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
ISBN13:9787503611476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鐵崖
出版日:2019/01/01
裝訂/頁數:平裝/482頁
規格:23cm*17cm*1.7cm (高/寬/厚)
版次:一版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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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主編王鐵崖先生是我國已故著名國際法學家,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海牙國際法研究院院士。本書由王鐵崖先生會同邵津教授、饒戈平教授、王貴國教授等多位國際法學界名家共同撰寫,是國際法學教科書經典之作,也是國內公認最權威、使用最廣泛的國際法學教材。
全書共分18章,涵蓋國際法最主要理論范疇。從國際法基本概念入手,循序闡述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主體、國家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責任等基礎理論,漸次深入到領土、海洋、空間、外交領事、條約、國際環境保護、國際經濟、國際組織、國際爭端解決以及戰爭法等具體法律制度。
本書不僅系統闡述了國際法的一般理論和制度,更奠定了中國國際法學教科書從體系到內容的基本模式,對中國國際法學教學影響深遠。
全書共分18章,涵蓋國際法最主要理論范疇。從國際法基本概念入手,循序闡述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主體、國家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責任等基礎理論,漸次深入到領土、海洋、空間、外交領事、條約、國際環境保護、國際經濟、國際組織、國際爭端解決以及戰爭法等具體法律制度。
本書不僅系統闡述了國際法的一般理論和制度,更奠定了中國國際法學教科書從體系到內容的基本模式,對中國國際法學教學影響深遠。
作者簡介
王鐵崖
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海牙國際法研究院院士,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中國國際法年刊》主編。主要著作有《國際法》、《中外舊約章匯編》、《王鐵崖文選》、《中華法學大詞典·國際法卷》等。
序
出版說明
法律出版社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法律專業出版社,與國際出版同仁論劍,本社之專業出版品牌亦廣受肯定。
本社素來注重法學教材出版。從20世紀50年代中國法學教材建設的起步,到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法學教材的複興,法律出版社均走在前列。1949年以來,我國第一部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教材,均出自法律出版社。
從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再到21世紀,本社對於法學教材的出版更投入移山心力。而本社與權威法學家合作,淵源有自。作者中有法學宿耋,有中年英士,有青年才俊,均來自傑出法學學府與研究機構。本社教材,正旨在秉繼法學先輩之思想財富,與新一代法律人分享。
自我國建設國家級教材以來,本社延攬名家,於此多有收穫。從更早的國家級規劃教材,到“九五”、“十五”,再到2006年評定的“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法律出版社之法學類國家級教材,積累已多,忝居諸社首列。為整體性展現這批品質教材,本社乃以“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為題,統一推出。
“好書,同好老師和好學生分享”,本社願與法律共同體諸同仁,與中國法學與法律實踐的學習者和建設者一起,分享好書,分享智識,分享法治進程中的點點滴滴。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法律專業出版社,與國際出版同仁論劍,本社之專業出版品牌亦廣受肯定。
本社素來注重法學教材出版。從20世紀50年代中國法學教材建設的起步,到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法學教材的複興,法律出版社均走在前列。1949年以來,我國第一部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教材,均出自法律出版社。
從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再到21世紀,本社對於法學教材的出版更投入移山心力。而本社與權威法學家合作,淵源有自。作者中有法學宿耋,有中年英士,有青年才俊,均來自傑出法學學府與研究機構。本社教材,正旨在秉繼法學先輩之思想財富,與新一代法律人分享。
自我國建設國家級教材以來,本社延攬名家,於此多有收穫。從更早的國家級規劃教材,到“九五”、“十五”,再到2006年評定的“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法律出版社之法學類國家級教材,積累已多,忝居諸社首列。為整體性展現這批品質教材,本社乃以“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為題,統一推出。
“好書,同好老師和好學生分享”,本社願與法律共同體諸同仁,與中國法學與法律實踐的學習者和建設者一起,分享好書,分享智識,分享法治進程中的點點滴滴。
法律出版社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國際法的性質
第二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三節 國際法的編纂
第四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第五節 國際法的歷史
第二章 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強制法
第三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歷史發展
第四節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三章 國際法主體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家和政府的承認
第三節 國家和政府的繼承
第四章 國家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獨立
第三節 平等
第四節 自衛
第五節 管轄
第六節 國家主權豁免
第五章 國家責任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國家責任的免除
第四節 國家責任的形式
第五節 國家責任制度產生的新問題
第六章 國際法上的居民
第一節 國籍問題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庇護與引渡
第四節 難民
第七章 人權的國際保護
第一節 歷史與現狀
第二節 國際人權憲章
第三節 國際人權保護的專門領域
第四節 國際人權保護的實施制度
第五節 區域性人權保護制度
第八章 國際法上的領土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內水
