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 本書提供完整的辦理事務及相關注意事項,輕輕鬆鬆完成遺產繼承!
繼承登記怎麼辦理?
拋棄繼承怎麼辦理?
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如何申報遺產稅?
遺產怎麼分割?
如何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
對一般人而言,親人往生已經夠難過了,還要面對是不是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遺產稅要如何申報?怎麼善用節稅法令?遺產怎麼繼承等等法律上的問題。為此,作者根據多年來為客戶辦理遺產繼承的實務經驗,針對繼承人所可能遇到的種種狀況,提出各項適切的解決方案。
本書先以相關的法令為前導,讓讀者能明瞭遺產繼承的有關規定,進而說明辦理的注意事項,藉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錯誤,再將各項辦理步驟予以解說並附上應備證件及各項書表範例。讀者只要依照各項說明,按部就班的辦理,相信可以很輕鬆的完成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務。
繼承登記怎麼辦理?
拋棄繼承怎麼辦理?
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如何申報遺產稅?
遺產怎麼分割?
如何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
對一般人而言,親人往生已經夠難過了,還要面對是不是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遺產稅要如何申報?怎麼善用節稅法令?遺產怎麼繼承等等法律上的問題。為此,作者根據多年來為客戶辦理遺產繼承的實務經驗,針對繼承人所可能遇到的種種狀況,提出各項適切的解決方案。
本書先以相關的法令為前導,讓讀者能明瞭遺產繼承的有關規定,進而說明辦理的注意事項,藉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錯誤,再將各項辦理步驟予以解說並附上應備證件及各項書表範例。讀者只要依照各項說明,按部就班的辦理,相信可以很輕鬆的完成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務。
作者簡介
陳坤涵
學歷:
‧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碩士
經歷:
‧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 臺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社區大學講師
‧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臺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 榮獲97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師鐸獎
‧ 榮獲99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示範觀摩優良課程講師
‧ 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講師
著作:
‧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 輕鬆規劃遺產稅
‧ 輕鬆規劃贈與稅
‧ 房屋買賣DIY
‧ 贈與節稅DIY
‧ 遺產繼承DIY
‧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 財產移轉辦理實務
‧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
‧ 輕鬆看信託法及其稅務規劃
‧ 財產稅節稅實務
‧ 財產稅實務問題解析
‧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學歷:
‧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碩士
經歷:
‧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 臺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社區大學講師
‧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臺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 榮獲97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師鐸獎
‧ 榮獲99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示範觀摩優良課程講師
‧ 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講師
著作:
‧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 輕鬆規劃遺產稅
‧ 輕鬆規劃贈與稅
‧ 房屋買賣DIY
‧ 贈與節稅DIY
‧ 遺產繼承DIY
‧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 財產移轉辦理實務
‧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
‧ 輕鬆看信託法及其稅務規劃
‧ 財產稅節稅實務
‧ 財產稅實務問題解析
‧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序
十版序
本書自出版以來,由於讀者反應熱烈,迄今已改版多次,可以看出讀者對於取得遺產繼承相關知識之殷切,對於如何辦理遺產繼承益加重視。
本版次最主要就遺產繼承的有關法令、辦理的程序、書表作更新。其次,行政機關新增許多便民措施亦提供讀者參考,主要增修部分如下:
一、法律部分
本版次對近年民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土地登記規則等法律有增修部分已進行內容的更新。
二、解釋函令部分
本書針對生存配偶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要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特別搜集內政及財政等行政機關最新之解釋函令,提供給讀者在辦理時參考。
三、相關便民措施部分
(一)財政部為使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能掌握更多被繼承人的遺產資訊,有提供納稅義務人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的服務。本書中針對財政部這項新服務有特別介紹,以協助讀者在申報遺產稅時,能有更詳盡的遺產資料,不致因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
(二)以往納稅義務人依法必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管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申報案件如果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亦可就近跨局申報遺產稅,對於此項新措施,本版次亦有詳盡介紹。
(三)再者,目前各縣市及直轄市政府的地政事務所都有提供跨所辦理繼承登記的服務,繼承人亦可依規定就近辦理。另外,對於跨縣市或跨直轄市的繼承登記案件,地政事務所也都有提供民眾「代收代送」的服務,讀者可不必舟車勞頓到土地所在地的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四、更新表單部分
讀者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抵繳遺產稅、繼承登記等案件時,因涉及國稅局、國有財產局、各縣市政府財政、稅務、地政等單位,本書儘可能提供最新且最詳實的書表範例供讀者在辦理時參考。如讀者在辦理時,各單位要求填具的表格與本書不同時,仍須以各行政及稅捐機關之表格為準。
