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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我國著名立法學學者,北京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周旺生教授在其一系列立法學著作與教材的基礎上精心撰寫的一部立法學教科書。
本書在全面系統地闡述立法原理、立法制度和立法技術的同時,緊密結合中國國情,對一系列中國立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既富于理論深度、知識廣度,也彰顯實踐精神和國情意識。法學學子通過研習本書,既可曉悉立法學概貌,也可提高理論素養,并增進對我國立法實踐的了解。
本書在全面系統地闡述立法原理、立法制度和立法技術的同時,緊密結合中國國情,對一系列中國立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既富于理論深度、知識廣度,也彰顯實踐精神和國情意識。法學學子通過研習本書,既可曉悉立法學概貌,也可提高理論素養,并增進對我國立法實踐的了解。
作者簡介
周旺生,男,1952年 9 月 9 日生,安徽省無為縣人,漢族。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家重點學科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優秀中青年學術骨干,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建設顧問,中國法理學會副會長。獲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獎勵。1989-1990年在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作訪問研究;1994、1995、1996、1999年分別在香港作短期講學;1996-1997年在美國伊利諾依斯大學作訪問研究。
周旺生主要從事立法學和法理學的研究和教學,在國內率先創建立法學學科并取得成功。迄今已發表約500萬字著述。包括:(一)自著、合著著作30余部;(二)論文70 多篇,其中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北京大學學報》等國內核心刊物發表萬字以上長篇論文 30 多篇。主持多項國家級和省部級科研項目,主編多本全國統編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為北京大學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為高級法官培訓班、碩士學位研修班、政法大學、清華大學以及其他諸多院校和國家機關,講授立法學、法理學、立法學專題研究、法理學專題研究、當代中國立法研究、中國法理學研究、法學經典著作解讀、比較立法制度等十多門課程。講授生動深入,深受學生歡迎。
周旺生在從事科研和教學的同時,積極參與國家法制建設,特別是積極參與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活動,為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的出臺,作出了重要貢獻。例如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作為中國硅谷基本法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的制定,就是由周旺生擔任首席顧問、專家組組長和主要起草人的。
周旺生的研究證明了這樣幾點:中國現代化的主體工程,除應包括長期來人們所追求的“四個現代化”外,還應包括法治現代化。沒有法治現代化,不可能真正實現其他現代化。觀察世界上發達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過程,可以看到它們的發達程度通常總與它們的法治現代化的程度成正比。現代社會有兩個不同于以往社會的顯著標志:經濟實行市場化、政治實行民主化。而這兩化都需要法治來保障。也就是說,現代社會最鮮明的標志集中到一點,就是實行國家和社會的法治化。中國要建設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必須實現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建設法治國家。而無論是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還是國家法治化,首先要有好的制度建置。這種制度建置在中國國情之下特別表現出對立法的需求。由此就要有好的立法研究。在這種基礎上,周旺生系統闡明、論證了如何在中國國情之下加強立法和立法研究,構建了中國立法學體系,就立法改革和完善提出一整套建設性的對策和大量具體建議。
周旺生在自己的研究中發現了一系列賴人尋味的現象,主張改革完善中國法學研究的方法和進路。周旺生注意到,二十年來中國法學和法律制度建設的確取得重大進展,在與國際先進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連接或向其學習的過程中作出許多努力。但有意思的是,中國法學在研究西方例如美國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時,所注重所著力推介的主要是其判例法學說和判例法制度,然而中國法律制度建設的實際生活在與西方例如美國發生連接時,所注重所著力借鑒的主要是其成文法律制度及其經驗。中國法學理論研究與法治實際生活的疏離,使得周旺生提出改革完善中國法學研究的方法和進路的種種觀點和對策。他還進一步以英國人邊沁的成文法學說未能在其本土獲取實踐價值卻在歐洲大陸結出豐碩果實、德國人薩維尼的學說即便影響一時卻未能使德國法制按照其所指引的方向運行這樣一些著名的歷史事實,佐證了法學研究最重要的價值準則在于法學能夠為法治實踐生活所選擇所應用,而不是與法治實踐生活相疏離或為法治實踐生活所擯棄。
周旺生把立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建設,被認為是具有開創性的事業。他于1988年出版國內第一部《立法學》,為立法學在我國崛起發揮了奠基作用。1994年推出60萬字的長篇論著《立法論》,提出、研究和闡述了中國立法理論和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系列重大新問題,拓寬、深化和推進了國內的立法研究。他的研究既填補了中國法學體系的空白,促進著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和法學研究方法論的變革,又對在中國實現立法的科學化、完成市場經濟向中央和地方提出的全新而繁重的立法任務、并進而建設現代法治國家,有重要意義。他構造的包括三要素的立法學體系,為后來的立法研究提供了典范化的模式。他的立法研究,被認為代表著國內先進水平。
周旺生的理論研究成果受到廣泛的重視和采納。國內關於立法問題的研究著述,很少沒有引用周旺生著述的。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實踐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關注周旺生的立法研究。周旺生本人更經常被邀請或被聘任為立法顧問、立法專家參與立法實踐。由周旺生擔任專家組組長和首席顧問的中關村立法,引起了國內國外的廣為關注,作為中關村立法主要成果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在制度建置方面所採取的一系列創新性的舉措,正在產生日漸深刻和明顯的影響,對中央和其他地方立法有種種先行意義和直接借鑒的價值。
