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精裝)
商品資訊
ISBN13:9789865499457
出版社:司法院
作者: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編輯
出版日:2022/12/05
裝訂/頁數:精裝/1104頁
規格:23.5cm*19cm (高/寬)
重量:1588克
版次:1
定價
:NT$ 1200 元優惠價
:85 折 1020 元
無庫存,下單後進貨(採購期約30個工作天)
下單可得紅利積點:30 點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就此,聯邦憲法法院之審查庭(Kammer)的實務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因而,我們對此實務也再度投予高度的關懷。我們詳細地引用自2015年春季起將近2000筆的審查庭裁判,以致於本註釋書部分內容有著重大的更動。總之,本書呈現了截至2020年3月1日為止法律適用實務的真實狀況。
當然,聯邦憲法法院的審判庭(Senat)也同樣持續創造著新的憲法訴訟法,而使其變得相當具有意義。例如第一庭藉其於2019年11月6日作成的兩則裁判,為憲法訴願人開啟了嶄新的程序可能性。申言之,當事人如今在歐洲法與國內法交疊適用的領域裡,也可以享有憲法法院的權利救濟。蓋第一庭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上所規範的歐盟基本權利,提升為憲法訴願程序的審查標準,以致於在有歐洲法適用的生活事實中歐盟基本權利是否遭受侵害,同樣可以在Karlsruhe加以指摘。有關這一點在實務上究竟有何意義,且能提供憲法訴願人何等機會等問題,本書的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及第80條之註釋,將有詳細的說明,而成為註釋內容上的重點。此外在這些說明中,我們對於第一庭仍明白保持開放態度的問題,抑或若干即將顯現出重要性的議題等,也提供了明確的答案。
當然,聯邦憲法法院的審判庭(Senat)也同樣持續創造著新的憲法訴訟法,而使其變得相當具有意義。例如第一庭藉其於2019年11月6日作成的兩則裁判,為憲法訴願人開啟了嶄新的程序可能性。申言之,當事人如今在歐洲法與國內法交疊適用的領域裡,也可以享有憲法法院的權利救濟。蓋第一庭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上所規範的歐盟基本權利,提升為憲法訴願程序的審查標準,以致於在有歐洲法適用的生活事實中歐盟基本權利是否遭受侵害,同樣可以在Karlsruhe加以指摘。有關這一點在實務上究竟有何意義,且能提供憲法訴願人何等機會等問題,本書的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及第80條之註釋,將有詳細的說明,而成為註釋內容上的重點。此外在這些說明中,我們對於第一庭仍明白保持開放態度的問題,抑或若干即將顯現出重要性的議題等,也提供了明確的答案。
作者簡介
譯者學經歷及翻譯範圍
召集人(依姓名筆劃排列)
姓 名學經歷審查條次
1林明昕
(總召集人)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原著第3版序、事項索引、第1條至第18條、第30條至第35條之3
2林昱梅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政學院副院長第19條至第29條、第91條至第106條
3陳愛娥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
副教授第81條至第90條
4程明修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第36條至第80條
召集人(依姓名筆劃排列)
姓 名學經歷審查條次
1林明昕
(總召集人)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原著第3版序、事項索引、第1條至第18條、第30條至第35條之3
2林昱梅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政學院副院長第19條至第29條、第91條至第106條
3陳愛娥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
副教授第81條至第90條
4程明修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第36條至第80條
目次