第三節 領土的取得和變更
第四節 對領土主權的限制
第五節 國家邊界
第六節 兩極地區
第九章 海洋法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基線 (
第三節 內水、領海、毗連區
第四節 大陸架
第五節 專屬經濟區
第六節 海峽
第七節 公海
第八節 國際海底區域
第十章 空氣空間與航空
第一節 航空法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 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國際航空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國際航空運輸
第五節 國際航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節 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 外層空間法
第一節 外層空間法律地位
第二節 外層空間法律制度--
第三節 外層空間法的幾個問題
第四節 中國與外層空間法
第十二章 外交和領事關係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
第三節 使館
第四節 特別使團
第五節 領事關係
第十三章 條約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 條約的生效和效力
第四節 條約的解釋
第五節 條約的修訂
第六節 條約的無效、終止和暫停施行
第十四章 國際環境保護
第一節 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和基本問題
第二節 大氣層的保護
第三節 海洋環境保護
第四節 自然資源的管理和養護
第五節 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越境轉移
第十五章 國際經濟法
第一節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特點與發展
第二節 國際貿易法
第三節 國際金融法
第四節 國際投資法
第五節 新的國際經濟秩序
第十六章 國際組織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國際組織的參與者
第三節 國際組織的法律地位
第四節 國際組織的機構與職能
第五節 國際組織的議事規則
第六節 國際組織的法律秩序
第七節 聯合國體系
第八節 區域性國際組織
第九節 非政府組織
第十七章 國際爭端的解決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意義
第三節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
第四節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第五節 聯合國與國際爭端的解決
第六節 其它國際組織與爭端的解決
第七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十八章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的編纂和發展
第三節 戰爭與武裝沖突狀態
第四節 作戰手段和方法
第五節 國際人道主義法
第六節 中立
第七節 戰爭罪行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等罪行及其責任
第一節 國際法的性質
第二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三節 國際法的編纂
第四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第五節 國際法的歷史
第二章 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強制法
第三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歷史發展
第四節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三章 國際法主體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家和政府的承認
第三節 國家和政府的繼承
第四章 國家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獨立
第三節 平等
第四節 自衛
第五節 管轄
第六節 國家主權豁免
第五章 國家責任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國家責任的免除
第四節 國家責任的形式
第五節 國家責任制度產生的新問題
第六章 國際法上的居民
第一節 國籍問題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庇護與引渡
第四節 難民
第七章 人權的國際保護
第一節 歷史與現狀
第二節 國際人權憲章
第三節 國際人權保護的專門領域
第四節 國際人權保護的實施制度
第五節 區域性人權保護制度
第八章 國際法上的領土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內水
第三節 領土的取得和變更
第四節 對領土主權的限制
第五節 國家邊界
第六節 兩極地區
第九章 海洋法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基線 (
第三節 內水、領海、毗連區
第四節 大陸架
第五節 專屬經濟區
第六節 海峽
第七節 公海
第八節 國際海底區域
第十章 空氣空間與航空
第一節 航空法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 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國際航空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國際航空運輸
第五節 國際航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節 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 外層空間法
第一節 外層空間法律地位
第二節 外層空間法律制度--
第三節 外層空間法的幾個問題
第四節 中國與外層空間法
第十二章 外交和領事關係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
第三節 使館
第四節 特別使團
第五節 領事關係
第十三章 條約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 條約的生效和效力
第四節 條約的解釋
第五節 條約的修訂
第六節 條約的無效、終止和暫停施行
第十四章 國際環境保護
第一節 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和基本問題
第二節 大氣層的保護
第三節 海洋環境保護
第四節 自然資源的管理和養護
第五節 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越境轉移
第十五章 國際經濟法
第一節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特點與發展
第二節 國際貿易法
第三節 國際金融法
第四節 國際投資法
第五節 新的國際經濟秩序
第十六章 國際組織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國際組織的參與者
