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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研究(第六輯) 2010(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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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研究(第六輯) 2010(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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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律文化研究(第6輯)(2010)》內容簡介:我們的研究對象包括法的本身與產生出不同模式的法的社會環境兩個方面。因此,我們在考察法律的同時,要通過法律觀察社會;在考察社會時,要體悟出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特色之所在,以及這些特色形成的“所以然”。第二,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傳統文化的傳承、不同文化間的交流與融合,構成了人類文明不斷發展的主旋律。一個民族和國家的傳統往往是文化的標志,“法律文化”研究的重點是研究不同民族和國家的不同法律傳統及這些傳統的傳承;研究不同法律文化間的相同、相通、相異之處,以及法律文化的融合、發展規律。
因此,我們的特色在于發掘傳統,利導傳統,從傳統中尋找力量。
在此,我們不能不對近代以來人們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誤解作一辯白。
與其他學科相比,法學界在傳統文化方面的研究顯得比較薄弱,其原因是復雜的。
首先,近代以來,學界在比較中西法律文化傳統時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基本持否定的態度,“發明西人法律之學,以文明我中國”是當時學界的主流觀點。對傳統法律文化的反思、批判,一方面促進了中國法律的近代化進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們的誤解,使許多人認為中國古代是“只有刑,沒有法”的社會。
其次,近代以來人們習慣了以國力強弱為標準來評價文化的所謂“優劣”。有一些學者將西方的法律模式作為“文明”、“進步”的標尺,來評判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這種理論上的偏見,不僅阻礙了不同法律文化間的溝通與融合,而且造成了不同法律文化間的對抗和相互毀壞。在拋棄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體系後,人們對中國傳統法律的理念也產生了史無前例的懷疑和否定。
最後,受社會思潮的影響,一些人過分注重法學研究的所謂“現實”性,而忽視研究的理論意義和學術價值,導致傳統法律文化虛無主義的泛濫。
對一個民族和國家來說,歷史和傳統是不能抹掉的印記,更是不能被中斷或被拋棄的標志。如果不帶有偏見,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凝聚著人類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著有利于人類發展的巨大智慧,因此在現實中我們不難尋找到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律文明的契合點,也不難發現傳統法律文化對我們的積極影響。

名人/編輯推薦

《法律文化研究(第6輯)(2010)》是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目次

明德法律文化論壇
新中國法學60年
——以若干歷史事件為線索
沈家本的生活道路及其思想
古文字與中國傳統法文化
傳統執政理念和官箴文化研究
“法”字的起源

中國法律史專題研究
古代中國“刻石紀法”傳統初探
察人辨惡
——中國古代定罪量刑時對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考量
中國傳統軍事法律文化芻論
——以軍政問題為例
令人信服的論證與尋求合理性判決的方法
——中國古代司法判決的修辭方法與啟示
仁治
——孔子政法思想之原貌
論中國古代驛站的起源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漢代酷吏與法家思想辨異
陜派律學的幾個問題
舊中國天津法學教育考
清末變法中對檢察機構的引進與設置

外國法律史專題研究
16世紀葡萄牙人東方文獻中的中國法律述略
法國民法典的歷史淵源探究
韓國積極主義違憲審查制論略
略論羅馬法形式主義之成因
東亞國家將儒家和諧觀與現代法治相融合的經驗及啟示
——以日本、韓國為例
澳大利亞行政申訴庭制度研究
從繼受到創新:美國法上“共謀與聯合”限制貿易研究
——以19世紀下半葉州制定法與判例為中心

海外學者的法律史研究
中國歷代法制史(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解題
關于漢魏時代的“教
現代英國普通法和醫事法的興起(1960-2010)

學子園地
法治理論的與時俱進
——從儒家思想看和諧社會的構建
從《唐律疏議》“名例篇”看犯罪官員的特權適用順序
《至正條格》研究管窺
……

學者訪談
書評
近代法史研究論著整理

書摘/試閱

唐以後,隨著碑石在國家機器運轉和社會治理中的常態化,刻石布政布法逐漸形成了兩種模式,即以聖旨敕諭碑為主的朝廷布政模式和以官禁碑為主的地方布政模式。
宋元時期,朝廷布政模式占主導地位。以石刻進行朝廷布政,其源頭可追溯至秦始皇的紀功刻石和秦二世的詔書刻石。唐以後,此類碑銘題額常見聖旨、詔、敕、榜等標識。唐代有太宗在比干廟所立《貞觀詔》。宋代有徽宗的《辟雍詔》及高宗的《籍田詔》等。元代,敕諭聖旨碑遍布大江南北,其內容以保護儒學、佛教、道教、景教等寺觀產業和減免僧道賦稅差役等為主。如元代為山東曲阜顏廟頒布的《保護顏廟聖旨禁約碑》載明:“孔子之道,垂憲萬世,有國家者所當崇奉。曲阜林廟,上都、大都,諸路府、州、縣、邑廟學、書院,照依世祖皇帝聖旨禁約。諸官員使臣軍馬,毋得于內安下,或聚集理問詞訟,褻瀆飲宴,工役造作,收貯官物。其瞻學地土產業及貢士莊田諸人,毋得侵奪……如有違犯之人,嚴行治罪。須至榜者,右榜曉諭。”明崇禎皇帝時,為保護孝陵林木風水,曾敕令刻立《禁約碑》:“國初刊有榜文,大彰明禁。無奈年久跡湮,法弛人玩。或過陵不敬,或剪伐樹株,或開窯燒造,或采取土石,因而鑿傷龍脈,妨礙風水。巡緝官軍,足跡不到,晨昏灑掃,視為虛文……合行再申禁諭,勒之碑石,以垂永久。今後大小官員軍民人等,敢有仍前不法,故違明禁者,即據實指參,按律處以極刑,決不輕貸。昭告中外,咸使聞知。”
到了明清時期,在刻石布政中,地方官員成為主導力量。以他們名義頒刻的法規碑和官禁碑等如雨後春筍般快速增長,一改元朝時聖旨碑風行天下的面貌。刻載于碑石上的地方法規或條令,多以諭、示、禁令等為表現形式,如明萬歷年間山西《介休縣水利條規碑》和《太原水利禁令公文碑》,清康熙四十年安徽的《治河條例碑》,以及乾隆五十二年《蘇州府示諭整頓蘇郡男普濟堂碑》和咸豐五年《蘇州府示諭敬惜字紙碑》等。其內容或就某種專門問題因時制宜而制定若干規則,或為某些事項設定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具有約束性強、針對性明顯、內容與百姓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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