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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初年德國史家韋伯即高懸中國法系與歐美法系大異其趣之提法,並且不值中國法系,認為它大違法條主義的精髓。從此,揚西法貶中法幾成定論。然而,博雅明識的君子皆知法律再精緻,都無法濟複雜人文世界之無窮變化。法官辦案,徒有法條主義的精神亦無法徹底捕捉人文世界各個部門的特殊發展。
法條主義之外的情和理所代表的文化慣習其實可彌補法條主義之欠缺。中國在六至八世紀的法律文化,原是法條主義和援情/理入法方式(本書稱之為「禮律雙修」)的雙軌並行制。也就是,今天的西方法系和明.清中國法系都雙雙存在於六至八世紀的中國。這是何等奇特的法律文化。
法條主義之外的情和理所代表的文化慣習其實可彌補法條主義之欠缺。中國在六至八世紀的法律文化,原是法條主義和援情/理入法方式(本書稱之為「禮律雙修」)的雙軌並行制。也就是,今天的西方法系和明.清中國法系都雙雙存在於六至八世紀的中國。這是何等奇特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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