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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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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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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擴大了專利權人的權利范圍,這首先表現為將原來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規定為“視為侵害的行為”,專利權保護也隨之突破了原來“僅供使用”的底線,如果產品與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所要解決的課題具有不可或缺關系的,這些產品的制造、轉讓等行為也可能會落入“視為”侵權的范疇。以規范發明的《日本專利法》為例,它在第101條第2項規定,“專利為產品發明的,明知發明為專利發明且產品是實施發明所用的產品的情況下,仍然以經營的方式,制造、轉讓等、進口或為轉讓等而提出制造專利產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國內廣泛流通的產品除外)、且為發明解決的課題不可或缺的產品的行為”,視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在該條第5項規定,“專利為方法發明的,明知發明為專利發明且產品是實施發明所用的產品的情況下,仍然以經營的方式,制造、轉讓等、進口或為轉讓等而提出供利用該專利方法所使用的(在日本國內廣泛流通的產品除外)、且為發明解決的課題不可或缺的產品的行為”視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再以《日本實用新型法》為例,該法在第28條第2項規定,“明知設計為實用新型且產品是實施實用新型設計所用的產品的情況下,仍然以經營的方式,制造、轉讓等、進口或為轉讓等而提出制造登記實用新型產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國內廣泛流通的產品除外)、且為設計解決的課題不可或缺的產品的行為”視為侵害實用新型權或者獨占實施權的行為。

目次

日本專利法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第28條)
 第二章 專利及專利申請(第29條~第46條之2)
 第三章 審查(第47條~第63條)
 第三章 之二 申請公開(第64條~第65條)
 第四章 專利權
第一節 專利權(第66條.第99條)
第二節 權利侵害(99 100條~第106條)
第三節 專利費(第107條~第112條之3)
 第五章 刪除
 第六章 審判(第121條~第170條)
 第七章 再審(第l71條~第177條)
 第八章 訴訟(第178條~第184條之2)
 第九章 與基于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申請有關的特例(第184條之3~第184條之20)
 第十章 雜則(第185條~第195條之4)
 第十一章 罰則(第196條~第204條)
 附則
日本實用新型法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第2條之5)
 第二章 實用新型登記及實用新型登記申請(第3條~第11條)
 第三章 實用新型技術評價(第12條~第13條)
 第四章 實用新型權
第一節 實用新型權(第14條~第26條)
第二節 權利侵害(第27條~第30條)
第三節 登記費(第31條~第36條)
 第五章 審判(第37條一第41條)
 第六章 再審及訴訟(第42條~第48條之2)
 第七章 基于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申請的特例(第48條之3~第48條之16)
 第八章 雜則(第49條~第55條)
 第九章 罰則(第56條~第64條)
 附則
日本外觀設計法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第2條)
 第二章 外觀設計登記與外觀設計申請(第3條~第15條)
 第三章 審查(第16條~第19條)
 第四章 外觀設計權
第一節 外觀設計權(第20條~第36條)
第二節 權利侵害(第37條~第41條)
第三節 登記費(第42條~第45條)
 第五章 審判(第46條~第52條)
 第六章 再審及訴訟(第53條~第60條之2)
 第七章 雜則(第60條之3~第68條)
 第八章 罰則(第69條~第77條)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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