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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糾紛以案說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案說法系列叢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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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糾紛以案說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案說法系列叢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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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案說法系列叢書》是華東政法大學著名教授沈亮先生多次帶領華東政法大學的學生深入中國廣大的農村進行社會調查,根據中國廣大農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求編寫的系列叢書。本書為叢書之一,關注三農問題,有針對性地以農村讀者為主要對象,以生動的典型案例說明財產糾紛中的法律問題,以通俗易懂的故事形式來增加可讀性。

目次

限制行為能力人 從事行為判效力
祖輩贈與呈愛心 隨意剝奪不為信
離鄉多年無音信 宣告失蹤有法依
室告失蹤財產有人代管 失蹤人債務從中支付
宣告死亡法定條件 死亡者財產合理分割
宣告死亡實未死 合理處置依法行
未成年人應當受監護 法律規定依序確定
未成年人實施侵權行為 訴訟時已滿年齡區別對待
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已離婚夫妻分別情況負責任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職責有規定
監護職責可委托 法律限制應關注
精神病人需監護 負有責任不可推
出資合伙有虧盈 承擔責任講公理
合伙企業存債務 依法分擔各自責
建立合伙確定法律關系 解決糾紛依法承擔責任
加入合伙大伙事 私自同意不合法
退出合伙依法行 選擇途徑按規定
代理是法律行為 亂行使不能承認
監護人有責任 法定代理不可卸
精神病人無能力 指定代理負責任
法律規定代理標準 無權代理應當撤銷
接受代理購電器有 效行為受保護
“表見代理”雖拗口 具有效力當慎重
利用他人實施行為 雖然隱名仍有權利
復代理法律規定 維利益應當允許
隱情出賣病牛少道義 承擔責任應當法規定
調解結論應履行 時效中斷重新計
訴訟時效會中止 法定事由當認可
討回贈畫遇事難實現 延長時效法律講正義
礙于情面喪失時效 深刻教訓應當汲取
“除斥期間”法定名詞 不予關注喪失權利
不動產登記講公信 擅自處分自己擔后果
動產尚未交付完 推卸風險不應該
合法權利當維護 請求返回應支持
隨意停車不及時挪 移侵犯他人權利應當排除
祖傳房屋有權利人 擅自拆除需要恢復
敲詐勒索損害合法權利 訴諸法院尋求法律幫助
礦藏是國家財產 合法開采公民義務
開墾荒地種果樹 侵害集體所有權
集體財產所有權受保護 合法應用更應當加以關注
相鄰關系很重要 互相關照求和諧
親不親同鄉人 不讓行太過分
相鄰土地多照應 鄉親互幫講信義
一己洋樓擋光照 妨礙他人當改正
弟弟不當私自出售修車行 他人無過只能兄弟間解決
原所有人拋棄奶牛失權利 拾得人勤照料取得所有權利
拾得財物當歸還 優良品德不應丟
埋藏物有不同情況 區別對待才會正確
出售黃牛含有牛黃 保護孳息法律公平
主物從物相互依存 依法評判正確保護
不動產添附所有權明確 給以適當補償合乎道理
刷錯油漆成事實 形成附和依法行
兄弟財產相混合 確認所有得補償
石材加工成石雕 添附勞動有價值
共同出資購房屋 按份共有有效力
物權、債權(合同權)均有優先權 先后順序依照法律判斷
共同投資搞運輸 利潤分配按份額
兄弟購車跑出租 如有問題得商議
“共同管理”是原則 例外情形得排除
三人購房屬共有 協商一致得處分
未簽協議即購房 共同共有很合理
合伙開店見成效 分清關系很重要
夫妻財產商量處置 自行出售引起紛爭
沒有約定擔保方式 視作連帶責任關系
保證責任相當嚴肅 既然承諾就得履行
保證責任有范圍 事先約定有效力
保證合同極其嚴肅 到期清償理所當然
保證義務法律規定 隨意變更責任免除
合同履行已完畢 保證責任即消滅
聯手欺騙第三人 無效保證有責任
法律規定共同保證 份額確認自有分寸
三個公司做擔保 承擔責任法規定
保證期間未約定 承擔責任有根據
擔保物權一經確定 優先受償理當履行
為他人提供擔保 反擔保予以保障
主債權效力是基本 影響擔保看法律
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 承擔責任仍有規定可尋