周旺生在科研和教學領域取得的成就,受到多方面的獎勵和表彰。主要有:1988年獲北京大學首屆優秀青年科研成果獎一等獎;1991、1994年兩獲北京大學和美國安泰集團光華安泰優秀科研成果獎;1992年獲北京市高校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1995年獲第二屆北京大學學報優秀論文獎;1995年獲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1991-1992學年度獲北京大學優秀教學獎;1993年獲司法部頒發的首屆育才獎;1994年被評為北京大學優秀中青年學術骨干;1995年被評為北京大學最受歡迎的教師;1996年獲北京大學優秀教材獎;1996年獲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獎勵;1999年被評為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
周旺生主要從事立法學和法理學的研究和教學,在國內率先創建立法學學科并取得成功。迄今已發表約500萬字著述。包括:(一)自著、合著著作30余部;(二)論文70 多篇,其中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北京大學學報》等國內核心刊物發表萬字以上長篇論文 30 多篇。主持多項國家級和省部級科研項目,主編多本全國統編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為北京大學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為高級法官培訓班、碩士學位研修班、政法大學、清華大學以及其他諸多院校和國家機關,講授立法學、法理學、立法學專題研究、法理學專題研究、當代中國立法研究、中國法理學研究、法學經典著作解讀、比較立法制度等十多門課程。講授生動深入,深受學生歡迎。
周旺生在從事科研和教學的同時,積極參與國家法制建設,特別是積極參與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活動,為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的出臺,作出了重要貢獻。例如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作為中國硅谷基本法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的制定,就是由周旺生擔任首席顧問、專家組組長和主要起草人的。
周旺生的研究證明了這樣幾點:中國現代化的主體工程,除應包括長期來人們所追求的“四個現代化”外,還應包括法治現代化。沒有法治現代化,不可能真正實現其他現代化。觀察世界上發達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過程,可以看到它們的發達程度通常總與它們的法治現代化的程度成正比。現代社會有兩個不同于以往社會的顯著標志:經濟實行市場化、政治實行民主化。而這兩化都需要法治來保障。也就是說,現代社會最鮮明的標志集中到一點,就是實行國家和社會的法治化。中國要建設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必須實現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建設法治國家。而無論是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還是國家法治化,首先要有好的制度建置。這種制度建置在中國國情之下特別表現出對立法的需求。由此就要有好的立法研究。在這種基礎上,周旺生系統闡明、論證了如何在中國國情之下加強立法和立法研究,構建了中國立法學體系,就立法改革和完善提出一整套建設性的對策和大量具體建議。
周旺生在自己的研究中發現了一系列賴人尋味的現象,主張改革完善中國法學研究的方法和進路。周旺生注意到,二十年來中國法學和法律制度建設的確取得重大進展,在與國際先進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連接或向其學習的過程中作出許多努力。但有意思的是,中國法學在研究西方例如美國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時,所注重所著力推介的主要是其判例法學說和判例法制度,然而中國法律制度建設的實際生活在與西方例如美國發生連接時,所注重所著力借鑒的主要是其成文法律制度及其經驗。中國法學理論研究與法治實際生活的疏離,使得周旺生提出改革完善中國法學研究的方法和進路的種種觀點和對策。他還進一步以英國人邊沁的成文法學說未能在其本土獲取實踐價值卻在歐洲大陸結出豐碩果實、德國人薩維尼的學說即便影響一時卻未能使德國法制按照其所指引的方向運行這樣一些著名的歷史事實,佐證了法學研究最重要的價值準則在于法學能夠為法治實踐生活所選擇所應用,而不是與法治實踐生活相疏離或為法治實踐生活所擯棄。
周旺生把立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建設,被認為是具有開創性的事業。他于1988年出版國內第一部《立法學》,為立法學在我國崛起發揮了奠基作用。1994年推出60萬字的長篇論著《立法論》,提出、研究和闡述了中國立法理論和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系列重大新問題,拓寬、深化和推進了國內的立法研究。他的研究既填補了中國法學體系的空白,促進著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和法學研究方法論的變革,又對在中國實現立法的科學化、完成市場經濟向中央和地方提出的全新而繁重的立法任務、并進而建設現代法治國家,有重要意義。他構造的包括三要素的立法學體系,為后來的立法研究提供了典范化的模式。他的立法研究,被認為代表著國內先進水平。
周旺生的理論研究成果受到廣泛的重視和采納。國內關於立法問題的研究著述,很少沒有引用周旺生著述的。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實踐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關注周旺生的立法研究。周旺生本人更經常被邀請或被聘任為立法顧問、立法專家參與立法實踐。由周旺生擔任專家組組長和首席顧問的中關村立法,引起了國內國外的廣為關注,作為中關村立法主要成果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在制度建置方面所採取的一系列創新性的舉措,正在產生日漸深刻和明顯的影響,對中央和其他地方立法有種種先行意義和直接借鑒的價值。
