使聲請個案獲得救濟機會,並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15 如前所述,本案原確定判決係於99年5月6日確定,聲請人已依本院釋字第716號、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於各該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分別提起第一、二、三次再審之訴,雖經法院分別以法律尚未失效、非本院釋字第725號解釋聲請人且已逾30日再審不變期間、已逾5年再審最長期間等理由,裁判駁回,而均未依本院釋字第716號解釋意旨重行審理。聲請人若依本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縱依本解釋前開意旨,將本院釋字第716號解釋及本解釋之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均予以扣除,仍將逾系爭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無從獲得有效權利救濟。

16 是以,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且為肯定本案聲請人對維護憲法之貢獻,就本件聲請案之特殊情形,本院於此諭知:本案聲請人得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不受系爭規定有關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聲請人如於上述30日內提起再審之訴,再審管轄法院應認其起訴符合同法第273條第2項及第276條第3項規定之再審事由及期間,重開訴訟程序,並依本院釋字第716號解釋意旨重行審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蔡宗珍
(楊惠欽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目次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十一)
目次
司法院釋字第八○○號 1
【宣告法令違憲解釋後再審最長期間計算案】
法令經宣告違憲後提再審之最長期間,應不計繫屬司法院期間
解釋文……………………………………………………………………1
解釋理由書………………………………………………………………1
協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6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加入……………………………………………………17
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 27
【羈押日數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已執行期間案】
無期徒刑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違憲
解釋文……………………………………………………………………27
解釋理由書………………………………………………………………27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 加入…………32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 加入「貳、三
、四」以外之其他部分、楊惠欽大法官 加入「貳、二」部分……36
部分不同部分協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 蔡宗珍大法官
加入………………………………………………………………………45
部分不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 蔡烱燉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加入……………………………………………58
不同意見書 吳陳鐶大法官 提出 蔡烱燉大法官 加入…………65
司法院釋字第八○二號 69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案】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無違工作權等之保障
解釋文……………………………………………………………………69
解釋理由書………………………………………………………………69
協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蔡宗珍大法官 加入…………73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79
不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89
不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101
不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104
司法院釋字第八○三號 111
【原住民狩獵案】
原民狩獵文化與生態保護應並重,自製獵槍之安全等規定部分違憲
解釋文……………………………………………………………………111
解釋理由書………………………………………………………………112
解釋附表…………………………………………………………………134
部分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蔡烱燉大法官、黃瑞明大
法官及詹森林大法官 加入……………………………………………134
協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185
協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188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201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
加入四、五部分,詹森林大法官加入四以外部分……………………213
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宗力大法官 提出 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230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239
部分不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黃瑞明大法官 加入,黃
虹霞大法官加入貳部分,吳陳鐶大法官及林俊益大法官加入貳、參
部分………………………………………………………………………258
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 許志雄大法官 加入……268
部分不同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 提出………………………………284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 提出 張瓊文大法官 加入,黃
虹霞大法官加入二至四部分,吳陳鐶大法官及詹森林大法官加入一
至四部分…………………………………………………………………306
司法院釋字第八○四號 313
【非法重製光碟罪案】
著作權法非法重製光碟罪相關規定,無違法律明確性等原則
解釋文……………………………………………………………………313
解釋理由書………………………………………………………………313
解釋附表…………………………………………………………………322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323
協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328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 加入……332
司法院釋字第八○五號 345
【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
少事法未明定保護事件被害人得到庭陳述部分,違憲,2年內修正
解釋文……………………………………………………………………345
解釋理由書………………………………………………………………345
協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349
協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361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375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382
協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謝銘洋大法官 加入…………386
不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389
不同意見書 吳陳鐶大法官 提出……………………………………409
不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414
司法院釋字第八○六號 435
【臺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案】
臺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辦法3規定,違法律保留及職業、表現自由
解釋文……………………………………………………………………435
解釋理由書………………………………………………………………435
協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442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 加入…………446
協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 許宗力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加入…………………………………………………453
協同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 加入…………469
部分不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473
不同意見書 張瓊文大法官 加入……………………………………478
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 提出 林俊益大法官 加入、張瓊文
大法官 加入壹部分……………………………………………………489
司法院釋字第八○七號 503
【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即日失效
解釋文……………………………………………………………………503
解釋理由書………………………………………………………………503
解釋附表…………………………………………………………………508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蔡烱燉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
加入………………………………………………………………………509
協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560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563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568
協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570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烱燉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
加入(定期失效部分除外)、蔡明誠大法官 加入 …………………576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 蔡烱燉大法官 加入、
黃虹霞大法官加入(定期失效部分除外) …………………………597
司法院釋字第八○八號 615
【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處罰鍰部分,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解釋文……………………………………………………………………615
解釋理由書………………………………………………………………615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617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 加入…………621
協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 加入…………627
協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 …………………………………644
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649
部分不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654
不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661
司法院釋字第八○九號 673
【不動產估價師設分事務所案】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得設分所之規定,符比例原則,合憲
解釋文……………………………………………………………………673
解釋理由書………………………………………………………………673
不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676
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682
不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692
不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710
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 717
【政府採購原住民就業代金案】
採購法得標廠商未僱足原民應繳代金規定,於顯然過苛部分,違憲
解釋文……………………………………………………………………717
解釋理由書………………………………………………………………717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719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785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792
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799
不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 提出 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810
不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 提出 許志雄大法官 加入…………820
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 提出 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831
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一號 839
【復職(聘)者公保養老給付年資採認案】
非可歸責被保險人事由重複加保期間,應採為公保養老給付年資
解釋文……………………………………………………………………839
解釋理由書………………………………………………………………839
協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843
部分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859
不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864
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 869
【強制工作案】
強制工作違憲,刑法、盜贓條例、組織犯罪條例相關規定即日失效
解釋文……………………………………………………………………869
解釋理由書………………………………………………………………870
解釋附表…………………………………………………………………886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892
協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 提出……………………………………901
協同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 提出……………………………………907
協同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 提出 許志雄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
加入………………………………………………………………………917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烱燉大法官 提出 黃虹霞大法官、蔡明誠大
法官加入…………………………………………………………………920
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 提出 蔡烱燉大法官、蔡明誠大
法官加入…………………………………………………………………965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 提出 蔡烱燉大法官、黃虹霞大
法官、吳陳鐶大法官 加入……………………………………………973
不同意見書 吳陳鐶大法官 提出……………………………………985
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三號 995
【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
文資法就定著第三人土地歷史建物,未予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違憲
解釋文……………………………………………………………………995
解釋理由書………………………………………………………………995
協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999
協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1007
協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 提出……………………………………1014
附錄:第八○○號解釋至第八一三號解釋關係法令及關鍵詞檢索表…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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