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決羈押制度的研究(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65305115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江湧
出版日:2011/08/01
裝訂:平裝
規格:19cm*13cm (高/寬)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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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未決羈押制度的研究》由江涌編著。由于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需要,未決羈押制度內含著復雜的理論基礎。建構具有正當性、合理性的制度必須要理順其間的關系、均衡其間的矛盾。我國的拘留、逮捕制度與國外差異很大,而國外不同國家之間的未決羈押制度卻有著比較明顯的共性特點,值得我們借鑒。《未決羈押制度的研究》在深入剖析我國的現狀與問題的基礎上,對未決羈押制度提出了整體性、建設性的構思。
作者簡介
江涌,男,1971年生,江蘇江都人。1994年獲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士學位,2006年獲復旦大學訴訟法碩士學位,2009年獲復旦大學國際法博士學位,現為江蘇警官學院偵查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偵查制度、檢察制度以及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多次參與、主持完成國家級、省部級、廳級科研課題,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江海學刊》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史四十多篇,其中有多篇論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及多家刑事法學類網站全文轉載。
名人/編輯推薦
《未決羈押制度的研究》我國的拘留、逮捕制度與國外差異很大,而國外不同國家之間的未決羈押制度卻有著比較明顯的共性特點,值得我們借鑒。江涌編著的《未決羈押制度的研究》在深入剖析我國的現狀與問題的基礎上,對未決羈押制度提出了整體性、建設性的構思。
目次
引論
第一章 未決羈押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未決羈押制度的容忍性理論基礎
一、客觀真實思想
二、國家主權理論
三、功利主義
第二節 未決羈押制度的限制性理論基礎
一、無罪推定思想
二、正當程序思想
三、權力制約理論
四、人權思想
第三節 不同價值取向的對立統
一、求真與向善
二、集權與控權
三、功利與人權
第二章 未決羈押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羈押獨立性原則
一、未決羈押制度的屬性獨立
二、未決羈押制度的程序獨立
三、未決羈押制度的執行獨立
四、未決羈押制度的期限獨立
第二節 羈押法定原則
一、羈押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
二、羈押法定原則的制度表現
第三節 司法審查原則
一、司法審查的合理性
二、司法審查的普適性
三、司法審查效能的保障
第四節 羈押最後原則
一、羈押最後原則的理論支撐
二、羈押最後原則的客觀存在
三、羈押最後原則的制度保障
第五節 羈押比例性原則
一、羈押比例性原則的內涵與淵源
二、羈押比例性原則的普遍存在
三、羈押比例性原則的主要表現
第六節 有效救濟原則
一、有效救濟原則的理論基礎
二、有效救濟原則的普遍存在
三、有效救濟原則的制度特點
第三章 未決羈押制度的規則比較
第一節 未決羈押制度運作程序概覽
一、英國程序概覽
二、美國程序概覽
三、法國程序概覽
四、德國程序概覽
五、日本程序概覽
六、意大利程序概覽
七、俄羅斯程序概覽
第二節 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一、英國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二、美國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三、德國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四、法國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五、日本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六、意大利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七、俄羅斯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第三節 未決羈押的權力配置
一、決定權主體
二、執行權主體
三、救濟權主體
第四節 未決羈押的審查程序
一、英國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二、美國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三、法國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四、德國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五、日本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六、意大利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七、俄羅斯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第五節 未決羈押的期限
