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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有機農業標準與法規匯編(歐盟和IFOAM部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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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有機農業標準與法規匯編(歐盟和IFOAM部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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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有機農業標準與法規匯編(歐盟和IFOAM部分)》內容簡介:國家層次的有機農業標準以歐盟、美國和日本為代表,其中目前已經制定完成且生效的是歐盟有機農業條例EU2092/91及其修改條款。歐盟標準適用于其成員國的所有有機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貿易。1990年,美國頒布了《有機農產品生產法案》,并成立了國際有機農業標準委員會(NOSB),由美國農業部歸口領導,負責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美國國家的有機農業標準于2001年4月21日開始試行,2002年10月21日正式執行。日本2000年4月推出了有機農業標準,標準于2001年4月正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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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有機農業標準與法規匯編(歐盟和IFOAM部分)》由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出版。

二次大戰特別是綠色革命以來,由于大規模采用現代科技手段,世界農業生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問題,主要表現為資源特別是不可再生資源耗竭;大量不合理使用化肥、農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物質,帶來農產品質量下降、生態惡化和環境污染,日益影響人們的健康和生存環境。為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世界各國進行了廣泛探索,有機農業成為其中的主流,有機農產品的生產和發展成為可持續農業的重要途徑之一。
為了規范有機農業的發展,以歐共體為代表的國家和地區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完成了有機農業的立法工作。目前,國際有機農業發展和有機農產品生產的法規與管理體系主要可以分為3個層次,一是聯合國層次,二是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層次以及第三個層次——國家層次。
聯合國層次的有機農業和有機農產品標準是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制定的,是《食品法典》的一部分,目前尚屬于建議性標準。《食品法典》的標準結構、體系和內容等基本上參考了歐盟有機農業標準EU2092/91以及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IFOAM)的《基本標準》。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簡稱IFOAM)的基本標準屬于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有機農業標準,其影響非常大甚至超過國家標準。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成立于1972年,到目前已經有110多個國家700多個會員組織。它制定的標準具有廣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因此許多國家在制定有機農業標準時都參考IFOAM的基本標準。IFOAM的基本標準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國家層次的有機農業標準以歐盟、美國和日本為代表,其中目前已經制定完成且生效的是歐盟有機農業條例EU2092/91及其修改條款。歐盟標準適用于其成員國的所有有機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貿易。1990年,美國頒布了《有機農產品生產法案》,并成立了國際有機農業標準委員會(NOSB),由美國農業部歸口領導,負責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美國國家的有機農業標準于2001年4月21日開始試行,2002年10月21日正式執行。日本2000年4月推出了有機農業標準,標準于2001年4月正式執行。

目次

歐共體有機農業條例2092/91
EECRegulation2092/91
歐共體有機農業條例209/9l1991年6月24日發布
關于農產品的有機生產和相關農產品及食品的有關規定
范圍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定義
第4條
標識
第5條
生產標準
第6條
第6a條
第7條
檢查系統
第8條
第9條
檢查系統檢查的產品說明
第10條
一般實施方法
第10a條
從第三國進口
第11條
歐共體內自由運作
第12條
管理條例及執行: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5a條
第16條
附則I農場范圍內的有機生產原則
A.植物和植物產品
B.來自下列種的牲畜和牲畜產品
C.養蜂業和蜂產品
附則Ⅱ
A.肥料和土壤調節劑
B.農藥
C.飼料原料
D.添加劑、用于動物營養和飼料加工的一些物質(82/471/EEC)
E.對牲畜圈舍和設備進行清潔和消毒準許使用的物品
F.其他物品
附則Ⅲ
第8條、第9條規定的檢查系統中最低檢查要求和預防措施
A.1.農業生產或采集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A.2.牲畜和動物生產的畜產品
B.準備植物和動物產品以及由植物和畜產品組成產品的單元
C.從第三國進口植物產品、畜產品和包含植物和/或畜產品的食品進口商
附則Ⅳ
第8條 第1款(a)規定所需要提供的信息
附則V
A部分:檢查系統包括的產品說明
B部分:共同體標志
附則Ⅵ
介紹
一般原則
A部分——非農業來源配料
B部分——加工助劑和其他產品
C部分——歐共體2092/91條例第5條第4款中所指的不按有機方法生產的農業來源配料:
附則Ⅶ
附則Ⅷ對于不同品種和種類的動物生產,畜舍的室內面積、室外面積及其他特性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基本標準
引言
1.有機農業和加工的原則性目標
2.基因工程
3.作物生產和畜牧養殖的基本要求
4.作物生產
5.畜牧養殖
6.水產品養殖(草案)
7.食品加工和操作
8.紡織品加工(草案)
9.森林管理(草案)
10.標簽
11.社會公平
附件的介紹
附件1 肥料和土壤調節中的產品使用
附件2 植物病蟲害控制使用和生產調節的產品
附件3 有機生產中,外部材料投人的評價程序
附件4 批準使用的非農業源成分和加工輔料名單
附件5 有機農業中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評價程序

書摘/試閱


7.2為了決定上面提到的牲畜的適當密度,等同于每年每公頃農用地170kg氮的各種動物的相應數量由成員國主管部門指定,具體的數字將在附則Ⅶ中陳述。
7.3成員國將和委員會及其他成員國商討任何來自這些數字的偏差和改正的理由。這個要求僅僅與最大牲畜量的計算有關,以保證每年來自牲畜糞便的氮不超過每公頃170 kg氮的限度。這對在第8項和附則Ⅷ中陳述的以動物健康和福利為目的養畜密度無任何偏見。
7.4有機生產者可與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生產者或企業之間建立合作,以分散有機生產中過剩的畜糞。在這種情況下,每年每公頃農用地170 kg氮的最大限度將以全部牽涉合作的有機生產單元為基礎計算。
7.5成員國根據地區特點和其他施人土壤的氮肥及土壤供給作物的氮,可建立比7.1~7.4中要求稍低的限度。
7.6畜糞的貯藏設施必須具備防止地表徑流、土壤滲漏以及由直接排放引起水污染的能力。
7.7為了保證合理的肥料管理,畜糞貯藏設施的容量必須超過每年最長貯藏時期要求的容量,在此時期內,施用肥料是不合適的(按照成員國確立的良好農業準則)或被禁止(生產單元位于劃定的硝酸鹽脆弱地帶)。
8.自由放牧區和牲畜圈舍
8.1一般原則
8.1.1牲畜圈舍必須滿足牲畜生物學和行為學需求(例如對自由運動和舒適的行為需求)。牲畜必須能容易地接近食源和水源。牲畜圈舍的絕緣、加熱和通風必須保證空氣循環、塵埃水平、溫度、空氣濕度和濃度不能對動物有害。牲畜圈舍必須允許進入充分自然風和光。
8.1.2自由放牧區和戶外運動區在必要的情況下必須根據當地的氣象條件和牲畜品種提供足夠的防雨、防風、防太陽直射和極端溫度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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