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注釋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09314142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編寫組
出版日:2009/09/01
裝訂/頁數:平裝/132頁
規格:19cm*13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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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幫助讀者準確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字里行間以及領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在精神。
本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書中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具有權威性、示範性和實用性的特點。
本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書中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具有權威性、示範性和實用性的特點。
目次
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消費者】
案例1 因生活需要在維修站購買用品,屬于“消費者”,受法律保護
案例2 知假買假仍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法調整對象—經營者】
案例3 經營者的業務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應予保護
案例4 使用消費積分換取手機,不屬購買手機的消費者
第四條【交易遵循原則】
案例5 區分不同消費者收費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應退還多收費用
第五條【國家的義務】
第六條【社會的責任】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安全保障權】
案例6 在影院遭搶劫致死,影院承擔過錯責任
案例7 餐廳就餐受傷害,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8 儲戶在銀行存款遭搶劫,銀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知悉真情權】
案例9 產品使用期限標注不明確,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案例10 未盡提示義務,經營者不能免責
第九條【自主選擇權】
案例11 濫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案例12 經營者提供免費軟件,不能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第十條【公平交易權】
案例13 收取漫游費等基礎電信業務不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第十一條【獲得賠償權】
案例14 消費者有過錯,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可減輕
案例15 電視臺播放節目中插播廣告過多,是否對消費者造成損害
第十二條【成立團體權】
第十三條【獲得相關知識權】
第十四條【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案例16 旅行中航空公司無端扣留消費者護照和旅行證件,是否屬于侵權
第十五條【監督、批評、建議、檢舉、控告權】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依法履行義務】
案例17 手機銷售商違規銷售,買賣行為無效
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
第十八條【保障人身安全的義務】
案例18 經營者未盡說明義務的,被認定侵權
案例19 娛樂場所未盡安保義務,使消費者受傷害的,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案例20 商家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應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案例21 對產品虛假宣傳,消費者可向經營者索賠
第二十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案例22 租賃他人場地的經營者有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出具單據的義務】
案例23 經營者提供的購物單據,應符合實際提供的商品內容
第二十二條【質量擔保義務】
案例24 銷售商品質量標準不真實,商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三包的義務】
案例25 售后服務不當,構成欺詐行為
第二十四條【格式合同的限制】
案例26 酒樓謝絕客戶自帶酒水,被判敗訴
第二十五條【不得侵犯人身自由的義務】
案例27 酒店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聽取消費者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工商部門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其他國家機關的義務】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的義務】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二條【消費者協會的職能】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組織的限制】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爭議解決的途徑】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索賠的權利】
案例28 產品本身致人傷害,生產廠商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9 啤酒瓶爆炸,銷售者和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企業變更后的索賠】
第三十七條【營業執照出借人和借用人的連帶責任】
案例30 消費者受到損害,可向營業執照的執照登記人或實際經營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展銷會的責任】
案例31 在展銷會、租賃柜臺消費權益受損時,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有先行賠償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廣告經營者的責任】
案例32 廣告的模糊內容如何定性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案例33 假冒批準文號,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34 經銷商銷售進貨渠道不明的被淘汰商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造成傷害的法律責任】
案例35 旅遊過程中受傷,旅遊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造成死亡的法律責任】
案例36 汽修店提供自制產品致人死亡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侵犯人格尊嚴的彌補】
案例37 服務機構非法扣留人員,屬侵犯人身自由權行為
案例38 商場非法搜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
第四十四條【造成財產損害的彌補】
案例39 洗衣店提供服務有過錯,應賠償客戶損失
第四十五條【三包產品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郵購未履約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預付款后未履約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不合格商品】
第四十九條【欺詐行為的責任】
案例40 銷售者不能證明所銷售產品合格的,認定構成欺詐
案例41 某公司出售偽劣產品致人損害,需雙倍賠償
案例42 消費者明知商品有缺陷而購買的,不認為經營者有欺詐行為
第五十條【嚴重處罰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暴力拒法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農業生產資料的參照執行】
案例43 銷售假劣農藥,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44 違法銷售農作物種子,出現減產,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十五條【實施日期】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1995年8月25日)
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01年9月17日)
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01年9月17日)
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02年7月23日)
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2004年3月12日)
