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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繼承法適用一本通》以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條文為主線,逐條概括性注釋了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各條文的立法意旨,同時,在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各條文之后按規範性文件的性質和發布時間先后導入相應立法解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的具體條文內容,便:于全面系統和與時俱進地把握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在實踐中的發展與應用。《最新婚姻繼承法適用一本通》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相關司法文件而編纂的最新婚姻繼承法適用“一本通”工具書,旨在成為廣大讀者理解與適用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條文的良師益友。
作者簡介
奚曉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北京交通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法學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十余萬字,曾先后參與了《合同法》、《票據法》、《擔保法》、《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保險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目次
上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婚姻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第三、四條 婚姻家庭關係的倡導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原則
第六條 法定結婚年齡
第七條 結婚的禁止條件
第八條 結婚登記(一般規定)
第八條 結婚登記(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
第八條 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
第八條 結婚登記(涉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八條 結婚登記(涉及外國人的婚姻登記)
第九條 結婚登記的法律后果
第十條 無效婚姻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十四條 夫妻的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的人身自由權
第十六條 夫妻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夫妻個人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
第二十條 夫妻之間互相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子女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管教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家庭關係中的繼承權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 養子女和養父母、生父母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七條 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八條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的關係
第二十九條 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
第三十條 父母的婚姻自主權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協議離婚
第三十二條 訴訟離婚
第三十三條 軍人離婚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關係的變更
第三十七條 離婚時子女生活、教育費的負擔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
第三十九、四十條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向另一方的經濟幫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四十五條 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條、四十九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非法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拒不執行婚姻家庭判決裁定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違反婚姻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
第五十一條 時間效力一
中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三條 收養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七條 被收養人、送養人與收養人
第八~十四條、第十八~二十條 收養的限制
第十五、十六條 收養登記與戶口登記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
第二十二條 收養秘密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養父母子女關係的成立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五條 收養的無效
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二十六、二十七條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的后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收養中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補充規定
下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和依據
第二、五、二十七條 繼承的開始
第三、四條 遺產的范圍
第四條 土地承包權的繼承
第六條 繼承權、受遺贈權的代為行使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第十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 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分配的原則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十九條 遺囑自由及其限制
第十七、十八條 遺囑的形式
第二十條 遺囑撤銷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 附義務的遺囑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效力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關於遺產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放棄繼承、受遺囑
第二十六條 析產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八~三十條 遺產分割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遺贈扶養協議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的處理
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被繼承人稅款和債務的清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
第三十六條 涉外繼承
後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婚姻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第三、四條 婚姻家庭關係的倡導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原則
第六條 法定結婚年齡
第七條 結婚的禁止條件
第八條 結婚登記(一般規定)
第八條 結婚登記(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
第八條 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
第八條 結婚登記(涉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八條 結婚登記(涉及外國人的婚姻登記)
第九條 結婚登記的法律后果
第十條 無效婚姻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十四條 夫妻的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的人身自由權
第十六條 夫妻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夫妻個人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
第二十條 夫妻之間互相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子女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管教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家庭關係中的繼承權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 養子女和養父母、生父母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七條 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八條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的關係
第二十九條 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
第三十條 父母的婚姻自主權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協議離婚
第三十二條 訴訟離婚
第三十三條 軍人離婚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關係的變更
第三十七條 離婚時子女生活、教育費的負擔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
第三十九、四十條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向另一方的經濟幫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四十五條 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條、四十九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非法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拒不執行婚姻家庭判決裁定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違反婚姻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
第五十一條 時間效力一
中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三條 收養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七條 被收養人、送養人與收養人
第八~十四條、第十八~二十條 收養的限制
第十五、十六條 收養登記與戶口登記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
第二十二條 收養秘密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養父母子女關係的成立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五條 收養的無效
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二十六、二十七條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的后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收養中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補充規定
下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和依據
第二、五、二十七條 繼承的開始
第三、四條 遺產的范圍
第四條 土地承包權的繼承
第六條 繼承權、受遺贈權的代為行使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第十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 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分配的原則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十九條 遺囑自由及其限制
第十七、十八條 遺囑的形式
第二十條 遺囑撤銷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 附義務的遺囑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效力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關於遺產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放棄繼承、受遺囑
第二十六條 析產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八~三十條 遺產分割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遺贈扶養協議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的處理
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被繼承人稅款和債務的清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
第三十六條 涉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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