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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的功能與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習慣法向成文法的發展過程中,判例起到了經驗總結的作用;在成文法的發展與完善過程中,現實判例的出現往往是法律改革的起因和前奏。現今的我國,雖然并不實行判例制度,但典型案例的選編、發布與研究,對指導司法,乃至完善立法也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刑法理論界近年來也積極開展對案例的整理和研究,至今已編撰、出版案例研究的著作數十部,對于科學理解和適用刑法、提升司法質量乃至促進立法完善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在本套書中,作者力圖體現如下特點:第一,案例選取真實、典型、疑難,使案例研究的成果在實踐中具有可參照性;第二,案情介紹與裁判結論全面、準確,使讀者能夠充分地把握案件的特點和關鍵問題;第三,理論評析精當、深入、有針對性,實現理論研究與案例分析的妥當結合;第四,案例研究結論概括準確、簡明,方便對司法實踐發揮例示和借鑒作用。此外,為了方便讀者了解和研究,本書還在每個問題之后設立相關鏈接,收錄了與該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意見、參考案例。
本卷通過對四十余個貪污賄賂和瀆職罪案例的研究,將與此類案件相關的熱點、難點問題展現在讀者的面前,結合案件的發展,通過法律法規的適用,作者給出了精辟的見解和深刻的法理解釋。相信本書對于提高我國刑法理論研究水平和促進我國刑事法治現代化建設都大有裨益。
在本套書中,作者力圖體現如下特點:第一,案例選取真實、典型、疑難,使案例研究的成果在實踐中具有可參照性;第二,案情介紹與裁判結論全面、準確,使讀者能夠充分地把握案件的特點和關鍵問題;第三,理論評析精當、深入、有針對性,實現理論研究與案例分析的妥當結合;第四,案例研究結論概括準確、簡明,方便對司法實踐發揮例示和借鑒作用。此外,為了方便讀者了解和研究,本書還在每個問題之后設立相關鏈接,收錄了與該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意見、參考案例。
本卷通過對四十余個貪污賄賂和瀆職罪案例的研究,將與此類案件相關的熱點、難點問題展現在讀者的面前,結合案件的發展,通過法律法規的適用,作者給出了精辟的見解和深刻的法理解釋。相信本書對于提高我國刑法理論研究水平和促進我國刑事法治現代化建設都大有裨益。
作者簡介
趙秉志,男,1956年6月生,河南南陽人。新中國首屆刑法學博士(1988),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1990-1991)。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暨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暨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常務副主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法學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顧問等職務。曾任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法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1999-2005)。曾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組成員全程參加中國刑法典的修訂研擬工作(1988-1997)。國家授予“作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學位獲得者”稱號(1991);中國法學會評定為首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1995);國家人事部評選為首批跨世紀中青年學術帶頭人而被納入“百千萬人才工程”(1997);教育部評選納入“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1999)。出版個人專著和文集15部;主編專業著作百余部,刑法教材10余部。其中代表性論著主要有:《犯罪未遂的理論與實踐》(1987)、《犯罪主體論》(1989)、《刑法研究系列》(5卷,1996-1997)、《當代刑法理論探索》(主編,4卷,2003)、《刑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2005)等。在國內外報刊上發表論文500余篇。主持中外科研項目近40項。論著和個人曾30余次獲獎。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刑法、中國區際刑法、國際刑法。
目次
1.變賣、藏匿所租賃的國家所有的機械設備及辦公用品的行為是否構成
貪污罪——楊勁貪污案
2.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能否成為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賓四春、郭利、戴自立貪污案
3.農村黨務人員能否構成貪污罪——郭俊山、段小莊貪污、挪用公款,郭小年、張長青貪污案
4.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清算組成員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張正中貪污案