擔保范圍合同約定 沒有約定依法規定
擔保財產出現毀損 分清責任合理處置
合同約定擔保責任 債權轉移不改保證
人保、物保并存時 物保優先為原則
主債務如期履行 擔保物權即消滅
抵押權有先后 依法登記有優先
“流質條款”違背法律 按約還款才是正確
學校設施為公益 用作抵押不允許
林木抵押應登記 沒有登記失效力
租出的房屋再抵押 權利前后應當分清
“流質約定”無效約定 實現抵押依法履行
抵押物已辦登記 設權利應當尊重
第三人善意取得 不能隨意進行改變
抵押擔保約定范圍 分清責任合理承擔
被抵押的母牛產小牛 天然孳息屬抵押人
雖然同為債權人 擁有抵押優先償
被抵押物品在變質 債務人提前償債務
抵押權轉讓有規定 遵守規定進行很重要
抵押物登記很重要 基本程序很簡潔
抵押法律關系中 “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是規則
建設用地抵押新建房屋 抵押權實現區別處置
土地承包權約期抵押 不能任意改變土地屬性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使用 權單獨抵押法律禁止
物權法規定新抵押方式 “浮動抵押”設定權利義務
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 債權人實現抵押權有要求
抵押合同屬副合同 單約期限有違法律
地役權合同規定嚴格 登記與否效力有別
允許他人在自己地里挖溝 享受權利于法于理有據
登記的地役權應受保障 隨意剝奪構成違法侵權
地役權單獨抵押 不合法律屬于無效
權利義務對應成立 形成損失應該賠償
沒有注銷的地役權 不能對抗第三人
有約定就得遵循 地役權有可能消滅
合伙人私自處分合伙財產 善意取得第三人應給予保護
實際占有是一種狀態 公力救濟應予合適處置
起貪心惡意占有 搞丟失應該賠償
養動物具有責任 咬傷人需要賠償
他人姓名不得侵犯 報復冒用構成侵權
企業名稱不得冒用 構成侵權應予賠償
私用他人照片做廣告 侵犯他人肖像合法權
毫無根據宣揚他人是小偷 侵犯他人名譽權利應受罰
集體榮譽集體享受 一人獨占構成侵權
商店私自限制顧客自由 違反法律應予顧客賠償
他人親密行為屬隱私 隨意公開就有侵權嫌疑
人雖死人格權仍然存在 隨意侵犯法律不能允許
哥哥背著弟弟操辦父親后事 牽涉親屬權侵權應給予賠償
醫院過錯致使親子下落不明 合理承擔民事責任以慰心靈
家養狼狗管理不妥有責 故意激怒引起傷害也有過
親人骨灰遭遺失 侵權訴訟得賠償
選擇錯誤分娩方式 致使嬰兒殘廢擔責
扔石子扔出重大危害 要賠償共同承擔責任
輸血感染艾滋病 醫院除責要舉證
水質污染毒死甲魚 舉證責任實行倒置
“滅蚜靈”藥死大棚桃樹 生產商可訴但有免責事由
高壓電電人致殘 電力公司應當負責
果園陷阱致人骨折 拒絕賠償法律不許
被害人死亡可訴請精神撫慰金 法律規定予以當事人明確標準
錯抱女嬰讓人傷心 請求精神賠償有理
酒后坐車成殘疾 分清責任講道理
前丈夫侵害名譽權 前妻子依法維權
精神受損害應予賠償 漫天要價法律不支持
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 可減輕侵害人賠償責任
在公車上致殘應賠償 全面考慮依法律規定
賠償金可定期賠付 確定擔保為必要條件
鐵門突塌砸人致傷 不能舉證應當賠償
損害賠償數額有標準 直接間接損失共同計算
起爭執侵害他人人身權利 有責任不存在減免理由
酒瓶從天而降砸死小孩 舉證排除責任區別對待
被害人合法利益有特定性 特殊規定予以特殊保障
釣魚竿碰到高壓線人傷殘 給予賠償合法合情合理
爭執中使人喪失勞動能力 依法給予補償完全應當
牛奶變質導致損害 廠商雙方都有責任
生日受傷請求賠償 符合法律法院支持
公共場所進行施工 存在疏忽致傷有責
為討工資組織集會 致人損害應當擔責
藥劑泄漏殃及魚塘 給予賠償理所應當
因盜受傷責在己 倉庫免責有道理
高空墜物太危險 過錯推定同負責
高壓電線危險大 觸電受傷得賠償
多因一果致傷害 依法判斷分主次
盜割電線致重傷 自作自受自擔責
遺失鼠藥致使無辜者中毒 承擔賠償責任于法于理有據
丟棄危險溶劑不該 致人受傷賠償應該
危險物運輸責任重 途中致害承擔責任
占有危險物責任重大 造成危害共同承擔責任
環境污染害大眾 積極舉證求保護
環境污染當治理 惡意“求償”法不容
飼養動物造成侵權 承擔責任法律規定
飼養動物負有責任 不存過錯當可免責
他人招惹造成損害 他人不明主人有責
拋棄、遺失、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 分別情形給予不同處理
愛美女性做美容 造成損傷獲賠償
產品質量致傷害 誤工費用也要賠
高度危險導致癱瘓 家屬陪護理所應當
賠償費用合情合理 于法有據法院支持
受傷害漸顯危害程度 得確診法律仍然保護
受害人也存過失 兩相抵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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