五、調整遺產稅計算內容
因近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稅率及免稅額皆有修正,本書有關之案例亦同時更新所有書表及計算式。
六、修正實物抵繳規定
繼承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本書同時並就股票抵繳的內容作詳盡說明。
七、修正附錄資料
本書附錄部分有關行政機關的連絡通訊資料及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調整表亦同步更新到最新的狀態供讀者參考。
本版次 能順利出版,在此要感謝事務所同仁在百忙中仍協助搜尋、整理、校對遺產繼承有關法令、書表及資料,特此致謝。筆者學識淺薄,改版內容如有遺漏或缺失之處,尚祈各界惠予斧正,感謝萬分。
陳坤涵
2023年2月22日
本書自出版以來,由於讀者反應熱烈,迄今已改版多次,可以看出讀者對於取得遺產繼承相關知識之殷切,對於如何辦理遺產繼承益加重視。
本版次最主要就遺產繼承的有關法令、辦理的程序、書表作更新。其次,行政機關新增許多便民措施亦提供讀者參考,主要增修部分如下:
一、法律部分
本版次對近年民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土地登記規則等法律有增修部分已進行內容的更新。
二、解釋函令部分
本書針對生存配偶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要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特別搜集內政及財政等行政機關最新之解釋函令,提供給讀者在辦理時參考。
三、相關便民措施部分
(一)財政部為使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能掌握更多被繼承人的遺產資訊,有提供納稅義務人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的服務。本書中針對財政部這項新服務有特別介紹,以協助讀者在申報遺產稅時,能有更詳盡的遺產資料,不致因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
(二)以往納稅義務人依法必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管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申報案件如果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亦可就近跨局申報遺產稅,對於此項新措施,本版次亦有詳盡介紹。
(三)再者,目前各縣市及直轄市政府的地政事務所都有提供跨所辦理繼承登記的服務,繼承人亦可依規定就近辦理。另外,對於跨縣市或跨直轄市的繼承登記案件,地政事務所也都有提供民眾「代收代送」的服務,讀者可不必舟車勞頓到土地所在地的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四、更新表單部分
讀者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抵繳遺產稅、繼承登記等案件時,因涉及國稅局、國有財產局、各縣市政府財政、稅務、地政等單位,本書儘可能提供最新且最詳實的書表範例供讀者在辦理時參考。如讀者在辦理時,各單位要求填具的表格與本書不同時,仍須以各行政及稅捐機關之表格為準。
五、調整遺產稅計算內容
因近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稅率及免稅額皆有修正,本書有關之案例亦同時更新所有書表及計算式。
六、修正實物抵繳規定
繼承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本書同時並就股票抵繳的內容作詳盡說明。
七、修正附錄資料
本書附錄部分有關行政機關的連絡通訊資料及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調整表亦同步更新到最新的狀態供讀者參考。
本版次 能順利出版,在此要感謝事務所同仁在百忙中仍協助搜尋、整理、校對遺產繼承有關法令、書表及資料,特此致謝。筆者學識淺薄,改版內容如有遺漏或缺失之處,尚祈各界惠予斧正,感謝萬分。
陳坤涵
2023年2月22日
目次
推薦序
十版序
自序
1. 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怎麼辦理?
你有沒有遺產繼承權?
被繼承人的遺產怎麼清查?
遺產不多,但債務一大堆,怎麼辦?
2. 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怎麼申報?
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申報遺產稅時,你怎麼主張扣除?
怎麼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發現漏報遺產稅,怎麼辦?
遺產稅繳不起,怎麼辦?
有部分繼承人不繳遺產稅,怎麼辦?
3. 繼承登記
遺產怎麼分割?怎麼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遺產無法協議分割時,怎麼辦?
小孩是繼承人,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胎兒是繼承人,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找不到權狀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金融機構存款怎麼辦理繼承存款手續?
上市、上櫃股票怎麼辦理繼承手續?
附錄及相關法規
1. 全國各稅捐稽徵處及分處住址、電話一覽表
2.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暨所屬各稽徵所通訊錄
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暨所屬各稽徵所通訊錄
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通訊錄
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通訊錄
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通訊錄
7. 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
8. 台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及應繳證件一覽表
9. 全國各地政機關通訊錄
10. 台北市歷年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日期表
11. 地政規費徵收標準
12. 遺產及贈與稅法
13.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14.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調整表(103年1月1日以後適用)
15. 遺產稅及贈與稅跨局申辦適用條件彙整表
十版序
自序
1. 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怎麼辦理?
你有沒有遺產繼承權?
被繼承人的遺產怎麼清查?
遺產不多,但債務一大堆,怎麼辦?
2. 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怎麼申報?
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申報遺產稅時,你怎麼主張扣除?
怎麼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發現漏報遺產稅,怎麼辦?
遺產稅繳不起,怎麼辦?
有部分繼承人不繳遺產稅,怎麼辦?
3. 繼承登記
遺產怎麼分割?怎麼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遺產無法協議分割時,怎麼辦?
