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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16―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案例注釋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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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16―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案例注釋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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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性:本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
示范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實用性: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目次

適用提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醫療事故的概念】
案例1 醫院行為導致二次治療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2 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有過失者依民法通則承擔責任
案例3 醫療技術不足不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4 非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5 不構成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醫療行為,依刑法承擔責任
案例6 護士注射過快致八旬老太死亡案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案例7 病人主動要求出院,其后發生損害,醫療機構是否承擔責任
 第四條 【醫療事故分級】
案例8 隆胸手術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等級鑒定
案例9 新生嬰兒腦癱,醫院是否承擔責任
案例10 醫療機構違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為醫療事故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 【管理規范與職業道德】
案例11 醫療機構未遵守診療操作規范被判賠償案
案例12 衛生院延誤搶救時機要承擔責任
 第六條 【培訓和教育】
 第七條 【醫療服務監督】
 第八條 【病歷書寫】
 第九條 【病歷的真實與完整】
案例13 醫療機構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患者的病歷資料
 第十條 【病歷管理】
案例14 醫院修改過的病歷證據不予采信案
 第十一條 【如實告知義務】
案例15 侵犯患者知情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16 醫療機構應尊重患者知情權,避免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 【處理醫療事故預案】
案例17 因疾病嚴重死亡不構成醫療事故
 第十三條 【內部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向衛生行政部門的報告】
 第十五條 【防止損害擴大】
案例18 醫院致患者損失擴大,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病歷資料的封存和啟封】
 第十七條 【現場實物的封存和檢驗】
案例19 輸血引起的醫療事故糾紛
案例20 醫療機構未能封存相關的輸液液體及器具應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尸檢】
案例21 病人死亡家屬拒絕尸檢而訴請醫院賠償未獲支持
案例22 醫院未適時尸檢,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3 尸檢應及時進行
案例24 醫療機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影響死因判定的應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尸體存放和處理】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 【鑒定程序的啟動】
案例25 衛生局不是醫療事故鑒定機構
 第二十一條 【鑒定主體及職責分工】
案例26 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27 醫療事故的初次和再次鑒定由相關醫學會鑒定
 第二十二條 【申請再鑒定程序】
案例28 當事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再次鑒定
 第二十三條 【專家庫】
案例29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第二十四條 【專家鑒定組的產生方式】
案例30 如何確定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鑒定組合議制及成員構成】
案例31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司法鑒定是兩種不同的鑒定
 第二十六條 【回避】
 第二十七條 【鑒定的目的和依據】
案例32 專家鑒定組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第二十八條 【通知程序和提交材料】
案例33 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病歷材料的,應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鑒定的期限和調查取證權】
 第三十條 【審查與調查】
案例34 當事人應積極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三十一條 【鑒定的工作原則及鑒定書的制作】
案例35 醫學會做出鑒定的基礎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的制定】
 第三十三條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案例36 無過錯輸血致感染疾病不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37 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構成醫療事故
 第三十四條 【鑒定費用】
案例38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費用如何交納
案例39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重大醫療過失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案例40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怎樣計算
案例41 向衛生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期限是一年
 第三十八條 【受理申請的權限劃分】
案例42 受理醫療事故處理的部門是什么
 第三十九條 【申請的審查和受理】
 第四十條 【行政處理與訴訟】
案例43 當事人同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法院提出申請和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應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 【鑒定結論的審核】
案例44 對醫療事故鑒定人員及程序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鑒定結論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自行協商解決情況報告】
 第四十四條 【調解或判決】
 第四十五條 【各級醫療事故情況報告】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爭議解決途徑】
案例45 解決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方式
 第四十七條 【協商途徑協議書】
 第四十八條 【行政調解】
 第四十九條 【確定賠償數額的原則】
案例46 不構成醫療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案
 第五十條 【賠償項目和標準】
案例47 醫療事故的賠償計算
案例48 醫療事故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
案例49 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計算
案例50 醫療事故賠償范圍
 第五十一條 【患者親屬損失賠償】
 第五十二條 【賠償費用結算】
案例51 醫療機構應承擔醫療事故的賠付責任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療事故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理規范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第五十八條 【拒絕尸檢與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
案例52 醫療機構涂改病歷的。衛生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擾亂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鑒定工作】
案例53 患者以醫療事故為由滯留醫院,應怎樣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的范圍與事故處理部門職能分工】
 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的定性及法律責任】
案例54 無資質營業致人傷殘應承擔賠償
案例55 非法行醫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但受害人可依法直接起訴請求賠償
 第六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 【生效日期及廢止條 款】
附錄1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19日)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2002年7月31日)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2002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 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1年3月8日)
附錄2
 一、常用法律流程羅
 二、常用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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