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例注釋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09314319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編寫組
出版日:2009/09/01
裝訂/頁數:平裝/120頁
規格:19cm*13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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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審判經驗的結晶,是法律適用在社會生活中真實、具體而生動的表現,是聯系抽象法律與現實糾紛的橋梁。因此,了解和適用法律最好的辦法,就是閱讀參考已發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實案例。從廣大讀者學法用法的實際需要出發,根據最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我們組織編寫了這套“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叢書。該叢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字里行間以及領會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
叢書最大的特點是:
第一,權威性。
叢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從闡釋法律規定的需要出發,加工整理而成。對于沒有相關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則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提煉條文注釋。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對特定主體之間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的法律糾紛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實性、指導性和示范性的特點。叢書選擇的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第三,實用性。
每本書都由專業人士撰寫主體法的適用提示,以幫助讀者對該法有整體的了解。叢書設置“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的相關案例,歸納出案件要點,以期通過相關的案例,進一步發現、領會和把握法律規則、原則,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做到舉一反三。此外,我們還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收錄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的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叢書最大的特點是:
第一,權威性。
叢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從闡釋法律規定的需要出發,加工整理而成。對于沒有相關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則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提煉條文注釋。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對特定主體之間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的法律糾紛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實性、指導性和示范性的特點。叢書選擇的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第三,實用性。
每本書都由專業人士撰寫主體法的適用提示,以幫助讀者對該法有整體的了解。叢書設置“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的相關案例,歸納出案件要點,以期通過相關的案例,進一步發現、領會和把握法律規則、原則,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做到舉一反三。此外,我們還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收錄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的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目次
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地位】
第二條 【婚姻制度與原則】
第三條 【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案例1 婚約解除時,贈與的彩禮應予返還
案例2 訂立婚約后未按規定登記結婚而同居的,在短期內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時可以適當返還彩禮
案例3 婚約對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方解除時需提前告知對方,否則應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案例4 婚約贈與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旦于結婚前解除婚約即應返還彩禮
案例5 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為現代法律所不容
案例6 既未登記結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時應返還彩禮
案例7 因訂立婚約而互贈的價值不大的財物應視為一般贈與。婚約解除后無需返還
案例8 勞動力不能成為訂立婚約時贈送的彩禮內容
案例9 婚約解除后,不能因對方有過錯而拒絕返還彩禮
案例10 訂立婚約后同居期間懷孕又流產的,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不宜將彩禮全部返還
案例11 與訂婚約相關的吃飯、見面禮友共他小額財物應視為一般贈與,婚約解除后不得要求返還
案例12 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故應返還婚約彩禮
案例13 解除同居關系時,婚約彩禮應酌情返還
案例14 男方因訂立婚約而為女方裝修房屋,婚約解除后女方應返還裝修費用
第四條 【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第七條 【禁止結婚】
第八條 【結婚登記】
案例15 因未領取結婚證而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后經補辦結婚登記避免了家庭破裂
案例16 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的,其財產關系為共同共有
案例17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登記的,屬于事實婚,準用法定婚姻的有關規定
案例18 聘娶婚等習俗雖為某些地方所認可,但并沒有法律效力
案例19 因未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夫妻”雙方被認定為同居關系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
案例20 精神病婚后痊愈則婚姻應有效
案例21 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
案例22 表兄妹結婚,婚姻自始無效
案例23 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婚姻自始無效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案例24 受脅迫而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認定為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案例25 因近親結婚而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無效婚姻關系
案例26 無效婚姻請求解除的,法院應依法宣告,并對財產一并處理
案例27 因婚前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而請求解除無效婚姻,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補償¨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的自由】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義務】
案例28 男女雙方均有生育權:妻子擅自流產不侵犯丈夫生育權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案例29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福利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30 結婚八年以上和公婆共同生活的婦女應當成為家庭房產共有人
案例31 夫妻雙方以子女名義購買的財產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案例32 夫妻一方參加比賽所取得的獎牌有特定人身性,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案例33 同居期間就財產歸屬所訂立的契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34 自愿訂立的婚內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拘束力
案例35 離婚時因故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于離婚后另行起訴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義務】
案例36 妻子因病住院且無經濟來源,丈夫應當承擔扶養義務