小孩是繼承人,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胎兒是繼承人,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找不到權狀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金融機構存款怎麼辦理繼承存款手續?
上市、上櫃股票怎麼辦理繼承手續?
附錄及相關法規
1. 全國各稅捐稽徵處及分處住址、電話一覽表
2.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暨所屬各稽徵所通訊錄
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暨所屬各稽徵所通訊錄
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通訊錄
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通訊錄
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通訊錄
7. 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
8. 台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及應繳證件一覽表
9. 全國各地政機關通訊錄
10. 台北市歷年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日期表
11. 地政規費徵收標準
12. 遺產及贈與稅法
13.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14.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調整表(103年1月1日以後適用)
15. 遺產稅及贈與稅跨局申辦適用條件彙整表
書摘/試閱
1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怎麼辦理?
案例
芳芳的老公張三到陽明山洗溫泉中風,還沒來得及送到醫院就過世了,這麼突然的噩耗,頓時讓芳芳慌了手腳,芳芳除了忙於處理張三的喪事外,另一件因張三過世的大事,「遺產繼承」也同時出現,有關遺產繼承繁瑣的種種問題,陸陸續續的接踵而來,使原本悲傷的心情,冥冥中更增添許多壓力存在,芳芳對於辦理遺產繼承是一點經驗也沒有,不知該如何是好?
辦理遺產繼承的流程
其實遺產繼承並不是件困難的事,只是一般人平常很少接觸,處理起來難免感到棘手。但是沒關係,只要依照下列各項步驟,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處理,相信很容易就可以處理好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務。
遺產繼承人流程說明
1.確定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的首要步驟是先確定繼承人是誰。依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張三的配偶芳芳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①、②,芳芳須先確定誰是遺產繼承人後,再開始著手進行張三的遺產清查工作。
2.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張三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③。所以,芳芳將被繼承人張三的遺產繼承人確定後,應儘快清查被繼承人張三的財產狀況,遺產有多少?債務有多少?以免影響到遺產繼承人的權益。
3.申報遺產稅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④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⑤。所以,當芳芳將被繼承人張三的遺產清點完成後,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遺產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同時規定,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⑥,否則可能會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⑦。
(3)芳芳如果沒有在被繼承人張三死亡後的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會被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的罰鍰⑧。
4.辦理遺產繼承
(1)依土地法規定,不動產繼承登記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⑨。所以,繼承人芳芳在申報遺產稅並完納遺產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各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或其他股票、現金等繼承手續。
(2)繼承人芳芳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每超過一個月會被處以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可罰到二十倍⑨。
(3)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對於辦理繼承登記因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可以扣除⑩,所以繼承人芳芳在辦理遺產稅因稽徵機關所延誤的期間,可以扣除,不計算在規定的六個月之內。
相關法令
①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②民法第1144條第1項前段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③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⑨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⑩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遺產繼承怎麼辦理?
案例
芳芳的老公張三到陽明山洗溫泉中風,還沒來得及送到醫院就過世了,這麼突然的噩耗,頓時讓芳芳慌了手腳,芳芳除了忙於處理張三的喪事外,另一件因張三過世的大事,「遺產繼承」也同時出現,有關遺產繼承繁瑣的種種問題,陸陸續續的接踵而來,使原本悲傷的心情,冥冥中更增添許多壓力存在,芳芳對於辦理遺產繼承是一點經驗也沒有,不知該如何是好?
辦理遺產繼承的流程
其實遺產繼承並不是件困難的事,只是一般人平常很少接觸,處理起來難免感到棘手。但是沒關係,只要依照下列各項步驟,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處理,相信很容易就可以處理好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務。
遺產繼承人流程說明
1.確定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的首要步驟是先確定繼承人是誰。依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張三的配偶芳芳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①、②,芳芳須先確定誰是遺產繼承人後,再開始著手進行張三的遺產清查工作。
2.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張三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③。所以,芳芳將被繼承人張三的遺產繼承人確定後,應儘快清查被繼承人張三的財產狀況,遺產有多少?債務有多少?以免影響到遺產繼承人的權益。
3.申報遺產稅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④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⑤。所以,當芳芳將被繼承人張三的遺產清點完成後,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遺產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同時規定,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⑥,否則可能會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⑦。
(3)芳芳如果沒有在被繼承人張三死亡後的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會被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的罰鍰⑧。
4.辦理遺產繼承
(1)依土地法規定,不動產繼承登記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⑨。所以,繼承人芳芳在申報遺產稅並完納遺產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各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或其他股票、現金等繼承手續。
(2)繼承人芳芳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每超過一個月會被處以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可罰到二十倍⑨。
(3)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對於辦理繼承登記因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可以扣除⑩,所以繼承人芳芳在辦理遺產稅因稽徵機關所延誤的期間,可以扣除,不計算在規定的六個月之內。
相關法令
①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②民法第1144條第1項前段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③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⑨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⑩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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