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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民事立法研究論綱(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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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民事立法研究論綱(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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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從保護農民個體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民事權利的角度,對我國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歷史形成、既存立法、農民土地權利的行使實踐進行了系統研究,并進而提出應當以農村社區法人土地制度對其進行改造。
論文通過歷史考察,認為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並不是經濟自然演進的結果,“集體”的概念並不符合傳統民法理論。論文通過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法律規定及其演變的考察,認為我國立法發展脈絡是朝著保護農民土地權利邁進的。論文通過分析我國民法學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基本概念的表述,認為現有的理論并沒有能夠解釋清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問題,尤其是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問題、集體成員權利問題等,因此,論文認為,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侵犯農民土地權利問題,用民法理論改造現有的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實為必要。
論文從有利于保護農民個體民事權利的角度出發,通過對當前我國村集體土地制度立法以進行詳細梳理,分析討論了當前我國立法在關於村集體土直抒己見有權和民土地權利行使、保護規定上存在的問題。論文通過考察立法,認為我國立法并沒有明確“集體”的法律內涵,現行制度下抽象“集體”作為權利主體的缺位,給侵害農民個體土地權利帶來了可能。
論文通過具體分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缺失的立法局限,認為這種權能缺失違反了民法平等精神,帶來的后果必然是現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能從可產生巨大經濟效益的土地商業性利用中獲得應得利益,難以避免基層政府由于利益的驅使和現存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相互勾結,合謀侵犯農民權益。解決問題的著眼點應該在民法保護私權的框架內,即通過改造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其行使主體實現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目標。論文在具體分析了當前我國民法學者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性質的不同學理解釋后,指出,在現代物權法強調財產權利的重心逐漸由所有權向使用權轉變的情況下,更加重視對農村土地使用權的關注也許才更具有實際意義。論文針對學者在起草物權法過程中產生的關於所有權類型之爭,指出,學者都承認在我國現實中存在著集體所有權,并認為應該在物權法中加以規定。學者觀點的差別在于將集體所有權置于何種地位加以規定。我們不能由于將焦點和爭議集中在“空洞”的法律章節安排而停滯物權法立法進程,而應當從實際出發,推動立法進程,將立法討論重點放在更加具體和有效的條文上來。論文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如何行使問題頗值得關注,因為它關係到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的意義。論文通過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立法演進的考察,指出我國在農村集體土地使月權立法方面的用語混亂且不一致,但仍能得出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體系構成。論文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及我國農村土地上的權利稱謂進行了深入探討,認為采用物權說是民法學界當然的選擇,應以地上權和農地承包權來命名我國土地上的權利稱謂。
論文集中討論了農民土地權利的行使實踐。論文通過闡述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實踐形式及土地規模化經營創新實踐,指出,雖然這些農村土地利用創新實踐能夠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運作模式存在問題,立法對承包土地的個體農民權益保護不夠,使得這些土地利用創新實踐過程中極易發生“集體”所有權行使主體(主要是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及基層政府等公權違背農民意愿、侵犯個體農戶自主權利的現象。所以,土地流轉是必要的,但必須以通過完善“ 集體”和個體農戶權利合理分配和權利保護的立法為前提,否則,任何土地權利流轉制度創新都將發生侵犯農民土地權利的危險。論文通過對我國關於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立法進行分析,指出,立法雖然迫于農民和農業市場發展的實踐需要承認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但卻附加了許多不合法理和實踐的限制性條款,將一些本該屬于個體農民的權利以及可以由政府通過行政管理手段對耕地和農業進行保護的職責,賦予了存在諸多問題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必然帶來極大弊端,不利于保護農民土地權利。論文闡述了土地徵收(徵用)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論文指出,應當嚴格限制土地徵收,徵收過程中應當強調土地承包農戶而非抽象“集體”的利益保護。在當前客觀情況下,立法應當允許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限制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
論文在最后結尾部分提出要以農村社區法人土地所有權制度改造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論文通過對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化和私有化方案的簡評,否定了這兩種革命性的改革方案。論文認為,采用農村“社區法人”概念用語具有先進性、合理性,符合民法科學;而既有的“農民集體”概念用語具有落后性,也不符合民法規範。論文認為,構建農村社區法人應以我國民法之社團法人為基礎,仿照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進行。論文努力嘗試對農村社區法人土地所有權制度進行細致深入的設計,創新性地提出以社區法人替代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主體,認為,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存在極大弊端,在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基礎上構建獨立于村民委員會之外的社區法人,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具有可行性。論文提出,農村社區法人土地制度必須以保護農民權利為具體制度設計之前提,同時必須弱化社區法人權利,這樣才能實現保護個體農民土地權利的立法目的。論文結合我國的物權法,就社區法人土地所有權及農民土地權利保護提出了具體的立法條文建議。

作者簡介

張廣榮:男,1974年生,籍貫山東,現居北京;北京大學民商法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應用經濟學博士后;在《法學雜志》、《南京師範大學學報》、《北京商學院學報》、《北大法律信息網》、《中國經濟時報》、《中國改革報》、《中國國土資源報》、《法制日報》、《金融時報》等發表文章十余篇,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課題組;有國有大型金融機構、部委研究機構、國家機關工作經歷。

目次

作者簡介
自序
內容簡介
第一章 導言
一、論文選題背景
二、國內立法及論題研究現狀綜述
三、論文研究方法
四、論文嘗試提出的創新觀點
五、論文的局限與不足之處
第二章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歷史形成
第一節 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歷史起源.
一、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權的概念緣起
二、集體土地制度在我國農村的發端——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
三、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結束
四、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出臺的社會及經濟原因分析
五、人民公社化下的農村集體土地制度與民法基本原則的違背
第二節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歷史新變化——土地承包責任制
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出現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基本法律規定的歷史演變
三、我國民法學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基本概念的裊述
小結
第三章 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之立法解析
第一節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立法評析
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和行使主體的立法缺陷
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缺失的立法局限
三、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學理解釋
四、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在物權法中的地位
第二節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立法評析
一、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立法演進
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學理解釋
小結
第四章 農民土地權利行使實踐及評價
第一節 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實踐形式探索
一、兩田制
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制度
三、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立法之簡評
第二節 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的土地規模化經營創新實踐
一、“反租倒包”模式
二、股份合作制模式
三、“土地信托”模式
四、土地“儲備庫”制度
第三節 土地徵收和農村宅基地流轉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徵收(徵用)中存在的嚴重問題
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小結
第五章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立法之改良方案
第一節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兩種革命性改革方案簡評
一、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化方案評析
二、農村集體土地私有化方案評析
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之改良方案
第二節 農村社區法人土地所有權概念的提出
一、“農民”和“社區”的差別
二、“集體”所有權相對于“法人”所有權
三、農村社區法人之構造
第三節 農村社區法人土地所有權制度設計中必須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的更新——以社區法人替代村民委員會之必要性
二、農村社區法人土地制度必須以保護農民權利為具體制度設計之前提
三、社區法人權利弱化之必然性
第四節 社區法人土地所有權及農民土地權利保護之具體立法條文改造
一、立法應當將社區法人獨立于村民委員會之外設置
二、立法應當給予社區法人土地所有權平等待遇
三、物權法應當加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規定
小結
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節錄)(2002年12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2004年3月14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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