目 錄
序 Ⅰ
譯者學經歷及翻譯範圍 Ⅲ
例 言 Ⅵ
原著第三版序 Ⅶ
重要參考書目XV
聯邦憲法法院法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 – BVerfGG)
第一章 聯邦憲法法院之組織與管轄
第1條【法院之地位與所在地】 1
第2條【審判庭】 6
第3條【法官資格】 8
第4條【任期】 10
第5條【選任機關】 11
第6條【聯邦眾議院之選任程序】 12
第7條【聯邦參議院之選任程序】 17
第7條之1【特殊情況之選任程序】 18
第8條【推薦名單】 19
第9條【聯邦憲法法院院長及其代理人之選任】 19
第10條【當選人之任命】 20
第11條【法官之宣誓】21
第12條【隨時離職之權利】 21
第13條【法院之管轄】 21
第14條【審判庭之管轄】 28
第15條【審判長與決議能力】 33
第15條之1【審查庭之召集;憲法訴願案件之分配】 37
第16條【聯合庭之裁判】 40
第二章 憲法法院之程序
第一節 一般程序規定
第17條【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適用】 45
第17條之1【錄音與錄影之容許性】 55
第18條【法官應自行迴避】 58
第19條【因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代理人之確定】 66
第20條【閱覽卷宗】 81
第21條【由團體之受託人出席審判期日】 83
第22條【訴訟代理】 84
第23條【程序之開始】 92
第24條【自始駁回】103
第25條【言詞審理原則;判決、裁定】108
第25條之1【筆錄及錄音】114
第26條【證據調查】115
第27條【司法協助及職務協助】119
第27條之1【專家意見陳述】120
第28條【證人與鑑定人】124
第29條【調查證據期日】126
第30條【宣示與裁判之形式】127
第31條【裁判之拘束力】138
第32條【暫時處分】152
第33條【停止程序】211
第34條【訴訟費用;費用之徵收】214
第34條之1【費用之償還】228
第35條【執行之規定】265
第二節 程序外閱覽卷宗
第35條之1【個人資訊之提供】271
第35條之2【有權閱覽之人;調用卷宗資料之提供;
卷宗資料之寄送】273
第35條之3【個人資訊於另一程序利用】278
第三章 個別程序類型
第一節 第13條第1款案件之程序 基本權利之剝奪
第36條【聲請人】281
第37條【先行程序】282
第38條【扣押與搜索;先行調查】284
第39條【剝奪基本權利之判決】285
第40條【剝奪之廢棄】286
第41條【重行聲請】287
第42條【刪除】288
第二節 第13條第2款案件之程序 政黨禁止
第43條【聲請人】289
第44條【政黨之代表人】297
第45條【先行程序】299
第46條【政黨違憲之裁判】304
第46條之1【不得接受國家政黨補助之裁判】308
第47條【扣押、搜索】312
第三節 第13條第3款案件之程序 選舉審查
第48條【聲請之許可性】314
第四節 第13條第4款案件之程序 總統彈劾
第49條【彈劾書】346
第50條【提起彈劾之期限】348
第51條【程序之進行】349
第52條【彈劾之撤回】350
第53條【暫時處分】351
第54條【先行調查】352
第55條【言詞審理】353
第56條【判決】355
第57條【判決正本之製作】356
第五節 第13條第9款案件之程序 法官彈劾
第58條【法官彈劾】358
第59條【判決】362
第60條【懲戒程序之停止】365
第61條【再審】367
第62條【對邦法官之彈劾程序】369
第六節 第13條第5款案件之程序 機關爭議
第63條【聲請人與相對人】371
第64條【聲請權能】383
第65條【程序之參加】401
第66條【程序之合併與分開】406
第66條之1【依調查委員會法之程序】408
第67條【裁判】411
第七節 第13條第7款案件之程序 聯邦與各邦間之爭議
第68條【聲請人與相對人】416
第69條【機關爭議之準用】420
第70條【撤銷期間】424
第八節 第13條第8款案件之程序
聯邦與各邦間、各邦間或各邦內之其他公法爭議
第71條【聲請人與相對人】426
第72條【裁判】434
第九節 第13條第10款案件之程序 各邦內之憲法爭議
第73條【當事人】437
第74條【裁判】437
第75條【程序】437
第十節 第13條第6款與第6款之1案件之程序
抽象法規審查
第76條【聲請的合法性】438
第77條【有權表示意見的聯邦以及邦機關】450
第78條【宣告無效的法律】453
第79條【裁判之效力】460
第十一節 第13條第11款與第11款之1案件之程序
法律之審查;成立調查委員會決議之審查
第80條【提請審查――裁定】470
第81條【裁判法律問題】506
