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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中國:以法律文本為研究對象(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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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中國:以法律文本為研究對象(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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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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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中國11:以法律文本為研究對象》主要內容簡介:罪刑法定的立法化,標志著一個國家對刑事法治的認同,是刑事法治實現的前提。《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中國11:以法律文本為研究對象》以“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中國,為題,將考察的重點放在法律文本的規定以及關聯性和歷史延續性上,采文獻分析方法,以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中國刑法中的演進為主線,對中國近代四法域的刑法變革作了全方位平面式勾勒,客觀展現這一歷史時期刑法變革的原貌,揭示了中國刑法現代化的特點和經驗教訓,提出了刑法現代化不僅是規范確立問題,而且是價值確認和觀念認同問題,受社會整體現代化程度和中國傳統刑法文化制約等觀點,以期對我國當代刑法發展和完善有所借鑒。

作者簡介

孟紅,1965年2月生,江蘇徐州人。南京大學法學學士(1987年6月),華東政法學院(現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1990年6月),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2007年12月)。現為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先後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主持或參與省部級以上研究課題5項,參編著作和教材多部。

名人/編輯推薦

《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中國11:以法律文本為研究對象》為比較法文叢之一。

目次

導言
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則的一般考察
一、罪刑法定原則產生和存在的基礎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規范要求
三、罪刑法定原則的演進
小結

第二章 清末罪刑法定原則的引入
一、中國古代刑法與罪刑法定原則
二、《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新刑律》頒布前的過渡性法律
三、《大清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則的引入
小結

第三章 民國刑法與罪刑法定原則
一、《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則的實施
二、刑法修正:罪刑法定原則在復古與進步的矛盾中前行
三、中華民國刑法典:對罪刑法定原則形式上的肯定
四、特別刑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背離
五、刑事判例與解釋例: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與擴張
六、民國時期刑事立法之檢討
小結

第四章 中國近代區域性刑法與罪刑法定原則
一、革命根據地(解放區)刑法與罪刑法定原則
二、臺灣地區“刑法”與罪刑法定原則
三、澳門地區刑法與罪刑法定原則
四、香港地區刑法與罪刑法定原則
五、中國近代區域性刑法的發展特點
小結

第五章 殊途同歸:罪刑法定原則在現代中國各法域的實現
一、現代中國刑法
二、現代臺灣地區“刑法”
三、1996年《澳門刑法典》
四、回歸後的香港刑法
小結

余論:關于中國近代以來刑法發展若干問題的思考
一、中國近現代刑法發展的基本軌跡
二、中國刑法現代化的道路選擇
三、傳統法律與外來法律對中國近現代刑法的影響
四、對近代以來中國刑法發展歷程的反思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從體例上看,其編次、章次、章名與《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幾乎完全相同,唯將第2編第1章侵犯大總統罪刪除,其余各章依次遞改;第18章妨害宗教罪,改為第17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尸體罪;第19章妨害商務罪,改為第18章妨害農工商罪。
在內容上,該刑法也基本保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大部分規定,尤其是其中直接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第1條和關于溯及力問題的第2條,第1條規定:“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科以刑罰者,其行為不為罪。”第2條規定:“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時,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但行為時法律之刑較輕者,適用較輕之刑。”在本刑法典中繼續得到確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限由滿14歲改為滿13歲,并采用“三分法”規定未滿13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滿13歲不滿16歲的人對其行為負相對刑事責任,滿16歲人犯罪負完全刑事責任;刑法減少對未遂犯的處罰范圍;刑法基于男女平等思想,在親屬范圍上規定:“夫于妻之父母及祖父母,以旁系親屬論。妻于夫之父母及祖父母同”;刑法注意到搶奪罪與強盜罪、海洋行劫和陸上強盜在危害上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以做到罪刑相應;刑法還考慮到原處罰工人同謀罷工者的規定與國民黨政綱“保護勞工”之宗旨不符而取消該罪名。除上述內容外,《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參酌各國立法例所確定的反映罪刑法定原則內容的原則和制度,都成為該刑法典中的正式條款得到實施。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為了配合28年刑法的施行,于1928年6月9日公布且與刑法同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明定比較新舊法刑度重輕之方法,即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額不相等者,以最重主刑較輕,或其刑期較短、金額較少者為輕;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額不相等者,以最輕主刑較輕,或刑期較短、金額較少者為輕。以法令加重、減輕或有減、酌減時,應加重或減輕後,比較其刑之重輕。使如何遵循“從新兼從輕”原則選擇適用新舊刑法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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