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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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訂有禁止規定,其立法目的乃在於防止公司內部人憑藉其特殊地位,利用所知之公司內部消息,買賣股票圖利,致影響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開、公平之信心。惟近幾年來,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國內也逐步引入許多新金融商品,該類新商品多係藉由股權行使之概念衍生而來,不僅投資人得以更多元的方式買賣交易該類商品獲取資本報酬,公司內部人亦可利用該類商品交易牟利。有鑑於此,去年(二OOO年)證券交易法修正時,於第一百五十七條增列第六項,擴大歸入權適用範圍,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證書、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其他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惟新規定所擴張之範圍是否妥適?規定之意涵是否清楚?執行此類歸入權時是否會有窒礙難行之處?目前尚乏實證案例,亦會影響「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修改,本文擬援引金融商品發展較為成熟之外國制度,探討歸入權行使之範圍及計算方式,以提出未來修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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