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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的法律演變之所以具有特殊的學術意義,是因為這個時期標志著延續數千年之久的傳統治理模式的斷裂和終結、也標志著一種全新的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誕生。雖然在以往的歷史中,我們的制度演進也并非像某些論者所主張的那樣完全自生自長,但從來的外部影響都沒有像清末以來那般劇烈而廣泛。20世紀初,請廷下詔變法。最初這種變革似乎只是一種權宜之計,但最 終卻導致一種文化意義上的自覺選擇,老大帝國的政治法律制度開始由西方式制度取而代之。來自西方的法律規范、原則、理論、概念在中土不斷傳播,它們表現為一系列語詞,但又不僅僅是語詞,通過不斷的引進,通過閱讀、記憶以及現代傳媒的大量復制,通過現代型的法律教育,它們已成為我們自己的知識。甚至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連對自家歷史的原初記憶也喪失了,例如今天的歷史學家對中國法律史的解說就沒有辦法擺脫這些外來的語詞及其背后的各種概念、原則等等。 從一個更廣泛的角度觀察,一個民族對另一個異文化的語詞的翻譯和接受的過程可以視為一種文化的移入。翻譯,首先是語言符號的轉換。在轉換的過程中,很明顯,翻譯者要面臨著如何極盡所能將原文的意義以及風格加以完整準確表達的問題。當然,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錢鍾書先生用旅行作比喻:“從最初出發以至終竟到達,這是很艱辛的歷程。一路上顛頓風塵,遭遇風險,不免有所遺失或受些損傷。因此,譯文總有失真或走樣的地方,在意義或口吻上違背或不很貼合原文。”(《七綴集》修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80頁)這樣的困難不僅表現在文學翻譯上,法律文本的翻譯也不能避免。而且,“遺失”和“損傷”也許只是消極面上的缺失,翻譯過程中更可以出現積極面上的增加;譯詞添加了原詞所不具有的意義,仿佛古羅馬法律語詞所謂“添附”(accessio)。 不過,我們可以將這里的問題再深化一步,把本書的書名由一個正面的陳述句式變成疑問句式:人們是否能夠通過翻譯“溝通兩個世界的法律意義”?我們平常用慣了各種雙語詞典,見到外文文本里的—個生詞,總要通過查詞典去理解。這讓我們發生一種感覺或者幻覺,即不同語言之間永遠會存在著對等的同義詞。博爾赫斯說:“詞典是基于這樣一個假設——一個顯然未經過驗證的假設——語言是由對等的同義詞組成的。”然而,這樣的對應關系能否在翻譯中加以驗證呢?從尼采到福柯,一直到更晚近的把“翻譯的政治”作為專題研究的袞袞諸公(參看許寶強、袁偉選編《語言與翻譯的政治》,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年),都對此提出了發人深省的質疑。在本書展現的近代以來法律語詞的翻譯個案中,我們不難發現這樣的佐證。簡單地說,西方法律詞匯表滲透著西方的文化精神,它們的漢譯過程正可以說是西方法律理念對使用者的控制過程。 我們被控制了?聽起來這種說法似乎相當刺耳——更刺耳的說法是“被殖民”了。可是,我們怎么可以不被控制呢?在這樣的詞匯表無從擺脫的時候,即使不是翻譯,而是寫作,可那種寫作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與翻譯相區別呢?當然,在極個別——往往是在形而上的論題方面——的情況下,我們還見得到用文言寫作的事例,可是,那種刻意避免西方詞匯“污染”的寫作姿態分明表示著作者格外地受到外來詞匯的控制。退一步說,即使是不受外來語詞控制,用文言寫作又意味著受到什么樣的詞匯及其背后的文化權力的控制呢? 本書盡管側重考據,在理論分析方面常點到為止,但對我們今天習焉不察的各種法律語詞的來源進行的細致梳理卻是極具學術意義的,也可以啟發人們思考更多的問題。在閱讀過程中,我突然冒出的一個想法是:再過一百年,我們今天已經接受過來,并且看來十分確定或固定的這些語詞會不會變得面目全非呢?“后之視今,如今之視昔”,可不警乎!
