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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案說法系列叢書》是華東政法大學著名教授沈亮先生多次帶領華東政法大學的學生深入中國廣大的農村進行社會調查,根據中國廣大農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求編寫的系列叢書。本書為叢書之一,關注三農問題,有針對性地以農村讀者為主要對象,以生動的典型案例說明訴訟程序的法律問題,以通俗易懂的故事形式來增加可讀性。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案說法系列叢書——訴訟程序以案說法》關注三農問題,有針對性地以農村讀者為主要對象,以生動的典型案例說明訴訟程序中的法律問題,以通俗易懂的故事形式來增加可讀性。訴訟程序: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等。
目次
一、民事訴訟部分
噪音擾民失公德被起訴 法院審理依法律明道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憲法原則民訴遵循
法院調解堅持自愿合法 調解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辯論原則法規定 事實越辯越清楚
保障利益是根本 依法處分是權利
判決錯誤有人管 檢察監督糾錯案
受到侵害有人管 和諧社會共維持
重大涉外民事案件 中級法院管轄得當
案情重大中院管轄 分工有據處理正確
“原告就被告” 管轄基本原則
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被告也可適應原告
提起訴訟定法院 依照法律按規定
侵權糾紛案件特別 特殊管轄專門規定
管轄有誤及時移送 便于訴訟有利審理
特定事由無法管轄 上級指定審理有據
依法組成審判組織 一審二審要求不同
專業知識請專家 共同合議正確判
合議庭合議講道理 服從多數基本原則
人民法官為人民 枉法裁判承罪責
回避制度有道理 公正審判不可少
申請回避有時限 法律規定要知曉
不服回避申請 可以提出復議
誰能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明確
證據的調查與收集 當事人和法院都有權
法定代理法律規定 隨便推諉法不容許
委托訴訟基于授權 法律文件必須具備
書證物證鑒定結論 主要證據形式證明案情
提起訴訟就有舉證責任 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提供證據需證明 客觀全面行審查
視聽資料是證據 全面判斷要審查
作為證人有資格 證明事實最重要
特殊情形 舉證倒置
司法認知 無需舉證
證據保全 保障訴訟
提起上訴保障權利 期間計算法律明確
發生不可抗拒情形 障礙消除可以受理
法律文書要送達 拒絕簽收可留置
當事人下落不明 法院公告送達判決書
法院主持調解 浪子終于回頭
保證判決得以實現 訴訟保全措施有力
屋漏偏逢連夜雨 先予執行來解困
違法施工影響居民生活 申請先予執行停止侵權行為
不孝之子拒不到庭 法庭拘傳十分正確
無理取鬧影響審判 當庭拘留應當警告
老兩口生活困難 免交案件受理費用
被告不明不符合起訴條件 法院不予受理合乎法律規定
李阿宏不認字 口頭起訴趙拉那
夫妻爭執調解和好 半年不到不能受理
雙方合同訂有仲裁條款 法院無管轄權不予受理
……
二、刑事訴訟部分
三、行政訴訟部分
后記
噪音擾民失公德被起訴 法院審理依法律明道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憲法原則民訴遵循
法院調解堅持自愿合法 調解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辯論原則法規定 事實越辯越清楚
保障利益是根本 依法處分是權利
判決錯誤有人管 檢察監督糾錯案
受到侵害有人管 和諧社會共維持
重大涉外民事案件 中級法院管轄得當
案情重大中院管轄 分工有據處理正確
“原告就被告” 管轄基本原則
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被告也可適應原告
提起訴訟定法院 依照法律按規定
侵權糾紛案件特別 特殊管轄專門規定
管轄有誤及時移送 便于訴訟有利審理
特定事由無法管轄 上級指定審理有據
依法組成審判組織 一審二審要求不同
專業知識請專家 共同合議正確判
合議庭合議講道理 服從多數基本原則
人民法官為人民 枉法裁判承罪責
回避制度有道理 公正審判不可少
申請回避有時限 法律規定要知曉
不服回避申請 可以提出復議
誰能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明確
證據的調查與收集 當事人和法院都有權
法定代理法律規定 隨便推諉法不容許
委托訴訟基于授權 法律文件必須具備
書證物證鑒定結論 主要證據形式證明案情
提起訴訟就有舉證責任 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提供證據需證明 客觀全面行審查
視聽資料是證據 全面判斷要審查
作為證人有資格 證明事實最重要
特殊情形 舉證倒置
司法認知 無需舉證
證據保全 保障訴訟
提起上訴保障權利 期間計算法律明確
發生不可抗拒情形 障礙消除可以受理
法律文書要送達 拒絕簽收可留置
當事人下落不明 法院公告送達判決書
法院主持調解 浪子終于回頭
保證判決得以實現 訴訟保全措施有力
屋漏偏逢連夜雨 先予執行來解困
違法施工影響居民生活 申請先予執行停止侵權行為
不孝之子拒不到庭 法庭拘傳十分正確
無理取鬧影響審判 當庭拘留應當警告
老兩口生活困難 免交案件受理費用
被告不明不符合起訴條件 法院不予受理合乎法律規定
李阿宏不認字 口頭起訴趙拉那
夫妻爭執調解和好 半年不到不能受理
雙方合同訂有仲裁條款 法院無管轄權不予受理
……
二、刑事訴訟部分
三、行政訴訟部分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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