5.不動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于繼紅貪污案
6.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實施侵吞拆遷補償款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焦梅媛、龐昆平、李秀花貪污案
7.貪污共同犯罪的數額應該如何認定——王明金、梁作權貪污案
8.貪污所得贓物價格如何進行計算——楊光明貪污案
9.貪污犯罪的量刑情節應該如何認定——曾日華、盧方壽、蘇耀明、陳耀平、劉李寶、李華生貪污案
10.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挪用土地征用補償款行為的定性——丁學昌挪用公款案
11.如何通過客觀行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來正確區分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梁某挪用公款、張某挪用公款、盜竊案
12.“以個人名義”挪用公款給其他單位使用行為的定性——孔繁華濫用職權案
1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下級單位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定性——萬國英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4.委托他人實現單位債權后放任其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定性——胡志國挪用公款案
15.擅自授權使用信用卡透支多次挪用公款行為的定性——馮安華、張高祥挪用公款案
16.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行賄的行為定性——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賄案
17.如何正確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趙志強挪用公款案
18.如何正確區分挪用公款罪與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朱玉平挪用公款案
19.如何界定賄賂的性質和范圍——金陸興被控受賄宣告無罪案
20.如何理解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案例1:吳文章偽造證件案——案例2:陳金榮被控受賄宣告無罪案
21.如何理解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韋澤方受賄案
22.如何界定權力干股——許永汀等受賄案
23.受賄所得的款物用于公務(公益)能否免除罪責——文建茂受賄案
24.斡旋受賄行為的定性——王小石斡旋受賄案
25.如何界定受賄罪的主體——熊聰從事技術、勞務服務取得報酬被宣告無罪案——王崇國、王曉菊夫婦幫助他人借款收受賄賂案
26.受賄罪司法認定上的疑難問題——崔學宏受賄、挪用公款案——葉國鳳受賄案——付建強等商業賄賂案——冷水江市規劃局單位受賄案
27.受賄罪的既遂和未遂——李新受賄案
28.個人為單位借款而向他人行賄的行為是構成行賄罪還是單位行賄罪——劉浩彩、張海燕行賄案
29.對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應當如何理解——高倫山行賄案
30.為了冒領國家的魚塘行洪補償款向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行賄
是否構成行賄罪——徐在江行賄案
31.構成單位犯罪是否必須以“經集體研究決定”為要件——廣西銀興實業發展公司、周坤行賄案
32.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實施引見、溝通、撮合的行為應該認定為
共同行賄、共同受賄還是介紹賄賂——孫愛勤介紹賄賂案
33.刑法分則中設置于行賄罪的特別自首制度能否適用于單位行賄罪——杭州發達齒輪箱有限公司、張甲行賄案
34.“國家規定”和“犯罪對象”的認定——張偉民隱瞞境外存款
35.改制期間隱匿國企資產予以私分的行為如何定性——袁德玉私分國有資產案
36.私分國有資產行為與共同貪污行為如何區分——劉忠偉私分國有資產案
37.“稽查中隊”是否具有刑法中單位的資格——殷杏榮私分罰沒財物案
38.如何準確認定玩忽職守行為——沈培旺玩忽職守宣告無罪案
39.玩忽職守罪中重大損失的認定——黃路等被控玩忽職守宣告無罪案
40.濫用職權行為與受賄行為并存時應如何定性處罰——楊紹林等濫用職權、受賄案
41.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許運鴻濫用職權案
42.徇私枉法罪中“無罪的人”或者“有罪的人”的認定——成冬竹徇私枉法案
43.偵查人員為犯罪嫌疑人偽造立功證明能否構成徇私枉法罪——王永林等徇私舞弊案
44.徇私枉法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態——金木環等徇私枉法、受賄案
45.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具體行為方式的認定——楊正邦等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受賄、詐騙案
索 引
貪污罪——楊勁貪污案
2.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能否成為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賓四春、郭利、戴自立貪污案
3.農村黨務人員能否構成貪污罪——郭俊山、段小莊貪污、挪用公款,郭小年、張長青貪污案