第三節 國際組織的法律地位
第四節 國際組織的機構與職能
第五節 國際組織的議事規則
第六節 國際組織的法律秩序
第七節 聯合國體系
第八節 區域性國際組織
第九節 非政府組織
第十七章 國際爭端的解決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意義
第三節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
第四節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第五節 聯合國與國際爭端的解決
第六節 其它國際組織與爭端的解決
第七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十八章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的編纂和發展
第三節 戰爭與武裝沖突狀態
第四節 作戰手段和方法
第五節 國際人道主義法
第六節 中立
第七節 戰爭罪行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等罪行及其責任
書摘/試閱
五、國際法效力的根據
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國際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即國際法依據什麼而對國家有拘束的效力。關於這個問題,國際法上有各種理論,形成各種學派。從早期開始,國際法學家對於這個基本理論問題,主要分為兩大派別: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另外,在這兩個學派之間有所謂“折衷學派”,而其實這個派別還是有所偏重,不是偏重於自然法學說,就是偏重於實在法學說。
由於神學的影響,在國際法中,自然法學派曾經佔優勢。自然法派認為,國際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對國家之間的關係的適用。自然成了國際法效力的根據。即使擺脫了神學的影響,而代替的仍然是從自然現象所抽像出來的一些概念,如人類良知、人類理性、人類的共同法律意識等等。曾一度消沉的自然法派,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又有復興的趨勢。例如在歐洲很有影響的社會連帶法學派認為一切法律的根據在於社會連帶關係,國際法也不例外。國際法效力的根據在於從國際社會連帶關係所產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又如影響很大的規範法學派,雖然力圖避免與自然相聯繫的抽像說法,而限於在法律體系之中尋找法律效力的根據,因而又稱為純粹法學派。這一派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屬於同一法律體系,其中的法律規範有不同等級,每一級規範的效力根據在於上一級規範,最上級是國際法規範,其中有一個“最高規範”或稱“原始規範”,而這個最高規範既是法律規範,又是倫理規範,也就是從所謂人類的“正義感”或“法律良知”所產生的規範:“約定必須遵守”。因此,規範法學派基本上也屬於自然法學派,被稱為新自然法學派。
在19世紀,實在法學派代替了自然法學派而佔優勢。實在法學派否定從自然抽出來的抽象概念作為國際法效力的依據,認為在現實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國家的意志,從而國家的意志是國際法效力的依據。他們設想各國的意志可以合成為“共同意志”,或者強調每個國家的意志是國際法效力的決定因素。這個學派雖然遭到了批評,但還是有一定的影響。而且,在新自然法學派出現的同時,也出現了新實在法學派。新實在法學派之中有一種學說一一權力政治學說,認為國際政治支配著國際法,而國際政治的核心是國家權力。在他們看來,國際法效力的依據是各國權力的均衡,即所謂“勢力均衡”。在國際法學界,更有影響的是所謂“政策定向”學說。這個學說把國際法視為國家對外政策的表現,國際法的效力取決於國家對外政策,而在國際關係中有些國家的政策處於支配的地位,從而在國際法的效力上起了主要的作用。
關於國際法效力的根據,雖然有各種各樣的理論,然而,最重要的一點是: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國家受國際法的拘束,同時又是國際法的製定者。
……
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國際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即國際法依據什麼而對國家有拘束的效力。關於這個問題,國際法上有各種理論,形成各種學派。從早期開始,國際法學家對於這個基本理論問題,主要分為兩大派別: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另外,在這兩個學派之間有所謂“折衷學派”,而其實這個派別還是有所偏重,不是偏重於自然法學說,就是偏重於實在法學說。
由於神學的影響,在國際法中,自然法學派曾經佔優勢。自然法派認為,國際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對國家之間的關係的適用。自然成了國際法效力的根據。即使擺脫了神學的影響,而代替的仍然是從自然現象所抽像出來的一些概念,如人類良知、人類理性、人類的共同法律意識等等。曾一度消沉的自然法派,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又有復興的趨勢。例如在歐洲很有影響的社會連帶法學派認為一切法律的根據在於社會連帶關係,國際法也不例外。國際法效力的根據在於從國際社會連帶關係所產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又如影響很大的規範法學派,雖然力圖避免與自然相聯繫的抽像說法,而限於在法律體系之中尋找法律效力的根據,因而又稱為純粹法學派。這一派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屬於同一法律體系,其中的法律規範有不同等級,每一級規範的效力根據在於上一級規範,最上級是國際法規範,其中有一個“最高規範”或稱“原始規範”,而這個最高規範既是法律規範,又是倫理規範,也就是從所謂人類的“正義感”或“法律良知”所產生的規範:“約定必須遵守”。因此,規範法學派基本上也屬於自然法學派,被稱為新自然法學派。
在19世紀,實在法學派代替了自然法學派而佔優勢。實在法學派否定從自然抽出來的抽象概念作為國際法效力的依據,認為在現實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國家的意志,從而國家的意志是國際法效力的依據。他們設想各國的意志可以合成為“共同意志”,或者強調每個國家的意志是國際法效力的決定因素。這個學派雖然遭到了批評,但還是有一定的影響。而且,在新自然法學派出現的同時,也出現了新實在法學派。新實在法學派之中有一種學說一一權力政治學說,認為國際政治支配著國際法,而國際政治的核心是國家權力。在他們看來,國際法效力的依據是各國權力的均衡,即所謂“勢力均衡”。在國際法學界,更有影響的是所謂“政策定向”學說。這個學說把國際法視為國家對外政策的表現,國際法的效力取決於國家對外政策,而在國際關係中有些國家的政策處於支配的地位,從而在國際法的效力上起了主要的作用。
關於國際法效力的根據,雖然有各種各樣的理論,然而,最重要的一點是: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國家受國際法的拘束,同時又是國際法的製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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