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案例注釋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09314197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編寫組
出版日:2009/09/01
裝訂/頁數:平裝/186頁
規格:19cm*13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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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審判經驗的結晶,是法律適用在社會生活中真實、具體而生動的表現,是聯系抽象法律與現實糾紛的橋梁。因此,了解和適用法律最好的辦法,就是閱讀參考已發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實案例。從廣大讀者學法用法的實際需要出發,根據最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我們組織編寫了這套“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叢書。該叢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字里行間以及領會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
叢書最大的特點是:
第一,權威性。
叢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從闡釋法律規定的需要出發,加工整理而成。對于沒有相關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則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提煉條文注釋。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對特定主體之間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的法律糾紛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實性、指導性和示范性的特點。叢書選擇的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第三,實用性。
每本書都由專業人士撰寫主體法的適用提示,以幫助讀者對該法有整體的了解。叢書設置“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的相關案例,歸納出案件要點,以期通過相關的案例,進一步發現、領會和把握法律規則、原則,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做到舉一反三。此外,我們還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收錄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的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叢書最大的特點是:
第一,權威性。
叢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從闡釋法律規定的需要出發,加工整理而成。對于沒有相關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則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提煉條文注釋。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對特定主體之間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的法律糾紛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實性、指導性和示范性的特點。叢書選擇的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第三,實用性。
每本書都由專業人士撰寫主體法的適用提示,以幫助讀者對該法有整體的了解。叢書設置“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的相關案例,歸納出案件要點,以期通過相關的案例,進一步發現、領會和把握法律規則、原則,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做到舉一反三。此外,我們還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收錄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的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目次
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立法目的】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案例1 人民法院不受理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第四條 【空間效力】
第五條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 【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法院調解原則】
案例2 當事人沒有親自參加調解的,調解協議不符合自愿與合法原則
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 【處分原則】
案例3 當事人可以自己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
案例4 當事人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不受訴訟階段的影響
第十四條 【檢察監督原則】
案例5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中級法院管轄】
案例6 專利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案例7 對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
第二十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案例8 法人住所地的確認
案例9 以被告住所地為法院管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案例10 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訴訟的管轄
案例11 雙方均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
案例12 合同雙方可以約定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 【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 【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案例13 特殊合同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案例14 侵犯著作權的管轄法院
案例15 互聯網侵權的侵權行為地如何確認
案例16 侵犯專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的認定
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二條 【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三條 【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四條 【專屬管轄】
案例17 不動產糾紛的訴訟管轄
案例18 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的管轄
第三十五條 【選擇管轄】
案例19 原告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案例20 共同管轄的案件移送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案例21 法院發現本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案例22 移送管轄只能進行一次
案例23 管轄恒定原則
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
案例24 法院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如何解決
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異議及其處理】
案例25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案例26 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法院管轄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管轄權的轉移】
案例27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 【一審審判組織】
案例28 陪審員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 【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
案例29 重審案件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二條 【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
第四十三條 【合議庭的評議規則】
案例30 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工作紀律】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協助
附錄1
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立法目的】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案例1 人民法院不受理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第四條 【空間效力】
第五條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 【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法院調解原則】
案例2 當事人沒有親自參加調解的,調解協議不符合自愿與合法原則
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 【處分原則】
案例3 當事人可以自己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
案例4 當事人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不受訴訟階段的影響
第十四條 【檢察監督原則】
案例5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中級法院管轄】
案例6 專利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案例7 對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
第二十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案例8 法人住所地的確認
案例9 以被告住所地為法院管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案例10 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訴訟的管轄
案例11 雙方均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
案例12 合同雙方可以約定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 【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 【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案例13 特殊合同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案例14 侵犯著作權的管轄法院
案例15 互聯網侵權的侵權行為地如何確認
案例16 侵犯專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的認定
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二條 【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三條 【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四條 【專屬管轄】
案例17 不動產糾紛的訴訟管轄
案例18 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的管轄
第三十五條 【選擇管轄】
案例19 原告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案例20 共同管轄的案件移送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案例21 法院發現本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案例22 移送管轄只能進行一次
案例23 管轄恒定原則
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
案例24 法院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如何解決
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異議及其處理】
案例25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案例26 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法院管轄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管轄權的轉移】
案例27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 【一審審判組織】
案例28 陪審員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 【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
案例29 重審案件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二條 【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
第四十三條 【合議庭的評議規則】
案例30 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工作紀律】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協助
附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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