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競爭法經典案例評析(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24707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袁達松
出版日:2011/09/01
裝訂/頁數:平裝/211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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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中外競爭法經典案例評析》直接從國內外網站或近年國內外最新判例文獻精選國內及大陸法和英美法兩大法系20個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經典案例進行全面評析,特別是對國外案例的評析,注重聯系我國實際,闡述其對我們的啟示,提煉對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有益的借鑒經驗。《中外競爭法經典案例評析》既為在校各類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一種全新的案例分析研究和訓練模式,也可供實務部門參考。
作者簡介
韓赤風,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事法學教學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7月至9月在德國馬普知識產權及競爭法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現為北京文化創意產業法律委員會主任、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理事,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2005年入選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專家庫。曾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競爭法、國際技術轉讓法、歐盟經濟法、德國工業產權法律保護與著作權法、德國民商法以及比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善意取得中外比較研究”,載《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4期;“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劃時代變革”,載《比較法研究》2007年第2期;“論侵犯著作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栽《中國版權》2007年第2期;“對DVD事件中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思考”,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與知識產權保護”,載《知識產權》2003年第6期;主編《知識產權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參加“中外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經典案例研究叢書”《中外專利法經典案例》、《中外商標法經典案例》、《中外著作權法經典案例》、《中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經典案例》、《中外反壟斷法經典案例》五卷撰寫,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年版。
冷羅生,日本千葉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經濟法學與環境資源法學教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副庭長;2002年4月就讀于日本國立千葉大學法學碩士課程;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就讀于日本國立千葉大學法學博士課程。2005年度“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現為中國環境協會環境法研究會理事,東亞法哲學會員,日本亞洲法學會會員。研究方向:環境法、訴訟法、比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日本現代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日本公害訴訟理論及其案例精評》,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中國遣意睿查制的研究》,日本星雲社2007年版;《醫療法律學》(譯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債權各論》(下卷四)(譯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冷羅生,日本千葉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經濟法學與環境資源法學教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副庭長;2002年4月就讀于日本國立千葉大學法學碩士課程;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就讀于日本國立千葉大學法學博士課程。2005年度“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現為中國環境協會環境法研究會理事,東亞法哲學會員,日本亞洲法學會會員。研究方向:環境法、訴訟法、比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日本現代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日本公害訴訟理論及其案例精評》,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中國遣意睿查制的研究》,日本星雲社2007年版;《醫療法律學》(譯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債權各論》(下卷四)(譯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名人/編輯推薦
《中外競爭法經典案例評析》主要特點是:(1)向國內讀者全面展示當代中外民商經濟法經典案例,使其了解國內外審判的最新動態。(2)對近年中外國民商經濟法經典案例進行詳細解讀,不僅對案例進行全面的評析,而且聯系我國實際,闡述案例對我們的啟示,為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可以借鑒的經驗。(3)為讀者(特別是在校各類法學專業學生)提供案例分析的研究和訓練模式。
目次
1.警告函及臨時禁令申請的濫用與權利濫用的禁止
——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五民事審判庭第41/03號判決評析
2.禁止合并的標準及其適用
——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6年3月30日第364號判決評析
3.不公平妨礙其他企業行為與反壟斷法民事救濟
——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6年第1208號判決評析
4.歐盟委員會對捆綁銷售行為的認定
——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007年第1398號判決評析
5.“安全港規則"在虛假廣告賠償上的適用
——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006年第1641號判決評析
……
6.品牌內縱向價格限制行為在競爭法上的認定
7.美國法院對商業詆毀的認定
8.專利權人搭售行為的認定與規制
9.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認定
10.如何認定他人在廣告、店面招牌中使用“Cartier”及“亞振?卡帝亞”的行為?
