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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的保護近年來一直是國內外知識產權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但國內對該問題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的著述并不多見,且相關研究者的視角也存有較大差異。鑒于我國是地理標志大國,而國際社會圍繞包括地理標志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斗爭和沖突一直沒有停息過,特別是地理標志的國際保護問題,已成為wTO多邊貿易談判中的焦點議題之一,并且與諸如農業議題等問題相關聯,因此,我國亟須加強對地理標志保護的國內法和國際法的研究,以在新形勢下提出最能符合我國國家利益的應對之策,尋求通過地理標志品牌之路來解決“三農”問題,進一步提升我國相關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與附加值,有效地保護我國地理標志,走實現我國經濟集約化發展的科學路徑。由此看來,本書的選題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在國內層面上,研究地理標志的保護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我國雖然是地理標志大國,但遠非地理標志強國。我國無論在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和執法方面,還是在包括地理標志在內的國民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方面,以及在地理標志國際保護談判應采何主張等諸多方面,都存在眾多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特別是我國地理標志立法體系內部的協調、漏洞的填補及對TRIPS協議的理解和與之協調的問題。
在國際層面上,地理標志已成為多哈回合知識產權談判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成為影響整個多哈談判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面對歐盟、美國等代表新、舊世界對地理標志保護持有不同利益的成員方的不同主張,廣大發展中成員在該議題上的分化,及由此而呈現的更加復雜的利益格局,如何在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博弈場上使我國利益最大化,是擺在研究者面前不容回避的課題。此外,進一步加深對TRIPs協議的研究,準確理解其相關條款的含義,既履行條約義務,同時又能合理利用相關規則,進一步提高我國在地理標志國際談判中的話語權,這些都是具有極其重要意義的研究課題。
正因為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立法存在內部沖突和漏洞,我國公眾的地理標志保護意識不強,特別是許多使用地理標志的生產者在認識上尚存在誤區——誤認為地理標志就是進入市場的“保險箱”,不夠注重品牌建設,使得我國許多地理標志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沒有實現其本應實現的綜合效益。此外,我國人口、資源、環境、貿易等諸因素之間存在著的矛盾和沖突關系,也都決定了本書選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本書寫作目的在于介紹和評析地理標志國際法律保護制度,并為完善我國地理標志立法提出建議。筆者采用了概念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方法、歷史分析等方法作為研究方法。
本書包括導論和五章正文。導論及各章主要內容如下:
導論部分對本書題目含義、研究意義、研究方法、基本寫作架構以及本書的價值進行了說明。
第一章是地理標志國際法律保護概述,包括地理標志的概念、功能、性質、特征、保護方法、正當性以及意義。該章重點探討了地理標志的相關概念以及地理標志的法律屬性。關于地理標志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從地理標志受到比其他知識產權客體更大限制的角度來說,它是具有較強公權力色彩的私權。
第二章對諸如歐盟、美國等典型國家(集團)以及雙邊、區域性協定中的地理標志保護進行了研究。某些國家,特別是歐盟成員國,保護地理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的歷史很長。其保護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優點和缺陷,本章對法國和美國保護地理標志的國內法進行了評價。
第三章是本書的重點章節,也是具有創新內容,能夠反映本書特色的章節之一。筆者在消化、吸收國內外最新的研究資料的基礎上,對地理標志的多邊保護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對某些協定或公約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進行了介紹與評述,這些公約或協定包括《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里斯本協定》以及wIPO保護地理標志的草案和示范法。地理標志國際保護肇始于1883年《巴黎公約》的締結;《馬德里協定》和《里斯本協定》則記錄了法國葡萄酒和烈酒產業與仿造和假冒行為進行斗爭的二百年,其目標最終在TRIPS協議第23條中得以實現。
本章對于這些條約仍存在的缺陷也進行了研究。此外,還回顧了TRIPs協議談判歷史以及保護地理標志的主要義務,詳細介紹和評述了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對TRIPs協議的成就和不足進行了評述。
第四章指出,在目前的多邊貿易談判回合——多哈發展議程中,關于地理標志的新規則和保護機制已成為討論的議題之一。本書對TRIPS協議第22條的保護是否充分、第23條保護范圍是否應當擴大、地理標志多邊通知和注冊制度的建立及效力等成員方之間存在的諸多可謂有重大分歧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
第五章羅列了從地理標志的國內法保護、雙邊保護、區域性保護和多邊保護中獲得的某些經驗和教訓,并得出相關結論。中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法律法規之間仍存在著沖突,地理標志保護現狀并不令人滿意。本章對此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決方法。
在國內層面上,研究地理標志的保護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我國雖然是地理標志大國,但遠非地理標志強國。我國無論在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和執法方面,還是在包括地理標志在內的國民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方面,以及在地理標志國際保護談判應采何主張等諸多方面,都存在眾多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特別是我國地理標志立法體系內部的協調、漏洞的填補及對TRIPS協議的理解和與之協調的問題。