一、英國未決羈押的期限
二、美國未決羈押的期限
三、法國未決羈押的期限
四、德國未決羈押的期限
五、日本未決羈押的期限
六、意大利未決羈押的期限
七、俄羅斯未決羈押的期限
第六節 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一、英國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二、美國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三、法國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四、德國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五、日本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六、意大利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七、俄羅斯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第七節 被羈押者的權利
一、被告知權
二、律師幫助權
三、人道待遇權
四、獲得救濟權
第四章 我國未決羈押制度的缺陷與重構
第一節 未決羈押制度基本原則的整體性缺失
一、羈押獨立性原則的缺失——制度附庸化、碎片化
二、羈押法定原則的缺失——羈押恣意化
三、司法審查原則缺失——程序行政化
四、羈押最後原則缺失——羈押常態化、工具化
五、羈押比例性原則缺失——羈押長期化
六、有效救濟原則缺失——權利空洞化
第二節 我國未決羈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傳統文化、觀念的影響
二、法律體制的限制
三、制度環境等其他因素
第三節 重構我國的未決羈押制度
一、確立羈押獨立性原則
二、明確羈押法定原則
三、建立司法審查機制
四、倡立羈押最後原則
五、確立羈押比例性原則
六、確立并落實有效救濟原則
第四節 我國羈押替代制度的異化與重構
一、監視居住的異化與廢止
二、取保候審的異化與改造
第五章 未決羈押的特殊制度
第一節 鑒定羈押制度
一、概述
二、域外的制度比較
三、我國鑒定羈押的制度建構
第二節 引渡羈押制度
一、引渡羈押的條件
二、引渡羈押的種類
三、引渡羈押的替代措施
四、被引渡羈押人的權利及救濟
第三節 未成年人羈押制度
一、未成年人羈押制度的概述
二、我國未成年人羈押制度的問題與對策
參考文獻
第一章 未決羈押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未決羈押制度的容忍性理論基礎
一、客觀真實思想
二、國家主權理論
三、功利主義
第二節 未決羈押制度的限制性理論基礎
一、無罪推定思想
二、正當程序思想
三、權力制約理論
四、人權思想
第三節 不同價值取向的對立統
一、求真與向善
二、集權與控權
三、功利與人權
第二章 未決羈押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羈押獨立性原則
一、未決羈押制度的屬性獨立
二、未決羈押制度的程序獨立
三、未決羈押制度的執行獨立
四、未決羈押制度的期限獨立
第二節 羈押法定原則
一、羈押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
二、羈押法定原則的制度表現
第三節 司法審查原則
一、司法審查的合理性
二、司法審查的普適性
三、司法審查效能的保障
第四節 羈押最後原則
一、羈押最後原則的理論支撐
二、羈押最後原則的客觀存在
三、羈押最後原則的制度保障
第五節 羈押比例性原則
一、羈押比例性原則的內涵與淵源
二、羈押比例性原則的普遍存在
三、羈押比例性原則的主要表現
第六節 有效救濟原則
一、有效救濟原則的理論基礎
二、有效救濟原則的普遍存在
三、有效救濟原則的制度特點
第三章 未決羈押制度的規則比較
第一節 未決羈押制度運作程序概覽
一、英國程序概覽
二、美國程序概覽
三、法國程序概覽
四、德國程序概覽
五、日本程序概覽
六、意大利程序概覽
七、俄羅斯程序概覽
第二節 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一、英國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二、美國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三、德國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四、法國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五、日本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六、意大利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七、俄羅斯未決羈押制度的實體要件及功能
第三節 未決羈押的權力配置
一、決定權主體
二、執行權主體
三、救濟權主體
第四節 未決羈押的審查程序
一、英國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二、美國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三、法國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四、德國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五、日本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六、意大利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七、俄羅斯的未決羈押審查程序
第五節 未決羈押的期限
一、英國未決羈押的期限
二、美國未決羈押的期限
三、法國未決羈押的期限
