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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訂刑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通過了七個修正案和十二個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相繼發布了關于確定刑法分則罪名的司法解釋。這些修正案、立法解釋以及確定的罪名,內容龐雜、數量大,查找、援引多有不便。為了方便公檢法干警、律師和其他公民查閱和使用,我們采用了將修正條文歸位、修正條文與原條文進行對照編排的編纂方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全新編排和整理:★將兩高司法解釋中確定的刑法分則罪名分置于相關刑法條文之後并突出顯示;★分則部分采用分欄編排的方式,將修正案的內容直接編入條文序列之中,并將修改之前的條文列于右欄形成對照;★將立法解釋以不同于法條正文的字體置于相關條文之後。這種將法條、修正案以及立法解釋融為一體的方法,會幫助讀者迅速、準確、全面地了解某一條文及相關規定,便于讀者學習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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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總則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二章 犯罪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三節 共同犯罪第四節 單位犯罪第三章 刑罰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第二節 管制第三節 拘役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五節 死刑第六節 罰金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第八節 沒收財產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第一節 量刑第二節 累犯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第四節 數罪并罰第五節 緩刑第六節 減刑第七節 假釋第八節 時效第五章 其他規定第二編分則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二節 走私罪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附則
書摘/試閱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減刑的適用條件及限度】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的程序】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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