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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0條提供事業單位以及相關機構、團體辦理職災預防與職災勞工重建計畫之補助,經費來源是勞工保險基金中提撥之職災保護專款。從2002年至2006年上半年已經補助116件計畫,本研究檢視這些案件的補助情況,並且探討日本、韓國、德國、美國類似制度,然後分別在行政面與政策面提出改進與加強建議。本研究透過資料檢索與文獻蒐集,瞭解日、韓、德、美各國的制度,並且訪談獲得計畫補助之主持人、接受職業重建之職災勞工,邀請學者專家與相關政府官員參加座談,以蒐集他們的經驗及對於制度的意見。根據蒐集所得的資料加以分析之後,提出以下建議。長遠來看,我國的整個制度應該進行翻修。首先,職災保險應與勞工保險脫勾,另訂一部「職業災害保險(補償)法」作為操作職災保險的依據;此後,雇主繳交的職災保險費形成一筆基金,完全使用在職災預防、補償、醫療照顧、重建等各項工作上。其次,應成立獨立的職災保險機構,這一個(或一個以上)機構可以參考日、韓的制度,將其定位為獨立行政法人,執行職災預防與職災勞工重建所有事務。最後,研究是支持預防與重建工作成功的關鍵,新的機構必須設置研究單位。如果整個制度的翻修不可能,或者在翻修之前,現行制度可作微幅調整。計畫補助的政策改由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召集政府各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組成的「規劃委員會」負責規劃,行政工作則仍由勞保局負責,二者分工合作。訂定年度補助重點與需求的作法仍應繼續,不過應由相關單位、團體、學者等代表組成小組訂定並審查計畫申請案件。此外,目前僅僅被動接受計畫申請案的方式,應加入主動徵求適合單位執行年度重點計畫的作法,而且應加強中長期計畫與整合型計畫補助。最後,政策規劃之費用應由政府預算支應,若有些非做不可之計畫無人承接,政府可在一定額度內直接使用專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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