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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聯法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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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正)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專門機關職權】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訴訟原則】
第七條【三機關相互關係】
第八條【法律監督】
第九條【語言文字】
第十條【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及辯護權】
第十二條【未經判決,不得定罪】
第十三條【陪審制】
第十四條【保障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第十六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職能管轄】
第十九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優先、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條【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條【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條【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條【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第三十四條【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辯護人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四十條【訴訟代理】
第四十一條【訴訟代理人】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二條【證據及種類】
第四十三條【證據的收集】
第四十四條【運用證據要求】
第四十五條【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第四十六條【重證據、重調查、不輕信口供】
第四十七條【證言的審查判斷】
第四十八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四十九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性規定】
第五十一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
第五十二條【取保候審申請人】
第五十三條【取保候審方式】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的條件】
第五十五條【保證人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條【逮捕】
第六十條【逮捕的條件】
第六十一條【拘留的條件】
第六十二條【異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三條【扭送】
第六十四條【拘留程序、通知】
第六十五條【拘留期限】
第六十六條【提請批準逮捕】
第六十七條【批捕權】
第六十八條【審查批捕】
第六十九條【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
第七十條【不批捕的異議】
第七十一條【逮捕的程序、通知】
第七十二條【逮捕后的處理】
第七十三條【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
第七十四條【逾期羈押的變更】
第七十五條【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第七十六條【偵查監督】
第七十七條【附帶民訴的提起】
第七十八條【附帶民訴的審理】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三編 審判
 綜合
 辯護、代理、法律援助
 證據
 強制措施
 立案
 偵查、起訴
 審判
 死刑復核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
 執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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