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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通過討論官方監管和市場約束的相關理論,分析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實踐,以及中國的銀行業及銀行業監管的發展現狀,《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在理論和實踐上考察市場約束怎樣得到監管者能動的支持與配合,探討、評估監管者推進我國銀行業完善市場約束機制,為系統性的政策設計提供參考的理論和實踐依據。
《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從研究商業銀行市場約束的基本問題人手,進行市場約束的國際比較,對我國的市場約束狀況進行分析和判斷,探求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并從市場增進理論和監管邊界理論出發,指出官方監管者在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方面責無旁貸,從監管者的視角和職能提出完善我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方略。政策建議集中于監管者在信息披露{傾向于強制信息披露)、培養合格市場主體(或者引導市場主體採取合格行為)以及完善外部配套的基礎環境方面。《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試圖從中國正在和將要進行的若干金融體系及銀行業改革展開分析在,將第三支柱置于中國金融大背景中,研究它們之間的關係,提出適合我國銀行的政策框架建議,以期實現銀行業發展及監管的良性互動。
《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從研究商業銀行市場約束的基本問題人手,進行市場約束的國際比較,對我國的市場約束狀況進行分析和判斷,探求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并從市場增進理論和監管邊界理論出發,指出官方監管者在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方面責無旁貸,從監管者的視角和職能提出完善我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方略。政策建議集中于監管者在信息披露{傾向于強制信息披露)、培養合格市場主體(或者引導市場主體採取合格行為)以及完善外部配套的基礎環境方面。《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試圖從中國正在和將要進行的若干金融體系及銀行業改革展開分析在,將第三支柱置于中國金融大背景中,研究它們之間的關係,提出適合我國銀行的政策框架建議,以期實現銀行業發展及監管的良性互動。
作者簡介
童夢,20世紀70年代出生於四川雅安。2008年畢業于西南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之前在西南財經大學獲得經濟學學士學位和管理學碩士學位。先后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系統工作,現供職于中國銀監會四川監管局。在國內各類期刊發表論文,譯文多篇。
目次
0導論
0.1 選題的緣由
0.2 研究的背景
0.3 文獻概覽
0.4 研究范圍和概念界定
0.5 研究方法、結構與主要觀點
0.6 主要創新之處
l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理論基礎與歷史演進
1.1 市場約束:理論基礎
1.1.1 市場約束的淵源
1.1.2 市場約束的運行機制與優勢
1.1.3 市場約束的形式及有效性
1.1.4 市場約束與信息披露的關係
1.1.5 市場約束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另外兩個支柱的關係
1.2 官方監管:理論基礎
1.2.1 官方監管的淵源
1.2.2 官方監管的必要性理論
1.2.3 官方監管手段的優勢
1.3 官方監管:質疑與討論
1.3.1 質疑一般性政府監管的相關學說
1.3.2 公共利益學說質疑理論
1.3.3 官方監管是否不再必要
1.4 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演進與互動
2商業銀行市場約束的國際比較
2.1 新西蘭的市場約束
2.2 阿根廷的市場約束
2.3 美國的市場約束
2.4 印度的市場約束
2.5 比較與借鑒:結論
3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約束狀況判斷
3.1 完善我國市場約束機制的制度變遷歷程
3.1.1 改革初期的規制:制度的探索階段
3.1.2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信息披露官方推動與
《巴塞爾資本協議》本土化的嘗試
3.1.3 中國銀監會的成立:銀行業監管的專業化與市場約束的官方推動
3.1.4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國化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版本
3.1.5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的進化
3.2 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約束信息供給狀況
3.2.1 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3.2.2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3.2.3 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3.3 我國銀行業市場的約束主體和被約束主體狀況
3.3.1 銀行業自身狀況
3.3.2 不同主體的約束狀況
3.4 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約束效應判斷
3.4.1 市場約束效應的存在及強弱標準
3.4.2 約束效應的強弱探討:案例與實證
3.5 完善我國市場約束機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3.5.1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
3.5.2 適應銀行業全球化的要求
3.5.3 透明度不足的危害
3.5.4 銀行業監管力量和有效性不足
4監管者完善市場約束機制的理論探討
4.1 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特點與關係辨析
4.1.1 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的比較
4.1.2 市場約束的局限性
4.1.3 官方監管的成本分析
4.1.4 官方監管的局限性
4.1.5 市場約束對官方監管的再監管
4.2 官方監管者完善市場約束機制的理論依據
4.2.1 官方監管的邊界問題
4.2.2 官方監管邊界的探求:成本一收益分析法
4.2.3 結論:完善和增進市場約束機制是監管者趨向最優邊界的必然選擇
5完善市場約束的監管者責任之一: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與現實選擇
5.1 強制性披露主導的制度選擇
