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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國際法上的一個重大發展是確立了國際型法這個新的分支和建立了常設的國際刑事法院。為了大力傳播有關國際刑事法院《羅馬約》的原則和規則的準確知識,促進對國際型法的了解與研究,一個以參加1994年至2003年《羅馬規約》及其相關文件的談判、或在前南國際刑庭或盧旺達國際刑放庭任職多年,對《羅馬夫約》和國際型法有豐富實踐經驗和造詣的人士為主的研究小組,撰寫了這部頗具權威性的評釋。本書全面和系統地分析了國際刑事法院的《羅馬規約》、《犯罪要件》、《程序和證據規則》以及與國際刑事法院總部、特權和豁免以及與國際刑事法院合作相關的其他國際文件,還援引了很多國內和國際法庭包括前南國際刑庭和盧旺達國際刑庭相關的判例,使之成為學習研究國際刑法的一部資料全面的工具書。準確地理解《羅馬規約》和國際刑法,有利于中國更好地把握對國際刑事法院應采取的態度和立場。同時,中國對國際刑事法院的態度與立場,必將會進一步對鄰國和亞洲其他國家產生深刻的影響。
作者簡介
李世光:法學博士,1993——1998年作為聯合國負責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負責人,參加了羅馬規約談判的全過程,1996——1999年擔任聯合國建立國際刑事法院會議的執行秘書;國際法研究院的研究員,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教授(1979年—),聯合國訓練研究所的特別高級研究員(1999—)聯合國法律事務部編纂室主任,曾出版了六部關于外空法、海洋法、國際法陸軍和國際刑事法院的書,并在中外刊物上發表了約三十五篇論文,北京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的客座教授,中國海洋局的特別法律顧問(1984——1988年)。在本書中撰寫緒論。
目次
上冊
前言
緒論
歷史回顧——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歷程
序言
第一編 法院的設立
第一條 法院
第二條 法院與聯合國的關系
第三條 法院所在地
第四條 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權力
第二編 管轄權、可受理性和適用的法律
第五條 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
第六條 滅絕種族罪
第七條 危害人類罪
第八條 戰爭罪
第九條 犯罪要件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第十二條 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
第十三條 行使管轄權
第十四條 締約國提交情勢
第十五條 檢察官
第十六條 推遲調查或起訴
第十七條 可受理性問題
第十八條 關于可受理性的初步裁定
第十九條 質疑法院的管轄權或案件的可受理性
第二十條 一罪不二審
第二十一條 適用的法律
第三編 刑法的一般原則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第二十三條 法無明文者不罰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五條 個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具有管轄權
第二十七條 官方身份的無關性
第二十八條 指揮官和其他上級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適用時效
第三十條 心理要件
第三十一條 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
第三十二條 事實錯誤或法律錯誤
第三十三條 上級命令和法律規定
第四編 法院的組成和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條 法院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法官的任職
第三十六條 法官的資格、提名和選舉
第三十七條 法官職位的出缺
第三十八條 院長會議
第三十九條 分庭
第四十條 法官的獨立性
第四十一條 法官職責的免除和回避
第四十二條 檢察官辦公室
第四十三條 書記官處
第四十四條 工作人員
第四十五條 宣誓
第四十六條 免職
第四十七條 紀律措施
第四十八條 特權和豁免
第四十九條 薪金、津貼和費用
第五十條 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第五十一條 程序和證據規則
第五十二條 法院條例
下冊
第五編 調查和起訴
第六編 審判
第七編 刑罰
第八編 上訴和改判
第九編 國際合作和司法協助
第十編 執行
第十一編 締約國大會
第十二編 財務事項
第十三編 最后條款
附錄
國際刑事法羅馬規約
A.程序和證據規則
B.犯罪要件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前言
緒論
歷史回顧——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歷程
序言
第一編 法院的設立
第一條 法院
第二條 法院與聯合國的關系
第三條 法院所在地
第四條 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權力
第二編 管轄權、可受理性和適用的法律
第五條 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
第六條 滅絕種族罪
第七條 危害人類罪
第八條 戰爭罪
第九條 犯罪要件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第十二條 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
第十三條 行使管轄權
第十四條 締約國提交情勢
第十五條 檢察官
第十六條 推遲調查或起訴
第十七條 可受理性問題
第十八條 關于可受理性的初步裁定
第十九條 質疑法院的管轄權或案件的可受理性
第二十條 一罪不二審
第二十一條 適用的法律
第三編 刑法的一般原則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第二十三條 法無明文者不罰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五條 個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具有管轄權
第二十七條 官方身份的無關性
第二十八條 指揮官和其他上級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適用時效
第三十條 心理要件
第三十一條 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
第三十二條 事實錯誤或法律錯誤
第三十三條 上級命令和法律規定
第四編 法院的組成和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條 法院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法官的任職
第三十六條 法官的資格、提名和選舉
第三十七條 法官職位的出缺
第三十八條 院長會議
第三十九條 分庭
第四十條 法官的獨立性
第四十一條 法官職責的免除和回避
第四十二條 檢察官辦公室
第四十三條 書記官處
第四十四條 工作人員
第四十五條 宣誓
第四十六條 免職
第四十七條 紀律措施
第四十八條 特權和豁免
第四十九條 薪金、津貼和費用
第五十條 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第五十一條 程序和證據規則
第五十二條 法院條例
下冊
第五編 調查和起訴
第六編 審判
第七編 刑罰
第八編 上訴和改判
第九編 國際合作和司法協助
第十編 執行
第十一編 締約國大會
第十二編 財務事項
第十三編 最后條款
附錄
國際刑事法羅馬規約
A.程序和證據規則
B.犯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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