11.知名商品混淆行為的判斷
12.關鍵詞搜索指向錯誤與不正當競爭
13.使用他人馳名商標中文譯名作為企業名稱行為的認定
14.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
15.價格比較廣告與不正當競爭
16.網絡服務商之間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17.模仿或使用他人著名商標行為與不正當競爭
——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五民事審判庭第41/03號判決評析
2.禁止合并的標準及其適用
——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6年3月30日第364號判決評析
3.不公平妨礙其他企業行為與反壟斷法民事救濟
——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6年第1208號判決評析
4.歐盟委員會對捆綁銷售行為的認定
——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007年第1398號判決評析
5.“安全港規則"在虛假廣告賠償上的適用
——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006年第1641號判決評析
……
6.品牌內縱向價格限制行為在競爭法上的認定
7.美國法院對商業詆毀的認定
8.專利權人搭售行為的認定與規制
9.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認定
10.如何認定他人在廣告、店面招牌中使用“Cartier”及“亞振?卡帝亞”的行為?
11.知名商品混淆行為的判斷
12.關鍵詞搜索指向錯誤與不正當競爭
13.使用他人馳名商標中文譯名作為企業名稱行為的認定
14.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
15.價格比較廣告與不正當競爭
16.網絡服務商之間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17.模仿或使用他人著名商標行為與不正當競爭
書摘/試閱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917條有關于必要通道的規定:“土地欠缺適當的使用所必需的與公路的聯系的,土地所有人可以向鄰地所有人們請求:他們為建立必要的聯系而容忍對其土地的使用,直到缺陷被除去時為止。”《法國民法典》第682條也規定了通行權:“不動產被其他不動產包圍,沒有任何通往公共道路的通道或者通道不足時,所有權人為了農業、工業生產或商業經營活動,或者為進行建筑或區分所有權建筑,有權要求對相鄰人的土地享有充分的通行權,以確保通達其本人的不動產。”《意大利民法典》第1051條也有關于強制通路的類似規定。從各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被包圍土地的所有人,為了使用或者開發自己的土地,享有從其他人的土地上通行的權利,此屬于一般意義上的民法相鄰關系通行權。《日本民法典》除了規定一般的圍繞地通行權,還更細致地規定了分割地的通行權。因此,對于因為土地分割所產生的圍繞地,并不能夠適用一般相鄰關系通行權的法律規定進行解決,而必須適用《日本民法典》第213條的規定,僅享有從分割後的數塊土地上通行的權利。對其他非分割的圍繞地,不能享有通行自由權。因此,在解決相鄰關系通行權糾紛時,必須首先對案件事實進行判斷,并且對兩種相鄰關系通行權的性質進行區分,在此基礎上,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解決糾紛。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210條通行權與213條通行權的適用前提不同,原審法院混淆了本案爭議的焦點。原告的本案土地,并非因為土地分割所產生的圍繞地。本案中,在原來的957號土地分割前,原告們的土地已經屬于圍繞地,并且利用當時的本案赤道或本案道路通行。基于本案基本事實,可以看出原審法院在進行審理時,并沒有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把握,認為原告只能向957號土地分割後所產生的957號2土地基于《日本民法典》第213條分割後的圍繞地通行權的規定提起訴訟,要求獲得通向公共道路的自由權,因此駁回了原告們的全部訴訟請求。因此,在日本民法相鄰關系通行權的糾紛中,應該著重把握兩種不同的通行權的性質及其適用前提。如果混淆案件的基本事實,則不能正確地解決通行權糾紛。
原告x方因不服原審判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在上告審程序中,最高法院重新對案件事實進行審理,糾正了原審判決中的錯誤理解和法律適用,將上告人通行權請求相關的部分發回重審。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210條通行權與213條通行權的適用前提不同,原審法院混淆了本案爭議的焦點。原告的本案土地,并非因為土地分割所產生的圍繞地。本案中,在原來的957號土地分割前,原告們的土地已經屬于圍繞地,并且利用當時的本案赤道或本案道路通行。基于本案基本事實,可以看出原審法院在進行審理時,并沒有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把握,認為原告只能向957號土地分割後所產生的957號2土地基于《日本民法典》第213條分割後的圍繞地通行權的規定提起訴訟,要求獲得通向公共道路的自由權,因此駁回了原告們的全部訴訟請求。因此,在日本民法相鄰關系通行權的糾紛中,應該著重把握兩種不同的通行權的性質及其適用前提。如果混淆案件的基本事實,則不能正確地解決通行權糾紛。
原告x方因不服原審判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在上告審程序中,最高法院重新對案件事實進行審理,糾正了原審判決中的錯誤理解和法律適用,將上告人通行權請求相關的部分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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