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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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內容包括:憲法及其修正案、立法法、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法、其他、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等。
序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一八四○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目次
憲法類
一、憲法及其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二、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三、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四、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五、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六、特別行政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七、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經濟法類
一、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消費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銀行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四、財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五、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七、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國際法類
一、國際公法
(一)中國有關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化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二)重要的國際條約
聯合國憲章(節選)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節選)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節選)
國際法院規約(節選)
二、國際私法
(一)國際私法主體、基本制度和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
(二)涉外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后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同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同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涉外民事訴訟一管轄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涉外司法協助一涉外送達、涉外取證、涉外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結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五)區級司法協助一港、澳、臺與內地的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臺民事訴訟丈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三、國際經濟法
(一)國際貿易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二)國際貨物運輸——三大提單公約之比較
(三)國際貿易支付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ICC)出版物第522號
(四)國際投資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節選)
關於解決各國與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
(五)國際知識產權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主要法條內容總結)
保護文藝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主要法條內容總結)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主要法條內容總結)
外資非正常撤離中方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
司法制度類
一、審判制度和法官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
公正的若干規定
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
二、檢察制度和檢察官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三、律師制度和律師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圉律師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
一、憲法及其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二、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三、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四、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五、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六、特別行政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七、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經濟法類
一、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消費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銀行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四、財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五、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七、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國際法類
一、國際公法
(一)中國有關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化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二)重要的國際條約
聯合國憲章(節選)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節選)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節選)
國際法院規約(節選)
二、國際私法
(一)國際私法主體、基本制度和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
(二)涉外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后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同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同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涉外民事訴訟一管轄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涉外司法協助一涉外送達、涉外取證、涉外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結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五)區級司法協助一港、澳、臺與內地的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臺民事訴訟丈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三、國際經濟法
(一)國際貿易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二)國際貨物運輸——三大提單公約之比較
(三)國際貿易支付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ICC)出版物第522號
(四)國際投資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節選)
關於解決各國與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
(五)國際知識產權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主要法條內容總結)
保護文藝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主要法條內容總結)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主要法條內容總結)
外資非正常撤離中方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
司法制度類
一、審判制度和法官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
公正的若干規定
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
二、檢察制度和檢察官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三、律師制度和律師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圉律師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
書摘/試閱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份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07.1卷.62)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援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08.1卷.12、11.1卷.22)
提示叮嚀
1.《憲法修正案(1993)》、《憲法修正案(1999)》、《憲法修正案(2004)》對序言進行了多次修改,對這些修正案的內容請參見“憲法修正案”部分的“提示叮嚀”。
2.序言中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對此須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僅是憲法的根本法地位的一個方面。詳言之,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具體地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①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②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由此可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僅是憲法的基本特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的表現之一,其與另兩個表現(即“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和“在制定和修改程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嚴格”)是並列的。
(2)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又包括兩方面含義:
①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對此,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②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對此,我國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總綱
本章命題趨勢
本章幾乎年年出現考題,且多集中在自然資源的歸屬和利用、土地制度等考點上。2008年沒有直接命題,2009年對該部分考查了2分,2010年對該部分考查了1分,2011年考查了1分,2012年考查了5分。
第一條【國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提示叮嚀
1.我國國家性質,即國體,是指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具有自己的特色,它體現在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上。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階級結構是:工人階級為領導階級;以工農聯盟為階級基礎,以知識份子為依靠力量之一;以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政治聯盟,愛國戰線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2.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社會主義制度包括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儘管還處於初級階段,但它已顯示出了資本主義制度不可比擬的優越性。維護社會主義制度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具體體現。
第二條【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11.1卷.24)
提示叮嚀
1 第2條規定了我國的政體,即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構成是:(1)民主選舉人民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2)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組成全部國家機構;(3)統一協調全部國家機構,共同行使國家權力;(4)貫徹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政治原則,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11.1卷.59)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12.1卷.90)
提示叮嚀
1. 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
2. 注意政體、國體、根本制度、組織原則內容的不同。
第四條【民族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法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份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07.1卷.62)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援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08.1卷.12、11.1卷.22)
提示叮嚀
1.《憲法修正案(1993)》、《憲法修正案(1999)》、《憲法修正案(2004)》對序言進行了多次修改,對這些修正案的內容請參見“憲法修正案”部分的“提示叮嚀”。
2.序言中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對此須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僅是憲法的根本法地位的一個方面。詳言之,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具體地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①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②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由此可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僅是憲法的基本特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的表現之一,其與另兩個表現(即“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和“在制定和修改程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嚴格”)是並列的。
(2)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又包括兩方面含義:
①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對此,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②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對此,我國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總綱
本章命題趨勢
本章幾乎年年出現考題,且多集中在自然資源的歸屬和利用、土地制度等考點上。2008年沒有直接命題,2009年對該部分考查了2分,2010年對該部分考查了1分,2011年考查了1分,2012年考查了5分。
第一條【國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提示叮嚀
1.我國國家性質,即國體,是指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具有自己的特色,它體現在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上。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階級結構是:工人階級為領導階級;以工農聯盟為階級基礎,以知識份子為依靠力量之一;以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政治聯盟,愛國戰線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2.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社會主義制度包括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儘管還處於初級階段,但它已顯示出了資本主義制度不可比擬的優越性。維護社會主義制度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具體體現。
第二條【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11.1卷.24)
提示叮嚀
1 第2條規定了我國的政體,即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構成是:(1)民主選舉人民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2)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組成全部國家機構;(3)統一協調全部國家機構,共同行使國家權力;(4)貫徹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政治原則,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11.1卷.59)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12.1卷.90)
提示叮嚀
1. 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
2. 注意政體、國體、根本制度、組織原則內容的不同。
第四條【民族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法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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