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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占有效力(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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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占有效力(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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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為人類社會最為古老也最為常見的對物支配形態,占有自其誕生那一刻起就擔負著維護財產關係現狀、定分止爭的功能。同時,由于其內容上的豐富性及復雜性,占有也成為法律中的一項疑難問題。
對占有效力的研究始于占有概念這一基本問題,本文經過分析后指出,占有概念得以建構的基礎性假定存在錯誤。目前,占有概念學理研究的發展狀況使得我們對于以占有體素和心素兩方面界定占有概念的做法進行積極的反思,而非完全否定對占有概念的使用,并提出建議注重占有概念中的“利用”。占有問題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占有性質,這也是展開占有問題的討論所無法回避的。對于占有性質的界定決定著占有制度的內容以及如何在整個物權法體系中安排占有并進行具體制度的設計。各項關於占有性質學說的分析表明,在不同的角度和情形之下,占有呈現出不同的法律性質。具體而言,表現為事實狀態與權利之間的轉化。
以占有與本權的關係作為文章主線,貫穿始終。上文占有權概念的提出使得占有之后本權的范圍擴大,并能夠與所有權及他物權一同作為占有的依據。這條主線具體體現在三項占有效力之中,即從生活經驗法則推知占有公示本權、占有推定本權存在以及占有與本權脫離后對占有的保護效力。基於絕對性和排他性,物權需要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將其存在及狀況彰顯于世人。作為一種最古老同時又是最為普遍的權利表彰方式,占有在人類社會的早期即已經出現,基於其法律性質而承擔著對物權歸屬及狀態進行公示的職能,并在登記制度發達以前一直獨自承擔著此項職能。此后,人類對于不動產的支配及利用方式發生變化,使得不動產上物權存在的公示方式由占有轉變為登記。物權人對于不動產的占有轉為對簿冊的支配,因而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又稱為“簿冊占有”。這種公示方式的出現使得占有退出表彰不動產物權的領域。在這個過程中,動產逐步脫離其置于其上的土地而取得獨立的地位,動產的價值及其重要作用日益受到重視。盡管大部分動產物權基於其特殊性仍以占有作為主要公示手段,但是,動產擔保物權立法及司法實踐的新發展使得占有作為物權公示手段的地位正遭受著登記、公證等方式的侵蝕。換句話說,占有表彰本權存在的論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然而,對所有動產物權均采用登記作為公示方式顯然不利于交易的順利及高效率進行,因此,盡管占有的物權公示效力受到了影響,但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時期內是不會完全退出物權公示的領域的。總體而言,物權的公示手段正經歷著由占有為主導到逐漸多元化的趨勢。
基於占有具有表征本權存在的效力,因此,出于維護社會交易安全的角度考慮,立法中規定了基於占有人的占有狀態而判斷本權享有與否的推定效力。法律基於較高的可能性或者蓋然性的經驗法則,依據占有人對占有物進行支配的事實而推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之上本權存在,并推定占有人為善意、自主、持續地占有。為了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允許在提供充分證據的前提下真實權利人有權將此項推定推翻。近代法律的發展使得占有的公示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為登記制度所取代。由于登記簿中記載的本權人往往與實際占有人相脫離,這也使得占有人與真正權利人之間的關係被人為阻斷,因而占有的推定效力也受到物權登記公信力的影響,在不動產上尤為明顯。在介紹了推定效力的內容、適用及發展的基礎上,針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本文提出在我國物權法中確認全面且完善的占有推定效力的建議。
占有效力的最重要內容為占有的保護效力。占有制度得以設立并取得發展所遵循的法律邏輯是通過認可占有事實而達到對本權的保護,因此,占有保護效力的存在是法律上規定占有制度的根本所在。這種保護效力又與占有的公示效力、推定效力存在密切的相關性。占有的公示效力彰顯本權的存在,占有的推定效力推定本權的享有,基於這兩種效力,法律上認定占有本權存在具有高度蓋然性,因而,在法律上確認占有的保護效力,此舉更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
經過上述分析,在占有效力這個問題上應當把握:占有的各項效力在法律上的確認體現了占有對本權的公示強化及保護功能。由于我國占有立法現狀存在價值及體系兩方面的嚴重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分析我國占有立法現狀得以形成的深層次的政治、經濟及倫理道德等方面原因的基礎上,重新構建占有制度。

作者簡介

趙曉鈞,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哈爾濱工業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歐盟法。已在《政治與法律》、《北方論叢》、《民商法律評論》、《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等期刊上發表論文多篇。

目次

引言
第一章 占有效力概述
第一節 占有的概念
 一、占有概念的演變
(一)古代法中的占有概念
(二)普通法中的占有概念
(三)各國立法中的占有概念
二、占有概念的構成要素
(一)關於占有概念構成的主張
(二)構成占有概念的要素
(三)占有概念的例外
三、相關概念的辨析
(一)持有
(二)普通法中的保有
(三)普通法中的占有
 四、占有概念的困惑與反思
(一)問題所在——占有概念的不確定性
(二)對占有概念的反思
第二節 占有性質的分析
一、占有性質的歷史考察
(一)羅馬法中占有的性質
(二)日耳曼法中占有的性質
(三)現代各國民法典中關於占有性質的規定
 二、關於占有性質的學理主張
(一)事實且權利說
(二)占有權利說
(三)占有事實說
(四)本文的主張
三、占有權
(一)占有權
(二)占有本權
第三節 占有與本權——分析占有效力的主線
一、占有與所有權(或本權)
(一)心理所有權的理論基礎——占有心理學
(二)占有與所有權(或本權)的聯系
(三)占有與所有權(或本權)的區別
 二、占有的效力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占有公示效力
第一節 研究占有公示效力的基礎——物權公示
 一、物權公示的歷史考察
二、物權公示的必要性分析
(一)基於物權性質的公示
(二)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公示
 三、物權公示效力的內容
(一)物權變動模式與物權公示效力
(二)對我國現行法中物權公示效力的分析
四、物權公示的重要意義
(一)明確財產歸屬,促進物的流通
(二)降低交易成本,實現交易的便捷
第二節 占有的公示效力
 一、占有公示效力
(一)占有公示效力的歷史發展
(二)占有公示效力的內容
(三)占有作為物權公示手段所具有的公信力
二、動產的特殊性決定其公示手段
 三、占有公示效力的嬗變
(一)占有公示效力的新近發展
(二)動產占有公示效力減弱的原因分析
(三)對我國目前占有公示效力規定的評析
第三節 占有公示效力的近代化
一、占有與登記
(一)作為一種占有形式的登記
(二)占有與登記
 二、物權登記的基本問題
(一)物權登記制度得以確立的背景
(二)物權登記的意義
(三)動產登記制度兼論現代動產物權法的發展
三、物權登記的效力
(一)物權登記的效力
(二)物權登記的公信力
 本章小結
第三章 占有推定效力
第四章 占有保護效力
第五章 對中國目前占有立法的評析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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