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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物權行使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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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物權行使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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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物權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土地制度。集體土地物權行使中出現的問題,是立法不完善的反映,而非集體所有制的缺陷。不從立法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式上對集體土地物權制度進行完善,而是拋棄集體另行尋找所謂合適的物權主體的觀點,不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有違反基本經濟制度之嫌。本書立足于中國國情,試圖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通過完善相關立法,規範集體土地物權行使的主體和程序,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價值。

作者簡介

任丹麗,女,1979年生,湖北武漢人。武漢大學民商法學博士,東南大學法學院講師。自攻讀博士學位以來,公開發表論文27篇,在中國法學會和省級法學會的學術年會上獲獎7次,主持教育部項目1項、省級項目1項,參與省部級以上項目5項。

目次

引言
 一、集體所有權的存廢之爭
 二、集體土地物權行使制度的基本構成
 三、集體土地物權相關概念的界定
第一章 集體土地物權的內容
 第一節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容
一、受限制的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受限制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化或私有化的充分理由
 第二節 集體土地用益物權的內容
一、受限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權
三、流轉不能改變集體土地用益物權的基本價值
 本章小結
第二章 集體土地物權的主體
 第一節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為農民集體組織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是為集體土地所保障的農民集體
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應明確規定為“農民集體組織”
 第二節 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人為戶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主要是經營性的“農戶”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主要是非經營性的“戶”
 本章小結
第三章 集體土地物權的行使主體
 第一節 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的標準是民主
一、現有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的問題
二、引入股份合作制壯大社區合作組織
 第二節 確定集體土地用益物權行使主體的標準是身份
一、成員身份的判定標準
二、成員權的內容
 本章小結
第四章 集體土地物權的行使
 第一節 村組集體土地所有權通過村民自治的程序行使
一、村民自治制度與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聯系與區別
二、通過村民自治程序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殊性
三、村民自治制度自身的完善
 第二節 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通過股份合作的方式行使
一、通過鄉鎮土地股份合作社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殊性
二、鄉鎮土地股份合作社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要領域
 第三節 集體土地用益物權行使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行政引導
二、完善社會保障
三、健全救濟渠道
 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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