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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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內容簡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頒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2001年《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補充規定》)。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頒布實施以來,為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範,對于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呈現出許多新特點和新變化,有些與認定經濟犯罪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進行了修改,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陸續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個經濟犯罪罪名,相應地出現這些經濟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訴標準或者原立案追訴標準與刑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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