在國際層面上,地理標志已成為多哈回合知識產權談判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成為影響整個多哈談判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面對歐盟、美國等代表新、舊世界對地理標志保護持有不同利益的成員方的不同主張,廣大發展中成員在該議題上的分化,及由此而呈現的更加復雜的利益格局,如何在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博弈場上使我國利益最大化,是擺在研究者面前不容回避的課題。此外,進一步加深對TRIPs協議的研究,準確理解其相關條款的含義,既履行條約義務,同時又能合理利用相關規則,進一步提高我國在地理標志國際談判中的話語權,這些都是具有極其重要意義的研究課題。
正因為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立法存在內部沖突和漏洞,我國公眾的地理標志保護意識不強,特別是許多使用地理標志的生產者在認識上尚存在誤區——誤認為地理標志就是進入市場的“保險箱”,不夠注重品牌建設,使得我國許多地理標志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沒有實現其本應實現的綜合效益。此外,我國人口、資源、環境、貿易等諸因素之間存在著的矛盾和沖突關系,也都決定了本書選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本書寫作目的在于介紹和評析地理標志國際法律保護制度,并為完善我國地理標志立法提出建議。筆者采用了概念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方法、歷史分析等方法作為研究方法。
本書包括導論和五章正文。導論及各章主要內容如下:
導論部分對本書題目含義、研究意義、研究方法、基本寫作架構以及本書的價值進行了說明。
第一章是地理標志國際法律保護概述,包括地理標志的概念、功能、性質、特征、保護方法、正當性以及意義。該章重點探討了地理標志的相關概念以及地理標志的法律屬性。關于地理標志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從地理標志受到比其他知識產權客體更大限制的角度來說,它是具有較強公權力色彩的私權。
第二章對諸如歐盟、美國等典型國家(集團)以及雙邊、區域性協定中的地理標志保護進行了研究。某些國家,特別是歐盟成員國,保護地理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的歷史很長。其保護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優點和缺陷,本章對法國和美國保護地理標志的國內法進行了評價。
第三章是本書的重點章節,也是具有創新內容,能夠反映本書特色的章節之一。筆者在消化、吸收國內外最新的研究資料的基礎上,對地理標志的多邊保護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對某些協定或公約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進行了介紹與評述,這些公約或協定包括《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里斯本協定》以及wIPO保護地理標志的草案和示范法。地理標志國際保護肇始于1883年《巴黎公約》的締結;《馬德里協定》和《里斯本協定》則記錄了法國葡萄酒和烈酒產業與仿造和假冒行為進行斗爭的二百年,其目標最終在TRIPS協議第23條中得以實現。
本章對于這些條約仍存在的缺陷也進行了研究。此外,還回顧了TRIPs協議談判歷史以及保護地理標志的主要義務,詳細介紹和評述了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對TRIPs協議的成就和不足進行了評述。
第四章指出,在目前的多邊貿易談判回合——多哈發展議程中,關于地理標志的新規則和保護機制已成為討論的議題之一。本書對TRIPS協議第22條的保護是否充分、第23條保護范圍是否應當擴大、地理標志多邊通知和注冊制度的建立及效力等成員方之間存在的諸多可謂有重大分歧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
第五章羅列了從地理標志的國內法保護、雙邊保護、區域性保護和多邊保護中獲得的某些經驗和教訓,并得出相關結論。中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法律法規之間仍存在著沖突,地理標志保護現狀并不令人滿意。本章對此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決方法。
目次
導論
第一章 地理標志保護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地理標志的概念及功能
第二節 地理標志的法律性質和特征
第三節 地理標志的保護方式
第四節 地理標志保護的正當性及意義
第二章 國內法、雙邊協定、區域性協定對GIs的保護
第一節 國內法保護
第二節 雙邊協定對GIs的保護
第三節 區域性協定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第四節 歐盟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第三章 多邊條約對GIs的國際保護
第一節 《巴黎公約》
第二節 《馬德里協定》
第三節 《關于奶酪原產地名稱和命名之使用的國際公約》
第四節 《里斯本協定》
第五節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第六節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第四章 地理標志國際保護的分歧與發展趨勢
第一節 對是否擴大GIs保護的分歧
第二節 建立GIs多邊通知和登記制度的談判
第三節 對美、歐分歧的評析
第四節 GIs談判的前景與國際保護的發展趨勢
第五章 我國地理標志的保護
第一節 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的歷史和現狀
第二節 我國GIs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中國的應對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第一章 地理標志保護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地理標志的概念及功能
第二節 地理標志的法律性質和特征
第三節 地理標志的保護方式
第四節 地理標志保護的正當性及意義
第二章 國內法、雙邊協定、區域性協定對GIs的保護
第一節 國內法保護
第二節 雙邊協定對GIs的保護
第三節 區域性協定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第四節 歐盟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第三章 多邊條約對GIs的國際保護
第一節 《巴黎公約》
第二節 《馬德里協定》
第三節 《關于奶酪原產地名稱和命名之使用的國際公約》
第四節 《里斯本協定》
第五節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第六節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第四章 地理標志國際保護的分歧與發展趨勢
第一節 對是否擴大GIs保護的分歧
第二節 建立GIs多邊通知和登記制度的談判
第三節 對美、歐分歧的評析
第四節 GIs談判的前景與國際保護的發展趨勢
第五章 我國地理標志的保護
第一節 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的歷史和現狀
第二節 我國GIs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中國的應對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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