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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與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從1950年頒布至今,經歷了1980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修改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國務院頒布了《婚姻登記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陸續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重要司法解釋。
目次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地位
第二條 婚姻制度與原則
第三條 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第四條 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第七條 禁止結婚
第八條 結婚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的自由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義務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 遺產繼承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 收養關系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 (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第三十條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一方要求離婚的途徑、程序以及準予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復婚
第三十六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處理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父母的探望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
……
配套法規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地位
第二條 婚姻制度與原則
第三條 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第四條 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第七條 禁止結婚
第八條 結婚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的自由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義務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 遺產繼承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 收養關系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 (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第三十條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一方要求離婚的途徑、程序以及準予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復婚
第三十六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處理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父母的探望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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