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1997年3月15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1998年12月3日)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1996年3月15日)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2000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附錄2
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
各地消協通訊錄
消費損害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消費者】
案例1 因生活需要在維修站購買用品,屬于“消費者”,受法律保護
案例2 知假買假仍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法調整對象—經營者】
案例3 經營者的業務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應予保護
案例4 使用消費積分換取手機,不屬購買手機的消費者
第四條【交易遵循原則】
案例5 區分不同消費者收費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應退還多收費用
第五條【國家的義務】
第六條【社會的責任】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安全保障權】
案例6 在影院遭搶劫致死,影院承擔過錯責任
案例7 餐廳就餐受傷害,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8 儲戶在銀行存款遭搶劫,銀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知悉真情權】
案例9 產品使用期限標注不明確,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案例10 未盡提示義務,經營者不能免責
第九條【自主選擇權】
案例11 濫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案例12 經營者提供免費軟件,不能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第十條【公平交易權】
案例13 收取漫游費等基礎電信業務不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第十一條【獲得賠償權】
案例14 消費者有過錯,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可減輕
案例15 電視臺播放節目中插播廣告過多,是否對消費者造成損害
第十二條【成立團體權】
第十三條【獲得相關知識權】
第十四條【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案例16 旅行中航空公司無端扣留消費者護照和旅行證件,是否屬于侵權
第十五條【監督、批評、建議、檢舉、控告權】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依法履行義務】
案例17 手機銷售商違規銷售,買賣行為無效
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
第十八條【保障人身安全的義務】
案例18 經營者未盡說明義務的,被認定侵權
案例19 娛樂場所未盡安保義務,使消費者受傷害的,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案例20 商家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應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案例21 對產品虛假宣傳,消費者可向經營者索賠
第二十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案例22 租賃他人場地的經營者有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出具單據的義務】
案例23 經營者提供的購物單據,應符合實際提供的商品內容
第二十二條【質量擔保義務】
案例24 銷售商品質量標準不真實,商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三包的義務】
案例25 售后服務不當,構成欺詐行為
第二十四條【格式合同的限制】
案例26 酒樓謝絕客戶自帶酒水,被判敗訴
第二十五條【不得侵犯人身自由的義務】
案例27 酒店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聽取消費者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工商部門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其他國家機關的義務】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的義務】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二條【消費者協會的職能】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組織的限制】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爭議解決的途徑】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索賠的權利】
案例28 產品本身致人傷害,生產廠商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9 啤酒瓶爆炸,銷售者和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企業變更后的索賠】
第三十七條【營業執照出借人和借用人的連帶責任】
案例30 消費者受到損害,可向營業執照的執照登記人或實際經營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展銷會的責任】
案例31 在展銷會、租賃柜臺消費權益受損時,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有先行賠償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廣告經營者的責任】
案例32 廣告的模糊內容如何定性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案例33 假冒批準文號,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34 經銷商銷售進貨渠道不明的被淘汰商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造成傷害的法律責任】
案例35 旅遊過程中受傷,旅遊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造成死亡的法律責任】
案例36 汽修店提供自制產品致人死亡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侵犯人格尊嚴的彌補】
案例37 服務機構非法扣留人員,屬侵犯人身自由權行為
案例38 商場非法搜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
第四十四條【造成財產損害的彌補】
案例39 洗衣店提供服務有過錯,應賠償客戶損失
第四十五條【三包產品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郵購未履約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預付款后未履約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不合格商品】
第四十九條【欺詐行為的責任】
案例40 銷售者不能證明所銷售產品合格的,認定構成欺詐
案例41 某公司出售偽劣產品致人損害,需雙倍賠償
案例42 消費者明知商品有缺陷而購買的,不認為經營者有欺詐行為
第五十條【嚴重處罰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暴力拒法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農業生產資料的參照執行】
案例43 銷售假劣農藥,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44 違法銷售農作物種子,出現減產,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十五條【實施日期】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1995年8月25日)
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01年9月17日)
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01年9月17日)
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02年7月23日)
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2004年3月12日)
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1997年3月15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1998年12月3日)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1996年3月15日)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2000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附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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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消協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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