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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於民國85年1月26日經總統公佈,但是當時信託業法和信託稅法都尚未立法通過。幸好立法委員賴士葆先生充分了解信託制度對臺灣人民財產的重要性,從86年到89年一直積極於信託業法的推動,至89年6月在賴委員擔任新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時,終於順利推動信託業法的三讀立法通過,隔年財政部將信託稅法草案正式送交立法院立法三讀通過,臺灣正式進入信託年代。
當然信託三法已經通過,不代表臺灣信託發展就必然會往正確方向走。信託是節稅、躲避債權人的脫產工具嗎?當然不是!信託就是信託,它是一種財產制度,用來解決人的財產問題,包括銀髮族的退休、長期安養和照顧。信託對於身心障礙者更是重要,臺灣有超過三十二萬個身心障礙家庭,這些人的財產包括父母給他們的財產,若不用信託,那麼這些人的財產如何確定一定是用在他門身上?
信託財產就是一種制度,給人用的制度。它並不是專屬於「有錢人」的制度,對於未成年的遺孤、老人、身心有障礙者或受監護宣告的人,更是需要信託制度的照顧,即便是一般人也可以運用信託來照顧自己想照顧的人。例如家庭的經濟來源一家之主,成立一個以家人為照顧對象的家庭信託,一旦他發生事故時,這個信託就可以啟動用來照顧親人。當然家庭信託結合人壽保險可以讓家人得到更大的保障,因為一旦發生事故,保險理賠金可以讓信託內的財產金額倍增,使得受信託照顧的受益人有更多的資源可被運用。
信託也有許多特別的功能,例如隔代移轉財產。例如:陳老先生想將名下的財產移轉給孫子,又怕別人欺負他孫子年齡小侵吞他孫子的財產,就可以運用信託將財產指定給他的孫子約定在信託成立20年後,才移轉財產給他孫子。信託除了有指定時間移轉財產的功能外,還可以約定分年或按月給子孫一定金額的錢。
例如:李太太因為癌症關係,就成立一個家庭信託,約定在她過世後,按月給她未成年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信託除了隔代移轉財產和按月支付生活費外,還可以幫助特定人管理財產。例如:王小姐因為憂鬱症關係一直單身,自己可以成立一個信託照顧自己,以避免萬一自己的病情嚴重時,將無法妥善管理自己的財產。
信託不是萬能,但是信託的功能確是涵蓋更廣泛的社會需要,讓每一個人在信託制度下過著更安全的生活,減少許多不幸的事件和避免被不肖人士侵占身心障礙者的財產、保護老人的財產免被別人的盜用,以致身無分文被人遺棄,增加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的工作。身為一個信託的推動者,筆者盼望「信託」制度的規劃,能在台灣每個家庭或每個需要的人身上發揮它最大的照顧及保護的效益,如此不但可以解決每個家庭或每個需要的人大部分的擔憂,更重要的是,可以減輕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的負擔。
作者簡介
羅友三
現職:
信實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信實稅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任講師
APPC 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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