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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爭議調解仲裁法:簡明注釋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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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爭議調解仲裁法:簡明注釋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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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明確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置的原則,即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具體在設置時法律規定了以下幾點:一是省、自治區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在市、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二是直轄市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三是直轄市、設區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勞動爭議協商和解
 第五條勞動爭議處理基本程序
 第六條舉證責任
 第七條推選代表參加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勞動關系協調三方機制
 第九條勞動者投訴維權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調解組織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員
 第十二條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第十三條調解程序
 第十四條調解協議書及其效力
 第十五條不履行調解協議可以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申請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十八條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職責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及辦事機構
 第二十條仲裁員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一條仲裁管轄
 第二十二條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仲裁中的 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第二十六條仲裁公開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
 第二十八條仲裁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仲裁的受理
 第三十條仲裁文書送達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二條告知對仲裁庭組成情況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通知開庭及延期開庭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不參加庭審或中途退庭
 第三十七條鑒定和鑒定人出庭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質證和辯論
 第三十九條認定事實及當事人舉證責任
 第四十條開庭筆錄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和解與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
 第四十三條辦案期限與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先予執行
 第四十五條作出仲裁裁決
 第四十六條仲裁裁決書的內容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的“一裁終局”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不服“一裁終局”的裁決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撤銷
 第五十條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救濟
 第五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書、裁決書的履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勞動爭議處理
 第五十三條仲裁不收費
 第五十四條本法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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