4.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清算組成員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張正中貪污案
5.不動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于繼紅貪污案
6.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實施侵吞拆遷補償款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焦梅媛、龐昆平、李秀花貪污案
7.貪污共同犯罪的數額應該如何認定——王明金、梁作權貪污案
8.貪污所得贓物價格如何進行計算——楊光明貪污案
9.貪污犯罪的量刑情節應該如何認定——曾日華、盧方壽、蘇耀明、陳耀平、劉李寶、李華生貪污案
10.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挪用土地征用補償款行為的定性——丁學昌挪用公款案
11.如何通過客觀行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來正確區分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梁某挪用公款、張某挪用公款、盜竊案
12.“以個人名義”挪用公款給其他單位使用行為的定性——孔繁華濫用職權案
1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下級單位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定性——萬國英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4.委托他人實現單位債權后放任其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定性——胡志國挪用公款案
15.擅自授權使用信用卡透支多次挪用公款行為的定性——馮安華、張高祥挪用公款案
16.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行賄的行為定性——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賄案
17.如何正確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趙志強挪用公款案
18.如何正確區分挪用公款罪與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朱玉平挪用公款案
19.如何界定賄賂的性質和范圍——金陸興被控受賄宣告無罪案
20.如何理解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案例1:吳文章偽造證件案——案例2:陳金榮被控受賄宣告無罪案
21.如何理解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韋澤方受賄案
22.如何界定權力干股——許永汀等受賄案
23.受賄所得的款物用于公務(公益)能否免除罪責——文建茂受賄案
24.斡旋受賄行為的定性——王小石斡旋受賄案
25.如何界定受賄罪的主體——熊聰從事技術、勞務服務取得報酬被宣告無罪案——王崇國、王曉菊夫婦幫助他人借款收受賄賂案
26.受賄罪司法認定上的疑難問題——崔學宏受賄、挪用公款案——葉國鳳受賄案——付建強等商業賄賂案——冷水江市規劃局單位受賄案
27.受賄罪的既遂和未遂——李新受賄案
28.個人為單位借款而向他人行賄的行為是構成行賄罪還是單位行賄罪——劉浩彩、張海燕行賄案
29.對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應當如何理解——高倫山行賄案
30.為了冒領國家的魚塘行洪補償款向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行賄
是否構成行賄罪——徐在江行賄案
31.構成單位犯罪是否必須以“經集體研究決定”為要件——廣西銀興實業發展公司、周坤行賄案
32.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實施引見、溝通、撮合的行為應該認定為
共同行賄、共同受賄還是介紹賄賂——孫愛勤介紹賄賂案
33.刑法分則中設置于行賄罪的特別自首制度能否適用于單位行賄罪——杭州發達齒輪箱有限公司、張甲行賄案
34.“國家規定”和“犯罪對象”的認定——張偉民隱瞞境外存款
35.改制期間隱匿國企資產予以私分的行為如何定性——袁德玉私分國有資產案
36.私分國有資產行為與共同貪污行為如何區分——劉忠偉私分國有資產案
37.“稽查中隊”是否具有刑法中單位的資格——殷杏榮私分罰沒財物案
38.如何準確認定玩忽職守行為——沈培旺玩忽職守宣告無罪案
39.玩忽職守罪中重大損失的認定——黃路等被控玩忽職守宣告無罪案
40.濫用職權行為與受賄行為并存時應如何定性處罰——楊紹林等濫用職權、受賄案
41.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許運鴻濫用職權案
42.徇私枉法罪中“無罪的人”或者“有罪的人”的認定——成冬竹徇私枉法案
43.偵查人員為犯罪嫌疑人偽造立功證明能否構成徇私枉法罪——王永林等徇私舞弊案
44.徇私枉法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態——金木環等徇私枉法、受賄案
45.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具體行為方式的認定——楊正邦等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受賄、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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