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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羅馬法原論(全二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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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原論(全二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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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自30年代中期起,曾在國內多所高等院校教授羅馬法課程,初時承蒙路式導學長的鼓勵及給予各種方便,自撰講義。解放以后,改行遷居,歷經風雨,多賴呂生榮、周一煊同志的協助和收藏,絕大部分有關文獻、專著和手稿,幸能保存至今。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迎來了法學界的春風,自1980年起,作者相繼應邀到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安徽大學和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講學,在全國率先恢復試講羅馬法,并鉛印提要,供同學們參考和內部交流。部分內容有所擴散。1983年,安徽大學法律系舉辦羅馬法學習班,部分兄弟院校選派中青年教師參加,由作者主講,曾試圖與同學們一起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對羅馬法作比較全面深入的探討,遇有疑難問題,即查對資料,共同研究,予以解決。為了使羅馬法這一世界性的寶貴文化遺產能在國內重放光彩,為我所用,經同學們倡議,將講課的錄音和筆記,分工整理出書,期能拋磚引玉。1987年,安徽大學將該稿報經審批,列入國家教委的科研項目,定名為《羅馬法原論》。為了加速本稿的整理工作,成立了由當時法律系主任汪漢卿、民法教研室主任劉書锜(1988年由金天星同志接任)、教師史際春、王源擴等同志和作者參加的五人小組,對工作作了調整和具體部署:陳炯同志負責整理“總論”,肖淑惠同志負責整理“人法”,劉書锜同志負責整理“物權”,龍斯榮同志負責整理“繼承”,張和光同志負責整理“法律行為”和“債的消滅”,史際春同志負責整理“債的發生、保全和移轉”,王源擴同志負責整理“訴訟法”,并由史際春同志進行全面加工,經作者修改定稿。
羅馬法從《十二表法》到《國法大全》,經過千余年的發展,對后世各國民法曾經無例外地產生并將繼續產生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多次受到恩格斯的高度評價,恩格斯把它譽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又說“羅馬法是純粹私有制占統治的社會的生活條件和沖突的十分經典性的法律表現,以致一切后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其內容的豐富,法理的精深,實為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見。它的一些法學名詞和術語,如公法、私法、民法、人格、住所、條件、善意、惡意、役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代位利益、順序利益等以及許多原則和制度,如對公共財產和胎兒利益的特別保護、新法優于舊法、一事不再理、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過失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的規定、甚至對有意毀損拋棄他人財物而不需負責的“共同海損”以及成年、失蹤宣告、信托等制度,仍為當代各國民法所沿襲。在商品流通方面,古羅馬的市政官就規定上市的奴隸,須用牌子寫明各奴隸的國籍、性別、年齡、技能和有無疾病等掛在胸前,事后如發現出入,允許買主請求減價或解除契約,糧政官嚴禁抬價、摻雜,大法官更要求買賣公平,禁止暴利行為,當事人應講誠實信用,如有作偽假冒等欺詐事情,除責令賠償損失外,更可給予“名譽減損”的處分,以收打擊的實效,這些,更值得參考。我國現今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發展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學習國際上行之有效的傳統做法,達到與國際市場經濟的接軌,因此,研究“第一個世界性法律——羅馬法”,就仍然具有理論和實踐的意義。
本書是教學和科研相結合的產物。在資料方面力求翔實;對國內舊時羅馬法著作中的不確切之處,作了訂正;有關各項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變化或消亡,多結合當時奴隸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闡明不同時期的不同規定,揭示其來龍去脈和規律;對理論問題的爭論,則分別敘述各方的意見,并以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南,評其得失;為了使讀者能深刻理解羅馬法的實質,進一步培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本書列舉事例和案例,相互印證,以收理論聯系實際之功效;對于拉丁名詞的迻譯,則以意譯為主,以便借此對其涵義可以有大概的了解,起到顧名思義的作用。由于羅馬法是古代法,其文獻和著作載籍浩瀚,各家記載常互有出入,所持觀點也不盡一致,取舍核實,確有一定的難度。作者雖盡了主觀的努力,究因年老力衰,更限于馬克思主義的水平和各種外語的程度,落筆時感到力不從心,加以受到客觀的限制,未能博覽國外有關近期著作,吸取其最新研究成果,引為憾事。因此,本書僅能作為一部研究羅馬法的參考資料,奉獻給讀者,殷切希望同仁不吝指正,至所感盼!
本書的問世,歷經曲折,從初稿到付梓,前后歷五十余年。值茲出版之際,謹對鼓勵作者撰稿,對悉心保管藏書和手稿,對參加整理、加工及多年來關心本書問世的親友,致以誠摯的謝忱。在此次出書過程中,始終得到汪漢卿和史際春同志的大力支持,方昕同志和陳森同志的熱情協助,高寬眾同志撥冗參加校對,安徽大學科研處和法律系在經費緊缺的情況下撥款資助,使本書得以與讀者見面,在此一并表示深深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

目次

前言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羅馬法研究的對象和意義
第一節 羅馬法的概念
第二節 羅馬法研究的對象
第三節 羅馬法的基本特徵
第四節 羅馬法的巨大歷史影響及其原因
第五節 學習羅馬法的意義
第二章 羅馬法的歷史
第一節 羅馬法的分期
第二節 第一期——王政時期(公元前753一前510年)
第三節 第二期——共和國時期(公元前510一前27年)
第四節 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一公元284年)
第五節 第四期——帝政后期(公元284—565年)
第六節 羅馬法的復興
第三章 羅馬法上“法”的語義及其分類
第一節 “法”的語義學意義及其制定
第二節 羅馬法的分類
第三節 羅馬法的編排體系
第四章 羅馬法的解釋
第一節 法律解釋的緣由和意義
第二節 法律解釋的種類
第二編 人法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節 人格
第二節 行為能力
第三節 住所
第二章 家和親屬
第一節 家的概述
第二節 親系和親等
第三節 親屬會議
第三章 家長權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家長權的內容
第三節 家長權的取得
第四節 家長權的消滅
第四章 婚姻和夫權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婚約
第三節 結婚
第四節 婚姻的效力
第五節 夫妻財產
第六節 婚姻的消滅
第七節 姘合
第五章 家主權和恩主權
第一節 家主權
第二節 恩主權
第六章 買主權
第一節 買主權的產生
第二節 處于買主權下的家屬之法律地位
第七章 準奴隸
第八章 監護和保佐
第一節 監護和保佐概述
……
第三編 物權法
第四編 繼承法
第五編 債法
第六編 訴訟法
附錄一 羅馬王、帝年表
附錄二 《十二表法》
附錄三 主要參考書目
附錄四 周著《羅馬法原論》評介(陳森)
附錄五 《羅馬法原論》給我們的啟迪(朱學山)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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