周旺生在科研和教學領域取得的成就,受到多方面的獎勵和表彰。主要有:1988年獲北京大學首屆優秀青年科研成果獎一等獎;1991、1994年兩獲北京大學和美國安泰集團光華安泰優秀科研成果獎;1992年獲北京市高校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1995年獲第二屆北京大學學報優秀論文獎;1995年獲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1991-1992學年度獲北京大學優秀教學獎;1993年獲司法部頒發的首屆育才獎;1994年被評為北京大學優秀中青年學術骨干;1995年被評為北京大學最受歡迎的教師;1996年獲北京大學優秀教材獎;1996年獲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獎勵;1999年被評為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
目次
目 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立法學的價值和地位
第二節 立法學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節 立法學的對象和體系
第四節 立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立法的概念
第一節 立法概念界說
第二節 立法的外延、內涵和定義
第三節 立法的基本概念
第四節 立法與法的創制、制定、制訂和擬訂
第三章 立法原理、制度和技術
第一節 立法原理
第二節 立法制度
第三節 立法技術
第四章 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 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中國立法的指導思想
第三節 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章 立法主體
第一節 立法主體概述
第二節 立法機關
第三節 國家元首、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第四節 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員
第六章 立法權限
第一節 立法權概述
第二節 立法權體系與國家權力體系
第三節 立法權的歸屬和范圍
第四節 明示立法權和默示立法權
第五節 國家立法權、地方立法權和政府立法權
第六節 立法權之間的關係
第七節 中國現行立法權限劃分體制
第七章 立法程序
第一節 立法程序概述
第二節 立法活動過程
第三節 提出法案
第四節 審議法案
第五節 表決和通過法案
第六節 公布法
第八章 中央立法
第一節 中央立法概述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四節 國務院立法
第五節 國務院部門立法
第九章 地方立法
第一節 地方立法概述
第二節 一般地方立法
第三節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第四節 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立法
第十章 授權立法
第一節 何謂授權立法
第二節 授權立法制度
第三節 中國授權立法
第十一章 立法方法、策略和要求
第一節 立法的一般方法
第二節 立法的基本策略
第三節 立法技術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章 立法預測、規劃和決策
第一節 立法預測
第二節 立法規劃
第三節 立法決策
第十三章 法案起草
第一節 法案和法案起草概述
第二節 法案起草人
第三節 法案起草的過程和步驟
第四節 委托起草和合作起草
第十四章 法的構造
第一節 法的結構的要件和類型
第二節 法的名稱
第三節 法的內容
第四節 目錄、標題、序言、括號和附錄
第五節 卷、編、章、節、條、款、項、目
第六節 法的語言文字
第十五章 法的總則、分則和附則
第一節 法的總則
第二節 法的分則
第三節 法的附則
第十六章 立法的完善
第一節 法的修改和補充
第二節 法的廢止
第三節 法的清理
第四節 法的匯編
第五節 法的編纂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立法學的價值和地位
第二節 立法學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節 立法學的對象和體系
第四節 立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立法的概念
第一節 立法概念界說
第二節 立法的外延、內涵和定義
第三節 立法的基本概念
第四節 立法與法的創制、制定、制訂和擬訂
第三章 立法原理、制度和技術
第一節 立法原理
第二節 立法制度
第三節 立法技術
第四章 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 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中國立法的指導思想
第三節 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章 立法主體
第一節 立法主體概述
第二節 立法機關
第三節 國家元首、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第四節 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員
第六章 立法權限
第一節 立法權概述
第二節 立法權體系與國家權力體系
第三節 立法權的歸屬和范圍
第四節 明示立法權和默示立法權
第五節 國家立法權、地方立法權和政府立法權
第六節 立法權之間的關係
第七節 中國現行立法權限劃分體制
第七章 立法程序
第一節 立法程序概述
第二節 立法活動過程
第三節 提出法案
第四節 審議法案
第五節 表決和通過法案
第六節 公布法
第八章 中央立法
第一節 中央立法概述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四節 國務院立法
第五節 國務院部門立法
第九章 地方立法
第一節 地方立法概述
第二節 一般地方立法
第三節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第四節 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立法
第十章 授權立法
第一節 何謂授權立法
第二節 授權立法制度
第三節 中國授權立法
第十一章 立法方法、策略和要求
第一節 立法的一般方法
第二節 立法的基本策略
第三節 立法技術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章 立法預測、規劃和決策
第一節 立法預測
第二節 立法規劃
第三節 立法決策
第十三章 法案起草
第一節 法案和法案起草概述
第二節 法案起草人
第三節 法案起草的過程和步驟
第四節 委托起草和合作起草
第十四章 法的構造
第一節 法的結構的要件和類型
第二節 法的名稱
第三節 法的內容
第四節 目錄、標題、序言、括號和附錄
第五節 卷、編、章、節、條、款、項、目
第六節 法的語言文字
第十五章 法的總則、分則和附則
第一節 法的總則
第二節 法的分則
第三節 法的附則
第十六章 立法的完善
第一節 法的修改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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