5.1.1 信息披露動機分析:理論假說的適用性
5.1.2 強制披露的法律與契約分析
5.1.3 一個結論:自愿披露在我國的失效
5.2 官方強制信息披露中的尺度問題
5.2.1 信息披露中的成本與邊界問題
5.2.2 強制披露要處理好的關係
5.2.3 強制披露的區別性原則
、5.3 強制披露的質量標準與保障機制
5.3.1 強制披露的質量標準
5.3.2 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監督保障機制分析
5.3.3 境外經驗與改進方向
6完善市場約束的監管者責任之二:披露之外監管者的一般作為
6.1 外部環境的優化
6.1.1 提高社會公眾的約束意識
6.1.2 引導和規範中介機構社會監督作用的發揮
6.1.3 創建銀行約束的良好法制配套設施
6.2 次級債券市場約束作用發揮中的監管者責任
6.2.1 次級債券的市場約束效應
6.2.2 次級債券約束作用的前提條件及市場基礎
6.2.3 我國銀行業次級債的特點與問題
6.2.4 監管者推動次級債券發揮市場約束作用
6.3 市場退出機制中監管者的責任
6.3.1 銀行業市場退出及必要性分析
6.3.2 我國銀行業機構市場退出的現狀
6.3.3 銀行機構市場退出中的監管者責任
6.4 監管機構自身信息的建設
6.4.1 美國監管信息建設的狀況
6.4.2 我國監管信息建設及配套工作
7完善市場約束的監管者責任之三:改革大背景下監管者的作為
7.1 利率市場化改革與市場約束
7.1.1 利率市場化的改革
7.1.2 利率市場化后的市場約束
7.2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與市場約束
8結語
參考文獻
0.1 選題的緣由
0.2 研究的背景
0.3 文獻概覽
0.4 研究范圍和概念界定
0.5 研究方法、結構與主要觀點
0.6 主要創新之處
l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理論基礎與歷史演進
1.1 市場約束:理論基礎
1.1.1 市場約束的淵源
1.1.2 市場約束的運行機制與優勢
1.1.3 市場約束的形式及有效性
1.1.4 市場約束與信息披露的關係
1.1.5 市場約束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另外兩個支柱的關係
1.2 官方監管:理論基礎
1.2.1 官方監管的淵源
1.2.2 官方監管的必要性理論
1.2.3 官方監管手段的優勢
1.3 官方監管:質疑與討論
1.3.1 質疑一般性政府監管的相關學說
1.3.2 公共利益學說質疑理論
1.3.3 官方監管是否不再必要
1.4 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演進與互動
2商業銀行市場約束的國際比較
2.1 新西蘭的市場約束
2.2 阿根廷的市場約束
2.3 美國的市場約束
2.4 印度的市場約束
2.5 比較與借鑒:結論
3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約束狀況判斷
3.1 完善我國市場約束機制的制度變遷歷程
3.1.1 改革初期的規制:制度的探索階段
3.1.2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信息披露官方推動與
《巴塞爾資本協議》本土化的嘗試
3.1.3 中國銀監會的成立:銀行業監管的專業化與市場約束的官方推動
3.1.4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國化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版本
3.1.5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的進化
3.2 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約束信息供給狀況
3.2.1 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3.2.2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3.2.3 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3.3 我國銀行業市場的約束主體和被約束主體狀況
3.3.1 銀行業自身狀況
3.3.2 不同主體的約束狀況
3.4 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約束效應判斷
3.4.1 市場約束效應的存在及強弱標準
3.4.2 約束效應的強弱探討:案例與實證
3.5 完善我國市場約束機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3.5.1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
3.5.2 適應銀行業全球化的要求
3.5.3 透明度不足的危害
3.5.4 銀行業監管力量和有效性不足
4監管者完善市場約束機制的理論探討
4.1 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特點與關係辨析
4.1.1 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的比較
4.1.2 市場約束的局限性
4.1.3 官方監管的成本分析
4.1.4 官方監管的局限性
4.1.5 市場約束對官方監管的再監管
4.2 官方監管者完善市場約束機制的理論依據
4.2.1 官方監管的邊界問題
4.2.2 官方監管邊界的探求:成本一收益分析法
4.2.3 結論:完善和增進市場約束機制是監管者趨向最優邊界的必然選擇
5完善市場約束的監管者責任之一: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與現實選擇
5.1 強制性披露主導的制度選擇
5.1.1 信息披露動機分析:理論假說的適用性
5.1.2 強制披露的法律與契約分析
5.1.3 一個結論:自愿披露在我國的失效
5.2 官方強制信息披露中的尺度問題
5.2.1 信息披露中的成本與邊界問題
5.2.2 強制披露要處理好的關係
5.2.3 強制披露的區別性原則
、5.3 強制披露的質量標準與保障機制
5.3.1 強制披露的質量標準
5.3.2 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監督保障機制分析
5.3.3 境外經驗與改進方向
6完善市場約束的監管者責任之二:披露之外監管者的一般作為
6.1 外部環境的優化
6.1.1 提高社會公眾的約束意識
6.1.2 引導和規範中介機構社會監督作用的發揮
6.1.3 創建銀行約束的良好法制配套設施
6.2 次級債券市場約束作用發揮中的監管者責任
6.2.1 次級債券的市場約束效應
6.2.2 次級債券約束作用的前提條件及市場基礎
6.2.3 我國銀行業次級債的特點與問題
6.2.4 監管者推動次級債券發揮市場約束作用
6.3 市場退出機制中監管者的責任
6.3.1 銀行業市場退出及必要性分析
6.3.2 我國銀行業機構市場退出的現狀
6.3.3 銀行機構市場退出中的監管者責任
6.4 監管機構自身信息的建設
6.4.1 美國監管信息建設的狀況
6.4.2 我國監管信息建設及配套工作
7完善市場約束的監管者責任之三:改革大背景下監管者的作為
7.1 利率市場化改革與市場約束
7.1.1 利率市場化的改革
7.1.2 利率市場化后的市場約束
7.2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與市場約束
8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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