四、德國未決羈押的期限
五、日本未決羈押的期限
六、意大利未決羈押的期限
七、俄羅斯未決羈押的期限
第六節 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一、英國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二、美國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三、法國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四、德國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五、日本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六、意大利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七、俄羅斯未決羈押的解除與替代
第七節 被羈押者的權利
一、被告知權
二、律師幫助權
三、人道待遇權
四、獲得救濟權
第四章 我國未決羈押制度的缺陷與重構
第一節 未決羈押制度基本原則的整體性缺失
一、羈押獨立性原則的缺失——制度附庸化、碎片化
二、羈押法定原則的缺失——羈押恣意化
三、司法審查原則缺失——程序行政化
四、羈押最後原則缺失——羈押常態化、工具化
五、羈押比例性原則缺失——羈押長期化
六、有效救濟原則缺失——權利空洞化
第二節 我國未決羈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傳統文化、觀念的影響
二、法律體制的限制
三、制度環境等其他因素
第三節 重構我國的未決羈押制度
一、確立羈押獨立性原則
二、明確羈押法定原則
三、建立司法審查機制
四、倡立羈押最後原則
五、確立羈押比例性原則
六、確立并落實有效救濟原則
第四節 我國羈押替代制度的異化與重構
一、監視居住的異化與廢止
二、取保候審的異化與改造
第五章 未決羈押的特殊制度
第一節 鑒定羈押制度
一、概述
二、域外的制度比較
三、我國鑒定羈押的制度建構
第二節 引渡羈押制度
一、引渡羈押的條件
二、引渡羈押的種類
三、引渡羈押的替代措施
四、被引渡羈押人的權利及救濟
第三節 未成年人羈押制度
一、未成年人羈押制度的概述
二、我國未成年人羈押制度的問題與對策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出于人權保障的考慮,現代刑事程序設計得通常比較精密,但是也帶來刑罰與犯罪之間間隔過長的弊端,降低了刑罰的一般預防的震懾力。未決羈押在客觀上將犯罪與刑罰之間的間隔縮至最短,有利于犯罪的一般預防。正如貝卡利亞所言:“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時間隔得越短,在人們心中,犯罪與刑罰這兩個概念的聯系就越突出、越持續,因而,人們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罰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結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罰銜接緊湊,才能指望相連的刑罰概念使那些粗俗的頭腦從誘惑他們的、有利可圖的犯罪圖景中立即猛醒過來。”?因此,“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其次,預防性羈押可以防止被羈押者在候審期間再次犯罪。對于危險性很高的嫌疑人、被告,在候審期間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1)為了報復而傷害被害人及證人。(2)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恐嚇、威脅甚至傷害被害人及證人。(3)某些暴力性犯罪的疑犯,可能由于天生的暴力傾向容易再次向無辜者施暴。為了防止嫌疑人、被告再次犯罪,各國均有預防性羈押的規定。例如,英國《1994年刑事審判與公共秩序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被告人在被判定犯有殺人或強奸罪行後,又被指控或判定犯有該罪時,不得保釋。在美國,根據《1984年聯邦保釋改革法》規定,法官在決定是否保釋時應考慮:被指控的犯罪性質和情節(包括是否屬于暴力性犯罪或與毒品有關)以及釋放後被告人將對社會及他人造成的危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12條將“以不正當方式向共同被指控人、證人或者鑒定人施加影響;讓其他人去實施這類行為”規定為審前羈押的理由。
其次,預防性羈押可以防止被羈押者在候審期間再次犯罪。對于危險性很高的嫌疑人、被告,在候審期間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1)為了報復而傷害被害人及證人。(2)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恐嚇、威脅甚至傷害被害人及證人。(3)某些暴力性犯罪的疑犯,可能由于天生的暴力傾向容易再次向無辜者施暴。為了防止嫌疑人、被告再次犯罪,各國均有預防性羈押的規定。例如,英國《1994年刑事審判與公共秩序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被告人在被判定犯有殺人或強奸罪行後,又被指控或判定犯有該罪時,不得保釋。在美國,根據《1984年聯邦保釋改革法》規定,法官在決定是否保釋時應考慮:被指控的犯罪性質和情節(包括是否屬于暴力性犯罪或與毒品有關)以及釋放後被告人將對社會及他人造成的危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12條將“以不正當方式向共同被指控人、證人或者鑒定人施加影響;讓其他人去實施這類行為”規定為審前羈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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