第81條之1【聲請不合法之確認】510
第82條【參加權人與陳述意見權人】513
第82條之1【調查委員會法之審查程序】518
第十二節 第13條第12款案件之程序審查
國際法之審查
第83條【裁判;聯邦眾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之
參加程序】523
第84條【其他程序規定之準用】528
第十三節 第13條第13款案件之程序
邦憲法法院之提送決議
第85條【程序與裁判】532
第十四節 第13條第14款案件之程序
作為聯邦法之法的繼續有效
第86條【聲請權人】539
第87條【聲請之合法性】543
第88條【其他參加權人的參加】545
第89條【裁判】547
第十五節 第13條第8款之1案件之程序 憲法訴願
第90條【憲法訴願之聲請權】549
第91條【鄉鎮市的積極適格】729
第92條【訴願理由】744
第93條【提起憲法訴願之期間】766
第93條之1【受理後作成裁判】799
第93條之2【審查庭之權限】823
第93條之3【審查庭之裁判】829
第93條之4【程序與裁判】839
第94條【聽取第三人陳述意見】848
第95條【裁判】855
第十六節 第13條第6款之2案件之程序
聯邦法必要性之審查
第96條【第13條第6款之2案件之程序】880
第十七節 第13條第3款之1案件之程序
第96條之1【得提起訴願者;期間】884
第96條之2【聽取聯邦選舉委員會陳述意見】891
第96條之3【不經言詞審理之裁判】893
第96條之4【不附理由公告裁判】893
第97條【刪除】894
第四章 遲延訴願
第97條之1【不當程序期間之補償】895
第97條之2【遲延訴願與遲延異議】907
第97條之3【管轄權】914
第97條之4【提出意見和裁判】916
第97條之5【過渡條款】919
第五章 附 則
第98條【退休】921
第99條【刪除】922
第100條【資遣費】922
第101條【公務員、法官或教授擔任聯邦憲法法院法官】923
第102條【多種法官給與之關係】925
第103條【聯邦法官退休撫卹法規定之適用】927
第104條【律師及公證人擔任聯邦憲法法院法官】928
第105條【免職】929
第106條【刪除】931
事項索引
德文字母排序933
中文筆畫排序1007
序 Ⅰ
譯者學經歷及翻譯範圍 Ⅲ
例 言 Ⅵ
原著第三版序 Ⅶ
重要參考書目XV
聯邦憲法法院法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 – BVerfGG)
第一章 聯邦憲法法院之組織與管轄
第1條【法院之地位與所在地】 1
第2條【審判庭】 6
第3條【法官資格】 8
第4條【任期】 10
第5條【選任機關】 11
第6條【聯邦眾議院之選任程序】 12
第7條【聯邦參議院之選任程序】 17
第7條之1【特殊情況之選任程序】 18
第8條【推薦名單】 19
第9條【聯邦憲法法院院長及其代理人之選任】 19
第10條【當選人之任命】 20
第11條【法官之宣誓】21
第12條【隨時離職之權利】 21
第13條【法院之管轄】 21
第14條【審判庭之管轄】 28
第15條【審判長與決議能力】 33
第15條之1【審查庭之召集;憲法訴願案件之分配】 37
第16條【聯合庭之裁判】 40
第二章 憲法法院之程序
第一節 一般程序規定
第17條【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適用】 45
第17條之1【錄音與錄影之容許性】 55
第18條【法官應自行迴避】 58
第19條【因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代理人之確定】 66
第20條【閱覽卷宗】 81
第21條【由團體之受託人出席審判期日】 83
第22條【訴訟代理】 84
第23條【程序之開始】 92
第24條【自始駁回】103
第25條【言詞審理原則;判決、裁定】108
第25條之1【筆錄及錄音】114
第26條【證據調查】115
第27條【司法協助及職務協助】119
第27條之1【專家意見陳述】120
第28條【證人與鑑定人】124
第29條【調查證據期日】126
第30條【宣示與裁判之形式】127
第31條【裁判之拘束力】138
第32條【暫時處分】152
第33條【停止程序】211
第34條【訴訟費用;費用之徵收】214
第34條之1【費用之償還】228
第35條【執行之規定】265
第二節 程序外閱覽卷宗
第35條之1【個人資訊之提供】271
第35條之2【有權閱覽之人;調用卷宗資料之提供;
卷宗資料之寄送】273
第35條之3【個人資訊於另一程序利用】278
第三章 個別程序類型
第一節 第13條第1款案件之程序 基本權利之剝奪
第36條【聲請人】281
第37條【先行程序】282
