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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法律與文學(增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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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學(增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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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的第1版是10年前出版的。其間我一直從事“法律與文學”這一交叉學科領域內的教學、思考、閱讀和寫作。我很高興有這個機會以這個在相當程度上修訂和擴大了的版本的形式把我現在的想法總結出來。在過去10年里,這個領域有所擴大。僅僅在法學院里,相關課程的數量就翻了一番。[1] 這期間出現了一些重要的專著,包括托馬斯·格雷的《華萊土·斯蒂文斯研究:法律與詩歌實踐》,[2]以及瑪莎·努斯鮑姆的《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3]像格雷和努斯鮑姆這樣著名學者的加入,這也證明了法律與文學運動的生命力。關于法律與文學的評論集、文選和一般性著作持續不斷地大批涌現,例證包括Adrersaria( Mosaic 1994年 12月號特刊);J· 尼維爾·特納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編的《幸福伴侶:法律與文學》;[4]伊安·瓦德的《法律與文學:可能與視角》;[5]以及布魯斯·L·洛克伍德編的《法律與文學的視角》。[6](也請看與本書第1版同年出版的薩恩福德·萊文森和史蒂文·邁爾羅克斯合編的《解釋法律與文學》)[7]這期間也出現了執業律師們撰寫的一流的法律與文學著作。請看丹尼爾·康斯坦的《宰了一切律師?莎士比亞的法律呼吁》;[8]威廉·道姆納斯基的《在法院看來》。[9]并且開始出版了兩本新的刊物:《卡多佐法律與文學研究》( Cardozo Studies inLaw and Literature)和《耶魯法律與人文評論》( YaleJournal of Lawand Humanities),前者全部有關法律與文學,后者則部分有關法律與文學。由于美國作家對法律的持續迷戀,法律與文學這一領域欣欣向榮,作為一個法律交叉學科研究學派的地位也日漸鞏固。請看加里·閔達的《后現代法學運動:世紀末的法律與法理學》第8章。[10] 這個領域的發展與本書第1版描述的方向非常一致,但有兩個例外。第一,對于使用文學方法來解釋法典和憲法的興趣已經減少了,因為人們越來越感覺到,解釋是相對于目的而言的,所以對不同的解釋客體(夢、歌劇、標簽、憲法、十四行詩)不大可能提出相同的問題,并且解釋也是一種自覺努力即使有效果也不會太多的活動。我自己對于解釋的思考也變化了,這些變化反映在對有關解釋的那一章的修改。第二,對于使用虛構文學及其技術來處理那些遠離法理學的問題的興趣也增長了——原先研究的那些有關法理學的問題的例子有:一法律是怎樣產生于復仇的?什麼是自然法?什麼是對于文本的客觀解釋?司法意見在什麼意義上具有“文學性”或是不是應該具有‘文學性”?修辭和正義/司法之間的關系是什麼?在對本書第1版的評論中,[11]周詹姆斯·伯文德·懷特(JameSBoyd White)批評我沒能理解:重要的是律師受過文學教育,而不是他或她閱讀關于法律的文學作品。[12]懷特、努斯鮑姆和其他人使用與法律不相關的。或者至少看起來不相關的虛構文學作品作為一種法律學術新模型的基礎,我將在本版第三編討論這個問題。這種新模型強調敘事和回憶而不是分析,喜歡司法傳記而不喜歡研究司法意見,允諾會提供對于在美國法律上麻煩不斷的人們(比如黑人和婦女)所處困境的嶄新洞見,并從總體上試圖通過擴大律師和法官的想像力來促進他們同情理解和感同身受的能力。只有第三編的章節是全新的,但是其他一些章節也有很多增添,后果之一就是第1版中的第2章現在變成了三章——第l、3。4章,而原來的第1章變成了現在的第2章。這一版討論了第1版中沒有討論的一些作家的作品,包括雪萊、曼佐尼、斯湯達、福斯特、德倫邁特、蓋迪斯和理查德·萊特的作品;第1版中討論過的作家,這里增加討論了他們的其他作品;并且討論了幾部通俗小說。我對所有章節都進行了修訂或重新組織(或者兩者都有),并且更新了參考書目。一些新的材料來自于第1版出版后我所出版的一些書和發表的一些文章:《卡多佐:聲譽研究》(1990);[13]《法理學問題》(1990)年;《超越法律》(1995年);“戲仿在什麼情況下才是合理使用?”(When Is Parody Fair Use?),載于《法律研究雜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第21卷第67頁(1992年);‘問法傳記”(JudiCial Biography),載于《紐約大學法律評論》(Nee YOrkUniversity Law Review)第 70卷第 502頁(1995年);“法官的寫作風格(以及它們是否重要)”(Judges’ Writing Styles(And Do They Mat- ter)),載于《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第62卷第 1421頁(1995年);“法律敘事學”(Legal Narra-tology),載于《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第64卷第737頁(1997)。

作者簡介

波斯納,1939年1月11日出生在美國紐約,1959年畢業于耶魯大學獲文學學士學位,1962年哈佛大學畢業后,即在聯邦最高法院擔任秘書工作,1963年轉任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委員助理。在這個主管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機構歷練了三年后,波斯納又到美國的聯邦司法部擔任助理,1967年出任美國交通政策特別工作小組首席法律顧問,1969年到1978年在美國斯坦福大學和芝加哥大學任教。1981年,里根總統提名波斯納擔任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

目次

《波斯納文叢》總譯序
孿生兄弟的不同命運(代譯序)
前言
導論
第一編 作為法律文本的文學文本
第一章 法律在文學中的反映
理論思考
從吐溫到格雷斯汗的美國法律小說
卡纓和斯湯達
第二章 作為法律原型和文學類型的算機
作為實踐的復仇
復仇文學
《伊利亞特》和《哈姆萊特》
第三章 法律理論的對立
從索福克勒斯到雪萊的法理學戲劇
法律有性別嗎?
第四章 文學法理學的局限
卡夫卡
狄更斯
華萊土·斯蒂文斯
第五章 對法律不公正的文學控訴
法律和憤懣
文學和法律中的浪漫主義價值觀
<比利·巴德》和《卡拉馬佐夫兄弟》
文學與大屠殺
第六章 從兩個法律視角看卡夫卡
論政治性地閱讀卡夫卡
為古典自由主義辯護
宗教大法官和其他社會理論家
第七章 解釋合同、制定法和憲法
理論化的解釋
法律能夠在文學批評的學派里學到什么?
連鎖小說和翰墨
作為翻譯的解釋
第八章 作為文學的司法意見
含義、風格和修辭
美學的完善同“純粹的”與“不純粹的”風格
兩種文化
第三編 法律學術中的文學轉變
第九章 法律學術中的教益學派
對律師進行文學教育
色情文學
第十章 真實的謊言?敘事體的法律學術
法律敘事學運動
司法傳記
第四編 法律對文學的規制
第十一章 作者身份、創造力和法律
什么是“作者”
通過小說誹謗
版權和創造力
戲仿
索引
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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