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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訴訟法典于1942年頒布(瑞典1942年第740號法令),1948年1月1日生效。截至1967年1月1日的該法修訂本曾于1968年收入《美國外國刑事法譯叢》第15卷出版。該英譯本由Anders Bruzelius和Ruth Bader Ginsburg翻譯。1979年,該譯叢第24卷再度收錄了Anders Bruzelius和Krister Thelin的英譯本。該法經瑞典1998年605號法修改后,James Hurst在前譯基礎上補充了修改部分,最終形成的版本被瑞典司法部采用并在官方網站上公開發布。1998年605號法后,瑞典又曾多次修改該法,距翻譯時最近的一次是2007年636號法令。本次翻譯,截至1998年605號法的英文譯文出自James Hurst版本,此后的修改(約占法典總篇幅的1/4),則由Paulo Fohlin律師應中文譯者之請譯成英文。
作者簡介
劉為軍,男,1978年生,江西于都人。畢業于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后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系副教授,兼任中國人民大學證據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行為法學會理事。著有《刑事證據調查行為研究》(專著,2007年)和《偵查方法論》(合著,2004年),參編《刑事司法大趨勢》等七部著作,合譯《英國刑事司法程序》和《漂移的證據法》。另發表專業論文30余篇。
目次
第一編 法院組織體系
第1章 普通法院
第2章 上訴法院
第3章 最高法院
第4章 法官
第5章 庭審時的公眾參與、秩序及其他
第6章 信息及案卷記錄
第7章 檢察官、警察機關內警員免職及其他
第8章 律師
第9章 程序違法、怠職罰金與押送法庭
第二編 普通程序
Ⅰ.民事訴訟程序
第10章 管轄法院
第11章 當事人及其合法代理入
第12章 訴訟代理人
第13章 可審判的爭議與訴訟的提起
第14章 訴訟的合并與第三人的參與
第15章 臨時查封與其他保全措施
第16章 表決
第17章 判決與裁定
第18章 訴訟費用
Ⅱ.刑事訴訟程序
第19章 管轄法院
第20章 起訴權;被害入
第21章 嫌疑人及其辯護
第22章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23章 偵查
第24章 拘留和逮捕
第25章 外出禁止與報告義務
第26章 臨時查封
第27章 扣押、秘密搭線竊聽及其他
第28章 建筑物搜查、身體搜查與人身檢查
第29章 表決
第30章 判決與裁定
第31章 訴訟費用
Ⅲ.一般規定
第32章 期間與合法理由
第33章 訴狀與送達
第34章 程序性障礙
第三編 證據
第35章 證據的一般規定
第36章 證人
第37章 詢問當事人與非當事人的被害人
第38章 書證
第39章 現場勘驗
第40章 專家
第41章 證據保全
第四編 初等法院程序
Ⅰ.民事訴訟程序
第42章 傳票、預審程序與不經主審定案
第43章 主審
第44章 當事人缺席及類似行為的后果
Ⅱ.刑事訴訟程序
第45章 提起公訴、預審與不經主審定案
第46章 公訴案件的主審
第47章 自訴的提起與自訴案件的主審
第48章 即決罰金令與違規罰金令
第五編 上訴法院程序
第49章 針對地區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權與上訴許可
第50章 針對民事判決的上訴
第51章 針對刑事判決的上訴
第52章 針對裁定的上訴
第53章 直接向上訴法院提起的訴訟
第六編 最高法院程序
第54章 針對上訴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權
第55章 針對判決的上訴
第56章 針對裁定的上訴與先例問題的提交
第57章 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訴訟
第七編 特別救濟
第58章 對實體性錯誤的救濟與已屆滿期間的恢復
第59章 對嚴重程序錯誤的救濟
后記
第1章 普通法院
第2章 上訴法院
第3章 最高法院
第4章 法官
第5章 庭審時的公眾參與、秩序及其他
第6章 信息及案卷記錄
第7章 檢察官、警察機關內警員免職及其他
第8章 律師
第9章 程序違法、怠職罰金與押送法庭
第二編 普通程序
Ⅰ.民事訴訟程序
第10章 管轄法院
第11章 當事人及其合法代理入
第12章 訴訟代理人
第13章 可審判的爭議與訴訟的提起
第14章 訴訟的合并與第三人的參與
第15章 臨時查封與其他保全措施
第16章 表決
第17章 判決與裁定
第18章 訴訟費用
Ⅱ.刑事訴訟程序
第19章 管轄法院
第20章 起訴權;被害入
第21章 嫌疑人及其辯護
第22章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23章 偵查
第24章 拘留和逮捕
第25章 外出禁止與報告義務
第26章 臨時查封
第27章 扣押、秘密搭線竊聽及其他
第28章 建筑物搜查、身體搜查與人身檢查
第29章 表決
第30章 判決與裁定
第31章 訴訟費用
Ⅲ.一般規定
第32章 期間與合法理由
第33章 訴狀與送達
第34章 程序性障礙
第三編 證據
第35章 證據的一般規定
第36章 證人
第37章 詢問當事人與非當事人的被害人
第38章 書證
第39章 現場勘驗
第40章 專家
第41章 證據保全
第四編 初等法院程序
Ⅰ.民事訴訟程序
第42章 傳票、預審程序與不經主審定案
第43章 主審
第44章 當事人缺席及類似行為的后果
Ⅱ.刑事訴訟程序
第45章 提起公訴、預審與不經主審定案
第46章 公訴案件的主審
第47章 自訴的提起與自訴案件的主審
第48章 即決罰金令與違規罰金令
第五編 上訴法院程序
第49章 針對地區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權與上訴許可
第50章 針對民事判決的上訴
第51章 針對刑事判決的上訴
第52章 針對裁定的上訴
第53章 直接向上訴法院提起的訴訟
第六編 最高法院程序
第54章 針對上訴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權
第55章 針對判決的上訴
第56章 針對裁定的上訴與先例問題的提交
第57章 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訴訟
第七編 特別救濟
第58章 對實體性錯誤的救濟與已屆滿期間的恢復
第59章 對嚴重程序錯誤的救濟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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