第38條【扣押與搜索;先行調查】284
第39條【剝奪基本權利之判決】285
第40條【剝奪之廢棄】286
第41條【重行聲請】287
第42條【刪除】288
第二節 第13條第2款案件之程序 政黨禁止
第43條【聲請人】289
第44條【政黨之代表人】297
第45條【先行程序】299
第46條【政黨違憲之裁判】304
第46條之1【不得接受國家政黨補助之裁判】308
第47條【扣押、搜索】312
第三節 第13條第3款案件之程序 選舉審查
第48條【聲請之許可性】314
第四節 第13條第4款案件之程序 總統彈劾
第49條【彈劾書】346
第50條【提起彈劾之期限】348
第51條【程序之進行】349
第52條【彈劾之撤回】350
第53條【暫時處分】351
第54條【先行調查】352
第55條【言詞審理】353
第56條【判決】355
第57條【判決正本之製作】356
第五節 第13條第9款案件之程序 法官彈劾
第58條【法官彈劾】358
第59條【判決】362
第60條【懲戒程序之停止】365
第61條【再審】367
第62條【對邦法官之彈劾程序】369
第六節 第13條第5款案件之程序 機關爭議
第63條【聲請人與相對人】371
第64條【聲請權能】383
第65條【程序之參加】401
第66條【程序之合併與分開】406
第66條之1【依調查委員會法之程序】408
第67條【裁判】411
第七節 第13條第7款案件之程序 聯邦與各邦間之爭議
第68條【聲請人與相對人】416
第69條【機關爭議之準用】420
第70條【撤銷期間】424
第八節 第13條第8款案件之程序
聯邦與各邦間、各邦間或各邦內之其他公法爭議
第71條【聲請人與相對人】426
第72條【裁判】434
第九節 第13條第10款案件之程序 各邦內之憲法爭議
第73條【當事人】437
第74條【裁判】437
第75條【程序】437
第十節 第13條第6款與第6款之1案件之程序
抽象法規審查
第76條【聲請的合法性】438
第77條【有權表示意見的聯邦以及邦機關】450
第78條【宣告無效的法律】453
第79條【裁判之效力】460
第十一節 第13條第11款與第11款之1案件之程序
法律之審查;成立調查委員會決議之審查
第80條【提請審查――裁定】470
第81條【裁判法律問題】506
第81條之1【聲請不合法之確認】510
第82條【參加權人與陳述意見權人】513
第82條之1【調查委員會法之審查程序】518
第十二節 第13條第12款案件之程序審查
國際法之審查
第83條【裁判;聯邦眾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之
參加程序】523
第84條【其他程序規定之準用】528
第十三節 第13條第13款案件之程序
邦憲法法院之提送決議
第85條【程序與裁判】532
第十四節 第13條第14款案件之程序
作為聯邦法之法的繼續有效
第86條【聲請權人】539
第87條【聲請之合法性】543
第88條【其他參加權人的參加】545
第89條【裁判】547
第十五節 第13條第8款之1案件之程序 憲法訴願
第90條【憲法訴願之聲請權】549
第91條【鄉鎮市的積極適格】729
第92條【訴願理由】744
第93條【提起憲法訴願之期間】766
第93條之1【受理後作成裁判】799
第93條之2【審查庭之權限】823
第93條之3【審查庭之裁判】829
第93條之4【程序與裁判】839
第94條【聽取第三人陳述意見】848
第95條【裁判】855
第十六節 第13條第6款之2案件之程序
聯邦法必要性之審查
第96條【第13條第6款之2案件之程序】880
第十七節 第13條第3款之1案件之程序
第96條之1【得提起訴願者;期間】884
第96條之2【聽取聯邦選舉委員會陳述意見】891
第96條之3【不經言詞審理之裁判】893
第96條之4【不附理由公告裁判】893
第97條【刪除】894
第四章 遲延訴願
第97條之1【不當程序期間之補償】895
第97條之2【遲延訴願與遲延異議】907
第97條之3【管轄權】914
第97條之4【提出意見和裁判】916
第97條之5【過渡條款】919
第五章 附 則
第98條【退休】921
第99條【刪除】922
第100條【資遣費】922
第101條【公務員、法官或教授擔任聯邦憲法法院法官】923
第102條【多種法官給與之關係】925
第103條【聯邦法官退休撫卹法規定之適用】927
第104條【律師及公證人擔任聯邦憲法法院法官】928
第105條【免職】929
第106條【刪除】931
事項索引
德文字母排序933
中文筆畫排序1007
主題書展
更多
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今日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