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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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教程》專為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法教學而編寫,以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作為框架基礎.借助知識產權的法理原則,全面、簡潔、明了地講解知識產權各部門法律的主要內容。《知識產權法教程》的編寫體例以“學習目的”“關鍵詞語”“本章導讀”“正文論述”“案例思考”的形式,既概括出教學大綱中的主要問題,又為學生自學提供指導,并引導學生結合所學理論分析解決實際問題,以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
名人/編輯推薦
《知識產權法教程》為21世紀高等教育法學教材之一。
目次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知識產權法概述
第一節 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法概說
第二節 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概況
第二編 著作權法
第二章 著作權法概述
第一節 著作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著作權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第三節 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著作權的客體
第一節 作品及其種類
第二節 著作權的排除對象
第四章 著作權的內容
第一節 著作人身權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
第五章 著作權的主體與歸屬
第一節 著作權人
第二節 特殊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第六章 鄰接權
第一節 鄰接權概述
第二節 出版者的權利
第三節 表演者的權利
第四節 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
第五節 廣播電視組織者的權利
第七章 著作權的期限與限制
第一節 著作權的期限
第二節 合理使用
第三節 法定許可
第四節 強制許可
第八章 著作權的行使和管理
第一節 著作權許可使用
第二節 著作權轉讓
第三節 著作權質押
第四節 著作權管理
第九章 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第一節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第二節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著作權糾紛的調節、仲裁與訴訟
第十章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
第一節 軟件著作權的客體與主體
第二節 軟件著作權的內容與限制
第三節 軟件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第三編 商標法
第十一章 商標與商標權總論
第一節 商標概述
第二節 商標權
第十二章 商標權的取得
第一節 商標權的取得方式
第二節 我國商標權取得的原則
第三節 商標注冊的條件
第四節 商標注冊的程序
第十三章 商標權的利用及其管理
第一節 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二節 注冊商標的轉讓
第三節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第四節 商標管理
第十四章 注冊商標無效
第一節 注冊不當商標
第二節 注冊商標爭議
第三節 注冊商標無效的效力
第十五章 商標權的保護
第一節 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節 商標侵權救濟
……
第四編 專利法
第五編 其他知識產權
第六編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主要參考書目
第一章 知識產權法概述
第一節 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法概說
第二節 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概況
第二編 著作權法
第二章 著作權法概述
第一節 著作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著作權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第三節 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著作權的客體
第一節 作品及其種類
第二節 著作權的排除對象
第四章 著作權的內容
第一節 著作人身權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
第五章 著作權的主體與歸屬
第一節 著作權人
第二節 特殊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第六章 鄰接權
第一節 鄰接權概述
第二節 出版者的權利
第三節 表演者的權利
第四節 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
第五節 廣播電視組織者的權利
第七章 著作權的期限與限制
第一節 著作權的期限
第二節 合理使用
第三節 法定許可
第四節 強制許可
第八章 著作權的行使和管理
第一節 著作權許可使用
第二節 著作權轉讓
第三節 著作權質押
第四節 著作權管理
第九章 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第一節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第二節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著作權糾紛的調節、仲裁與訴訟
第十章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
第一節 軟件著作權的客體與主體
第二節 軟件著作權的內容與限制
第三節 軟件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第三編 商標法
第十一章 商標與商標權總論
第一節 商標概述
第二節 商標權
第十二章 商標權的取得
第一節 商標權的取得方式
第二節 我國商標權取得的原則
第三節 商標注冊的條件
第四節 商標注冊的程序
第十三章 商標權的利用及其管理
第一節 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二節 注冊商標的轉讓
第三節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第四節 商標管理
第十四章 注冊商標無效
第一節 注冊不當商標
第二節 注冊商標爭議
第三節 注冊商標無效的效力
第十五章 商標權的保護
第一節 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節 商標侵權救濟
……
第四編 專利法
第五編 其他知識產權
第六編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主要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第一,作者需參與了作品的創作活動。而“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創作這種活動,是設計并完成文學藝術形式的行為,是從構思到表達完成的過程。因此,參與創作是對作品實際表達有實際參與的人。而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的,均不是創作。現實中,為他人作品提供修改意見的、從事圖書策劃的等,都不是作者。
第二,作者是自然人。從事智力活動的只能是自然人。歷史表明,只有人類是可以從事智力創作活動的主體,其他任何生命體、無生命體和社會組織,都不能從事創作活動。所以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事實作者。這一客觀事實,不依人的主觀認識或利益需求而改變。法律規定自然人為作者,是對創作這一客觀事實的尊重與肯定。因此,作者作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權主體,享有最為完整和原始的著作權。
第三,作者可以是一切自然人——無論他在民事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公法上是否被剝奪了政治權利。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如兒童畫家)、被宣布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等,都可以成為作者。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不以完全行為能力為條件,也不能被剝奪。
(二)法定的“作者”
在特定情況下,為了滿足某種利益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視為作者,給他們以作者的法律資格。這就是說,本來是自然人創作的作品,通過法律規定,把作者的身份賦予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可以把這種作者稱做“法定作者”。
第二,作者是自然人。從事智力活動的只能是自然人。歷史表明,只有人類是可以從事智力創作活動的主體,其他任何生命體、無生命體和社會組織,都不能從事創作活動。所以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事實作者。這一客觀事實,不依人的主觀認識或利益需求而改變。法律規定自然人為作者,是對創作這一客觀事實的尊重與肯定。因此,作者作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權主體,享有最為完整和原始的著作權。
第三,作者可以是一切自然人——無論他在民事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公法上是否被剝奪了政治權利。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如兒童畫家)、被宣布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等,都可以成為作者。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不以完全行為能力為條件,也不能被剝奪。
(二)法定的“作者”
在特定情況下,為了滿足某種利益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視為作者,給他們以作者的法律資格。這就是說,本來是自然人創作的作品,通過法律規定,把作者的身份賦予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可以把這種作者稱做“法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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