作者簡介
王健,祖籍山西平遙,1965年生于蘭州,法學士(1987年,西北政法學院)、法學碩士(1996年,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1999年,中國政法大學),曾從事法學院校的教學研究與管理工作,兼職擔任《政法教育研究》、《比較法研究》和《中外法學》刊物的編輯,在北京大學博士后流動站從事近代法方向的研究(1999至2001年),“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常務編委、是《中國近代的法律教育》以及十數篇相關主題的法學作品的著(譯)者和《西法東漸——外國人與中國法的近代變革》、《法律教育》、《法律進化論》等書的編輯、校勘者,研究領域主要是法律史、比較法和法律教育。
目次
序
自序
致謝
導言
第一章 中西初識
一、引子:嘉定會議、譯名之爭與東西對峙
二、傳教士筆下的中國法
三、“勒意斯”(Leger):最初向中國介紹的西方法
第二章 西法東漸(19世紀上半葉)
一、破譯中國法的秘密:斯當東英譯《大清律例》
二、西法東漸的條件與特點
三、五車韻府:建立中西法律概念之間的對等關系
四、用中文表述西方的政法知識
第三章 譯出夷律
一、所有問題必須以英文本為準
二、譯出“各國律例”
三、死水微瀾:中國知西政之始
第四章 公法的時代
一、萬國公法的引進
二、公法著作翻譯的方法及特點
三、法學新概念的創制
第五章 探索西方的“法言法語”
一、畢利干與《法國律例》
二、第一個西方的法典模式
三、漢語世界里的“法言法語”
第六章 輸出與回歸:法學名詞在中日之間
一、問題與爭論
二、日本模仿中國法的傳統及其創造近代法的背景
三、中日關系的逆轉:西方法學自日本而來
結語
正文附表目錄:
1.斯當東英譯《大清律例》篇名中英文對照表(1810年)
2.《四洲志》所載英國政制譯名對照表(1840年前后)
3.《四洲志》所載美國政制譯名對照表
4.晚清漢譯西方國際法學著作篇目表(1839—1903年)
5.丁韙良譯《萬國公法》篇目中英文對照表(1864年)
6.《法國律例》篇目結構一覽(1880年)
7.法漢法律名詞演進表(1891—1982年)
扉頁插圖目錄
1.《大清律例》(英譯本)
2.字典(馬禮遜 編)
3.《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
4.英漢字典(麥都思 編)
5.《萬國公法》
6.《英華字典》(羅存德 編)
7.《星軺指掌》
8.《公法便覽》
9.《公法會通》
10.《法國律例》(日本訓點本)
11.《各國交涉便法論》
12.《新爾雅》
13.《法政辭解》
14.《京師法律學堂筆記》
15.《盲人瞎馬之新名詞》
近代來華外國人名表
參考文獻目錄
索引
自序
致謝
導言
第一章 中西初識
一、引子:嘉定會議、譯名之爭與東西對峙
二、傳教士筆下的中國法
三、“勒意斯”(Leger):最初向中國介紹的西方法
第二章 西法東漸(19世紀上半葉)
一、破譯中國法的秘密:斯當東英譯《大清律例》
二、西法東漸的條件與特點
三、五車韻府:建立中西法律概念之間的對等關系
四、用中文表述西方的政法知識
第三章 譯出夷律
一、所有問題必須以英文本為準
二、譯出“各國律例”
三、死水微瀾:中國知西政之始
第四章 公法的時代
一、萬國公法的引進
二、公法著作翻譯的方法及特點
三、法學新概念的創制
第五章 探索西方的“法言法語”
一、畢利干與《法國律例》
二、第一個西方的法典模式
三、漢語世界里的“法言法語”
第六章 輸出與回歸:法學名詞在中日之間
一、問題與爭論
二、日本模仿中國法的傳統及其創造近代法的背景
三、中日關系的逆轉:西方法學自日本而來
結語
正文附表目錄:
1.斯當東英譯《大清律例》篇名中英文對照表(1810年)
2.《四洲志》所載英國政制譯名對照表(1840年前后)
3.《四洲志》所載美國政制譯名對照表
4.晚清漢譯西方國際法學著作篇目表(1839—1903年)
5.丁韙良譯《萬國公法》篇目中英文對照表(1864年)
6.《法國律例》篇目結構一覽(1880年)
7.法漢法律名詞演進表(1891—1982年)
扉頁插圖目錄
1.《大清律例》(英譯本)
2.字典(馬禮遜 編)
3.《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
4.英漢字典(麥都思 編)
5.《萬國公法》
6.《英華字典》(羅存德 編)
7.《星軺指掌》
8.《公法便覽》
9.《公法會通》
10.《法國律例》(日本訓點本)
11.《各國交涉便法論》
12.《新爾雅》
13.《法政辭解》
14.《京師法律學堂筆記》
15.《盲人瞎馬之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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