案例37 離婚后請求支付扶養費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案例38 離婚后,父母對于在讀大學且患病的成年子女應繼續支付適當撫養費
案例39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應因其經濟困難而免除
案例40 父母對于子女所訂立的贍養協議不滿意,仍可請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案例41 成年子女不得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但可以適當減少贍養費
案例42 離婚前協議流產但之后女方反悔的,男方對該子女仍應履行撫養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 【遺產繼承】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案例43 分居協議中還對子女撫養作了約定,無特殊理由不得要求進行變更
案例44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
案例45 請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的應一并解決
案例46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因子女是婚生還是非婚生而有所不同
案例47 對子女的撫養應從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結合雙方撫養能力和條件確定
第二十六條 【收養關系】
案例48 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養父母養子女關系應準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I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 【(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案例49 生父死亡,生母無力撫養,祖父母已事實上開始撫養且孫子女也愿意隨祖父母生活,法院可以認定祖父母的撫養權
第二十九條 【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第三十條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附錄1
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地位】
第二條 【婚姻制度與原則】
第三條 【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案例1 婚約解除時,贈與的彩禮應予返還
案例2 訂立婚約后未按規定登記結婚而同居的,在短期內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時可以適當返還彩禮
案例3 婚約對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方解除時需提前告知對方,否則應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案例4 婚約贈與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旦于結婚前解除婚約即應返還彩禮
案例5 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為現代法律所不容
案例6 既未登記結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時應返還彩禮
案例7 因訂立婚約而互贈的價值不大的財物應視為一般贈與。婚約解除后無需返還
案例8 勞動力不能成為訂立婚約時贈送的彩禮內容
案例9 婚約解除后,不能因對方有過錯而拒絕返還彩禮
案例10 訂立婚約后同居期間懷孕又流產的,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不宜將彩禮全部返還
案例11 與訂婚約相關的吃飯、見面禮友共他小額財物應視為一般贈與,婚約解除后不得要求返還
案例12 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故應返還婚約彩禮
案例13 解除同居關系時,婚約彩禮應酌情返還
案例14 男方因訂立婚約而為女方裝修房屋,婚約解除后女方應返還裝修費用
第四條 【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第七條 【禁止結婚】
第八條 【結婚登記】
案例15 因未領取結婚證而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后經補辦結婚登記避免了家庭破裂
案例16 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的,其財產關系為共同共有
案例17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登記的,屬于事實婚,準用法定婚姻的有關規定
案例18 聘娶婚等習俗雖為某些地方所認可,但并沒有法律效力
案例19 因未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夫妻”雙方被認定為同居關系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
案例20 精神病婚后痊愈則婚姻應有效
案例21 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
案例22 表兄妹結婚,婚姻自始無效
案例23 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婚姻自始無效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案例24 受脅迫而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認定為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案例25 因近親結婚而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無效婚姻關系
案例26 無效婚姻請求解除的,法院應依法宣告,并對財產一并處理
案例27 因婚前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而請求解除無效婚姻,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補償¨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的自由】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義務】
案例28 男女雙方均有生育權:妻子擅自流產不侵犯丈夫生育權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案例29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福利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30 結婚八年以上和公婆共同生活的婦女應當成為家庭房產共有人
案例31 夫妻雙方以子女名義購買的財產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案例32 夫妻一方參加比賽所取得的獎牌有特定人身性,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案例33 同居期間就財產歸屬所訂立的契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34 自愿訂立的婚內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拘束力
案例35 離婚時因故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于離婚后另行起訴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義務】
案例36 妻子因病住院且無經濟來源,丈夫應當承擔扶養義務
案例37 離婚后請求支付扶養費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案例38 離婚后,父母對于在讀大學且患病的成年子女應繼續支付適當撫養費
案例39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應因其經濟困難而免除
案例40 父母對于子女所訂立的贍養協議不滿意,仍可請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案例41 成年子女不得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但可以適當減少贍養費
案例42 離婚前協議流產但之后女方反悔的,男方對該子女仍應履行撫養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 【遺產繼承】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案例43 分居協議中還對子女撫養作了約定,無特殊理由不得要求進行變更
案例44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
案例45 請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的應一并解決
案例46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因子女是婚生還是非婚生而有所不同
案例47 對子女的撫養應從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結合雙方撫養能力和條件確定
第二十六條 【收養關系】
案例48 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養父母養子女關系應準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I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 【(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案例49 生父死亡,生母無力撫養,祖父母已事實上開始撫養且孫子女也愿意隨祖父母生活,法院可以認定祖父母的撫養權
第二十九條 【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第三十條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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