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案例注釋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09314210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編寫組
出版日:2009/09/01
裝訂/頁數:平裝/128頁
規格:19cm*13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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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權威性:本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
示範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範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實用性: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示範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範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實用性: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目次
適用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案例1 繼承法保護的是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案例2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范圍】
案例3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遺產范圍
案例4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
第四條 【承包關係與繼承】
案例5 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屬于遺產
第五條 【繼承方式】
案例6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案例7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案例8 提供虛假遺囑,未造成法定情節嚴重的后果,仍享有繼承權
第八條 【訴訟時效】
案例9 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不能超過2年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案例10 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案例11 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作為 第一順序繼承人
案例12 再婚配偶是 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案例13 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權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案例14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 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案例15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配遺產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案例16 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案例17 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處理方式】
案例18 遺產分割可以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遺囑的一般規定】
案例19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案例20 確定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代書遺囑合法有效
案例21 遺囑人能夠用書面、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案例22 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定】
案例23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五章 附則
附錄1
附錄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案例1 繼承法保護的是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案例2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范圍】
案例3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遺產范圍
案例4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
第四條 【承包關係與繼承】
案例5 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屬于遺產
第五條 【繼承方式】
案例6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案例7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案例8 提供虛假遺囑,未造成法定情節嚴重的后果,仍享有繼承權
第八條 【訴訟時效】
案例9 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不能超過2年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案例10 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案例11 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作為 第一順序繼承人
案例12 再婚配偶是 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案例13 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權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案例14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 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案例15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配遺產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案例16 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案例17 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處理方式】
案例18 遺產分割可以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遺囑的一般規定】
案例19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案例20 確定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代書遺囑合法有效
案例21 遺囑人能夠用書面、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案例22 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定】
案例23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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