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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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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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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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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以讀者學習行政法而不是作者研究行政法為其視角和歸宿的基本行政法教科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以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為內容,反映我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研究的總體情況和最新進展,結合我國行政立法、執法、司法的最新實踐,準確、及時、系統、深入地闡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具有如下特點:博采眾家之長,并對其予以分析、評價,同時糾正一些錯誤認識;體系與重點兼顧,點面結合,融入個人觀點;深入淺出,生動活潑,理論聯系實際,關注社會,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行政法基本原理貫穿體系中,特別是貫穿于行政訴訟中;介紹行政法的最新發展。

名人/編輯推薦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是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立項項目。

目次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行政法研究的理論起點——行政、行政權、行政關系
第一節 行政法的基本范疇——行政
第二節 行政法的核心內容——行政權
第三節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關系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問題——基本涵義、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 行政法的基本涵義
第二節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我國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 我國關于外國行政法的研究

第二編 行政主體
第四章 行政主體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行政主體概述
第二節 行政組織法

第五章 國家行政機關主體
第一節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
第二節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第三節 國家行政機關關聯主體

第六章 非國家行政機關主體
第一節 非國家行政機關主體概述
第二節 非國家行政機關主體的范圍

第七章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一節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概述
第二節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政職務關系

第八章 行政公產
第一節 行政公產概述
第二節 行政公產的成立、處分、轉換與廢止
第三節 行政公產的管理與利用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

第三編 行政行為
第九章 行政行為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行政行為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節 行政行為的程序
第四節 行政行為的實現——行政強制執行

第十章 行政立法、行政規定與行政規劃行為
第一節 行政立法行為
第二節 行政規定行為
第三節 行政規劃行為

第十一章 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與行政允諾行為
第一節 行政許可行為
第二節 行政給付行為
第三節 行政獎勵行為
第四節 行政允諾行為

第十二章 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與勞動教養行為
第一節 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第二節 行政處罰行為
第三節 勞動教養行為

第十三章 行政指導與行政合同行為
第一節 行政指導行為
第二節 行政合同行為

第十四章 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行為
第一節 行政確認行為
第二節 行政裁決行為

第四編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第十五章 行政復議概述
第一節 行政復議與行政復議法
第二節 《行政復議條例》
第三節 《行政復議法》
第四節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章 行政復議基本制度
第一節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第二節 行政復議管轄
第三節 行政復議參加人
第四節 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第五節 行政復議審理與決定
第六節 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和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第十七章 行政復議制度的改革
第一節 “和諧”背景下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
第二節 行政復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第十八章 行政訴訟概述
第一節 行政訴訟與行政訴訟法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依據、宗旨和基本原則

第十九章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行政訴訟管轄
第一節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第二節 行政訴訟管轄

第二十章 行政審判組織與行政訴訟當事人
第一節 行政審判組織
第二節 行政訴訟當事人
第二十一章行政訴訟證據與舉證責任
第一節 行政訴訟證據
第二節 舉證責任
第二十二章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一節 起訴與受理
第二節 審理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 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
第四節 撤訴與缺席判決
第五節 訴訟期間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問題
第六節 關于調解、“協調”和“和解”
第七節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節 訴訟中止與訴訟終結
第二十三章行政裁判及其執行
第一節 行政判決
第二節 行政裁定
第三節 行政決定
第四節 行政裁判的執行
第二十四章行政訴訟的上訴與審判監督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上訴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審判監督

第五編 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
第二十五章行政補償
第一節 行政征收與行政補償
第二節 行政補償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行政補償的標準
第四節 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章行政賠償
第一節 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
第二節 行政賠償的相關立法
第三節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第四節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第五節 行政賠償的范圍
第六節 行政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節 行政賠償的程序
第八節 行政賠償的時效與期間、方式與標準、支付與求償權
參考文獻
附表12003年至2009年全國行政復議案件情況統計
附表21988年至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案件情況統計
附表3《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侵犯人身自由的國家行政賠償數額標準統計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簡稱與全稱對照
後記

書摘/試閱

2.“非現場處罰”中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實現
我們知道,對于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可以行使了解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等,但由于“非現場處罰”的特殊性,行政相對人一些權利的行使和實現是有困難的。例如,因交通標識不清,造成行政相對人違章行駛,如果是現場處罰,行政相對人就可以向交通警察詢問和了解正確、合法的行駛路徑,執法警察也有義務說明和告知。即便是行政相對人故意違章,也可能是當時路況、車況的實際情況不得已而為之的,這時其陳述權、申辯權是有意義的,而在“非現場處罰”中,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受到嚴格限制,行政相對人事後的陳述和申辯的意義和作用明顯降低,甚至沒有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再如,由于交通違法行為的“告知”制度不完備,致使交通違法者不知曉自己的違法行為而不斷違法,導致最後處罰時因違法行為的累計而被“集中處罰”。如果該“集中處罰”屬于聽證的范圍,比如罰款達到了法定的較大數額,行政相對人是否享有聽證的權利呢?(在“杜寶良事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針對其105次違法做出罰款10500元的處罰)。此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能認為其罰款不是針對一個違法行為,而是數個違法行為分別處罰的累計,而每一個單次罰款數額都達不到規定要求聽證的“較大數額的罰款”,所以,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適用聽證的范圍。但問題是,“非現場處罰”的特殊性要求違法當事人一次性繳清在某一期間所有相同或相類似的違法行為所發生的罰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面對非現場處罰累計一定時間後所發生的高額罰款,是否也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和相關規章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在進行處罰前告知違法當事人聽證的權利,以更好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呢?
根據《公安部105號令》第2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異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核實的,違法信息應當予以消除而不能予以處罰:?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不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的;?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上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等權利的保障和落實。
3.“非現場處罰”與“一事不在罰”
“非現場處罰”由于是采用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信息的事後處罰,所以實踐中勢必會因為監控設備的安裝位置不合理或安裝密度過大,導致對機動車超速、占用專用車道等違法行為的重復記錄,重復處罰。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違法的次數不是以當事人的違法故意而是以監控設備設置的數量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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